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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馬來西亞政府就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在吉隆坡簽訂的《澳門政府和馬來西亞政府航班協定》,以換文方式分別於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和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相互作出通知,已完成使《協定》生效所需的內部法律程序。
上述《協定》公佈於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的《澳門政府公報》內。根據該《協定》第二十條的規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起對雙方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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