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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八日第35/89/M號法令和八月二十三日第40/93/M號法令修改的五月二十日第15/78/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吳潮欣代替老柏生擔任公開映、演甄審委員會的委員。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八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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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11號行政法規《設立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容光亮替代江麗莉擔任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股東代表職務。
二、本批示於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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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11號法律《財政儲備法律制度》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何燕梅替代江麗莉擔任財政儲備監察委員會主席職務,直至被替代者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於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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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14號行政法規《設立澳門基本電視頻道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鍾聖心替代江麗莉擔任澳門基本電視頻道股份有限公司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股東代表職務。
二、本批示於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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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第七條及第13/2015號行政法規《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第二條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成員,任期二年:
(一)公共行政當局的代表︰
(1)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並由其任主席;(2)姚偉彬;(3)李燦烽;(4)安棟樑;(5)陳穎雄;(6)鄭冠偉;(7)區炳堅。
(二)私營部門的專業人士︰
(1)黃如楷,並由其任副主席;(2)崔世平;(3)梁華權;(4)黃國基;(5)馬若龍;(6)梁頌衍。
二、當上款第一項第(2)至(7)分項的成員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下列候補人替代:
(一)譚立武,任第一項第(2)分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二)張潤民,任第一項第(3)分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三)Joaquim José Cândido de Farinha Lourenço,任第一項第(4)分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四)周偉德,任第一項第(5)分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五)Luís Manuel Silva Madeira de Carvalho,任第一項第(6)分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六)陳鍵賜,任第一項第(7)分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三、當上款第二項第(2)至(6)分項的成員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下列候補人替代:
(一)陳滿鋒,任第二項第(2)分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二)Rui Jorge da Silva Cernadas,任第二項第(3)分項所指成員之候補人;
(三)關穎,任第二項第(4)分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四)Nuno Filipe Gonçalves Soares,任第二項第(5)分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五)黃中原,任第二項第(6)分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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