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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瑞士聯邦委員會就一九九五年九月五日在伯爾尼簽訂的《澳門政府和瑞士聯邦委員會定期航班協定》,以換文方式分別於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和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相互作出通知,已完成使《協定》生效所需的內部法律程序。
上述《協定》公佈於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日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的《澳門政府公報》內。根據該《協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自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對雙方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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