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6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五年九月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還原水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6/2015。

澳門還原水文化協會章程全文

第一條——1. 本社團名稱為「澳門還原水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ultural Kangen Water de Macau」,英文名稱為「Kangen Water Cultural Association Macao」。

2. 本社團為非牟利私法人,存續期為無確定期限。

第二條——社團法人住所設於澳門鏡湖馬路怡昌大廈125號地鋪。

第三條——社團之宗旨:

a)研究推動素質發展的還原水與健康,提升本澳居民對還原水的認識、對地球環保上減少不必要的浪費。

b)強化本澳居民的公民責任、國家與社會意識及認同。

c)促進本澳居民對社會事務的關心和參與,透過不同的活動及服務項目為社會作出貢獻,共建和諧。

d)開展不同的主題活動,營造社會思想氛圍的薰陶,強化專業知識的應用及服務學習的實踐,豐富公民素質發展的內涵。

第四條——凡具備豐富公民素質發展研究經驗,贊同本社團之宗旨及願意遵守本章程的人士,經本會兩名會員推薦,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以下權利:

a)參與會員大會及投票;

b)參加社團舉辦的各項活動;

第六條——會員有以下義務:

a)遵守會章及法律;

b)協助推廣會務;

c)服從社團作出之所有决定

第七條——(紀律)

對違反章程及內部規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理事會經決議科下列處分:

(一)口頭警告;

(二)書面譴責;

(三)暫停會籍;

(四)開除會籍。

第八條——以下為社團之機關: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三權分立

第九條——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a)選舉及解任機關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b)通過資產負債表;

c)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d)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e)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

第十條——大會之召集:

一、大會應由行政管理機關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二、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社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行政管理機關亦得召開大會,但章程就該數目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如行政管理機關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社員均可召集。

第十一條——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二條——1. 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名為理事長,其餘成員為理事。

2. 行政管理機關有以下權限:

a)管理社團,決定及策劃社團之會務;

b)收納會員;

c)訂定入會費及定期會費金額;

d)聘請員工;

e)委托代表人代表社團執行指定之工作;

f)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g)行使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1. 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名為監事長,其餘成員為監事。

2. 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a)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查核法人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1. 架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2. 機關成員應於被選任後立即開始履行職務,直至被取替為止。

第十五條——本會之收入如下:

a)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或捐助;

b)社會人士捐助;

c)政府機關或私人資助。

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東帝汶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東帝汶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東帝汶商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Empresarial Macau Timor-Leste”,葡文簡稱為“AEMTL”。

英文名稱為“Macau Timor-Leste Busines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TLB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屬私法、非牟利法人社團。為推動澳門和東帝汶之間的經濟貿易交流合作,協助兩地的工、商企業多元發展,並為會員提供中葡語經商平台。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得勝斜路40號松栢大廈地下A地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之工、商及各界人士,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同意,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會員有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權益;

(二)凡會員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商貿、文化活動,可享優惠;亦得以分享各界人士因本會之服務而予以回饋之福利;

(三)會員可對會務作出建議和指導;

(四)免費獲得本會定時以文字、多媒體或網路,提供有關澳門和東帝汶之經貿信息;亦可優先取得本會中介或組織之商品及項目合作交流之便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會員應維護本會的聲譽及遵守會章和決議。如理事會確認有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行為之會員,經會員大會通過,則以信函知會該會員之資格已被中止;

(二)會員應熱心參加本會舉辦之經貿活動,積極溝通以促進本會的發展;

(三)會員入會時應支付本會之發展基金,及按月繳交會費;兩項金額經由理事會議決實施。

第三章

機構

第七條

組織機構

本會的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秘書一人,任期為三年,如連續被選得續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八日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相關的議程。如第一次召集的會議,有超過半數的會員出席,會員大會即視為有效。如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一小時後,大會主席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員大會亦視為有效。

(四)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大會主席(或授權副主席),或應理事會、監事會三分之二會員要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行政管理機關,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若干名組成,成員最少為三名,總人數須為單數。其任期為三年,如連續被選得續任。

(二)理事會的權限依法代表本會;執行本會的行政工作;釐訂會員資格。

(三)按本澳法例,酌情聘任常規工作人員,或臨時工作人員以及義務工作人員,分別予以月薪、時薪或車馬費津貼。

(三)管理本會財務及動產或不動產。

(四)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常會一次,如當理事長因應重大或特別事項,或理事會三分之二理事要求,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凡本會出具法律有效之內、外公函,須經秘書存檔及理事長(或授權代行理事)簽署。

(六)凡理事使用本會名義出具法律有效之內、外公函,須經秘書存檔及理事長(或授權代行理事)加簽。

(七)凡本會之銀行帳戶之現金或支票往來,須經本會負責財務之理事及理事長(或授權代行理事)簽署。

(八)凡與本會有關產權之動產或不動產,購入或售出,又或股份變動,需依據會議決議,交由理事長(或授權代行理事)簽署。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監事若干名組成,成員最少為三名,總人數須為單數。其任期為三年,如連續被選得續任。

(二)監事會的權限為依法監察本會之運作;

(三)監事會每年舉行常會一次,審核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書。

第四章

資金

第十一條

經費

(一)本會會員提供之基金及按月繳交之會費;

(二)各界人士的贊助;

(三)合法之募捐的活動。

第五章

附則一

第十二條

榮譽顧問及名譽會長

由本會理、監事會推薦,經會員大會贊同,誠邀政、經領袖和各界知名人士,榮任本會之榮譽顧問或名譽會長,予本會以協助及指導。

第六章

附則二

第十三條

章程解釋權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會員大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之存續期,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緬甸青年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緬甸青年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緬甸青年商會”,葡文名稱為“Câmara do Comércio Juventudes de Mianmar em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Myanmar Youth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本會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地址為澳門西坑街22號明珠台第3座1樓E。經理事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及在本澳以外成立分會和設立各地辦事處或聯絡處。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性質團體法人,其宗旨為宏揚、發展中國澳門與緬甸兩地青年人在經濟商業貿易活動及文化學術互相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具本澳或本澳以外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商號、工廠等且年齡介乎十八至四十五歲之間僱主、董事、經理、司理、股東或高級職員又或個人,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理事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除行使其他法定權力外,亦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監事會意見書。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為每次會議選任,總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其他理事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總成員人數必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其他監事若干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總成員人數必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每次會員大會由理事長或代任人召集,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開會時遇法定人數不足,則於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視為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之會議由理事長或代任人召集,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或代任人召集。

第十六條——理事會和監事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贊成票,會長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或公共實體的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會須在正式成立後一年內選出本會組織機關之成員,而其間本會之管理由創設會員確保。

第十九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十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均按澳門法律辦理。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華呂氏(澳門)宗親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華呂氏(澳門)宗親會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中文名稱為“中華呂氏(澳門)宗親會”;“英文名稱為:“China Lu’s (Macau) Cla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祐漢新村第八街信託廣場一樓AK.AL/1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團結本澳呂氏宗親,愛國愛澳,開展各種慈善活動,增進宗親之間的感情交流。加強與海內外各地宗親之間的聯繫和聯誼,促進經濟文化交往,為本澳社會和諧和經濟繁榮作出貢獻。屬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團,無存在期限。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呂氏宗親,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須依手續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核認可及繳納入會費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可參加本會會員大會;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可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五、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凡會員違反、不遵守會章及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資格。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案;

二、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四、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五、不得作出任何破壞本會名譽或損害本會信用與利益者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七條——組織架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工作;

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時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和理由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若干名,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其數目必須為單數,任期各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之,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常務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會員大會職權

一、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審議和通過理、監事會的會務及財務報告;

三、決定本會會務方針;

四、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及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第十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

二、協助會長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活動報告;

四、履行本章程法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監事會職權

一、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及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務;

三、向會員大會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履行本章程法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會費;

二、政府機關及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三、其他。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珠澳文化交流協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珠澳文化交流協進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中文名稱為“珠澳文化交流協進會”。

第二條

地址

本會會址現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白馬行余敦善堂圍6号新龍大廈4樓C座。

第三條

宗旨

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其存續不設限期,宗旨是提倡珠三角與澳門文化和交流。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凡對文化交流活動有熱誠者,均可申請參加本會。入會須填寫申請表格及繳交所需費用。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可成為會員。

(二)會員分為一般會員及資深會員,入會超過3年而又遵守本會規定的一般會員,經理事會確定後可成為資深會員。只有資深會員才可擔任本會的各個部門的職務。為著本條的規定,創會會員均具有資深會員資格,除第一屆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成員不在此限。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權利:

1. 對會務有建議權及批評權;

2. 資深會員有選舉和被選舉權,一般會員則只有選舉之權;

3. 享有本會舉辦之各項服務和福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會員義務:

1. 會員須遵守會章及本會決議;

2. 按期繳納會費及年費;

3. 對本會舉辦之活動作出支持及協助;

4. 推介新會員、開展會務。

第七條

會費

會員如退會或因故中止會籍,須交還會證,其在本會所任職務及權利須終止,曾繳費用概不發還。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組成,均在會員大會中由會員之間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要召開會議一次,並需要提前八天以掛號信之方式通知會員。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召開會議。但如遇出席之會員人數不足半數時,會長可於原定召開時間的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第二次召集時則人數不限。

(五)會員大會的決議以出席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方為有效,除《民法典》另有規定除外。

(六)會員大會之職責,如下:

1)討論及決議理事會之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2)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 監事會之成員;

3)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及會員守則。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貳人、理事若干人組成,理事會總成員人數必為單數,全部由會員大會會員之間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其中:理事長之職責是代表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並統籌所有本會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副理事長之職責在於協助理事長履行職務,並在其缺席或不能履行職務時暫代理事長一職。

(二)理事會每月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特別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最終決議須由出席成員之絕對多票數作出。

(三)理事會需向會員大會提交全年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理事會的權限:

1)管理本會;

2)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3)在法庭內外代表法人或指定另一人代表法人;

4)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壹人,副監事長壹人,監事若干人組成,監事會成員必為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二)監事會是本會之監察組織,職責如下:

1)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2)對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年度計劃、財政預算及其他事項編制年度報表;

3)有權列席理事會會議,但其代表在會議中無表決權;

4)定期檢查本會帳目;

5)接受會員之投訴。

第十一條

修改章程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

解散法人

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由會員所繳之會費承擔,可接受資助、籌募或捐獻。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國際襌藝文化慈善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國際襌藝文化慈善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國際襌藝文化慈善協會”,中文簡稱“襌藝協會”;

(二)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Arte de Zen, Cultural e Caridades ”,簡稱為:AIAZCC;

(三)本會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 Zen Art Culture and Charity”,簡稱為:AIZACC。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由註冊日起成立,且存續期為無限期。宗旨為愛國愛澳愛教,遵守澳門基本法,為推動社會慈善活動,積極參與慈善公益等事項。發揚互助互愛精神,培育心靈健康發展,以哲學智慧引導正面思維及良好品德與社會共融。關愛服務社群,扶助弱小,進行本地及各地區扶貧送暖工作。並弘揚佛法與書畫藝術文化結合,為中國與世界各地區藝術家搭建一個“互相切磋技藝”的平臺,推動和開展有關佛法與書畫藝術的研究、培訓、課程、交流、出版、聯誼、論壇、會展、畫展、鑑定、交換及相關考察活動。促進中華文化的發展及澳門的繁榮和進步作出積極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祐漢第四街祐成工業大厦4樓B;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有品德修養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履行章程及維護本會之聲譽,積極為本會的發展作出貢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聽取及檢討理事會過去工作報告,財務報告。表決理事會提案,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以上及秘書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以上,理事若干名,財政及秘書其他委員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可為有效。

(四)理事會權力:負責審批新會員入會申請;行政決策及各項委任。

(五)財政負責:a.管理本會一切財政收入及開支;b. 依時提交本會之會計帳目。

(六)秘書負責本會的文書處理。

(七)其他委員:由會長委派領導本會之各項工作及活動。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察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以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可為有效。

(四)監事會權力:

a. 審閱理事會會議紀錄;

b. 審核財政收支;

c. 協助制定本會工作方針及為理事會之工作作出指導性之建議;

d. 就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

e. 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亦得接受政府資助及各界人士、團體的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贊助,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募捐。

第十一條

經費支出

(一)本會日常開支及活動一切開支 (須由會長或理事長簽署);

(二)會長須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戶口之使用必須為會長或理事長任何一人聯同財務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第五章

榮譽職銜

第十二條

榮譽職銜

經會長同意授權理事會可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三條

榮譽和名譽職位

一、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對本會有裨益之人士為本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學術顧問、名譽顧問或顧問,上述人士之任期與本會機關成員的任期相同。

二、經理事會同意,得在該屆理事會的任期內保留、增聘或免除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學術顧問、名譽顧問或顧問。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法律

本章程如有未盡規範之處,均根據澳門現行法律處理。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環球鬼谷子聯盟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環球鬼谷子聯盟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本社團名為“澳門環球鬼谷子聯盟”,英文名為“Global Guiguzi Alliance in Macau”,中文簡稱為“鬼谷子聯盟”,英文簡稱為GGAM,以下文中簡稱“聯盟”,是一非牟利私法人,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第二條

(宗旨)

聯盟之宗旨為擁護及發揚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一國兩制”及“澳人治澳”基礎相符之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理念,以科學、開放及客觀的態度,服務澳門經濟、社會和人文發展,立足澳門,助推澳門加深與內地乃至世界合作,開展發展策略研究、政商領袖培訓、高峰論壇運作、專案策劃實施及其他,以期打造以澳門為依託的全球化交流合作平臺,實現澳門及中華特色的環球鬼谷子效應,服務澳門發展,助推中國崛起及中國夢的實現,促進世界可持續發展和人類和平進步。

第三條

(法人住所)

聯盟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光輝商業中心4樓G。經理事會決議,可成立有助聯盟工作開展之辦事處及相關機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任何人士經其本人申請,及由兩名會員推薦,並提交理事會審批後,可成為本聯盟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與會員大會及投票;

(二)選舉及被選為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三)優先享用聯盟所提供之服務。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承認並遵守本章程;

(二)尊重聯盟及其他會員;

(三)參與聯盟活動;

(四)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五)接受選舉委任之職務或聯盟要求之工作。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於下列情況下會員將喪失會員資格:

(一)提前七天向聯盟通知退會;

(二)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聯盟作出之有效決議。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組織架構)

本聯盟之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九條

(權限)

會員大會為本聯盟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章程選舉會員大會領導成員及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

(二)根據章程進行會員大會領導成員及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之補選;

(三)根據理事會建議,邀請對本聯盟有卓越貢獻的人士或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

(四)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五)聽取理事會關於本聯盟活動計劃建議的介紹;

(六)議決章程之修改;根據《民法典》第163條第3款,修改章程之決議,需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七)議決聯盟之解散。

第十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若干名。

二、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

一、會員大會由理事長透過提前八天的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於下列任一情況被視為有效組成:

(一)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二)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二、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議決召集,或須應一半以上之會員的要求而召集。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二條

(組成及權限)

一、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不少於兩人及理事若干人組成,理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理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會員大會之決議領導聯盟之工作及管理其財產;

(二)接納及開除會員;

(三)購入、賣出、抵押、承租、出租或以任何方式出讓聯盟的資產及權利、動產或不動產,或對其設定負擔;

(四)借入貸款;

(五)委託代表人代表聯盟執行指定之工作,但有關決議需指明授予之權力及委託之期限;

(六)議決新一屆領導架構的選舉方式及相關規定;

(七)行使法例及章程賦予之其他權限。

三、理事會成員之責任:

(一)以身作則,積極參與會務活動;

(二)發揮領導、策劃等職能,推動會務發展。

四、理事會可邀請對聯盟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權威之專業人士擔任名譽會員、名譽顧問、顧問、名譽學術顧問、學術顧問、法律顧問。

第十三條

(理事長之權限)

理事長有以下權限:

(一)經會員大會同意,理事長及經理事長委託之副理事長,可於訴訟程式內或外代表聯盟;

(二)領導及協調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之工作,召開及主持有關會議;

(三)督導決議之正確執行;

(四)行使章程及規章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四條

(代表聯盟之方式)

(一)除本章程規定的權限外,一般事務由會長或副會長對外代表本聯盟。

(二)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檔,由理事長與理事會授權之任何一名其他理事會成員之共同簽名代表聯盟,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文檔之簽署方式。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五條

(組成及權限)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

(二)監察本聯盟會務和有關經濟財政決議之執行。

第四節

共同規定

第十六條

(聯盟組織架構成員之任期及請辭)

(一)組織架構成員於享有會員權利之會員中透過選舉或委任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組織架構成員應於有關選舉或委任進行後十五天內開始履行職務,直至被取代為止。

(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得接受其有關成員在任期內之辭職,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由該次會員大會會議進行補選。

第十七條

(空缺之補替)

組織架構成員之空缺於出現空缺後的第一次會員大會中填補,填補空缺之成員應執行職務直至被取代之成員任期完結為止。

第四章

財產及收入

第十八條

(財產)

聯盟之財產由以下部份組成:

(一)於開展工作中獲得之資產或權利;

(二)任何合法獲得之資產。

第十九條

(收入)

以下為聯盟之收入:

(一)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獻;

(二)聯盟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四)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五)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解散)

一、本聯盟之解散須由全體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決定,其議決須獲本聯盟所有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二、當本聯盟決定解散時,資產由宣佈解散之全體會員大會訂定處理辦法。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 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龍獅武術文化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5/ASS檔案組第8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龍獅武術文化促進會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龍獅武術文化促進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as Cultural dos Dragão e Leão Dança e Marcial Arte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The Association of Culture and Promotion of Dragon and Lion Dance Martial Arts of Macau。

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60-62號中央商業中心10樓,按需要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一. 團結澳門及世界各地龍獅武術文化愛好者,共同促進龍獅武術文化發展;

二. 舉辦各種文化研討、交流、演示、展覽及出版相關刊物;

三. 促進龍獅武術文化技藝資料的整理、挖掘及承傳;

四. 與各國家及地區展開龍獅武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之人士,經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 參加會員大會;

二. 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三. 享受本會之一切福利;

四. 要求召開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

五. 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 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 按時繳納會費;

三. 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三章

會務機構

第七條

機構

一.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二. 以上各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每屆任期為叁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

二. 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工作;

三. 會長負責法庭內外相關事務的代表,亦同時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代行其職務。

第九條

大會之召集及決議

一. 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1)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會員大會會議需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一小時舉行,屆時不論人數多寡,均為有效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

3)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4)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 基於以下原因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1)應會長要求;

2)應理事會或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要求;

3)應三分之二會員聯署要求。

第十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 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二. 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三. 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四. 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成員。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由七名成員組成,設一名理事長、二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務及二名理事。

二. 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其職務。

第十二條

理事會職權

一. 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二. 招收會員;

三. 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四. 委任本會代表;

五. 訂定入會費和每月會費;

六. 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七. 實施由法律賦予且並未在本章程內授予之權限。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一名監事。

二. 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其職務。

第十四條

監事會職權

一. 監察理事會的日常工作並提供意見;

二. 審查本會年度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三. 行使法律賦予的合法權力。

第四章

財務收入

第十五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自會費、入會費、補助或以任何名義之贊助及捐贈。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敬老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7/2015。

澳門敬老總會修改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三條——會址:澳門沙欄仔街22號C-D協成大廈地下A座。

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放射師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8/2015。

澳門放射師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放射師學會”(下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Técnicos de Radiologia de Macau”,簡稱ATRM,英文名稱為“Macao Radiological Technologists’ Association”,簡稱MRTA。

第二條

宗旨

(一)致力發展醫療放射技術專業,提高服務水平。

(二)爭取及保障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協助制定業界守則並提供專業意見。

(四)通過在澳門境內外進行交流活動、舉辦學術研討會及研究活動、輔助會員進行專業培訓,以提高其專業水平,為澳門醫療放射專業人才的培養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得勝斜路75號金龍閣13樓E座,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第四條

性質及期限

本會為一非牟利專業團體,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及退會

(一)凡於本澳從事醫療影像學工作之技術員且具醫療影像學技術學士學位,可遞交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任何會員退出本會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理事會。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具選舉權、被選舉權及提案權。

(二)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三)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四)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所提供的各項福利。

(五)查閱本會機關的會議記錄、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致力於本會發展並維護其聲譽,且不濫用本會名義。

(二)必須遵守會章及本會機關之決議。

(三)未經理事會同意,不得以本會名義出席或參加任何活動;除獲授權外,任何會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四)履行出席會員大會、參與、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活動之義務。

(五)必須按時繳交會費,二年以上不交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籍不予保留。

第八條

紀律

(一)會員因不遵守本章程或內部規章、未經理事會同意而以本會名義所作之一切活動均不對本會產生效力。

(二)會員因不遵守本章程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宗旨、聲譽之言論及活動,經理事會決議,得作出下列處分:

a. 口頭或書面警告;

b. 中止會籍;

c. 開除會籍。

第三章

管理機關

第九條

管理機關

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機關成員的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日起計,並得連任。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權限為:選舉及解任各機關的成員;通過資產負債表;會章之修改;議案之通過;議決理事會的工作計劃、預算案、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議決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本會之解散;針對理事會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時所需之許可。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兩名(第一副主席及第二副主席)及秘書一名,上述四名成員組成主席團負責主持大會;會員大會可設名譽主席若干名,由應屆理事會邀請,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或由不少於三分一會員的聯署而特別召開;大會召集須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的運作如下:

a. 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但大會按原定時間順延一小時召開仍不足半數會員,屆時出席的會員可自行召開會議。

b. 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贊同,但不影響本條c項規定之適用。

c. 修改章程、否決經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罷免各機關成員及解散本會,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執行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並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之權限為:

a.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b. 具本章程第七條所指的紀律處分權,並就中止會籍之期間作出決定。

c. 對外代表本會,經決議得授權指定本會另一人作為代表。

(二)理事會由七名理事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第一副理事長及第二副理事長)、秘書長一名、財務部長一名、學術部長一名及總務部長一名,由成員互選產生。

(三)理事會須於每曆年依本章程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四)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當有需要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理事會之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且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票,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五)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學術顧問、專業顧問或名譽顧問。

(六)理事會成員的具體職責經理事會決議訂定。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二)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第十三條

提案權

理事會、監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署,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第十四條

同步會議

(一)管理機關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進行。

(二)管理機關有權訂定其本身進行同步會議的方式及條件。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及開展會內學術活動的各種收入。

(二)本會可接受不附帶條件的無償捐獻或公共實體的資助。

第十六條

創會機關成員

第一屆本會機關之成員由籌委會指定(此條只適用於創會使用)。

第十七條

會徽

以下為本會會徽。

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護理人員協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護理人員協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 pessoal de Enfermagem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PEM”,英文名稱為“Macau Nursing Staff Association”。會址設在澳門新橋福安街28號華蘭台第二座20樓A座。

第三條——會員資格

凡獲澳門政府認可之護理專業課程畢業資格或同時獲得澳門政府發出護士執業資格並為現職護士者,均可申請入會。

第四條——會員分類

a)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得成為榮譽會員。

b)永久會員:曾任或現任執委,及經理事會通過之普通會員得成為永久會員。

c)普通會員:符合第三條之規定及經理事會批核入會者則為普通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c)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及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合法權益;

e)參加會員大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架構

由享有權利之全體會員所組成,設大會主席一人,大會副主席一人,秘書三人,任期三年,可作一次或多次連任。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職責

d)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之召開

1. 會議召集書及議程應在會議召開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2. 會議需超過半數會員出席視為有效。若出席人數少於半數,則會議得推後半小時召開,到時不論人數多少,均作有效會議。

3. 除法律另有規定之事項,會員大會之決議是由出席者以多數票所表決,選舉及任何功績或失職之評定將以不記名投票表決。

第十七條——理事會架構

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秘書二人,財政二人,理事不少於二人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作一次或多次連任。

第十八條——c)實施會員大會之決議;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秘書二人,監事不少於一人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二十二條——c)監察本會運作,就有關賬目結算及任何其他查核提出意見及書面報告。

第二十四條——c)贊助,募集(未經本會同意,任何會員不得私自進行募集)及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理事會有權提出修改動議。

第二十八條——所有未經列明事項由理事會討論,須經會員大會會議議決方可執行。

第二十九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三十條——本會使用之會徽如下圖。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員工互助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二條:本會設於氹仔柯維納馬路匯景花園第3座12樓J座。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os Importadores de Veículos Automóveis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27 de Agosto de 2015, sob o número um d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à cria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à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quinze, o acto de alteração parcial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a cópia anexa.

澳門機動車入口商會

章程之部份修改

第八條——申請入會者須有會員壹名介紹,在申請書內應備有申請人之店號,負責人姓名,經營車種及經營所在地,如係有限公司須指名其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倘有的)經理及其註冊股東。

一)申請交到後,應於隨後之理監事聯席會議時予以宣讀,並在第二次會議時表決。

二)所有申請書應公開,以供會員參閱;倘認為有任何有關申請商號入會之意見,應以書面向理事會提供。

三)倘入會申請書被拒絕時,負責介紹之會員有權向理事會提出上訴。

四)如永遠會員及普通會員更換負責人,須以書面通知理事會。

第十五條——普通會員應一次過繳交入會基金及按月繳交互助會費,其款額由理事會決定。

一)互助會費分為兩部份,分別為每月基本費用及以各會員每月驗車數量來計算的費用。各會員可隨意樂助,繳付較互助會費金額更高的費用予本會,作為本會日常運作之用。

二)對於互助會費及入會基金的金額,得由理監事聯席會議按實際情況修改之。

第二十七條——本會最高行政機關為理事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秘書一人、財務一人,常務理事及理事數名,理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並設各具功能部門,各部門設委員二人,理事會並設常務理事會處理日常事務。理事會執行各項職務活動,務使達成本會之宗旨,又凡會務之處理,對財務之保管,概屬理事會之職權。

第四十六條——大會執行委員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所有成員,任期皆為三年,在任期屆滿後的首次會員大會選出新一屆的成員,所有原機關成員均得為候選人,獲選後得連任。至於會長、理事長、監事長一職,候選人只可連任一次,任期皆為三年。

附款一:會長由會員大會選出,並由其再提名大會執行委員會的其他成員,交會員大會表決;

附款二:理事長由會員大會選出,並由其再提名理事會的其他成員,交會員大會表決;

附款三:監事長由會員大會選出,並由其再提名監事會的其他成員,交會員大會表決。

私人公證員 艾維斯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7 de Agosto de 2015. — O Notário, Rui Afons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建築置業商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4/2015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6號,該商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建築置業商會

章程修改

澳門建築置業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nstrutores Civis e Empresas de Fomento Predi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Association of Building Contractors and Developers"(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增加第三十二條如下:

“第十一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不多於八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領導會務,負責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及會長出缺時代行其職務。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和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不多於五十五人,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名額經確定後,在任何情況下出現空缺均無須補選。理事會職權如下:

1.(保持不變);

2.(保持不變);

3.(保持不變);

4.(保持不變)。

第十四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不多於八人及理事不多於四十六人。理事長領導本會負責會內工作,執行會務,召開理事會議。如理事長出缺,由副理事長代之。並設總務部、聯絡部、文康部、福利部、財務部、交際部、校董會等部門。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門之負責人選,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增設特別委員會,及視工作需要,聘用工作人員。

第十五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不多於三十一人,處理日常會務。除正、副理事長及各常設部門為首負責人為當然常務理事外,不足之數由理事推選。

第十八條──本會監察組織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不多於十五人,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監事長連續任期最長為兩屆。其職權如下:

1.(保持不變);

2.(保持不變);

3.(保持不變);

4.(保持不變)。

第十九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不多於二人,常務監事不多於五人,餘額為監事。正、副監事長及常務監事由當選監事互選產生,監事會名額經確定,在任何情況下出現空缺,均無須補選。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員應繳費用如下:

1. 永遠商號會員,一次過繳交入會費壹萬元;

2. 永遠個人會員,一次過繳交入會費伍仟元;

3. 普通商號會員,入會時繳交入會費壹仟元,每年繳納會費四佰元;

4. 普通個人會員,入會時繳交入會費伍佰元,每年繳納會費二佰元。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收支,須由理事會造具決算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發動籌募。

第三十二條──本會使用之會徽如下:

修改後的本會章程全文如下:

澳門建築置業商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文為“澳門建築置業商會”,又名“澳門建築商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Construtores Civis e Empresas de Fomento Predial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o Association of Building Contractors and Developers”。

第二條——本會宗旨:擁護「一國兩制」,堅持愛祖國、愛澳門,加强同業團結,協調同業關係,聯絡同業感情,互相幫助發展業務,維護同業正當權益。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經濟繁榮而努力。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水坑尾街103號建築置業商會大廈五樓及六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永遠及普通兩類,各分商號會員、個人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1. 商號會員:凡在本澳領有經營建築、置業及相關行業牌照之商號,均可加入本會為商號會員,每商號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商號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2. 個人會員:凡在澳門土地工務運輸局註冊之持牌建築商及技術員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第五條——不論商號或個人申請入會,須由本會兩位會員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1. 會員入會半年後方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批評及建議之權;

3. 享受本會所辦之文教、康樂、福利事業之權。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2. 推動會務及促進會員之間的互相合作;

3. 繳納入會費及年費。

第八條——1. 普通會員批准入會時即繳交入會費及當年度會費,以後每年於一月份內繳交當年度會費;逾期者本會以掛號函催促之,再三個月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2. 永遠會員批准入會時,必須於兩週內繳交入會費。由於結束業務、解散及其他原因以致停業或不復存在之永遠商號會員,及核實身故之永遠個人會員,其會員資格即記錄存檔。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破壞本會行為,或觸犯刑事案,影響本會聲譽者,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如有異議,交由監事會裁定之。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正、副會長及理、監事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4. 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及監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不多於八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領導會務,負責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及會長出缺時代行其職務。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和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十二條——會長可每年召開兩次有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及正、副監事長參加之聯席會議,聽取理事長匯報會務及商討會務進展事宜。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不多於五十五人,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名額經確定後,在任何情況下出現空缺均無須補選。理事會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計劃發展會務;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4. 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不多於八人及理事不多於四十六人。理事長領導本會負責會內工作,執行會務,召開理事會議。如理事長出缺,由副理事長代之。並設總務部、聯絡部、文康部、福利部、財務部、交際部、校董會等部門。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門之負責人選,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增設特別委員會,及視工作需要,聘用工作人員。

第十五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不多於三十一人,處理日常會務。除正、副理事長及各常設部門為首負責人為當然常務理事外,不足之數由理事推選。

第十六條——會長、副會長、理事任期為三年,任滿得連任。惟會長及理事長連續任期最長為兩屆。

第十七條——本會正、副會長卸職後,若不擔任理、監事等職務,得聘為永遠榮譽會長;正、副理事長卸職後,若不擔任理、監事等職務,得聘為永遠榮譽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卸職後,若不擔任理、監事等職務,得聘為榮譽理事。均可出席會議,並有發言權。

第十八條——本會監察組織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不多於十五人,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監事長連續任期最長為兩屆。其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定期審查帳目;

3. 出席理事會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4. 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不多於二人,常務監事不多於五人,餘額為監事。正、副監事長及常務監事由當選監事互選產生,監事會名額經確定,在任何情況下出現空缺,均無須補選。

第二十條——本會正、副監事長卸職後,若不擔任理、監事等職務,得聘為永遠榮譽監事長;常務監事、監事卸職後,若不擔任理、監事等職務,得聘為榮譽監事。均可出席會議及有發言權。

第二十一條——商號會員如獲選為正、副會長、理事、監事職務者,其派出擔任職務之代表人,須經理事會會議通過方可。

第二十二條——本會得視工作需要,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榮譽顧問或顧問。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十八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有四分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至少須於開會前五天通知,並須有全體會員五分一出席,特別會員大會須有全體會員四分一出席,方為有效。如會員未克出席會員大會,商號會員可委託其商號一人代表出席;個人會員可委託出席會員代為參加,惟每一出席者只能接受一至五票之委託,均可投票選舉會務負責人,但必須將有效授權書於會員大會前送交本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分別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如有特別事項時,得隨時召開特別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監事會會議需要時隨時召開。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一以上人數參加,方得開會。

第二十五條——本會各種會議,均須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二十六條——理事及監事應積極出席會議。若在任期內連續六次無故缺席,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核實通過,作自動退職論。如因事以書面或電傳請假者不作缺席。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員應繳費用如下:

1. 永遠商號會員,一次過繳交入會費壹萬元;

2. 永遠個人會員,一次過繳交入會費伍仟元;

3. 普通商號會員,入會時繳交入會費壹仟元,每年繳納會費四佰元;

4. 普通個人會員,入會時繳交入會費伍佰元,每年繳納會費二佰元。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收支,須由理事會造具決算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發動籌募。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三十條——本會章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三十一條——本會章由會長及理、監事會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會使用之會徽如下:

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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