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9/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其後該批示經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96/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修改;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執行該委員會的職務,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96/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9/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辦公室主任陳敬紅;
委員:科長 Belinda de Lemos Ferreira;
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李坤;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Joaquim António Gomes Monteiro。
本批示由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八月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經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的第27/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交通事務局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執行該委員會的職務,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27/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交通事務局的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局長林衍新,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副局長鄭岳威,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廳長賈靖龍代任;
委員:行政及財政處處長鄺詠琪,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經六月一日第1/98/M號法律修改的六月十二日第4/95/M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人士為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為期兩年:
黃國勝;石崇榮;李惠萍;李萊德;飛文基;郭林;莫志偉;馮國康;甄李睿恆;謝家銘;蕭婉儀。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