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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第十五條及經第2/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第三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吳紹偉替代潘永華作為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第三條第三款(一)項所指的由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擔任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之代任人。
二、委任梁惠敏替代張鵲橋作為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第三條第三款(三)項所指的由文化局局長擔任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之代任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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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下列人士續任為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一)主席——環境保護局局長韋海揚,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代任;
(二)正選成員——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代表許志樑(任期由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四日至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任人李鑄新;
* 請查閱:第9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正選成員——財政局代表歐偉燊;代任人姚思陽;
(四)正選成員——李少容;代任人方少琼;
(五)正選成員——陸麗芬;代任人梁麗芬。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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