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匯博顧問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E12健康科學學院研究實驗室裝修工程之設計及招標文件顧問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