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以及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章程第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羅銳榮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全職方式擔任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由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上款所指獲委任人的職務報酬相等於其在經濟局原職務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經濟局承擔。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消費者委員會一等高級技術員歐永棠法學士為該委員會專責公證員。
二、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該委員會二等技術輔導員張怡莉法學士代任。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