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75/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勞工事務局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執行該委員會的職務,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75/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勞工事務局的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局長黃志雄,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李榮輝,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科長楊惠芳;
候補委員: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趙嘉儀;
候補委員: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潘曉輝。
本批示由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歐陽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