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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際海事組織的成員國及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一日訂於倫敦的《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下稱“公約”)的締約國;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於一九八三年六月十七日對公約第VII章作出修正,將有關國際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的規定作為公約的強制性規定,並透過第MSC.5(48)號決議通過了《國際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IGC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以照會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經修訂的公約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包含上指規則的第MSC.5(48)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文本。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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