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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捷克共和國政府就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在布拉格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捷克共和國政府航班協定》,以換文方式分別於二零零一年十月三十日和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相互作出通知,已完成使《協定》生效所需的內部法律程序。
上述《協定》公佈於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根據該《協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自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對雙方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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