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4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持續進修專業人員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5/2015。

澳門持續進修專業人員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持續進修專業人員協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嘉都喇賈罷麗街13號添發大廈一樓E室。如有需要,經會員大會同意,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

1. 以弘揚愛國愛澳精神。

2. 舉辦及參與世界各地與持續進修、在職培訓為目的等相關交流及培訓活動。

3. 為會員提供持續進修、在職培訓等理論知識與先進科技、設備、訊息及發展動態。

4. 代表本澳參與持續進修導師及相關教學人員爭取合理權益、表達意見。

5. 及推動澳門持續進修或在職培訓的社區化、專業化發展。

6. 其運作由附件的社團章程規範。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持澳門政府有效身份證明,經一名會員推薦和理事會同意後,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有參與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之權。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

2. 按時繳交會費;

3.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八條——會籍免除:

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人數為單數,其設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有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提前或延期召開。

(二)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長主持。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同意生效。

(三)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修改章程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執行本會決議,處理會務及組織本會活動,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理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一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察本會會務、財政運作;監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本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名譽職銜推進會務發展。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繳交的會費,或熱心人士捐贈以及相關機構的資助。

第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六條——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

(一)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黃葉強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理財投資專業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4/2015。

澳門理財投資專業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理財投資專業學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嘉都喇賈罷麗街13號添發大廈一樓E室。如有需要,經會員大會同意,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

1. 以弘揚愛國愛澳精神。

2. 舉辦及參與世界各地理財投資等相關交流及培訓活動。

3. 為會員提供最新市場資訊、投資技巧、理財技巧等理論知識與先進科技、設備、訊息及發展動態。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持澳門政府有效身份證明,經一名會員推薦和理事會同意後,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有參與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之權。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

2. 按時繳交會費;

3.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八條——會籍免除:

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人數為單數,其設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有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提前或延期召開。

(二)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長主持。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同意生效。

(三)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修改章程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執行本會決議,處理會務及組織本會活動,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理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一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察本會會務、財政運作;監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本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名譽職銜推進會務發展。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繳交的會費,或熱心人士捐贈以及相關機構的資助。

第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六條——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

(一)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黃葉強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青年街舞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3/2015。

澳門青年街舞協會章程

第一條

(會名及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青年街舞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Youth Street Dance Associaton”;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馬場東大馬路灣景園第一期4樓C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任何地方。

第二條

(性質及存續期)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並按本章程、內部規章及有關適用法律推行會務;

二、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團體。

第三條

(宗旨)

以青年為本,普及街舞教育。藉著街舞平臺的建設,培育街舞人才,以促進澳門街舞文化的發展。通過籌辦各類推廣活動,以豐富本地及外地街舞舞者的交流。

第四條

(會員)

凡愛好街舞的青少年,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經理事會通過,得成為本會成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1)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參與本會策劃的各種交流活動。

二、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決議;

(3)維護本會利益。

第六條

(會員之處分)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按情況給予勸告、警告或開除會員之身份。

第七條

(組織)

一、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上述組織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名譽會長及顧問。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及批核理事會的工作及財政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及為本會對外的代表;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會員,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之一般決議須經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修改本會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六、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組織,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等,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一名,總人數為單數;

二、理事會視乎需要定期召開會議處理會務。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組織,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活動及編制年度報告等;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總人數為單數;

二、監事會可視乎需要定期召開會議。

第十一條

(經費)

一、本會之經費來自參加或舉辦活動所獲得的資助或收入,此外,本會得接受政府或其他機構撥款資助。

二、會員會費。

第十二條

(補充法律)

凡本章程未有規定的,補充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姚翠芬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舞者工作室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2/2015。

澳門舞者工作室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維持不變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以街舞教育及文化推廣為本,培養本地舞蹈藝術人才;

(二)通過教育、創作及演出等活動,全面帶動本地街舞發展;

(三)以街舞為藝術創作點,深入發掘具本土文化的街舞劇場;

(四)凝聚不同範疇創作人才,提供互動交流平臺;

(五)透過交流和各類社區活動,培育和拓展本地街舞教育;

(六)培育並拓展青年人創新思考和創作空間,以舞蹈感染生活。

第三條

會址

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6樓G及H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組織機構

(一)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上述組織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三)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名譽會長及顧問。

第五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及為本會對外的代表;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決議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六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各兩名,總人數為單數;

(二)理事會視乎需要定期召開會議處理會務。

第七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等,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各兩名,總人數為單數;

(二)監事會可視乎需要定期召開會議。

第三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

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與本會策劃的各項活動。

第十條

經費

(一)本會之經費來自參加或舉辦活動所獲得的資助或收入,並接受社會和政府之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會員會費。

第十一條

附則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四章

會徽

第十二條

會徽

維持不變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姚翠芬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天藝苑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中天藝苑曲藝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天藝苑曲藝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Chong Tin Ngai Un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海灣南街信和廣場第一座11樓F座。

第三條——本會是不牟利組織,為聯絡本澳業餘喜愛粵劇、曲藝和各類歌唱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推廣上述藝術文化,娛己娛人為宗旨。

第四條——所有本澳人士對粵劇、曲藝和各類歌唱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壹名及副會長貳名,每屆任期三年,其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及候補監事兩人;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出席會員須過半數,會議方為合法。

第八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貳名、秘書壹名、財務壹名、總務壹名及幹事壹名,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第十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壹人、常務監事四人及候補監事兩人,每屆任期三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帳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並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四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或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作出一切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若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A)會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黄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凝趣文體推廣中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凝趣文體推廣中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凝趣文體推廣中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新城市龍威閣六座8樓E座;在需要時可於任何時間遷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會辦事處。

第三條——本會性質: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並無限期。

第四條——本會宗旨:

(1)為中國各地與澳門的書畫藝術及體育武術交流提供一個平台;

(2)在愛國愛澳的原則下,推動和開展有關書畫藝術及體育的研討、培訓交流、聯誼及會展等相關活動;

(3)以和諧共融去促進文體的交流、互相切磋、互學互勉,積極開展及推廣澳門傳統文化藝術,並弘揚武術體育精神。

第五條——會員資格:凡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規定者,不分國籍、性別、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議批准後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和義務:

(1)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同時,所有會員均可參加本會組織之一切活動,並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及權利。

(2)會員必須遵守章程和決議之義務。

第二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負責會員大會會議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會員大會的權限:

(1)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

(2)選舉及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4)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5)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理事若干人(包括財務、秘書),其總人數必為單數。理事會之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規劃本會各項活動,負責本會事務管理和制定及開展年度活動及管理相關的財務計劃。

第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監察活動等。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權限:

(1)監察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2)查核法人之財務;

(3)就其監督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架構內各成員,職務為義務性質擔任;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得連任。

第三章

會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特別大會可由不少於半數之會員申請召開。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半數,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五條——理事會及監事會應於每季召開一次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收入除了會員繳納之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還可接受不同形式,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贈、資助等。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博彩從業員福利交流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博彩從業員福利交流會

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本會採用之中文名稱為“博彩從業員福利交流會”。

第二條——宗旨:

一)研究澳門博彩業福利及弘揚博彩從業員福利文化;

二)加強本澳與世界各地博彩從業員交流,豐富澳門的博彩從業員專業,促進本澳博彩從業員福利發展及交流;

三)向各階層人士推廣博彩從業員福利。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216號如意閣商場1樓n,可於適當時透過理事會之決定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擁護本會宗旨、關心和願意參與本會活動、熱心參與社會慈善公益及交流活動的各地各界人士,由本會會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及會長批准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除法定的其他權利外,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與會員大會,並進行討論及投票的權利;

二)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

三)提出建議和有關意見的權利;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所有活動的權利;

五)享受本會會員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本會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本會機關之決議;

二)參與及協助本會之活動;

三)倘被選舉為本會機關之領導人時,於有關任期內履行其職務;

四)繳交理事會所訂定的會費。

第三章

機關

第七條——本會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第九條——一)會長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

二)會長有下列職責:

1)制定及修改本會會章;

2)修改本會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3)選舉及解任本會機關據位人;

4)通過有關資產負債表、年度報告書及年度帳目;

5)制定本會活動之方針及基本原則;

6)以出售、交換或其他有償的形式轉讓本會的動產或不動產,為其設定抵押、擔保或負擔;

7)以任何方式取得對開展本會目的屬合適或必須的動產或不動產,有價品及權利;

8)負上履行本會標的所需的借貸,決定有關的細則及擔保;

9)消滅本會;

10)法律特別向其賦予之任何其他職責。

三)設多名名譽會長、多名榮譽會長、壹名會長、壹名副會長及壹名秘書。

四)會員大會於會員中選出多名名譽會長、多名榮譽會長、壹名會長、副會長及秘書由會長委任,除其他職責外,會長負責領導會員大會之會議。

五)會員大會將透過理事會之召集書每年在會址召開最少一次平常會議,以通過相關的資產負債表、年度報告書及任何其他事宜;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或最少三分之一會員召集時,可舉行特別會議。

六)召集書必須指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並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

七)在最少有過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或未有過半數會員出席,但加上未出席會員授權而夠半數的情況下,便可舉行會員大會。如在第一次召集會議上出席會員未達上述規定人數,大會可在半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此時,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可進行表決。

八)會員大會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之間舉行正常會議,以便通過資產負債表及理事會的年度管理報告書。

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一)本會之執行機關為理事會,由壹名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壹名秘書及若干名理事組成,惟理事會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長工作向會長負責,接受會長的領導。

三)理事長具有下列職責: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籌備及舉辦本會之活動;

3)訂定會費;

4)處理本會日常工作;

5)管理本會;

6)提交年度管理報告書;

7)就從事某些行為或某類行為而設定相關受權人及受託人;

8)法律及本會會章向其賦予之任何其他職責。

四)理事長於法庭內外代表本會,並主持理事會會議,但決議的執行及一般文件,理事會可指派理事會的任一成員作代表。

五)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處理工作,當理事長缺席或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任。

六)理事會屬下可設秘書部、財務部、公關聯絡部、組織策劃部等部門。

七)理事會每季召開常會,由理事長主持;當理事長或過半數理事會成員要求時,得舉行特別會議。

第十一條——一)本會監事機關為監事會,由壹名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及壹名監事組成。

二)監事長具有下列職責:

1)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本會之帳目;

3)制定有關其監督工作之報告書並呈交會員大會;

4)法律向其賦予之任何其他職責。

三)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常會,由監事長召集;當監事長或監事會過半數成員要求時,得舉行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應理事會之建議,會員大會可邀請本地社會傑出或熱心慈善公益事業之人士擔任榮譽會長、顧問或其他榮譽職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之收入包括如下:

一)會費;

二)由自然人或法人所作之贈與或資助;

三)政府部門所撥發之津貼;

四)任何其他獲取之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會章未列明之事項概按《民法典》及其他適用法例辦理。

第十五條——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物理奧林匹克中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物理奧林匹克中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社團的中文名稱為“澳門物理奧林匹克中心”,英文名稱為“Center of Physics Olympiad of Macao”,英文簡稱為“PhO-M”,以下可簡稱為本中心。

第二條——本中心為非牟利組織,並依法在澳門特區政府註冊登記為合法組織,所有活動將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而進行。

第三條——本中心地址設於澳門公局新市西街28號2樓。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本中心之宗旨如下:

一、促進及推廣物理相關競賽和交流活動;

二、推廣澳門的物理知識及技術的應用;

三、辦理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章

成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加入本中心為成員的資格需符合以下:

一、曾代表澳門,參與國際物理比賽;

二、或工作、研究、興趣與物理專業相關專業人士,且熱心於義務工作;

三、及除首屆外,由理事會邀請加入。

第六條——本中心成員之權利如下:

一、有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上訴權;

二、全體成員有參加大會及發言權。

第七條——本中心成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中心章程;

二、服從本中心之議決事項;

三、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八條——成員如有違反法律、本中心章程或本中心決議之行為者,經由理事會決議處理。

第四章

組織架構與職權

第九條——本中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組成。會員大會設主席團(再推選其一為大會主席,總人數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稱中心主任)一名,理事兩名(總人數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兩名(總人數為單數)。

第十條——除成立的首屆安排外,成員大會為本中心的法規和計劃的最終確認機構。

第十一條——理事會下得設各執行委員會若干個,其功能及組成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二條——大會主席團和理、監事均為義務職位,任期兩年,可連任。

第十三條——新一屆理事長、大會主席團、監事長由本屆的大會主席、理事會和監事會協商選出,並經由會員大會批准。

第十四條——新一屆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需領導組成新一屆主席團、理、監事會。

第十五條——理事長對外代表本中心。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制訂、修改及解釋章程;

二、批准或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四、議決有關成員之權利義務事項;

五、議決財產之應用與分配;

六、議決本中心之解散。

第十七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法規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議定新法規;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三、擬定年度工作計劃並編列預算及決算,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四、財產之管理;

五、議決及審查成員之加入;

六、議決及執行成員之處分。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向理事會提出糾正事項;

三、稽核理事會之財務收支;

四、受理成員申訴事件;

五、其他提請成員大會決議事項之提出。

第十九條——本中心在需要時可聘請顧問以助發展中心事務。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條——本中心會員大會分別為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大會於理事長及監事長決議得請主席團召集之。會議須在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二十一條——本中心的理、監事會議不定期分別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中心成員不能委託他人代為出席任何會議及投票,理事長不應缺席任何會員大會及理事會議。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三條——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成員年費;

二、利息;

三、捐獻;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本中心之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五條——本中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由理、監事會決定處理方法,並由會員大會表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經成員大會通過並公佈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九條——本中心將使用以下一個圖樣作為本中心徽章。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黄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穗港澳設計師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穗港澳設計師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穗港澳設計師交流協會”,中文簡稱為“穗港澳設計師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大陸地區與港澳地區設計文化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氹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百利寶花園第一座百合閣8樓C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申請人須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各會員可參加會員大會,均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二)遵守本會之章程,積極參與會方舉辦之活動,並按時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設下列機構: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及副主席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的權限:

1、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

2、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4、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5、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

(三)會員大會的運作:

1、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應理事會要求,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3、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半數,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4、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織,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三)理事會之權限:

1、管理法人;

2、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義務;

3、制定年度計劃;

4、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織,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三)監事會之權限:

1、監察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2、查核法人之財務;

3、就其監督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一)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會費及年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二)本會得接受政府、機關、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黄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蘭花指中華文化藝術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蘭花指中華文化藝術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一)本會中文名稱:“澳門蘭花指中華文化藝術協會”,中文簡稱為“蘭花指中華文化”,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Cultura e Artes Chinesa de Macau “Lan Fa Zhi”。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船澳街186號寶翠花園利明閣12樓A座。本會會址可因情況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三)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繁榮推廣中國傳統文化為宗旨,包括舉辦文藝演出、展覽、國際比賽、人員互訪和文化學術研討等。通過開展各種民間文化交流與合作,培養藝術人才,以創意、意願、經驗等綜合人為因素的融合與平衡去呈現隱含具藝術性的各種表達模式,分享及繁榮中國傳統藝術文化事業。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四)本會會員資格:

凡愛好中國傳統藝術文化者,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成為會員。

(五)會員權利

甲.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乙. 批評及建議、質詢之權;

丙. 享有本會福利之權。

(六)會員義務

甲.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聲譽及合法權益;

乙. 繳交入會會費。

(七)退會

甲. 會員欠交會費半年或以上,即取消會籍;

乙.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百分之七十票通過,將取消會籍;

丙. 被取消會籍者之已繳交會費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機構

(八)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領導架構及其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其職權為制定及修改會章,批核理事會工作報告及活動。會員大會成員由內閣互選產生。

(十)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其職權為策劃各類活動、日常會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提交工作報告。

(十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其職權為監察理事會日常事務。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

(十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特許情況下可提前或延期召開,需提前八日以掛號信發函或以簽收方式通知。

第四章

經濟來源

(十三)財政:本會收入來源為會費、社會人士贊助或饋贈、培訓班之學費及其他。

第五章

附則

(十四)章程若有未盡善之處,會員大會具有修改權及解釋權。

(十五)解散本會的決議,必須經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票通過方為有效。

(十六)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比例模型環保電動車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比例模型環保電動車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澳門比例模型環保電動車會;

英文:Macau Scale Model of Environmentally Friendly Electric Vehicl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惠愛街27D號惠寶大廈地下E。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致力推廣比例模型,促進本澳各大愛好比例模型電動車的匯粹交流及對大眾環保電車比例模型的推廣,以提昇澳門比例模型愛好者與市民的技術、知識和環保用電的意識及觸覺,並給予愛好者一個交流、分享、培育技術及與各地比例模型電動車愛好者交流接觸的平台,擴寬本澳比例模型電動車愛好者的國際視野。

第四條——會員權利:

享有本會提供的服務及資訊;參加本會舉辦的交流活動。

第五條——會員義務:

出席會員大會,例會及有關活動;遵守會章;執行決議。

第六條——入會資格:

年滿12歲,對比例模型電動車感興趣者,均可申請入會。凡申請入會者,須依手續填寫入會表格,由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正副監事長審核批准,方准入會。需年滿18歲才擁有被選權。

第七條——架構:

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掌有最高決策權為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任期為貳年,可連選連任,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員大會職權為:

(1)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

(2)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3)選出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4)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和處理一般事務工作。倘若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職務。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或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通過半數會員要求召開,但須提早十五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出席人數必須過半數,會議方為合法。通知書內須載有議程,舉行時間、日期及地點。

第九條——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貳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代其職務。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2)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3)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4)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第十條——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監事會互選監事長一人及監事兩人,任期為貳年。監事會之職權為:

(1)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2)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第十一條——會章修訂:本會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由會員大會修訂,修章須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大會及獲出席人數四分三或以上贊成票才能通過生效。

第十二條——解散本會:解散本會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須全體會員四分三或以上之贊同票才能通過生效。

第十三條——經費來源:會費收入;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其他合法收入。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黄慧華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真善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5/ASS檔案組第7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真善總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澳門真善總會。

葡文:Associação Geral de Verdade e da Bondade de Macau。

英文:Macau True Goodwill General Association;簡稱:MTGGA。

第二條——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沙梨頭北街80號宏建大廈第二座12樓A。經本會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

宗旨:鼓勵會員行善積德,在事業和生活上廣結善緣;以真善行善之心服務社會;發揚愛國、愛澳的優良傳統,擁護「一國兩制」,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穩定和進步。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類別及資格

本會設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

(一)團體會員

凡澳門註冊社團,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

凡年滿十八歲,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之居民,認同本會章程,由一名會員介紹,辦妥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一)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

(三)參加本會所辦之文娛、康樂、體育、福利等活動。

第七條——會員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三)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

(四)按時繳納會費。

第八條——會員身份之喪失

(一)會員有退會權。退會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通知終止會籍。已繳納之費用概不發還。

(二)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被終止會籍者已繳納之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職權的領導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壹名、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唯會長連選可連任一屆。

(四)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會長及常務副會長可出席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召開的各次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五)會員大會之職權:

(i)批准、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ii)選出及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

(iii)訂下每年工作方針,並通過由理事會提交之每年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iv)審查及核准由理事會所提交的年度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六)本會首任會長為創會會長。

(七)由會員大會建議及通過,在必要時可補選或增補理、監事會成員,但名額不得超過理、監事會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一。

(八)會長卸任後,得聘任為永遠會長;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卸任後,得聘任為榮譽會長。

第十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名。下設常務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其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唯理事長連選可連任一屆。

(四)理事長對內領導本會日常會務工作及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理事會的職權:

(i)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ii)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iii)執行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iv)召開特別大會。

(v)必須時,得負責聘請、管理及任免受薪的工作人員。

(六)本會理事長卸任後,得聘任為本會榮譽會長。

(七)理事會得聘請對本會有貢獻的社會熱心人士為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以輔助本會會務。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

(二)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唯監事長連選可連任一屆。

(三)監事會的職權:

(i)監督會務發展。

(ii)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帳目結算。

(iii)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四)本會監事長卸任後,得聘任為本會榮譽會長。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召開

會員大會主席團每年召開會員大會壹次。在必須的情況下,理事會在不少於一半成員同意;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公眾假期不計在內)。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會議若出席之法定人數不足,得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召開及亦視為有效。決議須獲出席人數半數以上之贊同票,方得通過。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召開

常務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壹次;全體理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壹次,均由理事長召開。必要時,理事長得召開臨時會議。各種會議決議均須獲出席人數半數以上之贊同票,方得通過。

第十四條——監事會之召開

監事會議每年召開壹次;如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修改會章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

有關經費主要來源於會員繳交之會費、熱心人士之捐贈或公共實體之贊助。本會認為有必要時亦可進行募捐。

第十六條——修改會章

本會章程若有遺漏或不完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及修訂,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接受宗旨與遵守章程

會員繳納會費,即視為願遵守本會章程並受其約束,僅得在此條件下享受本會之一切權利。

第十八條——解散

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九條——其他事項

除法律明文規定外,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理事會所有。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金融科技產業智庫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7/2015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2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中國(澳門)金融科技產業智庫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澳門)金融科技產業智庫”(簡稱為“金科智庫”),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eritos de Indústrias FinTech (Macau) China”,英文名稱為“The Macau China Thinktank for FinTech Industries”。

第二條

(性質)

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組織。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

一、致力於促進澳門的經濟多元化發展,推動澳門於國內、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及其他國家,特別是葡語國家的金融科技產業的合作。

二、作為服務於澳門的智庫機構,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當局緊密合作,組織國際化的研究團隊,為澳門經濟發展中的重大戰略決策、資源配置優化、產業結構調整、新興產業佈局、相關政策配套、人力資源組織等領域的相關問題提供研究報告,提出方案的實施意見和建議。

三、本會將充分調動會員和合作伙伴的資源,為實施澳門特區政府確立的經濟發展戰略和產業發展項目出力,讓會員和合作伙伴推動澳門經濟多元化發展。

四、本會將在適當的時候發起一項為澳門經濟多元化發展服務的產業基金,並設置基金管理機構,以支持相關研究以及對新產業的扶植。

第四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23樓2301-2302室,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

二、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五條

(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並接受本會章程的自然人或法人(個人或團體),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三、任何自然人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之個人會員。

四、任何具有法律人格之團體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之團體會員。

五、經理事會審議並批准入會申請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六、本會會員並不僅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自然人及法人(個人或團體),亦包括國內、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及其他國家之自然人及法人。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a)選舉及和被選舉為本會機關的成員;

b)參加本會組織的所有活動;

c)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獲取關於本會之資訊;

d)在符合條件之情況下,享用本會賦予之任何福利;

e)若為本會活動提供專業服務,則有獲得理事會決議給予報酬的權利。

二、倘團體會員之法定代表無法參加本會召開之會議或舉辦之活動,得委任一名自然人代表該團體會員參加本會之會議及活動。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本會會員負有以下義務:

a)按照本會規定繳納會費;

b)遵守本會章程及各機關作出之決議;

c)參予、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d)履行被選任為本會機關成員的職位職責。

二、理事會有權取消任何違反本會章程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的會員之資格。

第八條

(機關)

一、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上述機關之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經理事會決議,可邀請對有利於本會開展工作的專家和知名人士,出任本會榮譽主席、名譽主席或顧問等職務。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其決議在決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二、會員大會設大會主席團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

三、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包括年度會員大會、換屆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a)年度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會議,其議程包括審議和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監事會報告及有關工作報告;

b)換屆會員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換屆會員大會可與年度會員大會同時召開,其議程除年度會員大會內容外,須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

c)特別會員大會: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召集。

四、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召開並主持,具體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必須最少於十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會員。

五、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之半數。倘於召集通知指定之時間出席的會員人數未達法定人數,會員大會將於通知所指定時間之三十分鐘後舉行第二次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均被視為合法舉行。

六、會員大會決議之事項須獲出席會員之過半數贊成票通過,在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的情況下,大會主席團主席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涉及下款規定之事項除外)

七、解散本會及處理本會財產,必須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通過。

八、主席、副主席、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等成員出缺或不能視事時,由年度會員大會,或為此而特別召開的會員大會上補選出上述新成員。

九、會員大會之主要職責:

a)訂定與本會宗旨有關事宜的方針;

b)選舉產生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

c)審議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d)審議及通過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e)修改本會章程,及對解散本會之建議作出決議;

f)對理事會建議加入地區或國際上相同性質之組織進行表決;

g)按理事會之建議,監事會之書面意見對本會固定資產作出決議;

h)法律賦予的其他權限。

第十條

(理事會)

一、本會實行理事會責任制,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領導及開展會務活動。

二、理事會由七人組成,理事會成員經會員大會通過選舉產生。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一名,由理事互選產生。

四、理事會議一年最少召開兩次,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理事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理會務。

五、特別理事會議可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不少於三名理事之書面要求而舉行。

六、理事會舉行之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理事之半數。

七、理事會決議之事項須獲得出席理事之過由半數贊成票通過,在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的情況下,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八、理事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

九、理事會的權限為:

a)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b)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c)在有需要時得設立若干專責委員會,藉此拓展會務;

d)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顧問;

e)修訂入會費和會費的金額;

f)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本章程、法律規定之其他業務;

g)理事會在有需要時得設立公司以進行符合本會宗旨之產業經營;

h)理事會得下設若干工作小組,成員由理事互選產生。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經會員大會通過選舉產生,負責對本會會務及財務工作之監督。

二、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監事會成員經會員大會通過選舉產生。

三、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由監事互選產生。

四、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主持,特別會議可由監事長或至少兩名監事要求召開。

五、監事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

六、監事會的權限為:

a)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查核本會財產及財政帳目;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經費)

一、本會之經費可由經常性收入及非經常性收入組成;

a)經常性收入:會員入會費,每年會費,本會產業收入,儲蓄存款利息及本會之一切服務收費;

b)非經常性收入:對本會的捐贈和資助。

二、本會之基金用途只能作為拓展本會的業務及執行本會之宗旨之用。

第十三條

(適用法規)

本章程未訂明事項或與法律規範沖突之處均適用澳門法律解決。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中華文明復興促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8/2015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3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中華文明復興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文明復興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a Promoção do Renascimento da Cultura Chinesa”,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f Renaissance of Chinese Culture”,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一、本會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不設期限。

二、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23樓2301-2302室。經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四條——本會宗旨為:

一、繼承、弘揚中華傳統文化,推動中華民族的融合、團結和進步,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為實現中華民族復興奮進。

二、以中華文化為載體,加強兩岸四地、世界各地人士在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領域的交流互動,弘揚平等互信,包容互鑒、合作共贏的精神﹔

三、透過推廣中華傳統文化,推動中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之建設﹔

四、推動和諧世界建設,維護世界和平。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並接受本會章程的自然人或法人(個人或團體),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三、任何自然人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之個人會員。

四、任何具有法律人格之公共機構或政府部門、基金會、學術及研究單位、社會團體或企業法人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之團體會員。

五、經理事會審議並批准入會申請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六、本會會員並不僅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自然人及法人(個人或團體),亦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及其他國家之自然人及法人(個人或團體)。

第六條——一、會員一律平等,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出席本會相關會議並發表意見等權利。

二、倘團體會員之法定代表無法參加本會召開之會議或舉辦之活動,得委任一名自然人代表該團體會員參加本會之會議及活動。

第七條——會員均負有維護本會章程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八條——會員享有退會自由,退會請求得透過書面方式通知理事會,有關請求由理事會備案確認。

第九條——一、任何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規定者,經理事會議決,得被取消會籍。

二、有關會員如不服該項決議,可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並由會員大會作出最終決定。

第三章

組織架構及榮譽職務

第十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一條——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其決議在本會決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年度例會;經理事會建議或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會員大會得舉行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之年度例會及特別會議均由會長召集及主持,召集須最少提前十四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作出,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會員大會議決之事項須獲出席會員之過半數贊同票通過,修改章程的議決須獲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而解散本會的議決則須獲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六、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之半數。倘於召集通知指定之時間出席的會員人數未達到法定人數,會員大會將於通知所指定時間之三十分鐘後舉行第二次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均被視為合法舉行。

七、會員大會之主要職責:

a)訂定與本會宗旨有關事宜的方針;

b)選舉產生之會員大會會長及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

c)審議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d)審議及通過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e)修改本會章程,及對解散本會之建議作出決議;

f)對理事會建議加入地區或國際上相同性質之組織進行表決;

g)按理事會之建議,監事會之書面意見對本會固定資產作出決議;

h)法律賦予的其他權限。

第十二條——一、本會實行理事會責任制,由理事會負責領導及管理會務活動。

二、理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至五人及秘書長一人,由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領導理事會工作。

四、理事會每半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長主持會議。

五、理事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

六、理事會得設立常務理事會,其權限及運作由理事會透過內部規章訂定,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產生。

七、理事會在有需要時得設立公司以進行符合本會宗旨之產業經營。

八、理事會之主要職責為:

a)按會員大會指定的方針管理本會及開展會務活動;

b)制定入會費及每年會費之數額;

c)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及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或指定代表本會之人士;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會議由理事長召集。

第十四條——一、監事會負責對會務及財務的監督,尤其是監督理事會的運作,查核法人之財產及編制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五人組成,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任期三年,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由監事互選產生。

第十五條——一、監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由監事長召集。

二、監事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

第十六條——首屆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之候選人名單由發起人小組協商產生,並由首屆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本會得透過理、監事會聯席會議,決定邀請對本會會務發展有顯著貢獻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或顧問。

第十八條——理事會在有需要時得設立若干專責委員會,藉此拓展會務。

第四章

經費及其運用

第十九條——一、本會之經費可由經常性收入及非經常性收入組成﹕

a)經常性收入:會員入會費,每年會費,本會產業收入,儲蓄存款利息及本會之一切服務收費;

b)非經常性收入:對本會的捐贈和資助。

二、經費除用於會務活動外,經理事會同意,尚可贊助與本會宗旨有關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條——經費收支情況須逐年結算並向會員大會報告,由會員大會通過確認。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未訂明事項或與法律規範沖突之處均適用澳門法律解決。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愛心育苗協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本會會址為澳門鏡湖馬路50號德輝大廈8樓A及B座。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發揚愛國、愛澳精神,關心內地教育事業,扶助貧困地區助學工作。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凡對扶貧、助學、社會服務有志的人士並認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會員大會屬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年至少舉行會員大會一次,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發出召集書,召集書內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以討論本會的會務工作。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2-4名,總成員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

有關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十一條——本會得根據會務發展需要,設立創會會長,可由理事會協商聘任創會會長;名譽會長及會務顧問。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華兩岸四地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華兩岸四地商貿文化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hinesas Quatro Regiões Estreito para o Comércio e de Promoção de Cultura”,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Chinese Strait Four Regions for the Trade and Commerce and Culture Promotion”,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隆廣場19樓F座。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新聞工作者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四條──本會全屬個人會員,其入會資格規定如下:

凡本澳華人出版及開辦的中文日報、新聞期刊、通訊社等單位的華籍工作人員及長期撰述人、本澳電台、電視台及其他新聞機構之華籍新聞從業員、香港特別行政區傳播機構的駐澳華籍新聞從業員,並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皆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五條──凡申請入會者須按本會章程規定,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彩色一吋正面半身相片兩張、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的士資訊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四條——凡屬本澳的永久性居民,皆可申請加入,只需填寫入會申請表,每年需繳交會費壹佰元正,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可申請加入成為會員。

第六條第一款——凡會員有意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負責人員,社團章程得規定任何社員脫離社團前須預先通知,但不得要求超過三個月之預先通知期。

第七條——本會之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透明度公開,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均為三年。

第十二條第六款——若會員家屬參加本會聚餐,則屆時按本會公佈之餐費費用而收取,五歲以下小童免費,五歲至十二歲為半價,十二歲以上作成人計算。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交響樂團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5/ASS檔案組第8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青年交響樂團協會

修改社團章程

修改有關社團章程內第四章第十條(3)項b,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十條——......

1. ......

2.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3. ......

a. ......

b. 會員大會召開的有效性取決於出席人數為全體正式會員人數的一半或以上,但當召開會議的時間已到而出席人數仍未達法定要求時,則會議可延後半小時召開,屆時只要出席人數達全體正式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一則會議有效;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c. ......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NOVO BANCO ÁSIA,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4 (Emenda)

A Responsável pela Contabilidade, O Administrador,
Lucia Cheang José Morgado

ASIA INSURANCE CO., LTD.

Conta de Exploração do Exercício de 2014 (Ramos Gerais)

Débito

Patacas

Grupo Presidente: Robin Y H Chan Presidente: Bernard Chan Administrador-delegado: Wong Kok Ho
Controlador Financeiro: Ho Chui Ping Sucursal de Macau Gerente Geral: Vong Pak Vai Auditores: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Síntese d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 de 2014

Em virtude da diminuição das receitas do jogo, a economia de Macau do ano 2014 entrou num período de ajustamento, mas em comparação com as actividades de jogo, a taxa de declínio da economia real não é óbvia, além disso, as grandes infra-estruturas em curso e o mercado de seguros não sofreram um impacto directo na recessão económica.

A nossa Companhia mantém sempre o princípio prudente e progressivo, tempestivamente, em resposta à situação económica para ajustar a direcção da actividade. O resultado foi um crescimento significativo no volume de actividade e ganhos positivos para o ano corrente.

O movimento comercial de 2014 atingiu um montante de MOP200,000,000.00, um aumento de 17% comparativamente com o ano anterior e o lucro líquido deste ano é de MOP28,000,000.00, um aumento de 19% comparativamente ao ano anterior.

A nossa Companhia está muito confiante no crescimento das nossas actividades nos próximos anos, baseando-se no princípio dos serviços prestados, manutenção e promoção de serviços de qualidade.

Relatório de Auditor Independente sobre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ara os administradores da Asia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sociedade de responsabilidade limitada, registado em Hong Kong)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Asia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relativas ao ano de 2014,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29 de Maio de 2015,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s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o balanço,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14, 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e a demonstração de fluxos de caixa relativas ao ano findo,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a que acima se faz referência.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Asia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e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Bao, King To
Auditor de Contas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Macau, 29 de Maio de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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