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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新加坡共和國政府就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在新加坡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航班協定修訂案》,以換文方式分別於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四日和二零零二年九月三十日相互作出通知,已完成使《修訂案》生效所需的內部法律程序。
上述《修訂案》公佈於二零零二年九月十六日第三十七期第一組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航班協定》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修訂案》自二零零二年十月三日起對雙方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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