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50/201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公職局代局長高炳坤,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易研方案(澳門)有限公司”簽訂向行政公職局提供“關於澳門特區政府制定公眾諮詢指引項目研究”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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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丘曼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