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4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二零一五年八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批准修改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與奧強科技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五日在史道加(Carlos Duque Simões)私人公證員第211冊第150頁及第212冊第1和後續頁中簽署的位於澳門半島,鄰近青洲河邊馬路珠澳跨境工業區澳門園區C1地塊以轉租賃轉移批給權利公證書的第三條第一款。上述地段透過公佈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34/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批予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該批示其後經公佈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七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88/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出部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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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辦公室主任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張家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在財政局擔任職務日起,自動終止以散位合同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李雅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六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透過辦公室主任二零一五年八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及第三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生效日期如下:

許文英,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二日起生效;

杜詩盈,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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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聘用許爽瑜擔任本辦公室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由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三日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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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同時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薛子慧為資訊處處長,為期兩年,由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空缺;
──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和才幹擔任本署資訊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士(商業資訊系統專業)。

3. 專業簡歷:

──2001年2月加入公職,任職審計署資訊技術員;
──2006年2月至今,任職審計署高級技術員;
──2015年6月至8月代任資訊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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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副關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所作的批示:

批准海關關員編號18141——黃展明,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開始編制內職位之免職並與本部門解除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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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於海關

副關長 冼桓球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三日議決如下:

譚妙梨——為經濟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延長徵用該人員於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七日起生效。

譚煥新——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四日起生效。

何秀山——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十日起生效。

徐麗華——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蘇小惠——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二日起生效。

廖昌盛——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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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代秘書長 潘錦屏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黃家平、許柏康、袁志堅、梁銘信、林乾源、盧定泉及林鏡全的散位合同獲更改為第四職階,薪俸點180,由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胡順美及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沙蓮達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分別由二零一五年九月五日及九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郭群珍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李世和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楊永添及林偉泉的散位合同獲更改為第五職階,薪俸點200,前者由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起生效及後者由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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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梁嘉豪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195,為期半年,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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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馮文莊


禮 賓 公 關 外 事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何永源、梁守明及蘇中財於本辦公室任職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根據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的編制外合同獲准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鄧素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張瑩暉、林曉欣及劉菲銀,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

鄭文華、錢玉麟、潘穎瑜及韋健瑩,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

劉皚瑩,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

周苑玲、古夢思、黎可宜、黎漢輝、蕭敏慧、鄧海星及黃芷婷,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

劉秀卉及黃詠欣,第一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戴明暉,第一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陳添花、朱婉琪、張永揚、何添弟、呂倩姬、蘇建英及鄧茜嘉,第一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305點;

馮嘉豪,第二職階二等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275點。

根據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的散位合同獲准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陸健德,第十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300點;

韋嘉麗,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點;

甘鳳顏,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點;

張遠霏及何艷芳,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點;

黃志華及黃萬光,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點;

黃力,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點;

容國龍,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點。

根據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下列人員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邱明艷,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90點;

蘇曉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

陳遠明及黃詩敏,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

張寶縈,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

徐芷筠、林燕盈及吳燕珊,第一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305點。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通過的《回歸法》第三條第三款、十二月二十日第2/1999號法律通過的《政府組織綱要法》第十五條、八月二十四日第60/92/M號法令第四條及第七條第一款c)項,以及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Denisa Andrea Viveiros Alencastre之個人勞動合同獲准以相同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周鈺婷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260點,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至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林震宇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260點,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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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馮少榮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五職階勤雜人員杜肖萍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六職階,薪俸點160,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法律範疇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蘇文曾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樓元正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心理範疇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黃家和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李詠甜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320,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梁敬業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430,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李善欣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320,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潘錦棠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呂灝儀、陳安琪、何晉賢、溫柏豪及熊國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郭婉儀、李慧堅、盧淑筠、羅敬恆及鄭詩雅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的第二職階,薪俸點315,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郭德明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的第二職階,薪俸點275,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陳文進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的第二職階,薪俸點415,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馬振希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的第二職階,薪俸點315,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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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法 律 改 革 及 國 際 法 事 務 局

聲 明

應林偉倫的要求,其擔任本局公法草擬處處長的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起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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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局長 朱琳琳


民 政 總 署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九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下列員工獲准修改其等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

吳健強——道路渠務部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180點,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黃社添及尹年新——財務資訊部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00點,皆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于衛國及周泉——資訊處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180點,皆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園林綠化部:

卓溫雄、區國榮、林兆昌、蔡建偉及袁漢初——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00點,皆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李裕華——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180點,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衛生監督部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

林志強——第三職階市政機構特級監督,薪俸280點,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謝堅強——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60點,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鍾宏輝——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40點,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陳德明——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20點,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郭景光及林榮培——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分別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四日及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三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

何玉芬——澳門藝術博物館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財務資訊部:

嚴聯江——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40點,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鄧國賢——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60點,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三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

伍錦河——市民事務辦公室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十日起生效;

黃潔笑——文化康體部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60點,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六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三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化驗所第六職階勤雜人員招少芳,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薪俸160點,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六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三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財務資訊部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鄧永寧,獲准修改其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四職階,薪俸200點,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文化康體部第七職階勤雜人員陳少梅,獲准修改其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八職階,薪俸200點,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環境衛生及執照部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

鍾愛添——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20點,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袁玉燕——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下列員工獲准修改其等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

鍾華貴——建築及設備部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60點,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梁福源——道路渠務部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60點,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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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二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民政總署高級技術員鄭蘊雯,供款人編號605442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民政總署高級技術員鄭以婷,供款人編號616525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淑嫻在本會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更 正

由於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6996頁之批示摘錄的中文本存在不準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黃海峰…”

應更正為:“…黃海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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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及七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霍詠珊——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之批示:

林暉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本局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510,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歐陽詩雅——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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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陳子慧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謝偉鴻、蕭文信、何健鋒、李景輝、陳詠豪及馬靜怡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六個月,首兩位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第三位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起、第四位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起及最後兩位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起,職級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350點。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許鴻英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三日起,職級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350點。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三十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四百五十二名的應考人李凱怡獲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薪俸點為26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日。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二等技術員余倩文、容潔瑩、梁丹妮、林嘉麗及司徒偉東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首位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四日起,其餘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起。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下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兩年,職級、職階及日期分別如下:

張秀俊,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起;

歐陽麗及雷安琪,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起。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王若珮及侯國賢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分別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九日及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毛志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點。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二等高級技術員張文鋒及陳惠蓮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分別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及八月二十八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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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嘉寶、賴翠華在本會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的薪俸,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梁燕霞——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會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歐永棠——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會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簡祖培——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會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葉偉杰——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會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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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人 力 資 源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梁圳域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六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0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陳鳳儀、陳碧君、徐寶清、江思敏、黎建子、伍愷峰及譚月娥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0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李玉尺及麥賢秋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13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陳群女及黃倩怡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13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馬兆麟,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二日起生效;

梁舜堯,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四日起生效;

鍾治國,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黃子龍,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吳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七日起生效;

張少萍及黃永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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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主任 盧瑞冰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二百二十八名、第二百六十四名、第二百六十九名及第三百二十二名的應考人張曉嵐、湯頴思、麥美歡及鄭芬,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起,獲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二百六十名、第三百二十八名及第四百零一名的應考人楊淑敏、利月珊及吳欣玲,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起,獲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考試成績中排名第四百七十八名的應考人黎家傑,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起,獲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一年。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與林炎光之散位合同續期,期限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六日至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止,以擔任第七職階技術工人之職務,薪俸點為240。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與葉美玲之散位合同續期六個月,以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30。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兩年:

張曦儁續聘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

李耀輝續聘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黃慶輝續聘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下述工作人員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林樹雄續聘為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曾家進續聘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

曾少文及黃聲勤續聘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 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黎天彪續聘為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90,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藍偉明及鄧順琼續聘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

李超群續聘為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90;

韋永清續聘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

甘城坤、黃樹平、蕭豪基、鍾瑞美、高彩萍、何健源及梁耀榮續聘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

余康倉續聘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

吳玉環、曾海花及陳彩燕續聘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六日起:

呂紹明、何大偉及曾偉生續聘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

羅燦培、呂大妹、梁妙嫦、張少萍及Sio Mey Coelho dos Santos續聘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起:

黃仿文續聘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

楊金傑及梁偉文續聘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與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呂嘉雯簽訂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並收取薪俸點400之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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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陳家輝,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起解除與本局簽訂的合同。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張惠蘭,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起解除與本局簽訂的合同。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黃蓮愛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鄭芷明簽訂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起,更改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625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林娟華簽訂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起,更改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65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朱紹傑簽訂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起,更改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2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鮑凱威簽訂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起,更改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2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李匡義,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Justino Ceciliano Pedro,司法警察局編制外合同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45點。

李俊偉,司法警察局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05點。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司徒慧珠,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本局定期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譚碧儒及李英華,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陳桂敏、吳燕超、張慧敏、郭家聰、劉佩雯及Luís Miguel Leung,司法警察局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至第六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5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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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薛仲明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陳淑如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下列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陳淑如,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陳彩環、蘇小翠、蘇淑樺及黃穎雯,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梁嘉雯,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余嘉燕,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徐鍶敏及李惠君,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張佩施,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下列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湯國棟,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馮以嘉,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三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Da Cruz de Carvalho e Rego, Vasco Ernesto,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蔡德貞及劉悅,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梁偉堅及談詩旋,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陳焯權、陳焯生、陳如見、蔡月鳳、洪麗明、李熾威及馬少濠,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陳錦全,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戴雪英及胡偉明,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黃顯明,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五職階一級護士鄧保羅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曾玩霞的散位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三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梁平芳,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陳小燕,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趙康煇,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蔡斐珊,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黃婉華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梁婉雯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梁智潮的散位合同續期,由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續約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區德偉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主治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潘健成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之規定,本局第五職階技術工人陳珊娜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及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下列散位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潘健成,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蕭斌,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七職階技術工人李細江,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技術工人李耀興,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何瑤仙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之規定,阮云鈴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技術工人麥結勝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俞曉東、關鎮雄、凌寶文、鄭芷恩、葉月嫦、張玉君、羅紫珊、麥燕妮、吳君潔及郭燕玲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林富聰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鄺碧霞及林漢興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何飛鳳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之規定,何惠儀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之規定,梁寶環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郭倩如、朱偉雄及譚家盈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曾芳妮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林玉娟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盧奧利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秦穎斯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顧凱蓉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以下散位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曹玉長,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鄺寶珠,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譚秀華,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唐海英,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伍樹群、温孝德及楊有成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之規定,黃繼雄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五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許政偉及吳曉林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鄭秋玲及林國華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之規定,陳惠娥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之規定,郭翠竹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之規定,郭鳳珊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之規定,袁瑞芳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張佩珊及黃倩勤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黃敏燕的散位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本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下列人員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為期一年:

歐陽永欣、陳佳妮、陳文婷、陳如鳳、陳偉麗、周婉琪、謝靜雯、卓婉婷、張寶儀、馮志偉、楊鳳珠、葉玉蓮、林澤波、林嘉杰、梁春梅、麥鈺樺、麥寶芯、吳淑虹、湯永德及阮滌茜,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楊鳳英及潘詠湘,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梁啟智,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本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下列人員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一年:

劉羨婷,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起生效;

倪揚媚,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陳煒倫,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張靜雯,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關澤霖及盧康莉,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八條第二款c)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六個月:

鍾巧儀,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凌寶雯,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吳佩琛,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張平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二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本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下列人員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為期一年:

陳翠雯,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鍾婉怡,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的批示:

鄒婉欣——根據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八條第二款c)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7/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趙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藥劑事務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七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18號的“寶華藥房”的東主——萬國寶華有限公司法人住所的變更,新址位於澳門火船頭街239號海濱大廈地下D座。

———

核准向樣好西藥有限公司發給“樣好藥房”准照,編號為第242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華大新村第一街80-82號新南大廈地下I座,法人地址位於澳門華大新村第一街80-82號新南大廈地下I座。

———

核准向忠誠藥房有限公司發給“忠誠藥房(美高梅分店)”准照,編號為第243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47號海景花園(利景閣)地下B座,法人地址位於澳門賈羅布大馬路30號新建業商業中心地下O座。

———

核准向愛勤藥房X有限公司發給“愛勤藥房(萬勝I店)”准照,編號為第244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南灣大馬路598號萬勝大廈II地下E座(A區),法人地址位於澳門台山巴波沙大馬路216號至232號如意閣商場1樓AG1舖。

———

按照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關立鴻、蔡素華、鄧玉芬、郭志嬌、許淑雯——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456、E-2457、E-2458、E-2459、E-2460。

———

孫嘉敏——應其要求,中止第M-206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取消蔣梅先第O-0125號牙科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明睿綜合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345,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連勝街26號福勝大廈地下A座,持牌人為曙光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連勝街26號福勝大廈地下A座。

———

焯雅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346,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俾利喇街8號英麗大廈地下A座,持牌人為焯雅醫療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金龍中心13樓M座。

———

永信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347,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看台街305-311號翡翠廣場(第一、二、三、四座)1樓G座,持牌人為廣泰醫療(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看台街305-311號翡翠廣場(第一、二、三、四座)1樓G座。

———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森富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215號以及商號名稱為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森富有限公司”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南灣湖圍13-115號南灣半島1樓E座。

———

按照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何海琪、劉德偉、林柯——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D-0205、D-0206、D-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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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菁、周家裕——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168、M-2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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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梓聰、林小婷——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T-0410、T-0411。

———

薛柏華——應其要求,中止第W-0503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楊展龍、梁人鳳、馮景林、郭楊欣、傅錦輝、梁雅倩、劉遠華、文玉茵、郭美林——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W-0519、W-0520、W-0521、W-0522、W-0523、W-0524、W-0525、W-0526、W-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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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桂玲——應其要求,中止第AL-0232號恩典醫療中心(白鴿巢分店)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場所位於澳門沙欄仔街37號海威大廈地下A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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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鄭燕君、管振華、陳曼燕、歐陽文俊——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170、M-2171、M-2172、M-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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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張敏輝為本局學校體育暨課餘活動事務處處長,為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獲委任人由一九九五年起擔任公職,二零零三年九月至二零零七年八月擔任黑沙環青年活動中心主任,二零零七年九月起擔任駿菁活動中心主任,由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學校體育暨課餘活動事務處處長職務,任職期間工作表現理想,對青年活動和學校體育發展等具豐富的經驗,具備了良好的公民品德、合適的專業能力及工作經驗擔任學校體育暨課餘活動事務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暨南大學管理學碩士學位(企業管理);

暨南大學學士學位(行政秘書)。

3. 工作經驗

一九九五年二月入職本局擔任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二零一一年九月起晉級為顧問高級技術員;二零零三年九月至二零零七年八月期間擔任黑沙環青年活動中心主任;二零零七年九月起擔任駿菁活動中心主任,並由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學校體育暨課餘活動事務處處長職務。

4. 職業培訓

本澳非高等教育範疇施政現況與未來發展課程、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與發展規劃綱要專題研討班、上海教育政策與未來規劃研習班、澳門教青局中高層管理人員培訓、項目管理基礎培訓和青年政策及青年發展課程。

———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局長 郭小麗(副局長)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以填補公共部門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百一十四的投考人王寶賢,本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請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請李詩欣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陳華添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三日止,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薪俸點為240。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甘羅生及何長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薪俸點為200。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

楊雅菁——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蕭建生——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何健茵——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

胡雪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以及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演藝學院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五條第一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徐葵及盧卓婷——第五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525,各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八日及八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及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在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更正成績名單中之合格應考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一等技術輔導員林立翀、陳國文及蕭景安,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五條第一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 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 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唯一合格應考人的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黃煜鏜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 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 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唯一及格應考人的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黃大橋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 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 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五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唯一合格應考人的第二職階二等公關督導員李梓浩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九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 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 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五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排名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名的及格應考人第二職階首席督察蘇雪紅、蔡志鋒、林健恆及何硯亢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督察,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 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 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五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排名第一及第二的及格應考人的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司徒少媐及何為,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五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排名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及第八的及格應考人的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文綺華、謝慶茜、黃麗坤、陳偉翔、馬丁雄、陳瑞玉、沈頌年及關自立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准 照 摘 錄

二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老上海滬粵酒家”和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Antigo Shanghai e Cantão”,在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獲發第0628/2015號牌照,持牌人為“老上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和葡文名稱為“Administração de Restaurante e Bebidas Antiga Shanghai Limitada”。場所位於澳門馬濟時總督大馬路412-416號星海豪庭地下AT座及一樓AG,AH座。

———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微風”,葡文名稱為“Café Brisa”和英文名稱為“Breeze Café”,在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獲發第0627/2015號牌照,持牌人為“新銀河娛樂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Nova Galaxy Entretenimento Companhia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New Galaxy Entertainment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蓮花海濱大馬路東面及望德聖母灣大馬路南面,“澳門麗思卡爾頓酒店”L2M層及L3層。

———

二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金悅軒海鮮城”和葡文名稱為“Cidade de Marisco Jin Yue Xuan”,在二零一五年八月六日獲發第0597/2015號牌照,持牌人為“美悅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Mei Yut — Administração de Restauração,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Mei Yut — Food and Beverage Management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澳門漁人碼頭新奧爾良I地下及一樓。

———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福臨門”,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Fook Lam Moon”和英文名稱為“Fook Lam Moon”,在二零一五年八月六日獲發第0620/2015號牌照,持牌人為“新銀河娛樂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Nova Galaxy Entretenimento Companhia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New Galaxy Entertainment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城,蓮花海濱大馬路東面及望德聖母灣大馬路南面,銀河酒店二樓(L2)。

———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體 育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按下述職級及日期續編制外合同,為期一年:

范少芬,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林美霞,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楊迅航,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陳健強,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Manuela Mendes Rodrigues,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區錦輝及傅紹倫,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的規定,João António da Silva Madeira da Fonseca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生效日期如下:

黃中全,晉階至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點,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梁春添及梁英華,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點,追溯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戴祖義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分別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及六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為期壹年,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黃國詩及陳莉珍,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澳 門 大 學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及澳門大學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的第一款第三項,有關澳門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的職權,茲公佈經校董會常設委員會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會議核准之澳門大學二零一五年度本身預算第二次之修改:

澳門大學第二次本身預算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經常開支

   

01

00

00

00

00

人員

   

01

01

00

00

00

固定及長期報酬

   

01

01

03

00

00

各類人員報酬

   

01

01

03

01

00

報酬

   

01

01

03

02

00

年資獎金

2,500,000

 

01

01

06

00

00

重疊薪俸

   

01

01

07

00

00

固定及長期酬勞

   

01

01

07

00

03

職務主管及秘書

   

01

01

09

00

00

聖誕津貼

1,500,000

 

01

01

10

00

00

假期津貼

1,500,000

 

01

02

00

00

00

附帶報酬

   

01

02

01

00

00

不定或臨時酬勞

   

01

02

03

00

01

額外工作

   

01

02

03

00

02

輪班工作

   

01

02

04

00

00

錯算補助

   

01

02

05

00

00

出席費

   

01

02

06

00

00

房屋津貼

   

01

02

10

00

00

各項補助——現金

   

01

02

10

00

03

家具津貼

   

01

02

10

00

09

導師報酬

800,000

 

01

02

10

00

99

其他

   

01

03

01

00

00

私人電話

   

01

03

03

00

00

服裝及個人用品——實物

   

01

05

01

00

00

家庭津貼

1,100,000

 

01

05

02

00

00

各項補助——社會福利金

   

01

06

01

00

00

膳食及住宿——負擔補償

   

01

06

03

02

00

日津貼

   

01

06

03

03

00

其他補助——負擔補償

   

01

06

04

00

00

各項補助——負擔補償

2,000,000

 

02

01

03

00

01

員工宿舍

   

02

01

03

00

99

其他

   

02

01

04

00

01

公共圖書館書刊及物品

8,000,000

 

02

01

05

00

00

工場、修理廠及化驗室用品

   

02

01

07

00

00

辦事處設備

   

02

01

08

00

00

其他耐用品

   

02

02

00

00

00

非耐用品

   

02

02

01

00

00

原料及附料

30,000

 

02

02

05

00

00

膳食

   

02

02

07

00

05

廠房、修理廠及化驗室用品

14,000,000

 

02

02

07

00

06

紀念品及獎品

   

02

02

07

00

99

其他

2,000,000

 

02

03

00

00

00

勞務之取得

   

02

03

01

00

05

各類資產

15,000,000

 

02

03

02

00

00

設施之負擔

   

02

03

02

01

00

電費

   

02

03

02

02

00

設施之其他負擔

   

02

03

02

02

01

水及氣體費

   

02

03

02

02

02

衛生及清潔

700,000

 

02

03

02

02

03

管理費及保安

3,700,000

 

02

03

02

02

99

其他

   

02

03

04

00

01

不動產

   

02

03

05

00

00

交通及通訊

   

02

03

05

02

00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02

03

05

03

00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02

03

07

00

01

廣告費用

   

02

03

07

00

0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1,600,000

 

02

03

08

00

00

各項特別工作

   

02

03

08

00

01

研究、顧問及翻譯

22,255,000

 

02

03

08

00

02

技術及專業培訓

   

02

03

08

00

03

專業及技術書刊之製作

   

02

03

08

00

05

教學

   

02

03

09

00

00

未列明之負擔

   

02

03

09

00

01

研討會及會議

1,300,000

 

02

03

09

00

02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02

03

09

00

03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02

03

09

00

06

銀行手續費

   

04

00

00

00

00

經常轉移

   

04

02

00

00

03

給予本地區組織的共同分擔及會費

   

04

03

00

00

02

家庭及個人

1,000,000

 

04

04

00

00

00

外地

   

04

04

00

00

02

給予外地組織的共同分擔及會費

   

05

00

00

00

00

其他經常開支

   

05

02

00

00

00

保險

   

05

02

01

00

00

人員

 

2,200,000

05

02

02

00

00

物料

   

05

02

03

00

00

不動產

   

05

02

05

00

00

雜項

   

05

03

00

00

99

其他

2,510,000

 

05

04

00

00

00

雜項

   

05

04

00

00

04

其他福利基金

   

05

04

00

00

90

備用撥款

 

81,165,000

05

04

00

00

98

偶然及未列明之開支

150,000

 

07

00

00

00

00

投資

   

07

06

00

00

00

各項建設

   

07

09

00

00

00

運輸物料

   

07

10

00

00

00

機械及設備

1,720,000

 

總額

83,365,000

83,365,000

———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於澳門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主席:林金城——委員:李沛霖,王宗發,劉永年,趙偉,馬志毅,蘇朝暉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布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排名第一百四十一名的應考人區詠珊獲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八日於旅遊學院

代院長 甄美娟


文 化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公佈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文化基金本身預算第二次修改及澳門國際音樂節獨立預算款項分配,有關修改是經由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一五年八月十日的批示許可:

文化基金本身預算第二次預算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01

02

05

00

00

出席費

20,000.00

 

02

02

07

00

03

清潔及消毒用品

50,000.00

 

02

02

07

00

05

廠房、修理廠及化驗室用品

250,000.00

 

02

03

02

02

01

水及氣體費

120,000.00

 

02

03

04

00

01

不動產

229,000.00

 

02

03

05

02

00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278,000.00

 

02

03

05

03

00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40,000.00

 

02

03

06

00

00

招待費

53,000.00

 

02

03

07

00

0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56,200.00

 

02

03

08

00

01

研究、顧問及翻譯

65,400.00

 

02

03

08

00

03

專業及技術書刊之製作

250,000.00

 

02

03

08

00

99

其他

1,997,000.00

 

02

03

09

00

01

研討會及會議

40,000.00

 

02

03

09

00

03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7,136,702.54

 

02

03

09

00

99

其他

248,000.00

 

04

01

05

00

38

澳門國際音樂節

6,739,000.00

 

04

02

00

00

02

社團及組織

400,000.00

 
04 03 00 00 02 家庭及個人 100,000.00  

05

04

00

00

90

備用撥款

 

18,072,302.54

總額

18,072,302.54

18,072,302.54

澳門國際音樂節獨立預算

«04-01-05-00-38»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編號

開支名稱

02

02

05

00

00

膳食

119,000.00

02

02

07

00

99

其他

100,000.00

02

03

02

02

03

管理費及保安

320,000.00

02

03

05

02

00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300,000.00

02

03

05

03

00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400,000.00

02

03

09

00

03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5,500,000.00

總額

6,739,000.00

———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於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 吳衛鳴


旅 遊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根據刊登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九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以及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I第八款規定,現刊登有關二零一五年度旅遊基金第四次修改預算,該修改獲社會文化司司長在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批示核准:

旅遊基金第四次本身預算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02

02

07

00

99

其他

 

100,000.00

02

03

07

00

01

廣告費用

100,000.00

 

總額

100,000.00

100,000.00

———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八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程衛東——委員:謝慶茜、Mariana da Rocha Fu(傅嘉敏)、高樂士


旅 遊 危 機 處 理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辦公室協調員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鄧瑩影——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在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三日生效。

———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於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代協調員 程衛東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馮素娜,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馮思恆、郭頴暉及李偉傑,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司徒凱縈,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廖雪芬,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及徐英強,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首位由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最後兩位由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伍冠華,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應黃詠茹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編制外合同由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李振源,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及李國祥,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分別由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及十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Linda Manuela Ip Matias,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黃紹東及麥潔茵,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張自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黃偉儀,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五年八月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張健駿——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地形測量員,合同由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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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Rogélio António San José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地形測量員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由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止,薪俸點480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

李永恆,獲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點,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

盧貴珍,獲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70點,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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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李浩明、杜子麟、梁守恆及陳永基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二等海事人員,薪俸點為265點,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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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曹賜德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潘潔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級的薪俸點315,並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其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

聲 明

應甘美婷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三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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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於房屋局

局長 楊錦華


電 信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以填補公共部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百六十九的投考人陳巧迎,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6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員工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而各自的職級、職階、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如下:

黃麗娟——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盧詠賢——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李秉勳為本局資訊科技發展處處長,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起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張偉文、何智聰及何雲龍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為期三個月,分別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七月一日及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以填補公共部門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三百零一的投考人曹麗雲,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6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以填補公共部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四百三十九的投考人胡嘉盈,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6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鄭潔東、鍾榮華及庄碩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薪俸點260,為期三個月,首位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本局以附註形式修改葉挺峯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調整為第一職階一等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薪俸點305,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員工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而各自的職級、職階、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如下:

梁潔英——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羅美詩及羅顏枝——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分別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三日及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Patrícia Fernanda Teles Dias da Luz Martins Pereira,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600,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本局以附註形式修改李思健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黎翠姿,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485,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員工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皆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而各自的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李思健——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

陳國輝——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員工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而各自的職級、職階、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如下:

葉偉倫——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莫美蓮——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唐金枝——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員工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而各自的職級、職階、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如下:

陳金成——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楊富榮及陳欽健——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分別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及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鄭智仁,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540,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Leong Victor,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485,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張偉文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在本局開始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日起,自動終止其在本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第二職階二等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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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於電信管理局

代局長 譚韻儀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排名第二、第三、第五、第九及第十位的方錫立、莊德祿、黃曉茹、何幹滿及李慧,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督察,以填補經第14/2009號行政法規設立及由第67/2010號行政命令之附表取代而尚未填補之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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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八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韋海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