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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芬蘭共和國政府就一九九四年九月九日在澳門簽訂的《澳門政府和芬蘭共和國政府航班協定》,以換文方式分別於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日和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相互作出通知,已完成使《協定》生效所需的內部法律程序。
上述《協定》公佈於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四日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的《澳門政府公報》內。根據該《協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對雙方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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