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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鑒於有需要委任一健康檢查委員會為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舉辦之第十六屆消防官培訓課程之報考者進行體格檢查。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四月十五日第93/96/M號訓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健康檢查委員會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內運作,並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張秀蘭警務總長
委員:林果醫生
陳洪波醫生
候補
主席:蒙遠明副消防總長
委員:周志雄醫生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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