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款,以及第23/2000號行政法規《公共機關之公證》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衛生局二等高級技術員翁文挺法學士為該局專責公證員。
二、上款所指的專責公證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該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Carlos Alberto Ferreira Martins法學士代任。
三、廢止第178/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41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九)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科大醫院代表蘇春嫻為慢性病防制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劉百球,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大昌食品市場”簽訂“2015/2016及2016/2017學校年度向學校供應牛奶和豆奶飲品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維他奶(澳門)有限公司”簽訂“2015/2016及2016/2017學校年度向學校供應牛奶和豆奶飲品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