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1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11號行政法規《行政會秘書處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林偉倫擔任本秘書處顧問,為期兩年,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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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柯嵐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之批示:

吳家慧——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三日在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擔任職務日起,自動終止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職務。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分別晉級為如下職級,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起生效:

庄永燊——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

Verónica de Jesus Pinto——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點。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之批示:

林淑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技術工人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力資源暨檔案處處長謝佩雯及物料供應暨財產處處長陳君慧,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以履行職務,故其擔任相關職務的定期委任,分別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三日及十一月一日續期兩年。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及第三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生效日期如下:

王秀美,第二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黃月媚,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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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聘用黃永曦擔任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由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四日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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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高嘉文在文化產業委員會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藹盈、呂思薇及黃福森在文化產業委員會任職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葉炳權擔任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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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英杰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在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合格的獨一應考人龍文燕,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獲確定委任為本署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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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警 察 總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以填補公共部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百六十一名的應考人梁奕桐,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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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第3/2003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所適用的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三百條第七款所規定,將刊載於二零零八年七月三十日第三十一期政府公報內,由保安司司長以批示於同年六月十八日對關員編號54911古春星所作的撤職處分轉為強迫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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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於海關

副關長 冼桓球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林偉泉的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黎家樑,屬編制外合同,現應關係人之要求,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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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最後成績名單的合格應考人。現以附註方式修改陳樂其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由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鄭鼎基——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陳美顏——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的編制外合同由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聲 明

茲聲明,鄭鼎基在本辦公室擔任律政廳法律事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現應其本人要求,由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起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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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胡潔如


澳 門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之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批示核准之澳門基金會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二次修改:

二零一五年度澳門基金會本身預算之第二次修改

單位:澳門幣
統一預算編號  帳目編號 費用項目 追加/登錄 註銷
21-00 活動支出及財務資助
21-01   活動支出 4,000,000.00 87,000,000.00
  6121 澳門研究所   8,000,000.00
  6124 合作項目 4,000,000.00  
  6129 其他項目   79,000,000.00
21-02   財務資助 83,000,000.00  
  6111 津貼及捐贈 83,000,000.00  
總額 87,000,000.00 87,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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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於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吳志良——副主席:張裕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之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

梁綺雯,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林建琪,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歐陽婉華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廖志聰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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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馮文莊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以填補公共部門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百三十一的投考人陳美玲,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以填補公共部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三百八十四的投考人陳逸健,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以填補公共部門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百四十五的投考人洪嘉瑩,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聘用陳嘉明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兩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曾文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職級的薪俸點600點,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José Gabriel Rosário dos Santos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職級的薪俸點660點,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更 正

由於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4274頁之批示摘錄的葡文本存在不準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Chu Weng Kuan”

應為:“Chu Weng K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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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高炳坤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姚昕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薪俸點11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蔡欣欣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之職務,薪俸點44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鄺婉瑩在本局擔任人力資源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五職階勤雜人員杜肖萍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梁美玲及袁興寶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130,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張穎嵐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林慶源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馬理章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梁淑琪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區澤全及何潤堅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及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李勝里在本局擔任行政暨財政管理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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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考試成績中排名第四百五十五名的應考人梁潔穎,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起,獲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60點,為期一年。

按本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Ana Felisberta Teixeira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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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照相排版中文科科長李麗珍,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有關職位的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由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印刷前工場主管梁增森,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有關職位的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由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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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民 政 總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市民事務辦公室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麥惠英,獲准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485點,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黃玉珠學士在本署擔任行政輔助部部長的定期委任獲續任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張達明學士在本署擔任人力資源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任,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止。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財務資訊部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李家樂,獲准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05點,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下列員工獲准修改其等編制外合同的第三條款:

歐陽錦明——衛生監督部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275點,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莫國威——園林綠化部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275點,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潘幸庭及趙陽——澳門藝術博物館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565點,皆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潘超鋒——綜合服務中心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470點,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環境衛生及執照部:

馬耀明——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510點,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謝炳洲——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15點,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建築及設備部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何萬謙,獲准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625點,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建築及設備部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鄺仲文及鍾悅開除外,分別續至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四日及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九日止:

吳松順——第四職階首席特級繪圖員,薪俸440點,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趙埠雄——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60點,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陳瑞權、馬錦榮及林華添——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60點,首位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起生效;

鄺仲文——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80點,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李宗偉——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40點,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李添——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鍾悅開——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九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園林綠化部第五職階勤雜人員黃清泉、周養及鄭志棠,獲准修改其等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六職階,薪俸160點,首位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陳招治及任志誠除外,分別續至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及二零一六年二月四日止:

何明超——管理委員會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20點,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林維耀——財務資訊部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40點,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環境衛生及執照部:

吳觀達、李瑞生及張文權——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60點,分別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二日、八月二十七日及九月一日起生效;

聶炳權及管振豪——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分別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及九月一日起生效;

陳招治及周偉雄——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皆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園林綠化部:

戴漢泉、陳偉榮及尹力昌——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190點,皆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莫炳生——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180點,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曹觀保、梁弟、楊富榮、黎文高、黃炳善、黃維、陳炳瑞、周帶根、謝創元、張文旺、張偉容、鍾志洪、何正、何浩、任志誠、楊根培、楊劍龍、郭樹金、黎順華、林順享、劉永才、李執勝、李容芬、李錦波、李季梅、梁國榮、梁兆開、伍景豪、黃沛森、黃振鴻、黃錦祥、黃樂、陳錦科、陳建強、周錫源、蔣玉清、許錦漢、李有業、梁樹明、盧海、吳耀佳、汪志超及黃達庭——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首位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三日起生效,第二位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編制外合同,為期兩年:

尤念碧——管理委員會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50 點,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王少芬——市民事務辦公室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15點,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陳淑儀——文化康體部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15點,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廖紅丹——園林綠化部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15 點,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羅家俊——澳門藝術博物館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00點,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九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化驗所第八職階勤雜人員李嬋娟,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薪俸200點,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至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日止。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編制外合同:

建築及設備部:

吳偉雄——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0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林永喜及胡志偉——第三職階特級技術稽查,薪俸380點,為期一年,皆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Cecília da Conceição Carreira——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85點,為期兩年,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李頌濤——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15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部:

曾美玲——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80點,為期兩年,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

潘漢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15點,為期兩年,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洪火山——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稽查,薪俸395點,為期兩年,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高志威——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15點,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至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七日止。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九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環境衛生及執照部第六職階技術工人溫潤雄,獲准修改其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七職階,薪俸240點,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鄔仲華除外,為期三個月:

文化康體部:

周金岳——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40點,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麥棟材——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60點,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澳門文化中心:

李永光——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80點,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鄔仲華——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40點,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謝福星及高炳輝——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180點,皆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六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資訊處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Cristina Maria do Rosário,獲准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315點,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六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下列員工獲准修改其等編制外合同的第三條款:

溫汝棋——環境衛生及執照部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275點,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文化康體部:

仇麗芬——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25點,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趙子昇——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65點,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衛生監督部:

趙詠雪——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25點,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魯偉安——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275點,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六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道路渠務部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

Vong Hoi Veng——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60點,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譚炳財——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60點,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李海文及莫建明——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60點,皆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黃桂華——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六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財務資訊部下列員工獲准修改其等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

林茂發——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60點,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馮國榮——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40點,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六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道路渠務部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張國良,獲准修改其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七職階,薪俸260點,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建築及設備部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

文建偉——第二職階特級技術稽查,薪俸365點,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區志強——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40點,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李子康——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六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環境衛生及執照部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

許雄漢——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60點,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梁永泉——第十職階技術工人,薪俸300點,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陳壽權、吳健明、尹力平及王棋華——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40點,皆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梁耀文、陳秀芳、李英強、聶池倫及黃細榮——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20點,首位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盧國勝——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三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衛生監督部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麥發慶除外,續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止:

李源樂、李炳樂及尹德衛——第三職階市政機構特級監督,薪俸280點,分別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日、八月十二日及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李榮昌——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60點,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馮連發及邱志強——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40點,皆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葉文華——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20點,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九日起生效;

戴偉明、許健業、許志強、黃振池、余寶來及梁北容——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皆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劉建湛、麥錦秀、吳廣恆、李安釗、陳卓平、周富文、鄭耀明、麥發慶及楊志成——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首位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九日起生效,第二位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蕭廣生——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60點,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李錦明——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50點,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衛生監督部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編制外合同,為期兩年:

周連光——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15點,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傅惠強、陳孝燦及梁榮昌——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05點,首位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楊永興——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275點,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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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麥儉明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教育暨青年局第八職階勤雜人員黃秀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167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民政總署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譚國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6137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羅傑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86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警長何燕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972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警司田錦源,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38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七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李銳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43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羅錦添,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964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高級技術員伍嘉麗,供款人編號611122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文化局技術輔導員Ana Isabel do Rosário Correia de Lemos Cardoso Borges,供款人編號300020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暨青年局勤雜人員李群歡,供款人編號601258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林明輝,供款人編號602028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歐永強,供款人編號606669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黃淑禧,供款人編號611779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人力資源辦公室高級技術員林靄君,供款人編號612736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司法警察局行政技術助理員莫詩琪,供款人編號612812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技術員余嘉恩,供款人編號619357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統計暨普查局對外貿易編碼員陳秀華,供款人編號300790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技術工人馮榮基,供款人編號602932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輕型車輛司機梁雄富,供款人編號605735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

民政總署技術輔導員孫家豪,供款人編號617328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技術員麥劍云,供款人編號618168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林美玲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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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之批示:

鄔嘉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並聯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以填補公共部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百五十八名的投考人,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之批示:

Ana Maria Barroso Silvério Marques Dá Mesquita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根據四月十三日第89-G/98號法令及三月十一日第66/99號法令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之批示:

黃碧琪——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三項,以附註形式修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職務,薪俸點為355,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吳漢英——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本局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職務,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王萌寧碩士解除有關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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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馮小萍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樓宇管理及保養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Fátima Dias da Silva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所得稅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的唯一合格應考人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李佩儀,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空缺由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設立及由附於第69/2010號行政命令之表一取代,並已被其本人填補。

聲 明

本局第七職階勤雜人員鄭秀冰,因達年齡上限,故其散位合同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起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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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馬崇光,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屬確定委任——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獲批准長期無薪假,為期二年,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袁偉發,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三日起,即在文化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批准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黎雄傑享受長期無薪假,為期九年,由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梁奕桐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一等督察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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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編制外合同按下指職務及日期續期一年:

Jonia Ana Souza、蔡明均、葉禤碧瑤、林嘉欣、Joana Batista及Arlete Osório Pedrosa,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葛積年、Evelino José Machado de Mendonça Choi及Rogério Poupinho Madeira,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梁偉烈、李潔瑩、梁慧群、吳嘉敏、黃瑞萍、António Carlos Lei、湯妙嫦、鄭詠雅、劉健龍、孔慶珊、胡嘉嘉、Anabela Maria da Silva、謝錦恩、陳穎賢、曹加路、歐陽焯文、Agurtzane Azpiazu Cordeiro、李嘉莉及曾蓮英,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馬國龍,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蔡倩虹及鄭小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的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陳嘉明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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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澳 門 貿 易 投 資 促 進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批示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次本身預算修改:

二零一五年度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本身預算之第一次修改

單位: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01 01 03 01 00 報酬 1,900,000.00  
01 01 09 00 00 聖誕津貼 400,000.00  
01 01 10 00 00 假期津貼 110,000.00  
01 02 01 00 00

不定或臨時酬勞*

23,700.00  
01 02 06 00 00 房屋津貼 70,000.00  
01 02 10 00 06 特別假期之交通費   15,000.00
01 02 10 00 07

放棄享受特別假之補償*

15,000.00  
01 05 02 00 00 各項補助——社會福利金 150,000.00  
02 01 01 00 00 建設及大型裝修   7,500,000.00
02 03 02 02 03 管理費及保安 50,000.00  
02 03 07 00 0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6,500,000.00  
04 02 00 00 02 社團及組織 560,000.00  
07 10 00 00 00 機械及設備   2,263,700.00
總額 9,778,700.00 9,778,700.00
* 新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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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執行委員會——主席:張祖榮——執行委員:劉關華,吳愛華


人 力 資 源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布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排名第三百三十三及第三百一十二名的應考人陳凱汶及區妙思,獲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為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及六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應林靄君之請求,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陳毅豐及Souza Adelino Augusto de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分別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八日及七月八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0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Kok Ribeiro Melinda,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點,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葉錦堯,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陳俊宇,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李珊珊,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汪艷秋,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布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排名第四百零八、四百八十二、四百零九及四百六十五名的合格應考人曾嘉琪、鄭文杰、鍾愷盛及范頴芳,獲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為期一年,首位、第二至第三位及最後一位,分別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七月八日及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歐陽智輝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305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吳慧青,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許僑興,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分別轉為如下之職務和薪俸點:

De Oliveira Cristina,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陳玉鈴,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梁倩儀,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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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主任 盧瑞冰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作出之批示:

潘潔儀——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行政管理廳物資管理處處長,為期兩年,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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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就第270/2012號紀律程序,保安司司長行使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及《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所賦予的權限,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之附表,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作出批示,決定對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陳志輝,編號:217921,處以該通則第二百四十條所規定的撤職處分,由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一日起執行。

就第278/2013號紀律程序,保安司司長行使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及《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所賦予的權限,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之附表,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作出批示,決定對治安警察局警員利志凌,編號:314111,處以該通則第二百四十條所規定的撤職處分,由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一日起執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作出的第146/2015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至一百一十七條、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之規定,並考慮到重組保安部隊職程,現決定提升下列軍事化人員為基礎職程之普通職程一等警員職級。

職級 編號 姓名
警員 153951 林志恆

上述獲晉升之人員,由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日起與其職級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第148/2015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32981譚國強,由二零一五年五月七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第149/2015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13061辛聰鑫,由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資訊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四十三名的投考人王綏琪,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獲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六個月,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60點。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莫詩琪,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解除與本局簽訂的合同。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陸麗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三日起解除與本局簽訂的合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二十九名的投考人黃俊江,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獲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六個月,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6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莫凱茵及高詩慧擔任本局第一職階技術工人之職務,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為期六個月,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5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二百六十二名及第三百四十九名的投考人李家振及林安娜,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獲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六個月,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60點。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萬榕根、鄺志遠及劉世昌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鄭潔東,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刑事技術輔導員之培訓學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起解除與本局簽訂的合同。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陳結美,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解除與本局簽訂的合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黃志康,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一等督察——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三)項,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刑事調查廳廳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所指附表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附件

委任黃志康為司法警察局刑事調查廳廳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及因司法警察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黃志康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廳長一職。

學歷:

——福建華僑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簡歷:

——1988年,擔任司法警察司實習警員;
——1989年,擔任司法警察司實習偵查員;
——1990年2月,擔任司法警察司三等警員;
——1990年12月,擔任司法警察司偵查員;
——1999年,擔任司法警察司副督察;
——2001年,以派駐方式擔任警察總局副督察;
——2004年,擔任司法警察局督察;
——2004年,擔任司法警察局搶劫罪案調查科負責人;
——2006年,擔任司法警察局侵犯人身罪案調查科負責人;
——2010年6月,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毒品罪案調查處處長;
——2010年12月,擔任司法警察局經濟罪案調查處處長;
——2014年12月,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司法警察學校校長;
——2015年6月4日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刑事調查廳廳長。

嘉獎:

——2007年,獲頒授「卓越功績獎」;
——2000年及2008年,獲頒發共兩個「個人嘉獎」;
——1994年至2015年,獲頒發共十七個「集體嘉獎」。

孫錦輝,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一等督察——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九)項,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三款(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博彩罪案調查處處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所指附表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附件

委任孫錦輝為司法警察局博彩罪案調查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及因司法警察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孫錦輝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處長一職。

學歷:

——武漢中南政法學院法學碩士;
——澳門大學公共行政學學士;
——澳門大學澳門法律導論課程。

專業簡歷:

——1987年,擔任澳門文化學會二等技術助理員;
——1990年3月,擔任司法警察司助理警員;
——1990年12月,擔任司法警察司助理刑事偵查員;
——1993年,擔任司法警察司實習偵查員;
——1994年,擔任司法警察司偵查員;
——2003年,擔任司法警察局副督察;
——2008年,擔任司法警察局督察;
——2010年,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清洗黑錢罪案調查處處長;
——2011年,擔任司法警察局清洗黑錢罪案調查處處長;
——2015年1月7日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博彩罪案調查處處長。

嘉獎:

——2001年及2005年,獲頒授「卓越功績獎」;
——2004年至2010年,獲頒發共四個「個人嘉獎」;
——1995年至2014年,獲頒發共二十一個「集體嘉獎」。

陳楚民,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副督察——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十)項,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三款(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經濟罪案調查處處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所指附表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附件

委任陳楚民為司法警察局經濟罪案調查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及因司法警察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陳楚民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處長一職。

學歷: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碩士;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學士;
——澳門大學澳門法律導論課程。

專業簡歷:

——1998年,擔任司法警察司實習偵查員;
——1999年,擔任司法警察局偵查員;
——2011年5月至2013年2月,擔任司法警察局博彩罪案行動科職務主管;
——2012年,擔任司法警察局副督察;
——2014年12月26日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經濟罪案調查處處長。

嘉獎:

——2008年及2010年,獲頒授「卓越功績獎」;
——1999年至2012年,獲頒發共四個「個人嘉獎」;
——1999年至2015年,獲頒發共十五個「集體嘉獎」。

廖國生,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二等督察——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十一)項,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三款(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清洗黑錢罪案調查處處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所指附表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附件

委任廖國生為司法警察局清洗黑錢罪案調查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及因司法警察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廖國生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處長一職。

學歷:

——福建華僑大學法學學士;
——澳門大學澳門法律導論課程。

專業簡歷:

——1996年,擔任司法警察司實習偵查員;
——1997年,擔任司法警察司偵查員;
——2004年,擔任司法警察局情報處職務主管;
——2007年,擔任司法警察局副督察;
——2010年1月,擔任司法警察局刑事調查廳廳長辦公室職務主管;
——2010年4月,擔任司法警察局副局長輔助辦公室職務主管;
——2013年,擔任司法警察局行動輔助辦公室職務主管;
——2015年,擔任司法警察局督察;
——2015年1月12日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清洗黑錢罪案調查處處長。

嘉獎:

——2004年及2015年,獲頒授「卓越功績獎」;
——2001年至2008年,獲頒發共四個「個人嘉獎」;
——1999年至2015年,獲頒發共十七個「集體嘉獎」。

岑錦榮,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副督察——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二-B條第三款(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情報綜合處處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所指附表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附件

委任岑錦榮為司法警察局情報綜合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及因司法警察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岑錦榮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處長一職。

學歷:

——澳門大學中文法學士。

專業簡歷:

——1993年,擔任司法警察司助理刑事偵查員;
——1995年,擔任司法警察司實習偵查員;
——1996年,擔任司法警察司偵查員;
——2006年,擔任司法警察局欺詐罪案調查科職務主管;
——2010年,擔任司法警察局副督察;
——2014年12月26日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情報綜合處處長。

嘉獎:

——2001年至2015年,獲頒發共六個「個人嘉獎」;
——1995年至2015年,獲頒發共十六個「集體嘉獎」。

———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澳 門 監 獄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吳銳安碩士,澳門監獄監務事務廳廳長及黃妙玲學士,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屬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何少薇碩士,澳門監獄社會援助、教育及培訓處處長及曾文威學士,組織及資訊處處長,屬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Carlos Manuel Lopes Malvas,澳門監獄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並參閱《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八條、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第三條第三款及附件二第二款所指的八月二十四日第60/92/M號法令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Maria Eugenia Magalhães Falcão da Gama Pombeiro,澳門監獄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並參閱《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八條、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第三條第三款及附件二第二款所指的八月二十四日第60/92/M號法令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婁子康,澳門監獄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樊盈盈,澳門監獄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的批示及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第157/2015號批示:

林錦秀,澳門監獄確定委任之警司,並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總警司─—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款及第七條,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澳門監獄保安及看守處處長,以填補經第22/2009號行政法規及第12/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25/2000號行政法規及第13/2010號行政命令所設立之主管官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並於同日終止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總警司之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附件

委任依據及履歷

委任林錦秀為澳門監獄保安及看守處處長的依據如下﹕

──職位出缺;
──其個人學歷和專業功績,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擔任上述職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西南政法大學法律事務專業專科畢業;
──曾修讀以監獄及公共行政為題的各類培訓課程;
──由1989年入職起,在澳門監獄獄警隊伍職程的各個崗位均有優異的表現;
──於2011年,以定期委任方式被委任為總警司,並擔任職務主管一職;
──於2015年多次以代任方式擔任保安及看守處處長;
──在任職期間,多次獲頒發嘉獎及表揚。

———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三日第147/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17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及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九十八條a)項之規定,批准消防局消防總長編號401961,李盤志由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至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六日,維持“附於編制”狀況。

———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於消防局

代局長 梁毓森副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應林善恆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之規定,歐文輝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三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之批示:

應余嘉恩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起予以解除。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以下散位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三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Desano, Eugenia F.,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Callanta Suclatan, Lilian,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之規定,梁潔美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三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廖淑琼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莊維維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文詩,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謝國樑,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曾遠超,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麥維康,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陳婉君——應其要求,中止第M-1681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黃俊賢——恢復第M-1783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取消趙志宏第W-0391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福安診療所——應其要求,取消第AL-0197號准照之許可。

———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核准向保貝藥業有限公司發給“利達藥房”准照,編號為第239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祐漢新村第二街24-A號黃金商場地下Q座,法人地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29號南灣商業中心11樓F座。

———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康全藥房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209號以及商號名稱為“康全藥房”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俾利喇街6-A號廣利地下F座。

———

按照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陳加欣、何啟良——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450、E-2451。

———

繆挺君——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D-0204。

———

侯仲鳴、鄭瑩、黃駿盛、李純科、張浩瀚、王超仁、林玉玲、高欣欣、杜芷瑩、盧秀敏、龍海恩、江文迪、Anna Sing——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149、M-2150、M-2151、M-2152、M-2153、M-2154、M-2155、M-2156、M-2157、M-2158、M-2159、M-2160、M-2161。

———

按照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劉毅雲第O-0224號牙科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李淑敏——應其要求,中止第T-0111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林仕敬——應其要求,中止第W-0061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散位合同人員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林桂芬,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即在旅遊學院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謝靄霖,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起,即在海事及水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散位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盧婉恩,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三日起,即在統計暨普查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李秀珊,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起,即在文化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請杜志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以填補公共部門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百二十六及一百七十三的投考人甘嘉欣及林健成,本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請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散位合同第十職階技術工人唐細偉,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日起終止職務。

———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梁曉鳴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容凱旋——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起續期兩年。

Filipe Coelho Dias Coutinho——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趙鳳姿——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José Alexandre Varela dos Reis——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歐旭倫——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Zhu Haiyin——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朱麗娟——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Isabel Cristina Brito e Silva Simões Ferreira——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一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Loi Hung Ching——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個人勞動合同第六條款,轉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二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36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九日起生效。

沈穎鈿——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個人勞動合同第六條款,轉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司徒琳麗——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的薪俸,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彭群國——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甘期開——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杜燦雄——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馬海榮——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八日起續期兩年。

鄺耀華——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Francisco Jorge Matos Conceição——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霍慧蘭——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旅遊推廣廳廳長職務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起續期兩年。

何駿民在本局擔任資訊處處長職位之定期委任,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日定期委任任期屆滿時終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黃麗坤——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市場處處長職務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譚靈燕——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續期兩年。

梁敏儀——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續期兩年。

高珍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b)項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Maria Teresa Lorena Crato Fogaça Rodrigues da Costa Gomes,在本局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聲 明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曾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顧問督察羅文豪,因自願退休,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終止於本局之所有職務。

———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謝慶茜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 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一條(一)項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阮月貞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薪俸點為43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浩廉、阮燕媚、曾小芮及李碧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應李帶金的請求,其在社會工作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 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余潤基、關志文、陳詠詩、林瑞卿、黃恩琪、何翠儀、羅家裕、馮鑫、歐凱玲、葉德龍及黃慧英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一年,首九名、第十名及第十一名,分別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日、八月四日及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 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黎長有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半年,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

霍美儀、楊智靈、楊子傑及羅兆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二日起生效;

盧淑文及王雪梨,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分別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及十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趙彩鶯、梁少萍、李璐及黃紹雯,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楊旺珍,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容光耀


體 育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入下述職級及薪俸點,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陸建峰,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

姚立德,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

林美霞及黃雪玲,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於體育發展局

代局長 潘永權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之批示:

余曉瑩,本學院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由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陳寶雲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基金擔任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之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四日起生效。

———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旅 遊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根據刊登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九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以及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一第八款規定,現刊登有關二零一五年度旅遊基金第三次修改預算,該修改獲社會文化司司長在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批示核准:

旅遊基金第三次本身預算修改

單位: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02 01 01 00 00 建設及大型裝修   360,000.00
02 03 04 00 01 不動產   1,730,000.00
02 03 05 02 00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1,560,000.00  
02 03 05 03 00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500,000.00  
04 03 00 00 02 家庭及個人 30,000.00  
總額  2,090,000.00 2,09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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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委員:謝慶茜,程衛東,方丹妮,高樂士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許海岐,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林仲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黎民生,第二職階二等繪圖員及梁祖雄、梁華熙、黃守儒,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首三位由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最後三位由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梁華熙及蔡立堅,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吳金蘭及楊健霆,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司徒慧賢、羅穎、李少珍及莫倩兒,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徐擇廉,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楊健霆,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劉鎮濠及王嘉寶,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鄭冠業,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尤肖其,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首兩位由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第三至第五位由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起,最後一位由二零一五年九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林康龍,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Margarida Maria Vieira Crespo,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起,轉為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按照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局技術輔助處文書處理暨檔案科科長李力奇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陳小琪、陳惠敏、徐妙、謝杏美、葉偉健、施金行、談惠文、林樹斌及陳雲彪,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林宇業、蘇善敦、麥浩彬及伍玉美,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龍保雲及鍾少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分別由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及七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黃春年、許冠焜及關華龍,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首位由二零一五年九月六日起生效,最後兩位由二零一五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馮倩冰,第一職階勤雜人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吳進發,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譚長玲,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分別由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五日及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徐達偉,第二職階技術工人——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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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二百三十五的合格應考人招可健,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鍾嘉良,獲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點;

區偉,獲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75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

Yumi Shimizu Fernandes,擔任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710點,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郭嘉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地形測量員,薪俸點350點,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鄭烱晉,擔任第二職階一等地形測量員,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本局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余勝朝,屬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因達至擔任公職年齡上限及合同期限屆滿而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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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與何敏思簽訂為期一年之編制外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繪圖員職務,薪俸點為225點,可續期,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約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黎峻及唐松,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分別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九日及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吳静宜及李沿錕,第一職階一等海上交通控制員,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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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玉卿在郵政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七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240的薪俸。

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循利在郵政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七職階勤雜人員的薪俸點180的薪俸。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林子健、劉勇基及梁青源,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七職階郵差,薪俸點為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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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鄭開發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劉永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氣象技術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李根強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舒國平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並經配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唯一合格應考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三職階顧問氣象高級技術員冼桓明,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氣象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氣象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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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的規定,魏社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職級的薪俸點240點,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王聖洪、陳碧漪、鄭家宜、趙秀玲、謝銀濤、何泳心、施琼琼、陳慧璇、冼錦新、劉志謙及黃燕愉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薪俸點320,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職級、薪俸點及日期如下:

陳世標、林榮傑及Ana Paula de Oliveira Simões,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40,首兩位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七日及最後一名自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趙秀娟及高淑英,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80,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何健章及黃雪珍,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30,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古潤添及曾志強,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80,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張華垣,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40,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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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於房屋局

局長 楊錦華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陳炳權——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60,由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起續期一年。

陳淑婉及黃有喜——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30,由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之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許震邦,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

Irene Wong Martins及Julieta da Silva de Jesus Palma,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

李偉平,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

吳憶貞,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

陸雅琪及蕭藹華,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

吳美美,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之編制外合同獲續期,由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林煒浩,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

Luís Manuel Silva Madeira de Carvalho及沈榮臻,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

Pedro Afonso Fong,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

李星儒,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袁衛枬——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由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陳慕華及林思思——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440,由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摘錄自本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莫家泰——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90,由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湯鳳琼——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80,由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何德煥——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30,由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譚炎儀——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由二零一五年七月四日起續期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劉覺威——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由二零一五年七月五日起續期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吳詠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由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起續期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杜陽陽及黃若洲——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由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黃文姿——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由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之編制外合同獲續期,由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鍾少燕,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

關家傑,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

文顯彬及司徒志堅,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

劉君慧及區敏怡,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

陳傑豪、陳念嫦及李春麗,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

陳威祥及黃耀漢,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

Débora Gonçalves Chang,擔任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15;

黎金華,擔任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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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周惠民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排名第二位的李詩韻,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以填補經第14/2009號行政法規設立及由第67/2010號行政命令之附表取代而尚未填補之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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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韋海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