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3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邵之友(的士)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三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5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邵之友(的士)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邵之友(的士)聯誼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Camaradagem de Sio (Táxi) de Macau”。

第二條——地址:

澳門黑沙環第三街1號地下。將來會務發展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

(1)本會以愛國愛澳,促進社會繁榮及團結行業工友為己任;

(2)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3)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屬本澳永久性居民,現職的士司機,皆可申請加入,但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1)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對本會之會務有建議、批評及諮詢權利;

(3)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決議;

(4)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5)按時繳交月費;

(6)享受本會內設施。

第六條——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者,則視作退會論處理。

第七條——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及損害本會聲譽,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審議後,情節輕者,給予勸告,嚴重者,則除名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心制。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上述各機關成員之任期為三年,再選可連任,次數不限。理、監事會成員總數為單數。

第九條——會員大會職能

(1)制定及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及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8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且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則以當時出席人數多寡為準,繼續進行會議,所表決事項均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三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之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五條——理事會為本會日常事務之行政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第十六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1)會費收入;

(2)政府資助及社會的贊助與捐贈。

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粵港澳自駕旅遊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6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粵港澳自駕旅遊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粵港澳自駕旅遊協會。

葡文名:Associação de Viagens Auto-Condução de Guangdong, Hong Kong e Macau。

英文名:Association for Guangdong Hong Kong Macau Self-driving Travel。

第二條

會址

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社團。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爹美刁施拿地大馬路55號地下。本會得將總址遷移,並可在任何地方設立分會、辦事機構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透過本會舉辦各項旅遊講座及活動,加深廣東省、香港和澳門(粵港澳)的旅行社和人民大眾對自駕遊出行的認識及興趣,將自駕旅遊推向更新層次。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願意參加本會,遵守本會會章,維護本會宗旨,積極參加自駕遊出行的宣傳和推廣活動,由會員介紹,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1. 可享有參與制定每年慈善計劃;

2. 可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 可享有向會員大會提出促進本會會務的建議,並對本會的事務作出合理的批評之權利;

4. 可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5. 可享有自由申請退出本會的權利。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1. 須擁護及履行理事會的各項決議,不可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和言論;(如有破壞本會聲譽之行為及言論者,經理監事會審議通過後,有權終止其會籍)

2. 有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決議之義務;

3.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 任何會員不經理事會決議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政治活動及向外發出任何聲明及意見。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工作。

2、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3、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4、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主持;若會長不能視事或缺勤時,由副會長代任。

5、召集須以掛號信的形式提前至少8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a)第一次召集時,有最少一半會員出席,才能作出任何決議,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b)召集通知書內可訂定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6、會員大會之職權:

(a)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b)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c)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d)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e)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八條

理事會

(1)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2)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財務及秘書長各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理事會下設文化部、財務部、康樂部、婦女部、外聯部,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4)理事會之職權:

(a)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b)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c)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d)聘請兩岸四地以及國外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權威專業人士擔任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名譽學術顧問、名譽會員、顧問、學術顧問、特約研究員、法律顧問等;

(e)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f)除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限外,理事會亦負責本會日常行政事務、接納及按理事會之決議開除會員。

第九條

監事會

(1)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2)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若干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監事會之職權:

(a)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b)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c)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自入會基金、年度會費、贊助、捐贈或其他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章程修改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在解散後本會所有資產則會捐給慈善機構。

第十二條

會徽

本會之會徽如下:

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香港中文大學澳門校友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6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香港中文大學澳門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一、本會定名為「香港中文大學澳門校友會」,英文名稱為「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Alumni Association in Macau」,簡稱「CUAAM」。

二、本會的宗旨是:

a)弘揚香港中文大學校訓「博文約禮」之人文精神;

b)關心並促進母校的發展;

c)促進校友與母校間的聯繫;

d)加強校友間的聯繫;

e)加強校友之專業知識及經驗的交流;

f)關心並促進澳門社會各方面的發展。

三、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龍嵩正街53A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二條——一、凡有意致力於奉行本會宗旨,於香港中文大學完成學士或以上的學位課程,並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的有效居民身份證的畢業生,經理事會審核,均可成為正式會員。

二、凡有意致力於奉行本會宗旨,正在或曾經就讀/就職於香港中文大學的人士,經理事會審核,可成為本會附屬會員。

第三條——會員的權利如下:

a)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b)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擔任本會機構的職務;

c)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d)附屬會員可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及出席會員大會,但無選舉或被選舉權。

第四條——會員的義務如下:

a)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的決議;

b)參與、支持本會的工作,並維護本會聲譽;

c)繳交會費;

d)如被選為或委任為本會機構之領導成員,須積極履行任內之職責(不包括附屬會員)。

第五條——一、會員經書面預先向理事會提出,可退出本會。

二、當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的聲譽或利益,經會員大會通過,可取消該會員之會員資格。

第三章

機構及運作

第六條——本會的機構為: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第七條——一、本會機構之主要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本會機構所有成員之任期為二年,由就職日起計,可連任多次。

第八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充分行使權利的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秘書長各不少於一名,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a)表決和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b)通過本會機構成員的產生及罷免方式;

c)審議和通過每年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

d)議決本會機構的撤銷及本會的解散。

四、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超過百分之五十充分行使權利的會員提議召開。

五、會員大會會議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會員大會會議要至少半數充分行使權利的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可舉行。

七、會員大會會議內有關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之充分行使權利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八、會員大會會議內有關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充分行使權利的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不少於一名、司庫一名、秘書及理事各不少於一名,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a)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b)代表本會;

c)制定及提交年度工作及財政報告;

d)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e)處理本會的日常會務工作;

f)制定會費及其他服務費用;

g)審核會員入會及接受會員的退會申請;

h)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平常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開,若理事長缺席時,則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代為召開,特別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會其中半數成員要求召開。

四、理事會會議要至少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才可舉行。

五、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工作部門,各部門負責人由理事會協商產生。

第十條——一、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秘書及監事各不少於一名,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a)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b)查核本會之年度財政報告;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三、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開,若監事長缺席時,則由其中一名副監事長代為召開,特別會議由監事長或監事會其中半數成員要求召開。

四、監事會會議要至少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才可舉行。

第十一條——經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主席團認可,本會可向若干人士頒授名譽職銜。

第四章

財務及經費

第十二條——一、本會的收入來自:

a)會費所得;

b)公共或私人機構及個人的資助或捐贈;

c)任何方式獲得的合法收入或本會機構在其權限範圍內獲取的收入;

二、理事會得以本會名義開設銀行戶口,由理事會決議簽署方式。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忽略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江門蓬江區荷塘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江門蓬江區荷塘商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一、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江門蓬江區荷塘商會”(以下稱“本會”),為一非營利社團,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二、為實現宗旨,可在認為適宜及有需要時,設立代表處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或遷至本澳其他地方。

第二條

會址

本會的會址為澳門花王堂前地2號新運大廈E座地下CD舖。

第三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旨在弘揚“愛國、愛澳、愛鄉”的優良傳統,遵守澳門有關法律法規,團結在澳門營商的江門市蓬江區荷塘籍人士,發揮商業橋樑紐帶作用,共謀發展,促進澳門與荷塘兩地的工商交流、經濟發展和社會繁榮。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和公益活動,維護和爭取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組織構架

一、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二、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

三、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督促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副會長負責協助會長工作。

四、會內各機關的成員,需經推選委員會推選後,再由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會員在常年會員大會中,以一人一票不記名方式選出。

五、各機關成員的任期皆為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不限次數。

第五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且須為單數。

二、空缺之補替:組織架構成員之空缺於出現空缺後舉行的第一次會員大會中填補,填補空缺之成員應執行職務直至被取代之成員任期完結為止。

三、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每半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及隨時由理事長主動召集及會長主持,或須應一半以上之會員的要求而召開特別會議。議決以絕對多數票贊同方式表決,如票數相同,會長有決定性表決權。

五、於下列一情況大會被視為有效召集:

(一)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二)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六、會員大會職權為:

(一)修改章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三)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四)通過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及工作報告、年報和會計報表以及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

第六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後之最高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成員先由會員大會選出,各職銜由理事互選產生。

三、理事會職權為: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一切決議;

(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三)開展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四)領導本會開展工作,籌措本會活動經費;

(五)訂定入會費和每年的會費金額。

四、理事會在工作需要時,得臨時組織工作委員會,在理事會領導下進行。

五、理事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五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各職銜均由監事互選產生。

二、監事會有以下許可權:

(一)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提出意見;

(二)查核本會之財產;

(三)監事會有關經濟財政決議之執行。

第八條

簽名方式

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由會長代表簽署。

第九條

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自願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和會長批准,繳納會費便可成為會員。

二、在本會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尚未正式選出前,本會會員事務由本會之創會會員確認。

三、創會會員是指本會之發起人。

四、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提出建議和批評之權;

(三)享受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和福利;

(四)繳納會費,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一年,即停止享受會員權利,經催收還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

(五)遵守會章,服從會員大會及監事會決議的義務;

(六)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決議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政治活動;

(七)會員如有損害本會聲譽及權益者,經理監事會調查研究屬實,視乎情節輕重給予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等處分;

(八)退會自由,可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宣稱退會,由理事會備案確認之。

第十條

財產及收入

一、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之收入只能用於貫徹本會宗旨之活動,不能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用於其他用途。

二、本會之財產及收入來源如下,並設立基金:

(一)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款;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四)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五)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益。

三、本會之銀行戶口及有關之財務文件由會長、理事長、常務副會長、監事長,任意兩人簽署有效。

四、財務報告必須每年向會員公佈。

第十一條

附則

一、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尚未選出前,由創辦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擁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籌備首次大會及在該大會上選出本會各機構之成員,並於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選出後即時解散。

二、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三、本會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討論修改,交會員大會通過。

四、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解散

本會須召開會員會議以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可解散。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傳統文化(藝術)交流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6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傳統文化(藝術)交流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傳統文化(藝術)交流學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組織團結澳門、香港、台灣及中國內地,特別是珠三角從事傳統藝術、書法字畫及佛教文化等專業學者和有興趣同道學習共取精華並弘揚傳統藝術、書法字畫及佛教文化,為推動社會和諧及進步做出貢獻;遵守澳門憲法和法規;聯絡及團結專業學者和各界人士、相關社團舉辦學術講座及交流合作,開展不定期的學術論壇、講座和相關傳統藝術、書法字畫及佛教文化方面的教育培訓,為澳門做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中心街115號翡翠廣場第三座11樓O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及加入方式

凡熱愛澳門特區、熱愛國家的從事傳統藝術、書法字畫、佛教文化研究的人士(台港澳及內地),自願加入本會並樂於承擔本會分配的工作任務,均可申請辦理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才可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二)本會會員須履行本會決議、自覺維護本會合法權益、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及每年繳交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構,負責制訂或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禮請名譽會長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決定終止事宜及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及副秘書長一名,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辦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通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需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和財務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需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費和各界人士贊助,本會展開活動之合法收入政府相關機構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募集之。

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紅紅粵劇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6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紅紅粵劇曲藝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紅紅粵劇曲藝會”。中文簡稱“紅紅粵劇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宏揚國粹,宣傳世遺粵劇曲藝文化,增進友誼,促進身心健康,團結澳門各社團,互相交流學習,共同為澳門繁榮作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海邊新街253號順發大廈3樓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受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職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職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新澳門博彩員工權益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新澳門博彩員工權益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新澳門博彩員工權益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斜路新益花園第四座23樓E座,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爭取和維護澳門博彩員工的權益、福利及待遇,共建合適的工作環境。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資格

屬任職於澳門任何博彩企業屬下部門的員工或者曾經任職於澳門任何博彩企業屬下部門的員工,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者,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如違反本會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之言行,經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及理監事會成員。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及副主席兩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十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過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五、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八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並向每年舉行的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所組成,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互選產生,每屆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所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殊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本會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之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四條——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珠中國畫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三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6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珠中國畫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立期)

一、本會之中文名稱為“澳珠中國畫學會”;本會受本章程及適用於澳門的其他法例約束;本會存立期為不確定。

二、本會為一所非牟利學術團體。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上海街175號澳門中華總商會大廈19樓F、G座,經理事會議決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是在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政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的前提下,傳承、研究和弘揚中國畫藝術,傳播民族文化。團結港澳台藝術家、加強與中國大陸關係。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凡贊成、認同、擁護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及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的本澳居民或非澳門居民人士,愛好、欣賞、收藏藝術者,均可由本會邀請,或申請經理事會批准成為會員。澳珠有一定水準的藝術家,曾入選過一次或以上全國美展的藝術家,全國性的書法、雕塑展入選者、藝術評論家等均可加入。

二、會費金額由理事會訂定,會員須支付入會費和會費。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具有以下權利:

a)享有本會機關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b)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c)參加會員大會,討論、建議及投票任何事宜;

d)以口頭或書面要求索取關於本會之資訊;

e)參與本會推動之任何活動;

f)在本會理監事會界定之條件下,享用本會賦予的任何福利。

二、會員應遵守之義務

a)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b)參與、協助本會工作;

c)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d)完成本團體安排的工作;

e)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f)每年繳納會費;

g)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三、若無故欠交會費,及為期超過一年者,或超過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作自動退會論。

四、若違反本會會章或作出任何影響本會聲譽者,經理監事會證實,將按不同情況予以懲誡或經理監事會表決撤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

(架構及任期)

一、 本會的架構為: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d)名譽、榮譽會長、顧問等名單由理事會及會員大會提議,經兩會通過後決定。

二、本會架構中的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本會所有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多名。

第八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的權限

a)依循本會宗旨,訂定會務方針;

b)討論、制訂、修改及通過本會章程;

c)選出或罷免本會各機關的架構成員;

d)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e)執行法律賦予的其他權限。

第九條

(會員大會會議)

一、 會員大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且須在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二、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需經過二分之一的與會成員表決方能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 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大會超過三分之二的成員提議召開。

第十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奇數理事組成。

二、理事會設一名理事長及數名理事。

第十一條

(理事會的權限)

一、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關,負責確保本會管理運作,遵循本會宗旨,其權限包括:

a)處理日常會務;

b)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c)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d)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e)決定會員的招收或除名;

f)決定會內各架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g)領導本團體各架構開展工作;

h)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i)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活動;

j)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二、理事會平常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理事長或超過三分之二的理事會成員要求召開。

第十二條

(會長)

一、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則領導本會工作。

二、會長不在澳門或因有阻延不能處理業務時,由會長指定之會員大會成員代任之。

第十三條

(會長的權限)

一、會長可行使以下職權:

a)對外代表本會簽署相關文件,承擔本會相關法律責任;

b)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c)主持及參加本會理事會會議,並享有會議當中表決的權利。

d)召集理事會;

e)負責組織協調開展本會日常工作。

第十四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奇數監事組成。

二、監事會設一名監事長及數名監事。

第十五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之工作、監督本會章程之執行,包括:

a)查核本會財政帳目;

b)向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書;

c)編製年度監察報告。

第十六條

(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的條件)

本學會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a)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或潛力;

b)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c)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七條

經費

(收入)

一、 本會主要收入來源如下:

a)本會會員繳納之會費或捐助;

b)社會人士捐助;

c)政府機關資助;

d)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會的資產,任何機關、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十八條

(章程修改程序)

一、 對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同時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九條

(解散)

一、本會之解散須由全體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決定,其議決須由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第二十條

(附則)

本會章程未有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例執行。

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國際品牌發展委員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6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國際品牌發展委員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國際品牌發展委員會”,葡文名稱為“Conselho Internacional de Desenvolvimento de Marcas”,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Brand Development Council”,英文簡稱為“IBDC”(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16樓M室。

第三條

設立期限

從註冊成立的日期起,本會即成為永久性社團組織。

第四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和聯繫;

二、增進及維護本會會員的正當權益;

三、協助會員就商務性的問題達成共識;

四、協助會員提高他們的管理質素、生產技術交流、包裝及市場推廣方面的知識和技能,以及對會員的經營及發展有幫助的一切活動;

五、代表會員就共同關注的事項向任何有關當局表明立場;

六、在資源範圍內,向會員提供所需的法律及翻譯等方面的服務;

七、促進、發展澳門與香港、內地、臺灣及海外各國間中小企業團體的聯繫;

八、促進各類出訪活動,讓會員有機會到各個具發展潛力的國家和地區,與當地政府部門及企業溝通會面,開拓市場,尋求新的投資發展機會;

九、舉辦或聯合舉辦符合本會宗旨的研討會、講座、聚會等及其他有助於促進本會發展的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類別

一、本會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個人會員與加盟會員:

1. 企業會員──凡在中國商務部附屬中國商務廣告協會國際品牌合作發展理事會之理事單位及註冊的中小企業,不分行業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企業會員。

2. 個人會員──凡在澳門或香港註冊的中小企業的股東或管理階層成員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此外,凡對工商、經貿、金融以至科技研究有成就的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3. 加盟會員──凡符合上述1)或2)項之條件者,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加盟會員。

二、企業會員與個人會員在本會擁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加盟會員無選舉及被選舉權,但得隨時申請轉為企業會員或個人會員。

三、本會得邀請傑出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第六條

會員入會

一、會員入會須經兩位會員舉薦,提出書面申請;

二、該申請須經理事會審批及決定。

第七條

會員的權利

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在會員大會表決以及選舉和被選舉,加盟會員除外;

二、批評、建議、質詢有關本會事宜;

三、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四、介紹新會員入會。

第八條

會員義務

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二、協助推動本會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

三、按期交納入會費及周年會費。

第九條

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十條

開除會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員會籍:

1. 違反本會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

2. 企業會員處於破產狀況或已停業者;

3. 逾期三個月未繳會費並在收到理事會書面通知後七日內仍未繳付者。

二、被開除會籍的會員須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三、有關會員被開除會籍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會會議過半數成員同意方能通過。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一條

本會組織

本會設立如下組織:

一、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的許可權

會員大會許可權如下:

一、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帳目。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組成,並由每次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二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二、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的工作;主席團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替代之;秘書負責協助有關工作及繕錄會議紀要。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的會議

會員大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不少於五十名會員聯名提出書面申請時(申請書須明確地載列擬處理的事項),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的召集

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應於會前十四天以掛號信或簽收等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七條

平常會員大會的議程

平常會員大會的議程必須有以下內容:

一、討論和表決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討論和表決監事會的意見。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運作

一、經第一次召集,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才可決議。

二、如果第一次召集之出席人數少於法定人數,則延後半小時召開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即可決議。

三、會員大會表決議案,採取每個會員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議案均須出席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四、會員如不能參加大會,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並須在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將委託書送達本會會址。

第十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管理組織,由會員大會在會中選出理事最少三人及最多一百零一人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成員任期二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及最多十人,由理事互選產生。

四、理事會得視乎會務需要,聘任名譽職位。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

一、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以及理事組成,總人數不超過二十五名組成,由理事會自行選出,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和協調執行職能。

二、常務理事會設立日常辦事部門,辦事人員由理事會聘請或委任。

三、常務理事會設本會總幹事一職,倘該名總幹事不是常務理事會的成員,則無表決權,但可行使常務理事會所授予的權力。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運作

一、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九名理事或以上或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理事會有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絕對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長有權再投票。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的運作

一、常務理事會每星期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倘若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常務理事兩人以上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常務理事會議。

二、常務理事會有多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事項。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絕對多數贊成票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長有權再投票。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許可權

一、理事會許可權如下:

1. 舉辦各種為達成本會宗旨的必要活動;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依法代表本會對外行使本會議有的一切權力;

4. 依章召集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與財務決算,並提交下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票算;

5. 批准會員入會、退會及開除會員會籍;

6. 僱用職員、編配工作、聘請法律顧問和核數師;

7. 確立入會費及周年會員金額,接受會員或第三者的捐贈;

8. 在必要時,可組織專門工作小組。

二、理事會的許可權可授予常務理事會,但有關開除會籍的決議權除外。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的許可權

一、理事長的許可權如下:

1. 對外代表本會;

2. 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3.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副理事長的許可權是協助理事長工作,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按序替代之。

第二十五條

文件的簽署方式

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理事長和一名常務理事聯署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具體方式須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由三人組成,並在其中選出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各一名,總人數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舉產生。

三、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的運作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議須有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絕對多數贊成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投票。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的許可權

監事會許可權如下:

一、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守則;

二、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四、對理事會的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

收入

本會經費收入為:

一、入會費;

二、周年會費;

三、會員或非會員的捐款或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會費

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本會對於已繳交的會費及捐款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退還。

第三十一條

帳簿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並須每年一次將上述帳簿呈交本會的核數師查核。

第五章

附則及過渡性規定

第三十二條

章程的修改及本會的解散

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專屬會員大會。該大會除必按照本會章程第十六條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求件:

一、必須闡明召開目的;

二、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有效;

三、解散本會的決議,必須經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四、解散本會後,應將所有屬於本會財物捐給本地慈善機構。

第三十三條

章程的解釋

本會章程任何條款之解釋權歸理事會。

第三十四條

過渡性規定

本會註冊後三個月內,須舉行會員大會,選出本會各組織的據位人,其間,本會的管理工作由創會會員負責。

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人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人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人協會”,中文簡稱為“澳協”。

第二條——本會是一個非牟利團體,宗旨是關心澳門人,並定期舉行多元化的文娛康樂活動,使澳門人可以團結,並且在一個歡樂與健康的正能量環境下成長。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關閘大馬路27號利達新邨第二座16樓座。經理事會同意,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且不會作出對本會聲譽受損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同意,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參與本會的活動。

(三)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六條——義務

(一)遵守章程。

(二)繳交會費。

第七條——如違反本會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之言行,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之召開日期最少提前十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選出及罷免會員大員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三)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監事會報告;決定會務方針。

(四)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會員大員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二)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期為三年,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由理事長隨時召集會議,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的立場。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每三年改選一次,監事長只可連任一屆。

(二)監事會為本會監督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社會熱心人士和各公私營實體之贊助。

(二)本會只接受無附帶任何條件之贊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塗鴉藝術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5/ASS檔案組第7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塗鴉藝術協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塗鴉藝術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Arte do Grafit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Graffiti Art Association,是一個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推廣和發展塗鴉藝術,藉以在本澳蓬勃開展,促進本地區及各地同類藝術團體的合作及交流。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43號祐適工業大廈一樓B座。

第三條——凡對本會感興趣者皆可申請加入,但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會員之權利:

(A)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B)對本會之會務提出建議、批評及咨詢權利;

(C)享用本會之設施。

會員之義務:

(A)遵守本會之章程與決議;

(B)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C)繳交會費。

第五條——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會費,經理事會決議可作退會處理。

第六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機關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次數不限。

第七條——會員大會

(A)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各機關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B)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透過理事會召集,需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於通知書上指定之時間若不足半數會員出席,30分鐘後不論出席會員多少,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多少,均視為有效。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C)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A)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B)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D)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第九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財政一名、秘書一名及理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及顧問。

第十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其組成必須為單數。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A)會費;

(B)個人或法人贊助;

(C)其他資助;

(D)理事會籌募之經費。

第十二條——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三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五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五年八月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科技產業發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5/ASS檔案組第7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國際科技產業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科技產業發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Desenvolvimento de Indústria Tecnológic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IDIT”,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Industrial Technolog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促進本地科技產業、軟件及科研之業務發展,讓技術研發得到保障,與國際相關公司、學院、協會及產、學、研團體相結合,共同為澳門科技產業努力及發聲,以提升產業的競爭力及價值。

第三條

地位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受本章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所規範。

第四條

期限

本會不設限期在澳門進行會務。

第五條

會址

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龍園商業中心地下AW舖。

第六條

目的

本會目標如下:

1. 用演講、座談、會議及培訓等方式協助發展科技產業、科技技術及學術的相關應用。

2. 加強科技產業的資訊交流和統計工作,佈置、收集、整理、分析相關數據資料,為政府制訂產業政策提供依據,為產業發展提供諮詢與技術服務。

3. 對科技產業技術發展進行指導及協調,保護專利及公平競爭以維護合法的權益,加強經濟和技術合作以促進科技產業整體發展。

4. 發行會刊及科技產業圖書著作,舉辦科技產業展覽會,並加以推廣以便得到更多地方認定。

5. 研究有關科技產業發展及科技技術在學術、實用及法規上之問題。

6. 開展科技產業交流,推廣先進技術及協助技術成果鑑定。

7. 聯繫國內外科技產業廠商及團體以進行資料交換、互相切磋、協助投資、外銷或研發等工作。

8. 協助推廣科技產業、產品的國際行銷,輔導及建立資訊環境、輔導及創造科技產業文化以辦理相關產品驗證。

9. 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事務。

第七條

加入

會員需由理、監事推薦,會長及理事長同意方可加入。

第八條

權利與義務

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積極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相關活動。

第九條

開除

違反章程或損害本會之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籍。

第十條

機關

本會之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1.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亦可由理事會要求召開特別會議。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大會決議需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2. 大會之召集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3.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一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本會可設榮譽會長及名譽會長,由理事會提名,經會長同意後邀請擔任職務,可連續聘任及有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理事會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三條

監事會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四條

收入

本會收入來源為會費、公共或私人機構的贊助或饋贈。

第十五條

會徽

第十六條

附則

本會章程若有遺漏之處,由會員大會依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修訂解決。

二零一五年八月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思越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3/2015號檔案組內,並登記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3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思越會

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思越會”,葡文名稱:Clube Crossthinker,英文名稱:Crossthinker Club(以下簡稱“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

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文第士街4A號一樓,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址可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團結會員,舉辦交流活動,促進個人身心健康發展。

第二章

會員與組織

第四條

會員

一、凡贊同本會宗旨,接受本會章程人士,均可由本會會員邀請且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會員。

二、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批評或建議;

(二)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參與及協助本會策劃的活動;

(四)有退會自由。

三、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若當選為本會組織機關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五條

(組織)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亦有權:

(一)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而修改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人數贊同;

(二)選出本會各機關成員;

(三)制定本會工作方針,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解散本會,而該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人數贊同。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及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任,每屆任期為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四、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在會議前八天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給予會員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七條

(理事會)

一、本會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理事會亦有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二)策劃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三)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如有需要,可設監事若干人。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監事會職責為:

(一)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二)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三)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三、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之資源,以履行其職務。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經費)

本會經費的主要源於會員或各界人士的贊助捐款,有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條

(附則)

一、在本會章程之修改及解釋方面,本章程之修改權及解釋權均屬屬會員大會主席團。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改;

三、本會使用以下圖案作為會徽。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羚羊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9/2015。

羚羊體育會

Clube Desportivo Leng Ieong

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羚羊體育會”;

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Leng Ieong”。

第二條——本會地址設於:

Rua de Jorge Álvares n.º 7, Edf. Vai Va, 3.º andar A, Macau。

第三條——宗旨

1. 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澳門蓬勃開展;

2. 促進本地區及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及技術交流;

3. 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4.本會為非牟利體育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1.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對本會之會務有建議,批評受諮詢權利;

3. 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決議;

4. 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5. 按時繳交會費;

6. 享受本會內設施。

第六條——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者,則作退會論處理。

第七條——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及損害本會聲譽,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審議後,節輕者予以勸告,嚴重者則除名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機關之任期為3年。若再當選可連任、次數不限。各機關之成員均總數為單數。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制定及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成員;

3. 審議理事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 決定及終止事宜;

5.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將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知,但該會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則以當時出席人數多寡為準,繼續進行會議,所表決事項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日常事務之執行機關,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成員總人數為單數。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賑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及監事長若干名,成員總人數為單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1. 會費收入;

2. 政府資助及社會的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七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第十九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八章

會徽

第二十條——會徽如下:

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傳播快樂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6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章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選出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選得連任。正、副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

第三章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負責制定年度計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及秘書各若干名組成,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但不得少於五人,且總人數必須為奇數。任期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四條——會徽

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建造業環境保護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6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並具備下列任一條件者,經本會會員推薦,及經理事會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1. 具有環保相關專業學位的從業人士;

2. 擁有建築工程專業學科的大專、大學或以上學歷從事建築或環保,以及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

(a)對推動建造業環境保護有濃厚興趣者;

(b)從事與建造業相關的環保工作的從業人士。

3. 具備建築工程或環保業界認可不少於五年環保工作經驗的專業從業人士及在職建造業環保工程,並擁有大專、大學學歷的從業人士,且曾於媒體發表至少一篇支持環保的文章,需經本會理事會特批入會。

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鐵人三項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三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5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六街合時工業大廈4樓B座。理事會可把本會會址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十三條第二款——理事會的組成及召開

理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理事九名,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五條第二款——監事會的組成及召開

監事會設主席一名,委員二名;

第十七條第二款——上訴委員會的組成及召開

上訴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委員二名;

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民生協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6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馬路蓮蓬街岐關新村124號大丸商場AE地上。

第三章第二條E款——理事會的任期改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並由會員大會選出候補理事一名,候補理事可以列席理事會,但沒有表決權,如理事空缺時出替才具有表決權。

第三章第三條E款——監事會的任期改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並由會員大會選出候補監事一名,候補監事可以列席監事會,但沒有表決權,如監事空缺時出替,才具有表決權。

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本地工人權益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6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波沙坊第十一街新城市花園第二十一座地下P舖。

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縈笙輝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5/ASS檔案組第7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縈笙輝曲藝會

修改社團章程

修改有關社團章程第二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南京街42號曼克頓第二座29樓C,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Clube de Tiro Dragão de Our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5/ASS檔案組第7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lube de Tiro Dragão de Ouro

修改社團章程

修改有關社團章程內第一章第一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一章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中國澳門金龍槍會;

本會葡文名稱:Clube de Tiro Dragão de Ouro de Macau-China;

本會英文名稱:Golden Dragon Gun Club Macao-China。

本會總址設在澳門,並使用經澳門保安部隊許可之射擊場地。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ITIBANK N.A.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5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Gavin Yu Betty Chan

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澳門元

營業表

二零一四年度

澳門元

損益表

二零一四年度

澳門元

會計

總經理

容景文

周士軍

業務發展簡報

2014年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在上級公司的領導和全體同仁的共同努力下,全面地完成了公司各項經營指標,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全年實現保費收入26億元,實現稅前利潤7692萬元。

我們在澳門已有26年的經營歷史,公司自成立以來,本着“穩健、誠信、高效、創新”的企業精神,謹慎的理財投資策略、客戶至上的服務宗旨、立足澳門,與時並進、勤奮創業、銳意進取,努力不斷為廣大澳門居民提供各類人壽保險服務,得到大眾的信賴和支持。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報告

致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貴分行」)二零一四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報告一併閱讀。

包敬燾
註冊核數師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