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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就一九九六年八月七日在河內簽訂的《澳門政府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航班協定》,以換文方式分別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和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相互作出通知,已完成使《協定》生效所需的內部法律程序。
上述《協定》公佈於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的《澳門政府公報》內。根據該《協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自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起對雙方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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