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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公職局代局長高炳坤,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珠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行政公職局提供公務人員培訓中心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丘曼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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