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9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杜阮同鄉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3/2015。

澳門杜阮同鄉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中文名為:澳門杜阮同鄉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是愛國愛澳,維繫杜阮在澳鄉親族群以及在杜阮投資創業友好人士,促進鄉情聯誼活動之展開。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21樓L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杜阮旅澳鄉親及在杜阮投資創業友好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3. 批評和建議;

4. 遵守會章及決議。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名、秘書一名。會員大會須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4.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不少於三名組成),其職權如下:

1.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九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不少於三名組成)。

第十條——本會領導架構均三年一任,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會費、申請政府部門和社會贊助。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蔡李佛北勝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9/2015。

蔡李佛北勝體育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1. 中文名稱:“蔡李佛北勝體育會”。

2. 會址設於:澳門南灣馬統領街32號廠商會大廈15樓。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推廣中國武術及體育活動。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向本會申請為會員,須經理事會審批,通過接納,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四條

會員的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選舉及被選為本會機構的成員;

2. 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3. 按照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之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4. 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

第五條

會員的義務

遵守本會規章與積極參與活動。

按時繳納會費。

第六條

會員的除名

凡蓄意破壞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調查屬實時,輕則可作口頭警告;嚴重時,交由全體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交與理事會執行除名決議。

第七條

組織

本會組織架構如下:(一)會員大會;(二)理事會;(三)監事會。各機關人員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任期為兩年,任期屆滿須重選,而連任次數不限。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設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一名秘書合共三人組成。

2.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十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各會員出席。召集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之決議經出席會員以絕對多數票表決贊成,方能通過。如有特別事故,且有半數會員提出,經理事會及監事會通過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一)制定或修改會章;(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三)決定年度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每月召開不少於一次會議,若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或應大多數成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議”。

2. 凡理事會會議,出席理事成員未超越半數時,所作之決議視為無效。

3. 理事會為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報告;(四)決定會員的接納。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為兩年。

第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及各項工作。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任期為兩年。

第十一條

經費

經費來源為會員之會費及捐助,以及任何其他實體之捐助。

第十二條

修章

對本章程作任何修改,經會員大會四分之三出席會員的贊成票通過。

第十三條

解散

解散法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成票通過。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華青年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4/2015。

中華青年商會

英文名稱為“Chinese Youth Chamber of Commerce”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中華青年商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Youth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簡稱為「CYCC」,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

本會為一個非牟利機構,宗旨為:以全球華人青年為對象,積極推動創建事業及經營業務發展。集合澳門青年創業者,以澳門為平臺,鼓勵與國際青年創業者互相交流,推動合作,啓發商機。廣泛聯繫和團結兩岸四地及海內外華人青年,在創業交流中發揮紐帶和橋樑作用,支持澳門邁向適度多元化的發展方向,為國家的經濟繁榮、為澳門的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條——本會會徽

第四條——本會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勞動節街245號廣福安花園地下AC舖。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成為會員

申請成為本會會員之必要條件:

a)凡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的海內外華人青年;

b)得到兩名會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

c)願意履行協會會員義務;

d)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本會會員擁有以下權利:

a)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b)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c)獲得本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d)自由申請退會。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之義務:

a)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b)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c)協助推動本會之發展及促進本會會員間之合作;

d)按時繳納會費,方可享受會員權利;

e)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f)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八條——會員之退會

凡會員擬退出本會者,應書面通知理事會,並向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交納會費一年或以上,亦視為自動退會。

第九條——開除會籍

會員有下列任一情況者,經理事會決議,即被開除會員會籍:

a)違反本會章程之規定,且作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者;

b)會員違反法律法規,被剝奪公民權利或受到其他嚴厲制裁者。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十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由其選出的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所組成的主席團主持,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主席團主席的許可權:

a)主持會員大會;

b)檢查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副主席協助主席履行其許可權,及當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或缺勤時,由副主席履行上款之許可權,直至選舉新的主席為止。

五、秘書負責撰寫會議記錄。

六、倘主席團成員任期屆至,在未甄選新一屆主席團成員前,由現任主席團成員繼續出任主席團之工作。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許可權

會員大會的許可權為:

a)制定和修改章程;

b)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c)審核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d)審核和通過本會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

e)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f)解散本會。

第十三條——召集

一、會員大會通常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

二、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三、倘理事會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會員均可召集。

四、會員大會之召集,至少應於會議召開前,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刻、地點及議程。

第十四條——運作

一、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會議,出席會員須足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大會方可進行決議。

二、如果第一次召集之出席會員不足二分之一以上,則於該次召集所定時間逾一小時後進行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此時,只要有會員或其代表出席,會員大會即可進行決議。

三、會員大會之表決,採取每個會員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任何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

四、倘會員不能參加會議,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並須在會議召開二十四小時將之送達本會會址。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五條——性質及組成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組織。

二、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經會員大會選出下列成員組成:

a)理事長一人;

b)副理事長一至三人;

c)理事數人。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四、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許可權

理事會許可權為:

a)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b)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c)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d)決定會員的加入及除名;

e)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及指派各機構之負責人;

f)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g)根據工作或聯誼之需要或為著充分發揮理事作用之目的,可設立若干專責委員或專責小組,以聯絡情誼、交流資訊、研究問題、協調事項及提出建議;

h)行使法例或章程沒有賦予其他機關之其他權力。

第十七條——運作

一、理事會每一年召開一次至兩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方能進行會議,其決議須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票方能通過。

三、倘票數相同,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八條——理事長的許可權

理事長的許可權為:

a)對外代表本會;

b)領導理事會的工作;

c)召集及主持理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副理事長的許可權

副理事長的許可權為:

a)協助理事長管理本會事務;

b)在理事長缺席或因事暫時缺席時,代行理事長一職。

第二十條——秘書長的許可權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秘書長一人;

秘書長的許可權為:

a)組織本會年度工作計劃;

b)協調各倘有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之工作;

c)提名各倘有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d)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e)處理理事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節

監事會

第二十一條——性質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三名成員組成。

二、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發表意見。

第二十二條——組成

一、監事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a)監事會主席一名;

b)監事兩名。

二、監事會各成員的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任。

三、監事會主席由監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第二十三條——許可權

監事會的許可權為:

a)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倘有之內部守則;

b)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c)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d)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二十四條——運作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會主席召集。監事會主席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及監事會主席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決議,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會主席有權再投票。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理事會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

第五章

財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收入

一、本會經費來源:

a)會費;

b)會員或非會員之捐贈;

c)政府或其他機構資助;

d)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會經費除用作支付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及福利待遇外,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目標,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會費

一、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二、本會對於已繳交的會費及捐款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退還。

第三十條——帳目報告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簿,每年一次由理事會根據上述帳簿作成報告呈交會員大會。

第三十一條——本會解散後之財產處理

本會解散後,財產歸屬按會員的決議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章程之解釋權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歸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章程之修改

一、修改本會章程需在會員大會中進行。

二、本會章程之任何修改,必須得到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票數贊同方可通過。

第三十四條——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罷免

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罷免,必須得到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票數贊同方可通過。

第三十五條——本會之解散

一、本會按法律之規定消滅。

二、會員大會有關解散本會之決議,必須由理事會提出動議,得到全體具投票權之會員中四分之三之贊成票通過。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中華藝術交流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7/2015。

澳門中華藝術交流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華藝術交流促進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氹仔哥英布拉街434號濠庭都會芊濠軒10樓B。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不牟利團體,宗旨為:

(1)提升本會會員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的情懷。

(2)推動會員對有利於文化,藝術,及體育的心身發展。

(3)促進會員對社會各階層的關心和互助精神。

(4)積極支持和參加對本澳有利的社會活動。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會員

凡良好居民,遵守本章程規定和本會各機關的合法決議,並在入會時於澳門居住,繳交會費,經理事會同意均可取得會員資格。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會員的權利如下:

(1)選舉及被選舉權;

(2)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3)按照本會的章程,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4)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福利。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1)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及維護本會聲譽;

(2)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3)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各機關之權限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

(2)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3)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活動及編制年度報告等,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

(4)上述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期滿但工作良好,可以再選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有權通過與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審查會務、財務及解散本會,一般事項決議出席會員以多數票通過。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候任會長須曾任本會理、監事或以上職務。

(3)任何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除外。

(4)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須於最少八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會員大會以超過全體會員人數1/2出席者為有效,若超過原定開會時間半小時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屆時會議法定人數不受限制。

第四章

資產及經費

第九條

來源

(1)各界人士的贊助資金;

(2)會員會費。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雜技藝術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8/2015。

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雜技藝術協會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China Acrobatic Arts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本會定名:

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雜技藝術協會”;

中文簡稱為“雜藝會”;

英文名稱為“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China Acrobatic Arts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C.A.A.A.”。

第二條——本會地址:澳門氹仔埃武拉街花城利圖16樓J座。

第三條——宗旨:本會以致力發展雜技藝術研究,加強本澳與外地相關藝術交流,藉以促進本澳的雜技藝術活動,以發揚雜技藝術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本澳熱愛雜技藝術及支持參與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1)發言權及表決權;

(2)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3)參加本會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利。

第六條——會員因違反本會章程及損害本會聲譽,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審議後,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可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

(1)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賬目,並聽取監事會相關意見;

(4)決定會務方針及工作計劃;

(5)通過其他重要事項;

(6)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7)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

第十條——理事會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一至九名,但成員必須為單數,任期為兩年。可連選可連任。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一般事項的決議票數要求為出席會員絕對多數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交辦事項;

(2)擬定年度工作計劃;

(3)擬定經費預算及決算;

(4)召開會員大會;

(5)通過會員入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三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可連任。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1)監察會員履行會章事項。

(2)監察年度工作計劃之執行。

(3)本會預決算及經費收支之審核事項。

第十五條——本會得聘任社會熱心體育運動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以協助本會推廣及發展會務。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一般事項的決議票數要求為出席會員絕對多數之贊同票。

第十七條——如需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八條——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九條——經費的來源:

(1)會費收入;

(2)政府資助及社會的贊助與捐贈。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跨境小汽車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跨境小汽車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跨境小汽車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utomóveis Ligeiros Transfronteiriço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Cross-Border Light Vehicle Association”。

(二)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鏡湖馬路41號地下,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

(宗旨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加強會員間對兩地跨境小汽車的咨詢及法規的溝通和聯繫;

2)團結及維護會員的權益,配合兩地政府對跨境小汽車的監管,反映意見及訴求;

3)為本會會員提供服務及解決問題;

4)協助本會會員申辦有關粵澳兩地跨境小汽車的進出手續及提供相關訊息。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有興趣投入之人士,均可申請成為本組織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下:

1)出席會員大會,在大會上享有發言權、動議權、和議權及投票權;

2)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退會權。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應遵守法定及下列之各項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2)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3)積極參與及支持會務工作及活動;

4)按時繳交由理事會所訂定之會費。

第六條

(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一)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

(二)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對於能否保持有關會員之會籍,經理事會建議後,由會員大會作出最後的決定;

(三)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作出適當的處分;情況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將有關會員開除出會;

(四)加盟會員如失去經營商之資格,或不再獲基本會員之認可,將自動喪失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本會組織)

(一)本會之組織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二)上述各組織人員之職務,由會員大會從具有投票權之基本會員中選出,不得同時兼任,每屆之任期為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所組成;

(二)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負責,其中設一位大會主席,一位副主席及一位秘書;

(三)大會主席之主要職責為主持大會,如主席出缺,則由副主席接替。

第九條

(會員大會職責)

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需負責:

1)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3)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4)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它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5)通過邀請傑出人士為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及名譽會長、名譽顧問;

6)在會員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第十條

(會員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分為平常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二)平常會員大會每年第一季內召開一次,並最少八天前以掛號信件或簽收之方式通知會員;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三)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基本會員請求召開,但如屬後者之情況,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之目的及提議討論之事項;

(四)經第一次召集,應最少有一半基本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方可召開及決議;

(五)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之基本會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得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之基本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

(六)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超過出席之基本會員半數之票通過;

(七)修改會章、開除會員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向會員大會提案,再經出席大會之基本會員的四分之三大多數決議通過;

(八)罷免應屆機關成員之職務,須由出席大會之基本會員四分之三大多數票通過。

第十一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由五至十九名奇數理事成員組成,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司庫一名,其餘各理事之職務由理事會決議指定。

第十二條

(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需負責:

1)制定本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2)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3)委任發言人,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4)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專責委員會、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之負責人;

5)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賬目等;

6)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7)審批入會申請;

8)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9)訂定會費之金額及繳付之方式;

10)行使本章程第六條第(三)款之處分權。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會議)

(一)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並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之理事請求而召開;

(二)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其決議是經出席者之絕對多數票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四條

(本會責任之承擔)

(一)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理事長或其授權人以及任何一位理事二人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二)只有經理事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十五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至七名奇數成員組成,其中設一位監事長、一位副監事長及一位秘書;

(二)監事會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負責監察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對本會財產及帳目進行監察及對理事會之年度報告提供意見。

第十六條

(財政來源)

(一)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之會費、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二)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十七條

(支出)

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及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責。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章程之解釋權)

(一)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下一屆會員大會追認。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第十九條

(籌委會)

(一)本會之創會會員組成籌委會,除負責辦理本會之法定註冊手續外,還負責本會之管理及運作,直至召開首屆會員大會及選出第一屆各機關成員為止;

(二)籌委會在履行上述(一)項內所指之職務期間,一切有關與本會責任承擔之行為及文件,須經籌委會兩名成員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三)本會之創會會員即籌委會成員。

第二十條

(存續期)

解散本會或者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赤司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赤司體育會

章程

(一)會名、宗旨、會址

1. 本會定名為“赤司體育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為會員組織體育活動,促進本澳市民體育活動的發展。參與國內外體育社團之間的活動。

3.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台山新城市花園第十四座順景閣10樓G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愛好體育運動及支持參與活動者,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均可申請,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大會及理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及理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需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於通知書上指定之時間若不足半數會員出席,30分鐘後不論出席會員多少,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多少,均視為有效。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13.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14.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5.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體育活動。

(五)經費

16.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東盛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東盛體育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東盛體育會”,簡稱為“東盛”。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體育組織,其宗旨是為會員組織體育活動,促進本澳市民體育活動的發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518號澳門批發市場207AS室。

第四條——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但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會員之權利:

(1)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對本會之會務提出建議、批評及咨詢權利;

(3)享用本會之設施。

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之章程與決議;

(2)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3)繳交會費。

第六條——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會費,經理事會決議可作退會處理。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監事會、理事會;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次數不限。

第八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其職權如下:

(a)制定或修改會章;

(b)選舉各機關成員;

(c)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2)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需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於通知書上指定之時間若不足半數會員出席,30分鐘後不論出席會員多少,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多少,均視為有效。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3)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財政一名、秘書一名及理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及顧問。

第十一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會費;

(2)個人或法人贊助;

(3)其他來源的資助;

(4)理事會籌募之經費。

第十三條——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六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君峰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君峰體育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君峰體育會”,簡稱為“君體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體育組織,其宗旨是為會員組織體育活動,促進本澳市民體育活動的發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台山中街116號大明閣明苑26樓C座。

第四條——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但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會員之權利:

(1)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對本會之會務提出建議、批評及咨詢權利;

(3)享用本會之設施。

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之章程與決議;

(2)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3)繳交會費。

第六條——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會費,經理事會決議可作退會處理。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監事會、理事會;上述各機關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次數不限。

第八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其職權如下:

(a)制定或修改會章;

(b)選舉各機關成員;

(c)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2)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需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於通知書上指定之時間若不足半數會員出席,30分鐘後不論出席會員多少,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多少,均視為有效。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3)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財政一名、秘書一名及理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及顧問。

第十一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會費;

(2)個人或法人贊助;

(3)其他來源的資助;

(4)理事會籌募之經費。

第十三條——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六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政策經濟研究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政策經濟研究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政策經濟研究學會”,葡文名稱為“Instituto de Pesquisa de Política Econômic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Economic Policy Research Institute of Macau”。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致力於理論與實踐結合研究,通過嚴謹、具科學性的調研工作,出版高質量的政策經濟研究報告,提出具可行性的建議;團結澳門愛國愛澳的學術界人士。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22至362號誠豐商業中心3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丶副主席丶秘書和理事會丶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海外傭工聯誼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海外傭工聯誼協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是非牟利社團,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社團。

中文名稱:“澳門海外傭工聯誼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Amizade dos Trabalhadores do Exterior de Macau”。

英文名稱:“The Fellowship Association of Overseas Workers of Macao”。

第二條

宗旨

一.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

二. 為加强海外來澳工作之傭工歸屬感,增强彼此間之溝通,發揮交流平台及橋樑之作用。

三. 維護會員之合法權益,促進來澳工作之傭工互相關心及諒解。

四. 加強來澳傭工遵守本澳法律意識,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海邊新街305號1樓。本會得將總址遷移,並可在任何地方設立分會、辦事處或其他形式的代表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不論國籍,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會員。

為支持及方便澳門特區政府執法,本會會員制度分兩類:普通會員及澳門居民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普通會員:歡迎任何國籍人士申請為會員,成為會員後,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但不能參與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的事務。

澳門居民會員:只限持有有效澳門居民身份證人士申請,成為會員後,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有選舉權及被選權,並可參與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的事務。

二. 所有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按時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 所有會員應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合作。

四. 若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及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討論審議後,輕者給予勸告,嚴重者可廢除其會籍。

五. 所有會員若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則作自動退會處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一名秘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基督教新曙光教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基督教新曙光教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基督教新曙光教會。

第二條

宗旨

澳門基督教新曙光教會是非牟利團體,宗旨是把基督的群體帶到世界的每個角落。通過小組,植堂宣教,和門徒訓練去拓展神的國度。

第三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三層樓上街10號大興新邨地下J座。

第四條

教義聲明

一、我們相信,“聖經”,包括當中所有的書卷,無論是舊約和新約都是神所默示的,神的啟示沒有錯誤,關於他自己,他的存在,性質,性格,意志和目的和有關的人,他的本性,需要,責任和命運。“聖經”是拯救人類的啟示和神聖的,是所有的基督教信仰和生活最終的權力。

二、我們相信,一個上帝,一切事物的造物主,完美的,永遠長存,為三一真神:聖父,聖子和聖靈。

三、我們相信有神論或宇宙的創造除了神作為主權的建立者外,便無法解釋。

四、我們相信耶穌基督是真神,是聖靈的感孕,是童貞女瑪利亞所生,降生為人。他的生活、教導和神蹟等完全被記錄在四福音書。根據“聖經”,耶穌基督為我們的罪死在十字架上,並從死裡復活,升天,在高天至大者的右邊,是我們的大祭司和中保。

五、我們相信聖靈是一個人,並擁有獨特的神的屬性。他是神。聖靈的事工是榮耀的主耶穌基督,定罪,使罪人重生,內住、引導、指導和幫助信徒過敬虔的生活和事奉。

六、我們相信,人類是照著神的形象被造有祂的樣式,但人類犯了罪,所有的人都在罪惡中,遠離神的道,他們的無知、硬心,令他們在道義上和屬靈上死了。直到他們接受主耶穌為他們的個人上帝和救主。只有通過聖靈的重生才能得救。

七、我們相信,耶穌基督的寶血和復活,救贖了所有相信他的人,只有接受耶穌基督,成為神的兒女。在眾人面前認罪得救,不靠行為而得救。

八、我們相信,洗禮和聖餐是必須遵守的條例。但這不被視為拯救的方法。

九、我們相信,真正的教會是由相信基督,並得而重生的人團結在一起,基督是教會的首領,教會是基督的身體。

十、我們相信,主耶穌基督會再來,顯現於世。給信徒有福的盼望,神的恩典對人而言,會發現衪的完善。

十一、我們相信,只有真正的教會的成員將有資格在當地教會成為成員。

十二、我們相信,死而復活重生的信徒與主有永恆的幸福和喜悅,不信的,則會有永恆的懲罰。

十三、我們相信,“聖經”清楚地教導,神聖的生命開始於受孕。因此,我們厭惡的毀滅無辜者的生命和墮胎的行為。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定義

澳門基督教新曙光教會會員由當地居民組成,會員必須認同和服從澳門基督教新曙光教會之宗旨和教義。

(一)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A. 應是一個品德高尚的信徒;只有一個配偶;節制、謹慎的、可敬的、不任性、自制、公正、虔誠的、而不覬覦。

B. 應能管理他/她的家,他們的孩子會跟著他/她為榜樣。

C. 應能正直地處理他/她自己的事;不醉酒,積極的,溫柔的,和平的,好客的,好配偶,有良好聲譽。

D. 應是一個成熟的信徒,可以教導人的。

E. 會員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F.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的義務。

(二)資格的終止:當會員被當地教會的主任牧師終止他/她的會籍,他/她將失去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管理

教會管理應致力於尋求主,耶穌基督的方向。所有管理人員應不斷尋求耶穌基督的思想和意志,通過他的聖靈和神的話語來決定所有行動和決策。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組成不超過11人,以總人數為單數,其中一人為理事長,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十條

奉獻

教會事工由會員奉獻提供支持。會員應以禱告,尋求神的旨意來指示其奉獻之項目,找出神可以讓他們奉獻給工作和服務。

第十一條

開支

教堂的所有開支,包括付款或捐贈,均以教會的目的和其慈善對象支以付。每一個地方教會有其賬戶。每一個地方教會的第三年後,以百分之十的奉獻給國際事工的目的和儲備。任何新的教會之開始兩年,由國際事工支持。

第十二條

物業

當地會眾有權以其名義購買房地產。如果一個分裂發生在教堂裡,教會的名稱及其物業會保留給守這“憲法”的人。如果教會停止運行,並且其組織解散,應當自動成為國際董事會管理下的教會的財產。概無須支付予,也不會分配給教會的成員。

第十三條

經費

一、經費來源為會員及到訪者奉獻。亦於其他教會以籌款方法收集經費。

二、凡違背聖經教訓之籌款方法,均不應採用。如有特別募捐之舉,須經監事會通過,方得舉行。

三、本堂經費收支狀況,每月應由司庫及司數列表向監事會公佈。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耀澳青年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耀澳青年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耀澳青年協會”,中文簡稱“耀澳”(以下稱本會);

英文名稱為“Shining Macau Youth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是一個以團結廣大青年熱愛祖國、熱愛澳門、服務社會、友愛互助為宗旨的非牟利青年組織。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成都街濠景花園 第21座2樓A座。

第二章

第四條——會員

凡年齡在18至45歲之青年,贊同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會員;凡入會達五年或以上者,即成為永遠會員。

第五條——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和建議之權利,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

(二)凡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議決,繳交會費及其他義務。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章程,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七條——凡無理欠繳會費者,即喪失會員之一切權益,但仍可保留會員身份;凡無理欠繳會費兩年或以上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員大會成員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有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大會之召開最少提前十天以掛號信形式或以簽收形式通知,召集書內容為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三)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長主持。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生效。

(四)經理事會決議或二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議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成員;修改章程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一)本會領導機構成員包括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正副監事長,當選時年齡不得超過45周歲。

(二)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之最高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成員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由五人或以上(必須為單數)組成,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

(四)正副理事長由理事會理事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主持理事會。

第十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察本會會務、財政運作;監事會人數為單數,至少五人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本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名譽職銜推進會務發展。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個人會員每年會費為澳門幣壹佰元,成為永遠會員後毋需繳交會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必要時得向會員和社會人士募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按章則規定進行修改。

第十六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CINEMATECA — Associação Cultural e Cinematográfica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8 de Julho de 2015, no Maço n.º 2015/ASS/M4, sob o n.º 227,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Estatuto da CINEMATECA — Associação Cultural e Cinematográfica de Macau

CAPÍTULO I

Princípios gerais

Artigo 1.º

Denominação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de «CINEMATECA – Associação Cultural e Cinematográfica de Macau», com abreviação de «Cinemateca»; em chinês “影藝館—澳門電影文化協會”, com abreviação de “影藝館” e em inglês «CINEMATHEQUE – Macau Cultural and Cinematographic Association», com abreviação de «Cinematheque».

Artigo 2.º

Objectivos

A Associação é uma instituição sem fins lucrativos, tendo os seguintes objectivos:

a) A divulgação, preservação e catalogação no que diz respeito à identidade e memória cinematográfica de Macau;

b) A contribuição activa no desenvolvimento criativo e industrial do panorama cinematográfico e cultural da RAEM;

c) Apoio à produção local;

d) Cooperação com as estruturas associativas culturais e criativas da RAEM;

e) Plataforma de apoio e cooperação às associações ou identidades espalhadas pelo mundo, de forma a promover a interculturalidade cinematográfica entre os povos;

f) Criação de eventos culturais, que podem ou não ser em forma de cooperação com outras associações cujos objectivos sejam congéneres;

g) Plataforma de apoio à educação e conhecimento, histórico, técnico, artístico e cultural de Macau e outros países;

h) Concretização, de sessões de formação, na perspectiva de «workshops» no âmbito cinematográfico e cultural, servindo desta forma os requisitos e necessidades culturais da população da RAEM.

Artigo 3.º

Sede

A Associação terá a sua sede em Macau, na Avenida Comercial de Macau, n.os 251A--301, Edifício AIA, 20.º andar.

CAPÍTULO II

Associados

Artigo 4.º

Admissão de associados

Podem ser associados todos aqueles que concordem com os objectivos desta Associação, e sua admissão deve ser feita mediante requerimento aprovado pela Direcção.

Artigo 5.º

Direitos e deveres dos associados

(1) Todos os associados têm o direito de eleger e ser eleito para os órgãos sociais, e participar em todas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2) Todos os associados são obrigados a cumprir o estabelecido n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bem como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e são obrigados a pagar as quotas.

CAPÍTULO III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6.º

Órgãos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Artigo 7.º

Assembleia Geral

(1) A Assembleia Geral é o órgão supremo da Associação; a esta compete aprovar e alterar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leger o Presidente, o Vice-Presidente e o Secretário da Assembleia Geral, e eleger, também, 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e do Conselho Fiscal; deliberar sobre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e apreciar e aprovar o relatório anual da Direcção;

(2) 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é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que exercerão os seus mandatos durante três anos, e podem ser reeleitos por mandado sucessivo;

(3) A Assembleia Geral deve reunir-se uma vez por ano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e poderá reunir-se extraordinariamente quando for necessário;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por meio de carta registada, enviada com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8 dias, ou mediante protocolo efectuado com a mesma antecedência; na convocatória indicar-se-á o dia, hora e local da reunião e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

(4) As deliberações respeitantes à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são aprovadas com o voto favorável de, pelo menos, três quartos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e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 dissolução da pessoa colectiva requer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total de todos os associados.

Artigo 8.º

Direcção

(1) A Direcção é o órgão de administração da Associação; compete executar as deliberações aprovadas da Assembleia Geral e gerir a pessoa colectiva;

(2)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um número ímpar, com mínimo de três membros, sendo um deles Presidente e um Vice-Presidente, que exercerão o seu mandato por um período de três anos, podem ser reeleitos por mandato sucessivo;

(3) A Direcção deve reunir-se uma vez em cada três meses. A Direcção só pode deliberar com a presença da maioria absoluta dos membros, e as deliberações são aprov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favoráveis dos membros presentes.

Artigo 9.º

Conselho Fiscal

(1) O Conselho Fiscal é o órgão de fiscalização da Associação; compete fiscalizar as actividades e as contas da Direcção;

(2) O Conselho Fiscal é composto por um número ímpar, com o mínimo de três membros, sendo um deles Presidente e um Vice-Presidente, que exercerão o seu mandato por um período de três anos e podem ser reeleitos por mandato sucessivo;

(3) O Conselho Fiscal deve reunir-se uma vez em cada três meses. O Conselho Fiscal só pode deliberar com a presença da maioria absoluta dos membros, e as deliberações são aprov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favoráveis dos membros presentes.

Artigo 10.º

Admissão de associados

Todos os actos, contratos e documentos desta Associação, requerem as assinaturas conjuntas do Presidente e do Vice-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CAPÍTULO IV

Fund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11.º

Fundos

Os fundos da Associação provêm das quotas e donativos recebidos dos seus associados e de terceiros. Se houver insuficiência ou necessidade de utilização de grande quantidade de fundos, a associação com a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pode proceder à angariação de fundos.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9 de Julho de 2015.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華佛教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中華佛教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中華佛教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性質為澳門、香港、臺灣及珠三角地區佛教徒自願聯合的、非盈利性服務組織和愛國團體。本會宗旨是團結澳門、香港、臺灣及珠三角地區佛教徒遵守澳門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澳門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教育佛教徒和廣大信徒愛國愛教,協助政府維護佛教徒的合法權益,使之真正成為澳門政府聯繫佛教徒的紐帶。

第三條

會址

本會址設於澳門115號中心街翡翠廣場第三座11樓O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及加入方式

(一)凡熱愛澳門特區、熱愛國家的澳門、香港、臺灣及珠三角地區的佛教僧侶、居士均為個人會員;

(二)擁護本會章程;

(三)必須為僧侶、居士;

(四)自願加入本會並樂於承擔本會分配的工作任務;

(五)加入方式:凡屬於澳門、香港、臺灣及珠三角地區的佛教僧侶、居士,均可由本人提出申請入會;根據本人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多數通過,即可成為本會會員;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權選舉,被選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入會自由,退會自由。

(二)本會會員要履行會議決議,自覺維護本會合法權益,按時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按規定繳納會費,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訊、資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一)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在佛教僧侶中有較高的威信和影響。

2.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3. 年齡不超過70周歲。

4.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四)本會會長行使的職權:

1. 對澳門寺院、佛堂、居士林舉辦合法佛事活動的審批和管理,為澳門政府創造一個良好的宗教團體,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

2. 主持會員大會會議,會長擴大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及其他有關會議,討論決定重要會務。

3.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文件。

4. 在本會會址內可組織邀請僧侶、居士舉辦合法佛事活動。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禮請名譽會長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和審查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決定終止事宜及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8天通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時間、日期,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修改本會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濟來源

(一)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捐助,以及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之合法收入,政府相關機構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如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有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資產使用原則

1.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2.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3.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4.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5.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澳門政府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柬埔寨外勞(澳門)工作服務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5/ASS檔案組第6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柬埔寨外勞(澳門)工作服務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名稱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柬埔寨外勞(澳門)工作服務協會(下稱本會);英文名稱為“Cambodia Overseas Workers (Macau) Job Servic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COWJSA”。

第二條——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羅利老馬路18D輝煌大廈地下。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促進澳門職業介紹所及合資格企業聘用外勞實體之聯繫、團結同業發揮互助精神,維護職業介紹所合法權益。為市民服務、維護勞工權益、共謀全體會員福利。加強與政府各相關部門的合作與溝通,促進與海外同業的聯繫和合作,增進互相瞭解和友誼;為來自柬埔寨各省之海外勞工與香港及澳門僱主建立良好合作關係。本會具有自己的章程和程序,並同時遵循所在地區的法例。為澳門的繁榮穩定作出貢獻,舉辦或協辦各種娛樂文化活動,使在澳門外勞舒緩工作及情緒壓力,另提供收容所讓有需要等待解決困境的外勞短暫居住。

第三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認可及取消

第四條——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認可及取消:

(一)凡支持、認同及遵守本會章程之職業介紹所商號及任何合資格企業聘用外勞實體包括:本地及海外國際的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及呈交所須證明文件(如:有效商業登記證明書、相關部門發出的有效執照或許可證等文件),由理事會審核,監事會認可,繳納入會會費,即可成為會員。

(二)會員分為商號會員及合資格企業聘用外勞實體會員,每間商號只委派一名代表為商號會員(不論分行數目)。兩者皆可參加本會的一切活動及享有一切福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參與有關政策之訂定或修改、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會員有退會自由,但應向會長提出書面申請。

(四)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並履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費用;亦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五)會員若違規情況嚴重,經會長審核後,需呈交理事會予以書面警告或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組織架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四)榮譽會長。

(五)榮譽顧問。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商號會員組成。設有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理事長或監事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三)會員大會每年在第四季召開一次,須最少提前8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得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司庫一名及理事三名,其組成人數不可超過七名且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秘書長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制定協會之政策方向,財務安排,架構增減,執行紀律;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並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四)倘若理事會成員因任何理由不能繼續其職能,經理事長考慮,有權調動或委任後補會員接替其職位,直至下屆會員大會補選。

(五)倘若理事長不能繼續其職能,則由副理事長暫代直至下屆會員大會補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3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討論、選舉及通過,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各一名,由監事選舉產生。

(三)監事會負責審閱和檢查協會的財務收支及會務的執行情況。

(四)監事會有權列席及旁聽理事會會議:可要求檢查一切帳目及單據,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況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發展。對各項會務及工作進展、提供意見。

(五)監事會有權調查協會任何成員的違規行為,並有義務對失職理事會成員提出檢舉。

第九條——榮譽會長:

凡在本會曾任會長或理事長一職,卸任後且並沒參與本會任何職務則可成為本會榮譽會長。

第十條——榮譽顧問:

志願協助本協會,並且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由會長提名,經會員大會會議通過,得聘為協會顧問,亦可被邀出席本會任何會議並提供寶貴建議及良策,榮譽顧問名額不設上限。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一條——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會員交納會費。會員繳納入會費及年費,會費則由每年會員大會決定。創會商號會員及創會附屬會員則無需繳納入會費。

(二)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並設立會務基金。

(三)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及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四條——本會創會人員暫為理事會各成員,其任期不得超過一年。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Yi

懿慈善會

Yi Charity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º 14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15/ASS, foi constituída neste Cartório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懿慈善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 懿 慈 善 會”;

葡文: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Yi;

英文:Yi Charity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善道育人、服務社群、厚德載物、傳播仁愛、任重道遠。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橋蘇亞街2號新亞大廈地下C。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入會)

任何人可以申請成為會員,經填寫入會申請表,且由理事會審核和批准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權利)

會員有權參加及出席大會,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並享有投票權、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六條

(義務)

會員有義務遵守及執行本會章程、宗旨、內部規範及指引、各組織機關的決議,維護本會的聲譽,以及必須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第七條

(紀律程序)

會員如違反會員應遵守之義務或作出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之行為,通過理事會議決及按其情節輕重可對其作出如下處分:

(一)書面告誡;

(二)中止會籍;

(三)開除會籍。

第三章

機關

第八條

(總則)

一、 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各機關之成員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

三、各機關之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可改選或連選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最高權力機關,其主要職權如下:

(一)制訂或修改會章。

(二)選舉通過本會正、副主席及秘書長、各理事會及監事會之主席、副主席以及其他成員。

(三)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及建議。

(四)討論及通過由理事會所提出的決議案。

(五)解散本會。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年度帳目及資產負債表。

三、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

(運作)

一、 會員大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二、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

(主席團)

會員大會設有主席團,由本會主席一人、副主席及秘書長組成,任期為三年。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 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設有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其餘為理事,並經會員大會通過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平常會議由理事會主席召集,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多數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會主席有權再投一票。

三、理事會主要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計劃發展會務;

(四)籌募經費;

(五)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帳目和建議。

四、 理事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增加或減少相關的職能部門或專責委員會,並對有關部門職員、負責人及委員會委員作出任命或解除任命。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設有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其餘為監事,並經會員大會通過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平常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多數票,遇票數相同時,監事會主席有權再投一票。

三、監事會主要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對內審計,定期審查帳目;

(三)列席理事會議;

(四)對有關年報及帳目製定意見書。

第十四條

榮譽和名譽職位

本會得由理事會決議聘請對本會有裨益之人士為本會之榮譽會長、副會長、名譽會長、副會長、學術顧問、名譽顧問或顧問。

第十五條

(代表權)

本會屬具法人資格之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及有關政府部門或私人機構簽署合同或文件,尤其是買賣或租賃物業的契約,與銀行業務往來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所有文件,或涉及訴訟等法律事務時,得由本會主席、副主席及理事會主席、副主席其中任何一人代表;或經由理事會會議決議委派代表執行。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3 de Julho de 2015.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青年創業智庫協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em trez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quinze, sob o número um, a fls. um, do maço dos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referente ao ano de dois mil e quinze, o contrat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sem fins lucrativos denominada 青年創業智庫協會, com sede em Macau, na Rua de Foshan, n.º 51, San Kin Yip Commercial Center, 11.º andar L-P, a qual se rege pelos seguintes Estatutos: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青年創業智庫協會”。

第二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佛山街51號新建業商業中心11樓L-P座,會員大會可透過決議更改會址。

第三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一非牟利法人且存續期為不確定。

第四條

宗旨

本會主要宗旨如下:

a)為本澳有志創業的青年提供服務;

b)積極推動創建事業及輔助經營業務及發展;

c)鼓勵與國際青年創業者互相交流;

d)推動合作及產業發展;

e)啓發商機;

f)配合政府政策致力以青年力量,支持澳門邁向適度多元化的發展方向;

g)整合企業資源;

h)開展人才培養、培訓;

i)建立國際交流平臺,構建創投平臺,帶動青年圓夢;

j)運用本會智庫優勢,為澳門政府依法施政建言獻策;及

k)促進澳門與內地及海外青年創業的交流,加强與有關機構的合作。

第五條

入會資格

1. 任何人如同意本會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2. 當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其對本會應有之義務時,可對其作出歸責,則理事會可通過將有關會員除名。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 會員有以下權利:

a)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b)有對會務提出批評及建議的權利;

c)享有本會舉辦之福利、文教、康樂、培訓活動的權利。

2. 會員有以下的義務:

a)遵守本會章程、規章及執行決議;

b)按期繳納會費;

c)參與和促進本會各項工作;

d)不作任何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七條

機關

1. 本會機關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 本會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a)通過及修改會章;

b)選舉社團機關成員;

c)制定會費;

d)通過本會的內部規章、訂定人事、行政、財政及紀律細則;及

e)決定本會務工作。

第九條

會議

1. 會員大會由主席、副主席及大會秘書各一名組成之主席團領導。

2. 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 會員大會平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需在舉行日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作出召集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為之。而特別會議由主席團主席或其代表又或當理事會決議或經最少過半數的整體會員人數以正當理由提出的要求下召開。

4. 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 會員得由任何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會員大會,為此只需要一封致會員大會主席之信函。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由單數總共七名成員組成,包括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常務理事及四名理事,當主席缺席或迴避時由副理事長補上。

2. 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理事長負責本會的日常事務,副理事長和常務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

第十一條

理事會之權限

1. 本會理事會有權:

a)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b)根據本章程確定之宗旨組織本會之活動;

c)履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

d)向會員大會建議會員應繳納之會費之金額;

e)製作及向會員大會介紹報告及管理帳目,以及年度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

f)管理及執行本會之基金。

2. 對本會產生約束力,僅以理事會決議決定簽署方式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單數最多共五名成員組成,包括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三名監事組成。

2. 每屆任期為3年,連選得連任。

3. 監事會有權監察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第十三條

收入

本會收入來自會員會費,開展活動的收入、基金、利息以及私人、公共實體的捐贈和資助。

第十四條

其他

1.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成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成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3. 理事會得對章程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4.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私人公證員 區利華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6 de Julho de 2015. — O Notário, Luís Filipe Oliveira.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腫瘤醫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5/2015。

澳門腫瘤醫學會章程之部分修改

第一章

總則

1. 名稱:本會名稱為”澳門腫瘤醫學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Oncologia de Macau”,簡稱“AOM”;

英文名稱為”Macao Oncology Association”,簡稱 “MOA”。

2. 宗旨:

(a)致力發展腫瘤醫學專業,提高服務水平;

(b)保障會員的合理權益。

3. 會址:

(a)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帝景苑14樓A。

(b)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可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1. 會員資格:

(a)凡於本澳從事腫瘤醫學工作之醫生和其他腫瘤專業人員,以及對腫瘤醫學領域有興趣的本澳醫務工作者,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獲理事會審批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b)會員移居後,會籍不予保留。

2. 會員權利:

(a)有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一切活動的權利;

(b)在會員大會上有選舉、投票權及被選舉權;

(c)有提出異議之權利及退出本會的權利;

3. 會員義務:

(a)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b)必須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c)凡現職本澳會員均需交納會費;

(d)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e)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活動。

第三章

領導機構

本會設立三個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1. 會員大會:

(a)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b)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最少提前8日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都可再次召開會議。

(c)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名譽會長若干成員,任期三年。

(d)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當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按序代行其職責。

(e)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召開;或應不少於分十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f)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以出席會員大會之絕對多數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

(g)修改會章須獲得出席會議成員3/4通過;解散本會須獲得全體成員3/4通過。

2. 理事會:

(a)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直接對會員大會負責。

(b)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活動。

(c)負責接納新會員,可根據需要,聘請名譽顧問。

(d)理事會設理事會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若干單數成員,任期三年。

(e)理事長負責本會各項行政工作。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參與活動。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執行本會工作。在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按序替補,代行其一切職務。

(f)除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或由理事會授權者外,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g)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在理事會內提案,須獲一半理事以上票數,方能通過。必要時,理事長可以組織特別工作小組會議。

3. 監事會:

(a)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b)監事會由監事長、監事若干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

(d)監事會成員不能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四章

附則

1. 經費:

(a)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及開展會內學術活動的各種收入。

(b)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2. 會徽:以下為本會會徽。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華之聲曲藝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華之聲曲藝文化協會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的組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享有全權之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議由會長團主持,會長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秘書若干人,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當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替代。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組成

一. 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及秘書若干人所組成,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 在不妨礙理事會的職權下,每名成員均應擔當理事會分配之特定工作。

第二十條

監理會的組成及職權

一.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兼秘書若干人組成,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 維持不變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江門棠下同鄉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

本會地址

會址設於澳門巴波沙坊第十一街無門牌號數新城市花園(第二十座)1樓J座。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法拉利車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5/ASS檔案組第6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法拉利車會

修改社團章程

修改該會章程第十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十條——本會各架構之據位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二十條——1.理事會是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政及若干名理事之單數成員組成。

2.………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若干名監事之單數成員組成。

其餘章程不變。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房地產評估業協會

Associação da Avaliação da Propriedade de Macau

Macau Property Evaluation Association

Certifico que desde 14 de Julho de 2015 e sob o n.º 16 do maço n.º 1 do ano de 2015, respeitante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se acham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os estatutos actualizados, em virtude de alteração dos mesmos, da Associação identificada em epígrafe:

更改章程

更改章程全部條款,更改後條款如下:

澳門房地產評估業協會

Associação da Avaliação da Propriedade de Macau

第一章

名稱、總部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訂立的中文名稱為「澳門房地產評估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Avaliação da Propriedad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Property Evalu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無存立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會址設立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23號中國銀行大廈30樓。

第三條——本會宗旨:

一、愛國愛澳、致力提高澳門房地產評估人員的專業資格和操守準則、改善房地產評估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服務水準、促進會員之間的資訊交流和團結互助。

二、為達到本會宗旨,本會可與政府有關部門或其他組織團體聯繫、舉辦培訓課程、組織會員參加專業考試、出版刊物及舉辦其他學術活動等;本會亦可與本地區或其他地區相關組織團體相互確認會員之專業資格。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一、凡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符合下述相關條件者,由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得成為正式會員。

二、本會會員分為公司會員、社團會員和個人會員。

三、公司會員:

凡依法進行商業登記註冊和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三年或以上的機構可申請為公司會員。公司會員可具函指定一人為代表。

四、社團會員

凡依法進行社團登記且具從事房地產評估及研究為宗旨的實體,具備法律人格者,可申請為社團會員。社團會員可具函指定一人為代表。

五、個人會員:

A. 具有相關房地產評估專業學歷和資格,並在本地區具有從事房地產評估工作的人士,可申請加入成為個人會員;或

B. 在本地區具有連續從事房地產評估五年工作經驗或以上之人士,亦可申請加入成為個人會員;或

C. 具有相關房地產評估專業課程培訓證書及在本地區具有從事房地產評估兩年工作經驗之人士,惟不足兩年者但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批准豁免者除外,亦可申請加入成為個人會員;或

D. 具有相關房地產評估專業課程培訓證書,可申請成為準會員。其後經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視,可批准成為會員。惟準會員沒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E. 經理監事聯席會議研究,向相關界別人士發出邀請,得到答允後對方可成為本會名譽會員。惟名譽會員沒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參與討論及表決會務;

二、參與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

三、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四、享有本會一切福利。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秉持專業操守、遵守職業道德;

三、對促進本會宗旨作出貢獻;

四、履行被選之職責及負責被委派之其他職務和任務;

五、按期交納會費。

第七條——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凍結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之領導層由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每三年由會員大會選出,設會長一人,副會長、秘書各一名或多名。

三、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召集和主持各項會議,並掌握全面工作;副會長、秘書等人協助會長工作。如會長無暇,由副會長依次代行會長職務。

四、會員大會之領導成員可連任一次或多次,惟會長除外,其任期不得超過連續三屆。

五、會員大會常年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賬目,並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組織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時,或在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聯署提出書面申請時召開。

六、會員大會舉行,須有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人數出席,方為有效;但屬於首次召集會議除外。

七、會員大會議決須按照《民法典》 規定之出席人數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八、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

九、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開會的日期前八天,以掛號郵寄或簽收或登報和電話通知等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通知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議程。

第十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按照會章召開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賬目、執行本會章程及其他內部規章、確保會務之良好管理以及負責日常會務各項工作。

二、理事會成員由三人或以上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或多名、秘書及財務一或多名,其餘為理事。

三、理事會任期三年,理事會成員任期屆滿後可連任一次或多次,惟理事長除外,其任期不可超過連續三屆。

四、理事會會議按實際需要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

五、理事會會議須在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六、會議決議之事項須獲與會者的過半數贊成方可通過。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督機關,負責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查核本會之財務、對理事會所提交之年報及賬目發表意見,以及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給予的其他義務。

二、監事會成員由三人或以上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或多名,其餘為監事。

三、監事會任期三年,監事會成員任期屆滿後可連任一次或多次,惟監事長除外,其任期不可超過連續三屆。

四、監事會會議按實際需要由監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

五、監事會會議須在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六、會議決議之事項須獲與會者的過半數贊成方可通過。

第十二條——權限

有關簽署下列之文件及行為,除經會員大會通過外,且必須由本會會長,連同理事長或監事長一同簽署方為有效:

一、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及合同;

二、以任何方式取得不動產、價值和權利;

三、以出售、交換或有償出讓或轉讓本會的任何資產、價值和權利;

四、委任本會受權人;

五、簽署以本會名義開設的銀行帳戶、提取和調動。

第十三條——本會並設立秘書部、財務部、公關部、專業培訓部、考試認證部、學術部、福利和康樂部,並因應會務發展需要,由理事會按需要增加,減少或合併各部門。各部門設部長一名、副部長若干名,全向理事會負責,為本會處理日常具體會務,其人員的職位和數目由理事會訂定,並由理事會聘用或撤職。

第十四條——財務管理

一、本會的經費來源為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會員和非會員的捐款及其他收入。

二、本會須設置財務帳冊,並須將財務帳冊每年最少一次呈會員大會和監事會查核。

第十五條——本會可聘請顧問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會務發展。

第十六條——本會可禮聘對本會有貢獻的人士為本會的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及名譽顧問等。

第十七條——本會正、副會長卸職後,得聘為榮譽會長;本會正、副理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理事長;本會理事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理事;本會正、副監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監事長;本會監事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監事。

第十八條——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之權力範圍,有關之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及

二、在通過解散之會議上,會員須通過本會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算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清算後之盈餘須捐贈予本地區慈善機構或與本會宗旨相同之機構。

第十九條——除法律明文規定外,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第二十條——會徽

圓形為紅色,其餘圖形為立體及藍色

私人公證員 李奕豪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4 de Julho de 2015. — O Notário, Pedro Leal.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os Jiangsu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o estatuto da 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os Jiangsu de Macau foi totalidade alterado por documento particular datado de 16 de Julho de 2015, passando o mesmo a ter a seguinte redacção em anexo:

Alteração de Estatutos

澳門江蘇聯誼會

第九條

召集

一、會員大會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名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與召集有關之任何不當情事,以及因對不在議程內之事項作出決議而生之非有效性,在全體會員均出席會議且無人反對舉行大會或加入有關事項之情況下,即獲得補正。

私人公證員 António Baguinho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6 de Julho de 2015. — O Notário, António Baguinho.


新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召集通告

本公司新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Novo Banco Ásia, S.A.,在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註冊,編號為10731(SO),現按照法律及《公司章程》之規定,謹定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七日上午十一時正在位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23號中國銀行大廈28樓“A-F”座的公司住所進行股東特別大會,議程如下:

獨一項:選舉公司機關成員。

於澳門,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股東大會主席團主席 高美莉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行長

會計主管

胡敏

王鵬


BANCO COMERCIAL PORTUGUÊS, S.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5

O Técnico de Contas,

O Director Geral,

António Lau

José João Pãosinho


BANCO BPI, S.A. — SUCURSAL OFFSHORE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5

MOP

O Director da Sucursal,

O Director da Contabilidade,

Bento Granja

Luís Silva


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分行總經理

會計部主管

郭志航

湯影


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張治華

黃偉岸


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資產負債表

2014年12月31日

澳門幣

營業表(人壽保險公司)

2014年度

澳門幣

損益表

2014年度

澳門幣

會計

總經理

李頌怡

周嘉賢

澳門業務活動報告

宏利澳門於二零一四年業務穩步上揚,保費總額超過二億四千萬澳門元。

為配合澳門市場發展需要,我們增加了退休金服務,為企業客戶及其僱員提供多樣化的退休基金選擇。

此外,我們亦增加銀行經銷渠道,開拓澳門業務新領域,為不同層面的客戶提供服務。

配合公司多元發展,我們將繼續研發創新的保險、退休及財富管理產品,實現客戶及其家人的財務目標。

宏利致力成為澳門人的退休策劃專家。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報告

致 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董事: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宏利澳門分行”)二零一四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宏利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報告一併閱讀。

包敬燾
註冊核數師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於澳門


新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五條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澳門幣

二零一四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澳門幣

副行政總裁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Carlos José Nascimento Magalhães Freire

José Manuel Trindade Morgado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於澳門

董事會報告摘要

國際宏觀經濟格局

2014年,世界經濟增長為3.3%,維持上一年度出現的增長速度。受這種發展趨勢的影響,不同經濟區域之間的發展不盡相同,在發達經濟實體內出現經濟復蘇的跡象,而新興經濟實體則整體發展放緩。在擴張性貨幣政策以及減輕對預算政策實質性的限制和石油價格大幅下降的支持下,美國國民生產總值在前一年增長2.2%的基礎上,2014年增長2.4%。

美國聯邦儲備局維持聯邦基金利率目標0-0.25%不變,繼續推行量化寬鬆的政策至10月,對未來利率的走高採取了容忍的態度。在此情況下,由於沒有明顯通貨膨脹的壓力,10年期國債息率由3.03%下降至2.17%。在流動性極其充裕的環境中,經濟活動的復蘇表現在主要股市指數明顯增長上,標準普爾500指數、道瓊斯指數和納斯達克指數年增長率分別上升11.4%, 7.5% 和 13.4%。勞動力人口失業率雖然由6.7%降至5.6%,但並未從工資方面反映出通膨的壓力。同期的通膨指數繼續得到控制,截至年底僅為0.8%。發達經濟實體這種低通膨的情況得益於石油價格的大幅降價(英國布倫特石油降價49.7%,每桶為55.8美元;美國西德州輕質原油降價45.9%,每桶為53.3美元)。這種局面的出現是由於石油需求放緩,特別是原油供應的增長和頁岩油產量的增產,以及歐佩克石油組織做出不減產決定,以回應石油價格的降價。

歐元區在2013年國民生產總值下降0.5%之後,2014年增長為0.9%。儘管下半年出現穩定的跡象,但是向私人非金融領域的信貸維持跌勢,特別是對企業的貸款,從而使經濟的不同行業繼續處於去杠杆化的進程。信貸發展還受到歐洲銀行因資產品質審查和壓力測試而出現的不確定因素的限制,但其結果整體上是有利的,只是到十月才顯現出來。歐洲中央銀行於6月和9月兩次宣佈主要的再融資業務降息10個基點,使利率降至0.05%。同期的存款利率則由0%降至-0.2%。金融當局還引進了有針對性的長期再融資業務,以及收購資產支持證券和資產擔保債券新方案,以期改善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但是,歐洲中央銀行這種擴張性的舉措,對歐元區通貨膨脹的預期卻出現明顯下降趨勢,2014年全年通膨指數由0.8%降至-0.2%。歐洲中央銀行所採取的這些措施,以及對進一步加強貨幣刺激政策的預期(根據一項量化寬鬆計劃公告,這一政策將於2015年1月兌現,初期投入為1.1萬億歐元),導致2014年下半年市場利率出現明顯的下降。歐元兌美元貶值12.3%,1歐元兌1.21美元,這一趨勢將一直延續至2015年1月,匯率維持在1歐元兌1.13美元左右。2014年底至2015年初,由於對希臘危機的擔憂趨於惡化以及金融市場不穩定性的增加,政治的不穩定性將會加大。

從整體上看,因美聯儲推出逐漸收窄的量化寬鬆政策,擔心中國經濟放緩以及烏克蘭和俄羅斯之間緊張局勢而導致地緣政治風險的提升,新興市場受到很大影響。中國經濟的增長由7.8%降至7.4%,主要受到房地產行業和工業生產下行的影響。這種經濟放緩的趨勢因特別受到第二季度出臺的一系列有選擇性的經濟鼓勵政策而得到緩解:中國人民銀行宣佈降低基準利率(一年期存款利率由3%降至2.75%,一年期貸款利率由6%降至5.6%),中國政府批准對在環境、能源和交通領域投資給予選擇性的鼓勵。上海股市綜合指數2014年累計升幅接近53%,主要得益於貨幣政策的放鬆和交易保證金的強勁增長。

澳門

2014年澳門經濟出現0.4%的萎縮,主要是受到下半年出現的服務業輸出下降壓力所造成。首當其衝受到影響的是博彩業,因下半年遊客消費的減少而導致收入的下降。這種發展狀況反映出可支配流動資金的減少,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活動放緩的趨勢。在其他領域,澳門的經濟活動發展是積極的,特別是工業活動,在公用事業領域產能的推動下,增長率為24.7%。在商品市場上,表現也是積極的,增長率為20.7%。

內部需求保持良好勢頭,在私人建設大型旅遊娛樂設施的推動下,投資增長了35.2%,但是綜觀全年遊客的流量,發展並不太樂觀。儘管下半年發展不是很好,但是私人消費年增長率仍達到5.2%。勞務市場回彈,勞動力人口失業率至年底為1.7%,名義工資平均增長10.8%,明顯高於6%的通膨指數。

在公共財政方面,博彩業毛收入的下跌,導致財政收入下跌80%,預算結餘減少10%,由30.4%降至20.4%。

經營與收益

根據集團公司為澳門制定的戰略規劃,2014年是新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加大投資的一年。自本銀行創辦以來一直使用的資訊系統被新的模塊化系統所替代,旨在更好回應客戶和銀行的需求,使銀行具有更大的靈活性,擴大了供給,創造了新的產品和服務。新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的設施從整體上進行了翻新裝修,採用了功能更強,更方便接待顧客和滿足銀行團隊需求的佈局設計,使銀行充滿進取精神,樹立了更現代化的銀行形象。在私人和大宗客戶服務領域,加強了對團隊的投資,為更好發展個人銀行業務打下堅實的基礎。還通過與優質銀行的合作,創建新的投資基金銷售平臺,以擴大供給。2014年下半年還建立一條新的業務需求專綫,藉以支持商戶,使他們與銀行的商業聯係更具潛力。

但是,2014年下半年,由於聖靈銀行集團架構整合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龍頭產業博彩業和旅遊業的不景氣,新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的業務因非常不利的環境而遭受重創。

與本地商務和有新銀行集團參與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葡萄牙以及葡語國家之間貿易往來相關的企業銀行和貿易融資業務,依然是新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的重要支柱。

2014年,新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管理指數呈現以下變化:淨資本為1,197,426,412.54澳門元,財務溢利為23,274,184.83澳門元,與2013年相比下降近56.8%,經營淨溢利為MOP 2,401,404.48澳門元,比2013年下降93.9%。聖靈銀行集團架構的整合,與建立新資訊系統投資相關運作成本的提升,銀行設施翻新裝修以及因加強團隊建設而增加的人員費用支出,是造成本銀行主要管理指數現呈現負數變化的主要原因。

溢利分配建議

根據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經股東大會批准,董事會建議,至2014年12月31日純溢利為MOP 2,401,404.48澳門元(二百四十萬零一千四百零四元四十毫八分澳門元)的經營溢利,按照以下方式進行分配:

撥入法定儲備(a) 480,280.90澳門元
撥入留存收益 1,921,123.58澳門元

(a)根據適用法律規定,占淨溢利的20%。

澳門,2015年6月19日

新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監事會意見書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及所予的有關職責,本監事會現提交工作報告,並就新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呈交的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賬目文件發表意見。

董事會報告書準確並充分地反映了並就新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在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的財政和經濟狀況及業務發展。

本監事會已完成審查並就新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賬目及會計記錄之合規情況,並無發現任何違反法律及公司章程之地方。

根據審查之結果,本監事會相信董事會報告書是以公平地表達銀行之業務活動,而賬目亦符合法律及章程條款。

基於上述的審查及結論,本監事會的意見如下:

1. 批准董事會呈交之報告書及賬目。

2. 批准有關溢利分配之建議。

監事會

二零一五年六月八日,於澳門

領導機構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

Maria de Lurdes Nunes Mendes da Costa(主席)

Rui Luís Cabral de Sousa(秘書)

董事會

Pedro José de Sousa Fernandes Homem(離職日期21.11.2014)

José Manuel Trindade Morgado

Carlos José Nascimento Magalhães Freire

Jorge Manuel da Conceição Góis

Manuel Alexandre da Rocha Barreto(離職日期26.9.2014)

Rui Manuel Fernandes Pires Guerra

Paulo Jorge Carrageta Ferreira

Paulo Jorge Gonçalves Dias Afonso

Amílcar Carlos Ferreira de Morais Pires(離職日期23.7.2014)

執行委員會

José Manuel Trindade Morgado(行政總裁)

Carlos José Nascimento Magalhães Freire(副行政總裁)

Jorge Manuel da Conceição Góis

Manuel Alexandre da Rocha Barreto(離職日期26.9.2014)

Rui Manuel Fernandes Pires Guerra

Paulo Jorge Carrageta Ferreira

Paulo Jorge Gonçalves Dias Afonso

監事會

Ricardo Abecassis Espírito Santo Silva(主席——離職日期20.6.2014)

Joaquim Jorge Perestrelo Neto Valente(主席——委任日期 6.10.2014)

José Manuel Macedo Pereira

Vitor Tang Chon In(委任日期6.10.2014)

本行持有超過有關資本百分之五或超過自有資金百分之五之出資的有關機構

歐洲私人服務(澳門)有限公司. 25%
必利勝財經研究有限公司. 90%

主要股東

  面值1,000澳門元的普通股
  持股量 百分率
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9,500 99.75%

摘要財務報表的外部核數師報告

致新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新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貴銀行」)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銀行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銀行的脹冊和記錄。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銀行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銀行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 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及貴銀行的脹冊和記錄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銀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張佩萍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