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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二)項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朱妙麗以無償兼任方式擔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助理協調員職務,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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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Genetech(澳門)一人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自動化單細胞獲取工作站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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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黑沙公園餐廳有限公司”簽訂2015/2016及2016/2017學校年度向教育暨青年局轄下公立學校學生供應膳食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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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1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3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第七款及第九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復康事務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何麗鑽;
(二)澳門傷殘人士服務協進會代表何國明;
(三)澳門扶康會代表周惠儀;
(四)澳門聾人協會代表劉雪雯;
(五)澳門弱智人士家長協進會代表盧紹霞;
(六)澳門職業治療師公會代表鄭社建;
(七)澳門婦女聯合總會代表陳麗愉;
(八)澳門利民會代表尹偉儀;
(九)澳門明愛代表李浩旋;
(十)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黃俊毅;
(十一)鏡湖醫院代表劉中良;
(十二)澳門物理治療師公會代表區潔文;
(十三)澳門仁慈堂代表梁雪梅;
(十四)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許彩嫻;
(十五)協同福利教育總會代表林劍如;
(十六)澳門醫務社會工作專業協會代表李嘉輝;
(十七)王國英;
(十八)羅凱敏;
(十九)黎雄傑;
(二十)鄺浩強。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韻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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