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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九月十六日第49/91/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同時符合十二月六日第469/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並按照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定期委任的方式續任陳偉翔為澳門理工學院秘書長,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任期兩年。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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