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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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16/2014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羅志輝替代岑錦燊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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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在財政局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該局局長容光亮: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五)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

(七)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財政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財政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對機票及搬運行李的申請作出決定,發放財政局人員的年資獎金及其他法律規定關於人員的補助,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日津貼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財政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六)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財政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批准提供與財政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第九章及第十二章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五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一)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二)批准將被視為對財政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應由財政局訂立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二十四)在財政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五)批准以分配、公開拍賣出售或銷毀的方式處理已報廢或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充公動產;

(二十六)根據法律規定,在核實有關開支的合法性、有預留款項及有權限實體許可後,批准以載於預算內的開支撥款結算及支付有關開支;

(二十七)根據法律規定,批准修改預算;

(二十八)批准分期退回不當收取的公款;

(二十九)批准默示追加指定收入及開支;

(三十)批准透過備用撥款修改第十二章“共用開支”,但須遵守涉及該類修改的批示規定;

(三十一)根據法律規定,批准以登錄在現行預算內的撥款支付歷年負擔;

(三十二)根據每年財政預算法律的規定,批准在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撥款時豁免遵守十二分之一制度;

(三十三)批准重新發出無按時向代理銀行遞交的支付憑單,即使開支涉及以往財政年度亦然;

(三十四)批准退回不當的扣除;

(三十五)批准以現行預算的適當撥款,將薪俸中扣除的款項轉給受惠實體;

(三十六)批准依照法律、合同或批示,以定期及不定方式支付予澳門金融管理局;

(三十七)按現行法律規定,批准分配宿舍,尤其是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房屋;

(三十八)批准維持、續期、更新及終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為合同一方的租賃合同;

(三十九)應利害關係人申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房屋的轉讓價格支付方式或預付作出決定;

(四十)對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房屋的停車位分配作出決定;

(四十一)批准退還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代替存款或以現金開支的保證金,當適用法例有所規定者;

(四十二)在財政局職責範圍內核准經上級批准判給的合同擬本;

(四十三)根據刊登於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的十二月六日第255/85號批示第六款的規定,接受私人將土地贈與澳門特別行政區;

(四十四)對接收自治機構的報廢物品作出決定。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經濟財政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得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包括稅務範疇的法定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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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