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2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853 澳門特技電單車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8/2015。

853 澳門特技電單車會

853 Macau Stunt Motorcycle Club

853 Associação Motocicleta de Acrobacias de Macau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853 澳門特技電單車會”;英文名稱為“853 Macau Stunt Motorcycle Club”,葡文名稱為“853 Associação Motocicleta de Acrobacias de Macau ”。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27號至235號南方工業大廈地下G1舖。

第三條——本會屬非牟利組織,宗旨為:

(一)致力推廣,促進及發展本澳有關特技電單車活動;

(二)加強特技電單車愛好者之間的聯繫、溝通。

(三)推廣電單車特技運動,包括社區推擴活動、個人技術訓練,專業技術研究交流及提高駕駛技術等。

第二章

組織、職能與運作

第四條——(1)本會組織機構有:a. 會員大會、b. 理事會及c. 監事會。

(2)各組織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並可連任。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決定及討論本會一切會務,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多不超過十五人。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會員聯名要求,理事會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最少於8日前以掛號信形式或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六條——(1)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少五人,最多不得超過十五人。

(2)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本會運作及內部規章,提交每年工作及財政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及審定會員入會資格及訂定會費金額。

第七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帳目及提供有關意見,並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多不得超過九人。

第三章

會員資格及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任何人如同意本會之宗旨,並承諾履行本章程及會內領導部門的決議,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嚴禁會員在公開聚會及活動中,超速、鬥車、魯莽及非法行為,如遇上意外本會概不負責。經理事會議決後,可取消其會員資格。如違規者本會保留一切法律上之追究權利。

第十條——本會會員須按時繳交會費及其他應繳費用,遵守會章和內部規章,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若會員超過半年不繳交會費者予開除會籍。

第十一條——未經許可會員不得以本會之名義作任何宣傳及一切其他活動。本會有權隨時更改會規,不會另行通知。

第四章

修改章程及解散本會決議

第十二條——修改章程決議,需要獲得出席會員之四分三或以上的贊同票才能通過。

第十三條——解散本會決議,需要獲得全體會員之四分三或以上的贊同票才能通過。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收入為:

一、入會費;

二、周年會費;

三、會員或非會員的捐款或其他收入;

四、政府或其他機構之捐款及資助。

第十五條——(會費)

一、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二、本會對於已繳交的會費及捐款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退還。

第六章

會徽

本會之會名;會徽(見附件)經已按澳門法律規定註冊,受法律保障,任何個人或組織團體在未經許可或授權情況不得使用,否則,本會有權追究有關之法律責任。

(會徽)

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科技大學本地學生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科技大學本地學生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澳門科技大學本地學生會”,簡稱“科大本地學生會”(以下統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6號誠豐商業中心3樓D;會址可經理事會決議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組織,本著“扶助新生、團結協助、充實人生、提升自我”的精神於校內校外組織學生參與多樣化的活動,為同學們提供全面素質培養的良好條件,致力於豐富在校學生的課餘生活,且及時協助解決同學們在學業、社交方面等問題,並共同積極參與社會服務。

第四條

會員

1. 凡澳門居民經辦妥入會手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2. 凡遵守本會會章,維護本會宗旨,或由會員介紹,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1. 有權參與及提議年度活動計劃。

2. 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 向理事會及會員大會提出各項符合本會宗旨的建議,並對本會的事務作出合理的批評。

4.可檢閱本會之賬簿、會員名冊及本會登記章程之權利。(但必須向理事會提出合理申請,經三分之二的理事成員同意後,才安排合適時間查閱。)

5. 優先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講座等。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2. 須每年繳納會費。

3. 凡自動退會、欠交兩年會費或被終止會籍者,其入會之會費不得退回。

第七條

入會及開除

1. 申請人需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2. 凡破壞本會聲譽、規條或欠交會費者,經理事會通過後可給予警告或開除會籍。

第八條

組織架構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架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及連任,最多連任兩屆。

2. 會員大會職權為制定會務方針、可選舉和批評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並於需要時修改本會章程。

3. 會員大會需每年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理事會召集。

4. 會員大會可應理事會、監事會或最少三分之一的會員請求,召開特別會議。

5. 召集大會需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有突發事件或天氣惡劣等情況,則在隨後一星期內再次召集。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由五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及連任,最多連任兩屆。

2. 理事會成員須年滿十八歲或以上。

3.職權為負責計劃及制定各類活動、處理日常會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提交工作報告及向澳門科技大學委員會申請撥款等。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設有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及連任,最多連任兩屆。

2. 監事會成員須年滿二十歲或以上。

3. 職權為負責監察各項會務工作進度及提交報告,並審查財務狀況及年度帳目。

第十二條

名譽職銜

經本會理事會邀請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榮譽會員、榮譽會務顧問、名譽顧問、法律顧問等若干名,以推動本會之會務發展。

第十三條

經費

1. 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費、活動之報名費、捐贈和其他資助。

2. 本會之公款必須由會長或理事長其中一名,另加副理事長任何一名,共同簽署後,方可落實提取。

3. 一切公款只可用於本會有關活動及會務工作,嚴禁運用公款作私人用途。

4. 本會之收支記錄,需由理事會填寫後,統一交給監事會審核記錄。

第十四條

內部規章

為完善本會會務之運作機制,可由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大會另定內部規章。

第十五條

本會解散或結束

本會在解散後,所有資產全部捐給其他慈善機構。

第十六條

修改章程和解散法人

1.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修改。

2.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七條

附則

本章程如有遺漏或錯誤,由會員大會修改。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亞洲經濟開發投資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亞洲經濟開發投資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亞洲經濟開發投資促進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亞洲地區的經濟發展以及文化、教育、農林業及環保項目的管理、培訓、行銷、策劃及投資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菜園路新寶花園63號地下C鋪。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的福利和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查和批准理事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成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事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成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基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國際基甸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一)中文名稱:澳門國際基甸會;英文名為:Associ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Gideons in Macau。

(二)會址:澳門文第士街39A地下。

第二條——本會存在期不限。

第三條——本會為一非牟利性質之宗教團體,宗旨為藉下列各途徑以領人歸向主耶穌基督:

一. 聯合基督徒從業人員及專業人員共同侍奉;

二. 會員個人所作見證與工作;

三. 免費派送聖經到各地的學校、酒店旅館、醫院、監獄、懲教署和警署。

第四條——本會貫徹的目標只有一個:

一. 將神的話語派送到每一個人的手中,使他們有機會認識一位獨一無二的真神,同時亦認識那位為我們每一個罪人而釘死在十字架上的主耶穌基督,他死後復活,坐在神的右邊,又住在每一個真正重生得救基督徒的心裡。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數目不設上限。

第六條——一. 本會會員分為普通及附屬會員。

二. 申請人透過填妥經理事會核准之會員入會申請表格,並得理事會通過,才接納成為本會會員。

三. 凡在本會發放薪酬聘請的全職僱員或任何其他職能而接受回報他們的服務則不能擔任理或監事會成員。

四. 會員需按時繳交本會每年經理事會決議的會費。會員終止請參考內部守則。

五. 任何人對本會的宗旨感興趣並且願意遵守本章程及內部守則,且符合資格申請加入成為本會會員。最基本資格為接受耶穌基督為主信仰且受洗及參加教會的信徒。

六.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也有投票權。附屬會員沒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也沒有投票權,除了第八條的第七項外。

七. 會員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八.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及權限

第七條——組織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行政管理機關)。

三. 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的職權及權限

一. 由會員大會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

二. 通過本會的財政預算及活動計劃。

三. 通過理事會的報告及帳目,包括資產負債表。

四. 通過監事會的意見書。

五. 所有重大投資,包括買賣昂貴物業,則需要出席會員四分三以上贊成票通過。

六. 章程之修改,則需要出席會員四分三以上贊成票通過。

七. 若解散本會,則需要全體會員包括附屬會員一致通過。

八. 凡法律或本章程並未規定內部組織內職責範圍之事宜,大會均有權限作出決議。

九.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秘書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十.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需要召開一次。理事會有責任最少八天在開會員大會前,以透過簽收或掛號形式以通知會員。召集書需包括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十一. 非會員可應邀列席,但需經理事會預先同意。

第九條——理事會

一.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司庫各一名及其他委員。理事會成員由不多於七名,不少於五名的單數成員組成。理事長及其他理事職能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 第一屆的領導架構是由創會成員組成。成員則在創會第一次會員大會同意接納。

三. 往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司庫、委員及第一候補人皆由上屆推薦,經會員大會過半數通過。在任期間,假若理事會內任何職能因任何理由不能執行職務而放棄一職,其他委員則可互選。

四. 退任理事會成員具有重選的資格。

第十條——理事會之權限

一. 負責本會管理及運作,履行本會宗旨。

二. 提交年度管理及財務報告。

三. 理事長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四.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五. 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關及決策領導層。

六. 假若理事會任何成員在任期內作出違法或缺乏道德操守的行為而影響本會聲譽,經監事會一致同意有權終止其職位及會員資格。

七. 在執行其職務時,有權委託他人代理,回報他們的服務而發放薪酬。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 監事會有三名成員,設監事長一人及二位委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 首屆監事長及委員一職乃在創會第一次會員大會同意接納。

三. 往後監事長一職如需填補則由前監事長從現任監事會成員推薦。監事委員空缺則由監事長從會員邀任。經出席會員大會半數通過。

四. 理事會成員不能同時兼任監事會成員。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權限

一. 監督法人理事會之運作。

二. 查核法人之財產。

三.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內部運作

第十三條——票據或銀行户口

理事會可決定向澳門任何一間或多間澳門金融管理局核下認可的銀行申請不同需要的户口,以方便管理或營運用途。須由理事長及司庫或副理事長其中二名共同簽名來構成對所有開户、關户、支票、本票、匯款單、匯票及其他可轉讓票據作出簽署、發出、接受和通過,或以其他方式作出。理事會可不時作出委任。

第十四條——收入

本會的收入為捐款、捐獻和其他各方捐助,不論本地或海外、任何公司、機構、團體、教會、基金會或政府及每年所收的會費。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博彩中介人及合作人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博彩中介人及合作人協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和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博彩中介人及合作人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tores de Jogo e Colaboradore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Junket Promoters and Cooperators Association”。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中街461號廣福安花園第九座地下x舖,透過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第二條

宗旨

澳門博彩中介人及合作人協會是一個非牟利的群體社團,受本會章程及澳門法律規範,其宗旨是為團結澳門博彩中介人及合作人提供一個交流平台,共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促進澳門博彩經營產業的健康發展,維護澳門博彩中介人及合作人的合法權益,支持“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治澳,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務活動,為澳門的社會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員資格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現職於本澳娛樂博彩業之中介人及與本澳娛樂博彩業之中介人經營合作之人士,均可向本會申請,由理事會審核通過,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申請人必須填妥一份本會之申請表,提交有效證件副本連同照片一張交回理事會。

第四條

會員的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之權;

(二)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三)按照會章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第五條

會員的義務

本會會員負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內部規章及執行決議;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三)參加會務活動和所屬機關的會議;

(四)繳納會費。

第六條

紀律

凡會員因違反或不遵守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七條

任期

獲選為本會機關成員者,任期三年,並得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決定本會會務,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修訂章程。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兩名及副會長若干名。

三、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和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若會長缺席或不能視事時,經會長授權,由常務副會長代表會長或代履行其職務。會長及常務副會長可出席理監事會議,出席時有發言權及投票權。

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年度帳目。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會員大會可在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六、第一次召集會議,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者除外。

第九條

代理

會員得授權其他會員作為其代理人出席會員大會;為此目的,受委託者須出示一份由委託人簽署的文書作為憑證。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在法庭內外為本會代表人。

二、成員由五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票數相同,以會長的一票作為決定票。

四、配合會務發展,經理事會決議可邀請社會賢達擔任榮譽、名譽會長,顧問及外地顧問,並由會長發出聘書。

五、修改及通過內部規章。

第十一條

監事會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行政機關運作,成員由三名成員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

第十二條

收入

一、本會為非牟利的組織。

二、本會收入包括會員會費及任何有助會務之捐助。

第十三條

附則

一、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二、本章程之修改權及法人解散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麻吉圈兒童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章程

麻吉圈兒童協會

MatchQ Children’s Association

第一章

總則

一、名稱:

中文為“麻吉圈兒童協會”,簡稱“麻吉圈”;英文為MatchQ Children’s Association,簡稱“MatchQ”。

二、會址:澳門青洲大馬路413號嘉應花園第二座15R;會址可遷往其他地方。

三、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宗旨為推動兒童多元化發展,致力於兒童心理、語言、藝術、音樂、科學等領域的共同成長,及與各地區及國家兒童學界作定期或不定期的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四、會員:

凡認同本會工作之人士,皆可申請入會。

五、權利: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及享有本會福利之權利。

六、義務:

會員有繳交會費、履行本會決議、參與及推動會務之發展及遵守會章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七、 會員大會:

1.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推選理監事會成員及修訂本會章程;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設會長壹名,副會長壹名,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應屆理事長召開,並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並在通知內註明開會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

八、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會務管理與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設理事長壹名,秘書或財政壹名及常務理事壹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九、 監事會:

1. 監事會負責監督行政決策,會務運作,審核財務狀況;

2. 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壹名及監事壹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十、本會根據實際情況,聘請榮譽會長或顧問等人,以提供經濟上的重大支援及指導會務發展。

第四章

經費及其他

十一、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

1. 會費;

2. 政府的資助、社團及各界人士的贊助和捐贈;

3. 歷年滾存基金的利息收入;

4. 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種收入;

5. 其他收入。

十二、本會正式向澳門政府註冊登記為合法組織。

十三、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按澳門現行法律規定辦理或得由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修訂之。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貓樂園義工團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5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貓樂園義工團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貓樂園義工團”,中文簡稱為“貓樂園”,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在澳門救助患病、受傷、懷孕或年幼流浪貓,照顧牠們至康復並為其尋得合適的領養人。

第三條

(會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斜路九號新益花園第六座七樓B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移至澳門其他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為本澳居民、無犯罪紀錄、願意為救助流浪貓服務者,均可透過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1、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

2、會員須尊重及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所作的決議,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3、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該會員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其組成、召開等均按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之規定而運作。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有權選舉及罷免各機構成員;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以及通過監事會的意見書;就本會的解散作出決議。

2、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之平常會議透過通告召集,但必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且每年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特別會議之召開不受此限。

4、召集書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事日程。

5、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四分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三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八條

(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管理法人。

2、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的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條

(其他)

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改,並按澳門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國際神話心理劇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5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和會址)

本會中文名稱為“國際神話心理劇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Psicodrama Mito”,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Mythodrama”。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區神父街171號八達新村瑞祥樓11樓K座, 葡文為“Macau, Rua do Padre Eugénio Taverna n.º 171, Edf. Pat Tat Sun Chuen, Edf. Soi Cheong, 11 andar K”,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所有活動將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進行。

第二條

(宗旨)

(一)本會為全球華人心理分析領域內神話心理劇愛好者團體服務,其宗旨是通過聯合全球華人與本澳的神話心理劇愛好者,加深對中國文化(尤其是中國神話故事)的認識,愛國愛澳,傳播與弘揚中華文化傳統;促進華人與本澳的心理分析水準之提高;促進學術研究和資訊交流及鼓勵實踐,從而對本澳和華人心理分析方法之發展和水準之提高作出貢獻。

(二)本會為非牟利組織。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遵守本會章程,遵守澳門法律,具備基本專業資格(具有大專學歷和2年以上的相關專業工作經歷)者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二)新會員之申請,應由兩位會員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推薦,而理事會有權決定接納與否。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所有會員均享有法定之權利,如:

a)參與會員大會;

b)參與本會所舉辦的活動;

c)就本會會務作出查詢、批評及建議;

d)所有會員均享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e)按會章規定要求召集特別會員大會;

f)退會。

第五條

(會員義務)

(一)維護及宣傳本會之宗旨,積極參與會務;不作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二)遵守本會的章程及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

(三)按時繳交由會員大會所訂定之入會費和年度會費。

第六條

(會員資格的中止和喪失)

(一)本會會員若欠交兩年以上會費,其會員資格將會自動中止;

(二)本會會員如被法院裁定觸犯嚴重刑法,經會員大會決議,得取消其會籍。

第七條

(處罰)

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適當的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還可制定和修訂會章,選舉和罷免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制定本會的政策及為其他重大問題而作出決定。

(二)會員大會可分為平常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a)平常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一年舉行一次;進行審議工作報告、營運賬目、選舉領導機構成員,由理事會最少於十天前以掛號信件形式或簽收的形式通知會員召開,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b)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要求召開。

(三)會員大會內設主席團,由五人組成,並由大會選出,其中一位為主席、兩位副主席,一位秘書長和一位副秘書長;任期為三年,大會主席只可連任一屆。

(四)修改會章、開除會員等重大事項須經理事會全體成員通過向大會提案,再經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決議通過;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過出席會員之半數贊同票通過。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之運作

a)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長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六名所組成;

b)理事會的決議是由絕對多數票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可加投決定性的一票。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

c)只有理事長或經理事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d)當理事長出缺、迴避或不能履行其職責時,依次由副理事長及秘書長代理之。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理事可連選連任,理事長只可連選連任兩屆。

(二)理事會之權限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倘負責:

a)制定本會的政策與發展計劃,領導和執行及維持本會的各項活動;

b)委任本會的代表人,參與其他組織活動;

c)委任及撤換各專責小組負責人;

d)聘請及解聘名譽會員及顧問;

e)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賬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f)審批入會申請;

g)要求召開會員大會及緊急會議。

(三)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須由三位理事會成員聯名簽署,其中一人必須是理事長或副理事長,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理事會任何一位成員簽署。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按章選出三位理事會組成,包括: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秘書長一人,任期三年,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可以連任;

(二)監事會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工作,對理事會的會務提交意見書;

(三)監事會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十一條

(財政收入)

(一)會費及本會活動的收入;

(二)社會熱心人士及企業捐助;

(三)政府機構及其他社會團體資助。

第十二條

(支出)

本會的支出由所有與本會宗旨一致的活動開支所構成。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籌委會)

本會之創立人組成籌委會,負責本會之管理及運作,直至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選出各機關第一屆成員為止。

第十四條

(解散)

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必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可以通過。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全球華人文創中心(澳門)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全球華人文創中心(澳門)之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社團中文名稱為“全球華人文創中心(澳門)”。英文名稱為“Global Huaren Cultural and Creative Centre (Macau)”,英文簡稱為”GHCCC”。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機構,以澳門為中心,推動華人文創產業在全球的長遠發展,聚集全球文創產業的有志之士,共建文創展示平台,同時與各地區的相關組織交流合作。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俾利喇街42-49號聯興工業大廈3樓,可根據需要另設辦事處。經理事會通過,可遷移會址到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工作之個人及團體,皆可申請入會。經填寫入會表格,理事會確認即可。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之權利。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繳交會費、履行本會一切決議之義務。

第七條——凡會員不遵守會章,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推選大會主席團及理監事會成員、以及修訂本會章程。

第九條——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對外代表本會,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暫代其職,主席及副主席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開,並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並在通知書內註明開會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為有效,會員可授權出席會員代為行使相關權利。召開時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十條——本會設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或以上、秘書一人、財務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理事長負責組織理事會及領導本會工作,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監事會由三位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監督會務運作狀況,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成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成票。

第十四條——本會可根據實際情況 ,聘請榮譽會長或顧問等人,以提供經濟支持及會務指導。

第十五條——經費來自會員捐款、社會各界捐款、會員會費及政府資助。

第十六條——本章程有未盡善之處,可由會員大會制定內部規章規範。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足球教練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5/ASS檔案組第7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足球教練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足球教練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Treinadores de Futebo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Soccer Coaches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及推動澳門足球教學工作,讓會員予澳門各學校及聯賽足球隊提供正規訓練,以履行足球導師及教練職責。提供教練分享及交流平台,提高足球教練及球員素質,並維護會員之權益。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場海邊馬路56-66號利昌工業大廈10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並持有澳門足球總會認可教練牌照,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國漢唐古典舞蹈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0/2015。

中國漢唐古典舞蹈學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法人住所)

本會定名為“中國漢唐古典舞蹈學會”,簡稱“漢唐舞蹈學會”,法人住所位於澳門爹美刁施拿地馬路25號地下。

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大藥房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1/2015。

澳門大藥房商會章程之修改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包括一名理事長、兩名副理事長和十二名理事。

2. (維持不變)。

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o Colégio Yuet Wah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粵華中學校友會

章程

第一章

總綱

1. 名稱:中文——粵華中學校友會

英文——Yuet Wah College Alumni Association

葡文——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o Colégio Yuet Wah

2. 性質:不設時間限制之非牟利團體。

3. 會址:澳門得勝馬路18號,粵華中學。

4. 宗旨:

(一)發揚粵華母校之精神;

(二)增進並團結校友間之友誼,促進友愛互動,共謀校友之福利;

(三)促進會員之間的靈修、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四)與有類似宗旨的協會或機構合作,宣揚並協助任何倡議符合本會宗旨的活動。

第二章

會員

5. 會員:凡在澳門粵華中學(包括男校、女校、分校)畢業或肆業之舊同學,不限年齡,不分國籍,品德良好並願遵守本會會章之校友,向本會登記,經理事會審批,可成為本會會員;如理事會發現本會會員有品德不良者,經理事會審查、會長可決定開除該會員之會籍。

6. 名譽會員:凡曾任或現任母校之教職員、或對母校或本會有貢獻、聲譽良好之社會人仕,由最少一位會員提名,經由理事會議決,得邀請其為本會的名譽會員。

7. 顧問會員:為配合會務發展,並經由最少一位會員提名,經由理事會議決,得邀請其為本會的顧問會員。

8. 會費:會費金額及繳納方式由理事會決定。

9. 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並於會上投票;

(二)在法定條件下,要求召開大會;

(三)可選舉和參與任何職位;

(四)可參與所有由本會主辦或協辦的活動;

(五)享用本會所提供的福利;

(六)提交建議書、推薦新會員。

10.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案;

(二)協助本會辦好會務,維護母校及本會之權益與名聲;

(三)維繫校友間之情誼,調解同學間的紛爭;

(四)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

11. 組成及產生:

(一)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三部份組成。

(二)各機關成員由全體會員大會投票選出,其任期為兩年,再選可連任,唯理事長則只能連任一屆(即任期連續計算最長四年)。

(三)投票採用無記名方式進行;候選機關成員須由最少一位成員提名,最少一位會員和議,方可參選。

第一節

會員大會

1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13. 會員大會職權:(一)審議和通過理事會每年的工作計劃和預算案。

(二)審議和通過每年的活動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各機關成員。

(四)批准本會的年度開支。

(五)批准並修訂會章。

(六)審議本會的解散。

14.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和一名秘書組成。

15.(一)會員大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

(二)在過半數應屆機關成員請求下,可以聯署請願書的方式動議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集程序與常年會員大會相同。

16.(一)召開會員大會之通知須在至少30天之前,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發送通知給會員,並張貼在會址連同議程、日期、時間和地點。

(二)如在召開的時間少於二分之一的合格會員出席,則於半小時後不論會員多少,均可正式合法召開會員大會。

(三)大會一般性的決議是由所得多數票決定。

第二節

理事會

17.(一)理事會是由9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4人,秘書長1人,財務長1人,理事若干人,並可增設其他理事職位。

(二)理事會的職位,由理事會中成員互選產生。

(三)對外代表本會之法定簽署包括銀行支票及開戶由理事會委任。

18.(一)理事會最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或任何一位副理事長主持。

(二)議案的審議採取簡單多數票通過。

(三)監事會成員可出席會議,但無表決權。

19. 理事會的職權

(一)管理本會日常事務。

(二)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計劃和每年預算案。

(三)向大會提交上一年的活動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五)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第三節

監事會

20.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出,其中一人擔任監事長,其餘為監事。

21. 監事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又在兩位或以上監事會成員的要求下,可召開特別會議。

22. 監事會職責:

(一)監督本會遵守澳門法律,法規和內部規章。

(二)針對本會的活動報告和預算案給予其意見,並提交意見予其他任何事項。

(三)定期審查理事會帳目及記帳的現金往來,倘有異議,交回會員大會裁決。

(四)參加會員大會和認為有必要時出席理事會會議。

第四章

財務管理

23. 本會的收入:

(一)會員的會費;

(二)資產的回報,以及提供的服務收益和銀行存款利息;

(三)其他捐贈。

第五章

附則

24. 本會的修改章程決議,須獲出席全體會員大會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本會的解散須獲全體會員大會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批准。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澳門水泥廠有限公司

股東常務會議通告

按照公司章程第十三及十四條之規定,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正,在本公司舉行澳門水泥廠有限公司股東常務會議,目的在按照上述章程,議決下列事項:

一、通過二零一六年度水泥廠預算案。

二、選舉二零一五至二零一七年度董事及監事會成員。

三、其他事項。

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

澳門水泥廠有限公司

程翔 股東常務會議代表


海通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澳門元

分行經理 財務主管
林勁勇 盧偉浩

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陳達港 廖國強

BANC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 CHINA (MACAU),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5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Jiang Yisheng


BANC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 CHINA (MACAU), S.A. GROUP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5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Jiang Yisheng

SOCIEDADE FINANCEIRA ICBC (MACAU), CAPITAL,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5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Jiang Yisheng


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澳門分行副經理 澳門分行經理
歐陽彩珍 黃承志

BANCO DA CHINA, LIMITADA —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5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Lao Chakkuong Jiang Lu


華僑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總經理 財務總監
李德濂 盧保康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5

O Gerente-Geral,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Simon Wong Alice Leung


郵政儲金局

試算表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行政委員會 代會計主任
劉惠明、溫美蓮、李貝濤 林慧珊

NOVO BANCO ÁSIA,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5

A Responsável pela Contabilidade, O Administrador,
Lucia Cheang José Morgado


東亞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黃振鈞 陳子君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Macau,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Macau,
Lau Pak Hung Wong Sio Cheong

閩信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7樓 電話:28305686 圖文傳真:28305600

根據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第二七/九七/M號法令第八十六條第三款之公告

非人壽保險公司營業表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損益表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澳門幣

資產負債表

2014年12月31日

會計 經理
陳健雅 顏綺虹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二零一四年業務概略

二零一四年度,澳門分行之保費收入較去年增長約43%,承保收入增長約36%。全年錄得稅前盈利澳門幣195萬元,較去年增長188%。

展望二零一五年,本公司將會加大力度發展銀保業務及拓展代理銷售渠道,積極開發切合當地市場所需的保險產品。

經理
顏綺虹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閩信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閩信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貴分行」)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分行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分行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曾章偉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澳門保險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營業表

二零一四年度

澳門幣

損益表

二零一四年度

會計 董事會
Joaquim António Cruz 王祖興

二零一四年業務報告

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二零一四年內因投資表現強勁及核保績效良好而受惠。公司在年度內錄得澳門幣2億8,330萬元毛保費收入,稅後盈利為澳門幣6,050萬元。

展望二零一五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預計會有所整固。本公司以及澳門保險行業的前景,將受到博彩業發展及政府基建等項目支持。公司將繼續加強與銀行銷售渠道的合作,致力推廣迎合現有客戶及本地市場需求的保險產品。

公司管治架構
會員大會
主席 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為官樂怡
第一秘書 歐安利
第二秘書 高士達

董事會
主席 王守業
委員 黃漢興
委員 麥曉德
委員 王祖興
委員 余煜榮
委員 潘榮輝
委員 植堯鍇

監事會
主席 黃炳銓
委員 Fernando Manuel da Conceição Reisinho
委員 陳素酬

主要股東
股東名稱 持股量 百分率
DSMI Group Limited 93,600 78.00
DSGI (1) Limited 21,600 18.00

持有超過公司資本5%之企業
機構名稱 持股量 百分率
澳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1,862 99.85

監事會報告

監事會在其職能範圍內,在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內監察本公司的管理和業務發展,並定期地對其帳目及其他有關文件進行審閱。

監事會亦審閱了獨立審計師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所提交之報告對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之意見。

鑑於上述報告、董事會提呈之財務報表及取得的營運結果反映了本公司在年度內的營運活動及年末的財務狀況,本會建議通過下列事項:

1. 董事會報告及二零一四年度的會計帳目;

2. 營運結果分配建議。

監事會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於澳門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公司」)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公司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公司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張佩萍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