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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9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Dr.ª Chan Hung Por Siman”
應改為:“Dr. Chan Hung Por Siman”。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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