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8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公 告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為填補人員編制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壹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公務員舉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通告張貼於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大樓,並上載到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報考期限為十天,自本公告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算。

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審 計 署

名 單

審計署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公告上公布的,有關通過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審計署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一缺,其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龍文燕

86.75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審計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於審計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翻譯員 伍炎和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Américo Xavier de Sousa

候補委員:顧問翻譯員 鍾素新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公 告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並於法院網頁內公佈。

1.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名;
2.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名;
3.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名。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公 告

檢察長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內人員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翻譯)七缺,經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皇朝廣場七樓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內,並已上載於檢察院網頁(http://www.mp.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檢察長辦公室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辦公室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兩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在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皇朝廣場七樓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並於檢察院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公 告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批示,有關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以填補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編制外合同人員之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因沒有合資格投考人而予以消滅。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馮文莊


行 政 公 職 局

公 告

為填補本局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兩缺,經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高炳坤

———

為填補行政公職局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高炳坤

———

行政公職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文案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文案一缺,經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內公佈,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高炳坤

———

為填補行政公職局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高炳坤


法 務 局

通 告

第89/201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8/201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並轉授予法務局法律草擬廳廳長鍾頴儀:

(一)批准享受年假;

(二)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三)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

(四)簽署並發出不需由局長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其處理的文書。

二、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廳長鍾頴儀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在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法 律 改 革 及 國 際 法 事 務 局

名 單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溫世榮

79.95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副局長 陳軒志

正選委員:行政公職局顧問翻譯員 Leonardo Calisto Correia

行政公職局顧問翻譯員 Glória do Espírito Santo


民 政 總 署

公 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並按照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管理委員會會議所作之決議,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民政總署員工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下列民政總署編制外合同人員之空缺:

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上述之開考通告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及在本署之內聯網、外聯網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有關投考人之申請應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的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羅永德

二龍喉公園孔雀籠重建工程

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 施工地點:澳門二龍喉公園。

3. 承攬工程目的:孔雀籠重建。

4.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5.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6. 臨時擔保:澳門幣壹拾叁萬元正($130,000.00),以現金存款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7.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每次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再扣除5%,作為此將要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8. 底價:不設底價。

9.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0.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民政總署大樓,文書及檔案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下午五時正(標書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兩種官方語言其中一種編製)。

11.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六字樓(民署培訓中心)。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五年八月六日,上午十時。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2.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有關圖則、承投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至開標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八字樓民政總署建築及設備部查閱。

有興趣者亦可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前,在上述地點取得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幣$600.00(按照第74/99/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13. 工期:此工程之工期不得超過100天。

14. 標書評核準則及其所佔之比重:

——工程總造價及各項單價 70%;
——合理工期 10%;
——施工計劃:

i. 工序的仔細度和建議 3%;

ii. 工序之連貫關係 3%;

iii. 施工計劃期的適用性及可行性 4%;

——對類似工程之經驗 5%;
——材料質量 5%。

15.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八字樓民政總署建築及設備部,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羅永德


經 濟 局

名 單

經濟局為填補編制內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Maria da Conceição Nunes Neves Rosado

88.88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經濟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戴天來

正選委員:經濟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志雄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顧問翻譯員 鍾素新


財 政 局

公 告

為填補經由財政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督察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督察兩缺,經二零一五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

財政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現通過審查文件方式,為財政局編制人員進行以下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

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六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勞 工 事 務 局

公 告

勞工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本局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兩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將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及上載本局內聯網。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公 告

為填補博彩監察協調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督察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一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澳門財政儲備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八月十九日第8/2011號法律核准之澳門財政儲備制度第十二條)

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財政儲備資產

346,180,080,385.19

 

其他負債

0.00

銀行結存

207,142,253,227.46

 

 

債券

104,104,707,060.58

 

 

外託管理基金

34,930,005,557.15

 

財政儲備資本

349,498,858,101.47

其他投資

3,114,540.00

 

基本儲備

134,326,761,000.00

   

超額儲備

208,295,413,161.63

其他資產

3,318,777,716.28

 

本期盈餘

6,876,683,939.84

   

 

總計

349,498,858,101.47

 

總計

349,498,858,101.47

   

 
         

財務暨人事處
李可欣

行政委員會
丁連星
潘志輝
尹先龍


人 力 資 源 辦 公 室

公 告

人力資源辦公室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九樓本辦公室告示板及於本辦公室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主任 盧瑞冰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公 告

金融情報辦公室為填補以下空缺,經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布,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07-323號中國銀行大廈22樓金融情報辦公室內,並於本辦公室網頁內公布: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名 單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1.º

彭瑋韶

81.11

2.º

歐陽志麟

80.28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技術輔導員 黃洪光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技術輔導員 江靜芷

電信管理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陳梅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陳志傑

84.11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方貴安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岸武

司法警察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鄺榮輝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1.º

江寶珊

82.67

2.º

鄧絲銘

81.67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技術員 黃詠駒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劉志剛

行政公職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鄒宇斯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陳德平申領其已故妻子羅淑賢(曾為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副警長)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如有人士認為具有權利領取該等津貼及補償,應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申請應有之權益。如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司 法 警 察 局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有關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取錄及格者就讀培訓課程和進行實習,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九十缺,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A)及格投考人:

 

考生編號

   姓名

1.º

0415

蔡錦源

75.20

2.º

0507

方博

75.08

3.º

0315

張飛揚

72.47

4.º

0859

林平滿

70.70

5.º

0843

林強盛

70.63

6.º

0176

陳偉強

70.60

7.º

0931

李振光

70.52

8.º

0167

陳冬逸

70.30

9.º

1184

羅潮勇

70.10

10.º

0495

馮凱燕

69.55

11.º

1193

羅敬晞

69.48

12.º

0443

鍾旭威

69.30

13.º

0039

歐陽嘉恆

68.85

14.º

0177

陳偉杰

68.55

15.º

0029

區健濠

68.22

16.º

1722

王君雅

67.97

17.º

0951

李仲康

67.38

18.º

1177

廖小明

66.40

19.º

1176

廖小麗

65.93

20.º

1520

譚健燊

65.77

21.º

0061

陳子健 5176XXX(X)

65.63

22.º

1353

吳朗賢

65.22

23.º

1024

李偉豪

65.18

24.º

0957

李凱倫

64.93

25.º

1115

梁立煌

64.87

26.º

0411

徐嘉明

64.78

27.º

1756

黃騰

64.72

28.º

0464

朱嘉偉

64.58

29.º

0294

鄭宇恆

64.55

30.º

1603

阮嘉敏

64.33

31.º

0153

陳尚智

64.27

32.º

1340

吳嘉寧

64.05

33.º

1008

李明佳

63.90

34.º

1346

吳傑

63.47

35.º

1142

梁德龍

63.40

36.º

0271

鄭海倫

63.28

37.º

0054

陳子恆

63.08

38.º

1145

梁庭熙

63.07

39.º

0557

何啟康

63.05

40.º

1118

梁文聰

62.77

41.º

0186

陳永鴻

62.75

42.º

1628

王德揚

62.72

43.º

0174

陳偉銓

62.63

44.º

0032

區柏簾

62.60

45.º

1214

雷艷明

62.55

46.º

0749

郭龍

62.48

47.º

1196

羅健新

62.25

48.º

0881

林榮昇

62.22

49.º

0831

林嘉俊

62.20

50.º

1483

蘇禮賢

62.15

51.º

0195

陳永斌

61.78

52.º

0200

曾震霆

61.62

53.º

1568

唐富華

61.38

54.º

0770

關豪輝

61.33

55.º

0561

何國富

61.27

56.º

0761

鄺志輝

61.17

57.º

1095

梁嘉誠

61.05

58.º

1083

梁浩賢

61.03

59.º

1592

余立基

60.92

60.º

0867

林小斌

60.90

61.º

0356

張宇翔

60.70

62.º

1097

梁嘉華

60.55

63.º

0166

陳霆康

60.32

64.º

0699

江家偉

60.30

65.º

1087

梁家駿

60.22

66.º

1212

呂輝堯

59.48

67.º

0884

林榮裕

59.42

68.º

0023

歐陽偉文

59.30

69.º

1102

梁錦榮

59.12

70.º

1143

梁德文

58.97

71.º

0473

覃舜君

58.85

72.º

1773

黃威斯

58.75

73.º

1081

梁洪健

58.65

74.º

0822

林杭

58.50

75.º

1167

梁昊仁

58.27

76.º

1472

蘇欣傑

58.22

77.º

0306

程貞梅

58.20

78.º

0649

楊得志

58.08

79.º

0514

馮典強

57.97

80.º

0102

陳嘉敏

57.28

81.º

0178

陳偉傑 1220XXX(X)

56.93

82.º

1213

雷應昌

56.28

83.º

0206

曾浩然

56.12

84.º

1371

吳婉欣

56.08

85.º

1357

吳敏光

54.42

86.º

0733

關永煇

54.10

87.º

1798

余國宇

52.75

B)被淘汰之投考人:1715名

被淘汰之投考人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以供查閱。

備註: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杜淑森

正選委員:代廳長 黃志康

廳長 陳堅雄

———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第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電訊範疇)一缺,合格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如下:

唯一合格投考人:

李匡義

76.05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陳永紅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關偉康

顧問高級技術員(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林思秀

———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第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合格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如下:

唯一合格投考人:

Pedro, Justino Ceciliano

69.04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督察 林巧萍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小娟

首席技術輔導員(民政總署) 楊彤麥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第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合格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如下:

唯一合格投考人:

李俊偉

77.92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高麗娟

正選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鄭日豪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統計暨普查局) 陳家瑤

公 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以下空缺:

1)編制內人員:

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物證鑑定範疇)一缺;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

2)編制外合同任用人員: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並上載於司法警察局網站及行政公職局網站內。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及上載於本局網站,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澳 門 監 獄

公 告

為填補經由澳門監獄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澳門監獄行政樓地下告示板,並於本監獄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

澳門監獄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填補澳門監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社會工作範疇)三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第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於本公告公佈之日起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8樓A座澳門監獄服務諮詢中心,並同時上載於本監獄網址www.ep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主席 何少薇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高 等 學 校

通 告

遵照保安司司長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第95/2015號批示,以及按照四月十五日第93/96/M號訓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茲公佈透過錄取考試方式招考「第十六屆消防官培訓課程」學生,以填補消防局高級職程十二缺,名額分配如下:

屬消防局之報考人:六缺;
非屬消防局之報考人:六缺。

倘屬消防局之報考人之空缺未能完全被填補時,則由非屬消防局之報考人依總評分次序填補之,相反亦然。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是次開考為普通開考類別,旨在招考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開辦之「第十六屆消防官培訓課程」學生。報名限期為二十日,由本通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當本通告所指之空缺被填滿時,本次開考之有效期隨即終止。

是次考試合格對其他入學試不具任何效力。

2. 報考條件

a. 非屬消防局報考人之一般報考條件如下:

1)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齡介乎十八至二十五歲(未屆二十六歲);

3)具有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學制之高中畢業學歷;

4)報考人身高:男性最少為1.63米,女性最少為1.55米;

5)無因盜竊、欺詐、搶劫、信任之濫用、誹謗或詆毀、加入黑社會,而引致在任何監禁或罰金刑罰中被裁定為正犯或從犯;

6)未曾因以公務員或服務人員身份犯罪而被判罪,尤其是因觸犯貪污、賄賂、違法收取、公務上之侵佔及偽造文件等罪而被判罪;

7)無被撤職或強迫退休;

8)無受任何禁止執行職務之刑事制裁。

b. 屬消防局報考人之報考條件如下:

1)具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學制之十一年級學歷;

2)獲消防局局長之良好評語。

c. 通過入學試的報考人,若祇具備十一年級學歷(包括五年制之中學畢業),必須就讀本校所開辦的預備課程,並取得合格成績,方可被正式取錄入讀「第十六屆消防官培訓課程」。

3. 報考所需之文件

a. 報考申請表(可於本校及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報名處索取或在澳門保安部隊網頁內下載,網址:http://www.fsm.gov.mo);

b. 出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正本及副本,以供本校作認證本;

c. 刑事紀錄證明;

d. 出示學歷證書正本及副本,以供本校作認證本;或遞交經認證之複印本;

e. 倘報考人尚未成年,須呈交由其父母或監護人作出且經認證簽名之聲明書,聲明許可其報考及入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4. 報考地點

a. 非屬消防局之報考人須前往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或路環石街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報考,並遞交報考所需之文件,可提前登入保安部隊網頁內預約報考時間;

b. 屬消防局之報考人可豁免呈交第3點b及c款所指之文件,但其餘文件則須連同相關之個人記錄及個人特別評語,經由所屬部隊送交本校甄選委員會。

5. 入學試

a. 入學試由以下四個階段組成,各階段之內容如下:

1)體格檢查:

健康檢查委員會根據《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之附件B及載於第13/2002號行政法規之《規範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及修讀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報考人進行評核。

2)體能測驗:

a)男性報考人:

——11.5秒內跑畢80公尺;
——引體上升5次(掌心向前握槓);
——立定跳遠2公尺;
——跨越0.9公尺高之牆;
——45秒內仰臥起坐30次;
——12分鐘內跑畢2400公尺。

b)女性報考人:

——14秒內跑畢80公尺;
——懸垂15秒;
——立定跳遠1.6公尺;
——跨越0.6公尺高之牆;
——45秒內仰臥起坐25次;
——12分鐘內跑畢1800公尺。

3)文化知識測驗:

a)中文或葡文筆試;

b)數學、物理及化學筆試。

4)心理技術測驗:

由心理技術專家按實際需要訂定測試內容。

b. 各階段之測驗內容及標準,按照《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所規定而制定,該等測驗大綱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張貼於本校大堂、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及登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內。

c. 入學試於二零一五年八月至二零一六年四月期間進行。

d. 各階段入學試之成績及准考人名單將公佈於本校及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亦可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內查閱。

e. 體格檢查由健康檢查委員會負責,而其餘各階段均由甄選委員會負責。

6. 課程簡介

「第十六屆消防官培訓課程」將於二零一六年九月開課,為期四個學年,隨後進行實習,該實習之期限,經行政長官以批示形式確定。課程及實習成績合格者獲授予消防技術專業防護及安全工程學學士學位。

7. 進入職程

完成「消防官培訓課程」且成績合格之準消防官,將根據十二月十九日第7/94/M號法律之附件C,以及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進入消防局之高級職程,職級為副一等消防區長。

8. 課程期間之薪俸索引點

根據十二月十七日第14/90/M號法律並經第2/2008號法律修改,就讀「第十六屆消防官培訓課程」的學生的薪酬如下:

a. 第一年:薪俸索引點250;

第二年:薪俸索引點270;

第三年:薪俸索引點290;

第四年:薪俸索引點310。

b. 在實習期間,準消防官收取相當於薪俸索引點340之薪酬。

c. 已屬消防局編制之學生,倘其薪俸索引點高於該課程同年級學生或在實習期之準消防官之薪俸索引點時,收取其原薪俸。

9. 甄選委員會:由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第96/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定之成員組成,該批示已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二十一期第二組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10. 健康檢查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批示所定之成員組成,該批示將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校長 許少勇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名 單

就二零一五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之公告,以及根據經第7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全科實習之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總評分名單已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總評分名單如下:

1. 合格投考人:

序號

   姓名

備註

1.º

楊小莉

17.1

 

2.º

林燕芳

15.4

 

3.º

郭嘉琪

15.3

 

4.º

張錦明

15.2

 

5.º

林小婷

15.1

 

6.º

沈業彪

14.9

 

7.º

鄭婷

14.7

a)

8.º

何碧珊

14.7

a)

9.º

羅宇根

14.0

 

10.º

陳標淑貞

13.6

 

11.º

林穎芝

13.3

 

12.º

馮振華

13.2

 

13.º

郭英恬

13.0

a)

14.º

梁少明

13.0

a)

15.º

張靜儀

12.7

a)

16.º

林霜

12.7

a)

17.º

黃仲禧

12.6

 

18.º

盧健慶

12.5

a)

19.º

袁芳

12.5

a)

20.º

何耀明

12.4

a)

21.º

李嘉華

12.4

a)

22.º

鄭慧明

12.2

 

23.º

陳思韻

12.1

a)

24.º

李麗貞

12.1

a)

25.º

畢玉琴

12.1

a)

26.º

施偉達

12.1

a)

27.º

關蘊婷

11.9

 

28.º

陳俊男

11.7

a)

29.º

鄭芷欣

11.7

a)

30.º

黎睿

11.7

a)

31.º

張基業

11.5

 

32.º

葉敏

11.2

 

33.º

黃俊賢

11.1

 

34.º

趙淑文

10.9

a)

35.º

唐東盈

10.9

a)

36.º

朱偉恆

10.7

a)

37.º

梁綺雯

10.7

a)

38.º

何婉儀

10.6

 

39.º

馮嘉輝

10.5

 

40.º

謝俊傑

10.2

a)

41.º

雷應韜

10.2

a)

42.º

吳嘉敏

10.2

a)

43.º

梁華昌

10.1

 

備註:

a)得分相同者按姓名字母排序。

2. 因總評分低於9.5分而被淘汰的投考人:

序號

  姓名

1.º

林偉康

9.1

2.º

黃一峰

9.1

3.º

林曉紅

9.0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內科顧問醫生 李楚峰醫生

正選委員:普通外科主任醫生 彭向強醫生

內科顧問醫生 林韻玲醫生

———

為錄取3名實習人員參加進入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康復職務範疇——語言治療)所必需的實習;完成實習後,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成績名單排列前2名的合格實習人員擔任衛生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經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陳加裕

77.58

2.º

楊斯惠

77.40

3.º

吳明豪

74.36

4.º

衛祖怡

72.43

5.º

許孟雄

70.49

6.º

李海琪

69.33

7.º

劉芷其

69.19

8.º

張善欣

67.04

9.º

容家韻

66.91

10.º

李家敏

60.08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規定:

——因缺席知識考試而被除名之投考人:一名。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

——因知識考試得分低於五十分被淘汰之投考人:一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 陳頌甜

正選委員:顧問醫生 黃穗濤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Florencia Lao Oliveros

為填補衛生局以散位合同任用的技術工人職程第三職階技術工人(油漆工範疇)一缺,經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名次

  姓名

1.º

廖桂榮

72.86

2.º

李偉文

62.86

3.º

趙國良

62.42

4.º

陳銀富

56.56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知識考試得分低於50分被淘汰的投考人:2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最後成績名單之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最後成績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高級技術員 朱鉅明

正選委員:技術工人 胡焯煒

技術工人 謝耀華

———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圖示記錄職務範疇——心肺描記)兩缺,經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一百分制)

1.º

吳健豪

72.75

2.º

梁榮緯

72.25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成績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肺科顧問醫生 莫天浩

正選委員:肺科顧問醫生 任立峰

候補委員:肺科顧問醫生 陳洪濤

公 告

(開考編號:00915/04-T)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資訊範疇)四缺,經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知識考試之公告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開考編號:00315/04-MP)

為填補衛生局以散位合同制度任用的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三缺,經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專業面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開考編號:01013/03-T)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制度招聘衛生局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食品質量與安全範疇)一缺,經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的專業面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開考編號:02911/03-T)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中藥配藥範疇)六缺,經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規定公佈,准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一等文案(葡文)一缺,經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的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開考編號:01915/02-TSS)

為錄取三名實習人員參加進入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康復職務範疇——語言治療)所必需的實習;以便以編制外合同制度招聘衛生局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兩缺。經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佈,准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通 告

(開考編號:02215/04-OQ)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技術工人職程第三職階技術工人(泥水工範疇)一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開考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3. 任用方式

以散位合同方式任用。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備專業資格或相關工作經驗,以便擔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複雜程度的人手或機械操作的生產活動方面或維修及保養方面的執行性職務。

5. 職務內容

拆除和鋪設石牆體、磚塊或其他塊料,並使用灰泥和適合的工具來建造瓦屋頂:理解各種圖則和其他將進行的工程的技術規格;鋪砌石、磚、瓦或其他塊料以建築或者修補牆壁及其他結構;以灰泥去鋪面批盪;透過鉛垂線、水平線、直尺或其它工具去檢查已完成的工作;安裝衛生設施和有關排水設備;鋪砌磁磚、馬賽克或灰沙的地面;安裝預製件;有時協調其轄下的助理員。

6. 薪俸、工作條件及福利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二級別17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7.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7.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7.2 須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共職務之一般要件;

7.3 具備小學畢業學歷;

7.4 具備5年或以上擔任泥水工範疇的工作經驗。

8. 投考人遞交文件方法

投考人必須填寫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於指定期限(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 (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報考時須遞交下列文件︰

8.1 與公職無聯繫的報考人須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c)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達5年擔任相關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副本,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具備相關工作經驗的聲明書正本;

d)倘有的泥水工專業資格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e)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詳列學歷、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培訓/課程,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8.2 與公職有聯繫的報考人: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上述a)、b)、c)、d)和e)項所指文件以及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b)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免除遞交,但須在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9. 甄選方式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9.1 知識考試(淘汰制):50%;

第一階段:筆試,為時2小時,佔知識考試40%

第二階段:實務操作,為時3小時,佔知識考試60%

9.2 專業面試——佔總成績30%;

9.3 履歷分析——佔總成績2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除名。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以筆試及實務操作考試形式進行,知識考試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且不得進入接續的甄選方法。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最後成績

10.1 最後評核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評核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10.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11.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a)工業安全知識;

b)泥水施工技術知識;

c)圖則理解;

d)泥水施工技巧。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2.名單公佈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3.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一等高級技術員 朱鉅明

正選委員:技術工人 胡焯煒

技術工人 謝耀華

候補委員:技術工人 甘曉雲

技術工人 林國材

14.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14.1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4.2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開考編號:02715/04-OQ)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技術工人職程第三職階技術工人(鐵器工範疇)兩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開考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3. 任用方式

以散位合同方式任用。

4. 職務內容

使用人手操作的工具製造和修理通常是鋼的金屬物件:理解各種圖則和技術規格;把使用的金屬放在熔爐或合適的烘爐加熱至適當温度,然後把金屬做成所需的形狀,並用錘子敲擊金屬、切割和以鐵鑽穿孔;焊接金屬配件;維修金屬設備。

5. 薪俸、工作條件及福利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二級別17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6.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6.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6.2 須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共職務之一般要件;

6.3 具備小學畢業學歷;

6.4 具備5年或以上擔任鐵器工範疇的工作經驗。

7. 投考人遞交文件方法

投考人必須填寫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於指定期限(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報考時須遞交下列文件︰

7.1 與公職無聯繫的報考人須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c)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達5年擔任相關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副本,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具備相關工作經驗的聲明書正本;

d)倘有的鐵器工專業資格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e)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詳列學歷、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培訓/課程,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7.2 與公職有聯繫的報考人: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上述a)、b)、c)、d)和e)項所指文件以及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b)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免除遞交,但須在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8. 甄選方式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8.1 知識考試(淘汰制)——佔總成績50%;

a)筆試——20%(為時2小時)

b)實務操作——30%(為時3小時)

8.2 專業面試(淘汰制)——佔總成績30%;

8.3 履歷分析——佔總成績20%。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知識考試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且不得進入接續的甄選方法。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專業面試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且不得進入接續的甄選方法。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履歷分析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除名。

9. 最後成績

9.1 最後評核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評核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9.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a)鐵器工之專業技能;

b)職業安全基礎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1. 名單公佈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2.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一等高級技術員 朱鉅明

正選委員:第九職階技術工人 胡焯煒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 謝耀華

候補委員:第七職階技術工人 何志強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 甘曉雲

13.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13.1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2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4.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開考編號:02115/01-MA.SP)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五年四月十日的批示,根據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衛生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公共衛生職務範疇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開考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3.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之前需以散位合同制度試用六個月。

4. 從業方式

公共衛生職務範疇的醫生——向整體或特定組別的居民提供預防疾病及促進健康的服務,以及從事衛生當局的特定活動及在本職務範疇內進行研究及培訓,尤其包括:

(1)監測居民的健康狀況及其決定因素;

(2)進行社區健康診斷,識別社區健康需要;

(3)制訂、執行及評估有關保護及促進社區衛生介入的計劃及項目,尤其是疾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及健康促進、預防及控制吸煙、口岸衛生、食品安全、環境衛生等方面;

(4)管理公共衛生風險、突發事件及危機;

(5)評估可危及公共衛生的地點、產品或活動的衛生條件,並於被指定時行使衛生當局的權力;

(6)採用社區發展的原則及方法,並促進公共部門、民間組織、社區居民的參與及合作;

(7)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8)推動公共衛生能力的提升,尤其包括參與及指導實習醫生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的培訓;

(9)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10)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5.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職務包括:

1)提供醫療服務;

2)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協助培訓活動;

4)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5)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6)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7)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8)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9)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10)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11)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12)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13)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14)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15)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16)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6. 薪酬、工作條件及福利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7.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7.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7.2 須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7.3 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

7.4 根據經第7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合格完成公共衛生範疇的專科培訓,或根據上述法令規定取得公共衛生範疇專科培訓之同等學歷認可。

8. 投考辦法

投考人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個工作日內,填妥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本局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8.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b)醫學學士學位的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c)本通告所要求的公共衛生職務範疇的專科級別的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d)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8.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上述a)、b)、c)和d)項所指文件以及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b)和c)項所指文件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9. 甄選方法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佔總成績50%;
b)履歷分析──佔總成績50%。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除名。

知識考試旨在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以閉卷形式的筆試進行,為時三小時。該考試採用10分制,得分低於5分之投考人被淘汰。

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有關開考的各項甄選方法的評核參數、加權值及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供查閱。

10. 最後成績

10.1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以0分至1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10.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11.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公共衛生專科的醫學知識。

筆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2. 名單公佈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3.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公共衛生顧問醫生 林松醫生

正選:公共衛生顧問醫生 陳丹梅醫生

公共衛生顧問醫生 李兆田醫生

候補:公共衛生主治醫生 梁亦好醫生

公共衛生主治醫生 龔斌醫生

14.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14.1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4.2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公 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及第23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教育暨青年局公務人員進行限制性的晉級普通開考:

編制外合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有關開考專為教育暨青年局編制外合同高級技術員職程二等高級技術員而舉行。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以及在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的晉級普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臨時名單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以供查閱:

編制外合同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即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臨時名單已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或可瀏覽本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三缺;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大眾傳播)三缺;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公共行政)五缺;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心理/心理輔導)三缺;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統計)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文化創意產業)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廚藝管理)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會議展覽)一缺。

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通 告

按照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教育暨青年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行政文員範疇)八缺及編制外合同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行政文員範疇)三缺。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的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一)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三)具備初中畢業學歷;

(四)具備兩年行政文員範疇的工作經驗。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二)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三)不少於兩年的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四)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職業補充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以作履歷分析之用);

(五)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及(五)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須具有初中畢業學歷,透過以設立或配合的方法及程序,以便擔任既定指令中的技術應用的執行性職務,或須執行具有一個或多個行政領域,尤其會計、人事管理、總務及財產管理、檔案及行政事務等具有一定複雜程度的執行性職務,並需按工作安排負責公眾接待的工作。

從事處理一切涉及行政活動的工作,可包括一個或多個職務範圍,確保負責提供財產和服務的機關的運作:在人事管理方面,處理一切文書工作,並為人員委任的程序、免職申請、死亡津貼的批給、公務員醫療福利受益人衛生護理證的發出、家庭津貼的申請、房屋津貼的批給、年資獎金和供款時間獎金的發放、公務員勤謹的核實、服務時間的計算、年資表和供款時間年表的編製、工作表現評核的發出、年假表的編製、缺勤的控制及記錄、無薪假及特別假的批核、讓公務員會見醫學委員會及退休等的步驟展開一切必要的行政程序;在會計方面,處理預算案的計算工作,管制經常性開支,按照收入表、購置及人員開支,諸如薪酬、補助及扣除等,進行徵收的程序;在文書管理方面,處理所有函件的收發及遞送程序;在檔案方面,進行組織及文件分類,管理存檔物料的保存工作,以及對大量文件進行內部管制;在財務管理方面,進行財產分類,並執行有關供應的工作,並對消費物料作出控制及管理;在文書/打字的程序方面,製發各式各樣的文件,打字,並作適當的精美印製;在接待公眾方面,接待使用者並滿足他們的需要,倘該等需要涉及其工作範疇時,向他們提供資料,又或倘問題的解決方法超出其職權範疇時,指引他們前往有關部門。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三級別內所載的23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七、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最長為三個小時的筆試形式的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50%;
(二)專業面試——40%;
(三)履歷分析——10%。

上述(一)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八、任用次序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通過普通開考的投考人,按最後成績名單的名次順序任用,本開考屬以兩種方式任用填補空缺職位的入職開考,則按以下次序任用:

a)以編制內職位任用的方式填補職位;

b)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方式填補職位。

九、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九.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經第1/2014號法律修改之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四)有關工程及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

(五)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現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教育暨青年局組織架構;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九.二. 一般/專門知識

(一)公共行政基本知識
(二)公文寫作
(三)一般文化知識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十、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十一、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二、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三、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處長 梁麗卿

正選委員:處長(代任) 張敏輝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陳嘉健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黃禧驥

職務主管 楊榮吉

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旅 遊 局

名 單

為旅遊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丁寬樂

82.94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二等技術員 游文傑

正選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錢淑儀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司法警察局) 李淑明

公 告

為旅遊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及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謝慶茜

———

旅遊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两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及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謝慶茜


社 會 工 作 局

公 告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本局填補編制外合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以文件審查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以供給有關人士於辦公時間內查閱,准考人亦可於本局的網頁http://www.ias.gov.mo查閱臨時名單。開考公告已載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朝暉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員 江美芳

首席技術輔導員 江靜芷(行政公職局指定)

第2/2015號公開招標

社會工作局清潔服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之批示,現為“社會工作局清潔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一、《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

(一)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前往西墳馬路6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查閱《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如欲索取上述文件的副本,須繳付澳門幣壹佰元整($100.00);

(二)有意投標人可從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www.ias.gov.mo)免費下載招標文件。如有意投標人從社會工作局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每日從社會工作局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二、截標日期、遞交地點及方式:

投標書必須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上午十二時正前遞交至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人力資源科,並按照上述《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的規定,備妥適當文件及以火漆印封妥。

三、臨時擔保:

為保證切實及準時履行提交標書所承擔的義務,於上述截標日期及時間前,須以現金、本票或銀行擔保向本局繳交澳門幣陸萬元整($60,000.00)作為臨時擔保,三種方式均以社會工作局會計暨出納科發出的憑單為準。

四、開標日期、時間及地點:

(一)開標訂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上午十時正在澳門區華利街10-24號新寶大廈一樓社會工作局會議室舉行;

(二)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日期、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

(三)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本開標程序提出聲明異議及/或所遞交之標書文件出現疑問作出解答。

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容光耀


澳 門 大 學

公 告

(公開招標編號:PT/015/2015)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供應及安裝電郵安全網關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2室採購處,取得《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每份為澳門幣壹佰元正($100.00)。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1室舉行。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一五年八月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叁萬陸仟元正($36,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五年八月七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樓行政樓,1011室舉行。

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黎日隆(行使澳門大學校長授予的權力,該授權刊登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三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的澳門大學公告內)

通 告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第二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及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授權批示的第五款,本人將主持王蘭英(學生編號:YB075083)博士論文答辯典試委員會的權力轉授予法學院院長莫世健教授。

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程海東教授


旅 遊 學 院

公 告

旅遊學院為填補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望廈山旅遊學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於旅遊學院內聯網內公佈:

個人勞動合同人員空缺: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公 告

為填補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249-263號中土大廈18樓社會保障基金總部,並於本基金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澳 門 格 蘭 披 治 大 賽 車 委 員 會

公 告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作出的批示,批准“第E4號工程——安裝光纖視頻系統、電話線以及於臨時車房內的網絡系統工程——第六十二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的判給的行政程序。

1. 招標實體: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格蘭披治大賽車大樓、臨時停車場及東望洋賽道。

4. 承投工程目的:此項工程之內容是提供、安裝及維修光纖系統、臨時的電話線路及於臨時車房內的網絡系統,以便於賽事期間供所有工作人員使用。

5. 最長施工期:遵照承投規則內所列明的期限。

6. 標書的有效期:90日,由公開開標儀式結束後起計。

7. 承投類型:以總額承投。

8.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壹拾伍萬元正($150,000.00),可以以現金或保付支票交付旅遊局財政處或以支付“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及註明用途的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提交。

9. 確定保證金:判給總價百分之五。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延期:倘若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公共部門停止辦公,則原定的講解會、截標日期及開標日期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在二零一五年八月三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遞交至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控制塔1樓之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13. 講解會:有意者可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出席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舉行之講解會。

14. 開啓標書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上午十時。

開標時,投標人應出席以提出倘有的異議或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15. 投標書的評核標準及其所佔的比重﹕

a)價格80%;
b)工期5%;
c)施工計劃10%;及

i 詳細度、說明、步驟及關鍵的工作程序3%;

ii 人力資源及建議資源的合適性7%;

d)同類型之施工經驗5%;

i 具備曾實施同類型、其金額及規模相等或超過現招標的工程,連同公共工程主發出之質量驗收證明3%;

ii 同類型公共或私人工程的經驗2%;

計算之方式根據招標方案內第11條之說明。

16.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時間: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止日,在辦公日辦公時間內。

價格:澳門幣伍佰元正($500.00)。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 (安棟樑)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名 單

海事及水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海事人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海事人員四缺,以考核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1.º

李浩明

72.30

2.º

杜子麟

69.10

3.º

梁守恆

68.80

4.º

陳永基

65.70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海事及水務局特級海事督導員 關春泉

正選委員:法務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陳素禎

海事及水務局首席海事人員 吳華德

公 告

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編制內海事人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海事人員兩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緊接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曹賜德

通 告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行政範疇)兩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任用形式

經散位合同制度試用六個月後,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合同為期一年,可續期。

3. 報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3.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3.2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3.3 具備行政、人力資源、管理、經濟、社會學、語言、文學或類同範疇的高等課程學歷。

4. 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該局網頁內下載),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前往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行政輔助科報名: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b)1. 屬行政、人力資源、管理、經濟、社會學、語言、文學之高等課程學歷者,遞交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2. 屬本通告所指之類同範疇的高等課程學歷者,須遞交本通告所要求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及該學歷的曾修讀科目之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c)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同時報考人須簽名,否則作沒有遞交論);

d)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和d)項所指之文件,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5.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6. 職務內容

技術員(行政範疇)──處理行政範疇的相關文件,協調項目活動的籌組工作;根據上級指示,獨立對個案作調查研究;擔任研究及應用工作,提供解決方案。

7.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訂定的附件一表二內薪俸表所載的35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透過以下方法及評分比例進行:

8.1 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60%;

8.2 專業面試:30%;及

8.3 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至100分表示;知識考試具淘汰性質,成績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所有的甄選階段。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所必須具備之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之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缺席或放棄上述的知識考試或專業面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總成績,在總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9. 考試範圍:

9.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9.2 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行政程序法典》

9.3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9.4 與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相關的規定;

──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
──第164/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海事及水務局人員使用的工作證式樣》;
──經第43/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之第10/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海事及水務局局長》;

9.5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經第3/2009號法律第4/2010號法律修改之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第11/2007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獎賞制度》;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第23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9.6 其他與公共行政、人力資源及公共管理事務相關的專業知識;

9.7 文化、社會時事常識;

9.8 建議書及公函的寫作。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查閱9.1至9.5項所指之法例(除原文外,不得另有其他文字標註或不附有任何註釋的相關法例文本),不得使用任何其他資料、文件、書本或法例彙編等其中包含非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律法規文本。

10. 名單公佈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同時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11.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2.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3.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處長 唐蘊紅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吳德龍

一等高級技術員 羅浩延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梁曉恩

二等技術員 陳子文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貨倉管理範疇)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任用形式

以散位合同制度任用,合同為期一年,可續期。

3. 報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3.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3.2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3.3 具備小學畢業學歷;

3.4 具倉務管理相關範疇之專業資格*或具不少於3年的相關工作經驗。

*專業資格應與擔任之職務相稱,並須透過完成修讀總學時不少於30小時之相關培訓課程取得或由公共部門發出的職業技能證明文件取得。

4. 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該局網頁內下載),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前往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行政輔助科報名: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c)本通告所要求的專業資格或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d)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同時報考人須簽名,否則作沒有遞交論);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c)和e)項所指之文件,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5.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備專業資格或相關工作經驗,以便擔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有一定複雜程度的貨倉管理及體力勞動的執行性職務。

6. 職務內容

接收、儲存和交付各種貨物、原料、工具、製成品和其它用品,並將之整理、保存和維持適當的記錄;按照送貨單據或其他文件,檢查和核實貨物的入倉和出倉情況,並作適當的登記;整理貨物並顧及其保存條件以方便提取貨物;定期檢查存貨是否與記錄相符,以及登記損壞或遺失的貨物;當有需時指導起卸貨物。

7.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訂定的附件一表二內薪俸表所載的15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透過以下方法及評分比例進行:

8.1 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50%;

8.2 專業面試:30%;及

8.3 履歷分析:2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至100分表示;上述8.1項的知識考試具淘汰性質,知識考試的成績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的甄選階段。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必須具備之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之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缺席或放棄上述的知識考試或專業面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總成績,在總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9. 考試範圍:

9.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9.2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9.3 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9.4 倉庫和存貨記錄的知識;

9.5 一般文化知識及社會常識;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查閱9.1至9.3項所指之法例,但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任何其他電子器材及不得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0. 名單公佈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同時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11.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2.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3.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科長 王子杰

正選委員:一等技術員 楊亞真

技術工人 鄺耀華

候補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梁錦昶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李轉君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曹賜德


郵 政 局

公 告

為填補下述郵政局的人員空缺,經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總部大樓二樓,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一、個人勞動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二、散位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於郵政局

代局長 梁祝艷(副局長)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公 告

為填補本局編制內氣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氣象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有關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之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准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並於本局網頁內(http://www.smg.gov.mo)公佈。

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房 屋 局

名 單

為履行關於給予私人及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房屋局公佈二零一五年度第二季財政資助名單:

受資助機構

批示日期

撥給之金額

目的

民眾建澳聯盟

31/12/2014

$17,640.00

資助“大廈財務培訓工作坊”活動之費用。

民眾建澳聯盟

16/02/2015

$41,700.00

資助“社區和諧賀新春”活動之費用。

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於房屋局

局長 楊錦華

———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第四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房屋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房屋局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燃氣範疇)一缺,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名次

  姓名

總成績

1.º

黎健祺

77.54

2.º

黃麗敏

58.12

3.º

鄭展衡

51.26

4.º

陳文偉

50.98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因缺席知識考試被淘汰之投考人:1名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知識考試得分低於50分被淘汰之投考人:3名
——因最後成績低於50分而被淘汰之投考人:1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於房屋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廖東明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張永堅

一等高級技術員 馮克明

公 告

(招聘編號:08/IH/2014)

為填補房屋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房地產中介業務範疇)兩缺,經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一百零二號房屋局地下接待處之告示欄,並上載到房屋局網頁內www.ihm.gov.mo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於房屋局

局長 楊錦華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公 告

為填補經由建設發展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助人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行政範疇)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對象為建設發展辦公室的公務人員,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內,並於本辦公室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周惠民


環 境 保 護 局

名 單

環境保護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二組內公佈。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曾繁瑜

82.67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於環境保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環境保護局特級技術員 黃美玲

正選委員:環境保護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海珊

民政總署首席技術輔導員 張詠兒

公 告

環境保護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五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1號至11號D郵政大樓地下,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韋海揚


交 通 事 務 局

名 單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杜寶蓮

82.44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正選委員:教育暨青年局首席技術員 陳耀恩

交通事務局二等技術員 符珊珊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兩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戴志雄

78.50

2.º

盧欣淇

74.19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正選委員:交通事務局二等技術員 李德藍

司法警察局首席技術輔導員 陳安琪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徐保愛

80.67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顧問高級技術員) 馮佩華

正選委員:交通事務局首席技術輔導員 顏琼芳

候補委員:文化局二等技術員 劉鳳儀

公 告

購買交通燈控制器

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運輸工務司司長。

2. 進行招標程序的實體:交通事務局。

3. 招標名稱:購買交通燈控制器。

4. 標的:為交通事務局購買交通燈控制器,除了供應有關之設備外,還包括交付、測試、安裝、培訓、支援和保養新設備而所須進行的全部工作,其中安裝及現場測試只包括兩個已選定的路口(即“南灣大馬路與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交界”及“南灣大馬路與殷皇子大馬路交界”);同時,亦須編制相關工作的圖則方案。

5.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根據招標方案的規定延期。

6. 底價:不設底價。

7. 工作期:最長為210(二百一十)日。

8. 臨時擔保:$277,460.00(澳門幣貳拾柒萬柒仟肆佰陸拾元),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9. 確定擔保:為擔保合同之履行,獲判給者須提供判給總價金的4%(百分之四)作為確定擔保,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10. 投標者資格:

1)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並從事與招標項目相關的業務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從事上款所述業務的公司;

3)不接納投標者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競投。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星期二)下午五時正。

12.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五樓,交通事務局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星期三)上午十時。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所預見的效力,投標者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其所提交的投標書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查閱案卷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

取得案卷副本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3字樓或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

時間:自招標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當日起至開標的日期及時刻止的辦公時間內。

價格:每份為$100.00(澳門幣壹佰元正)。

14. 評審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如下:

1)價格——佔40%;

2)技術特性——佔40%;

——NTCIP 控制器及相關設備設計及功能,並解釋符合技術規範
——控制器組件的說明
——控制器圖
——國際採用廣泛性(有關資料應在招標方案附件IX表格二中填寫)

3)工作描述及團隊能力——佔20%

——安裝細節說明和安裝圖紙
——測試細節說明
——團隊能力 (安裝及測試,培訓、支援和保養)

備註:如果“技術特性”不能達到30分或“工作描述及團隊能力”不能達到15分,投標書將不予考慮。

其中,合理造價採用下述方法進行得分計算:

40 × Pmin ÷ P

上式中P代表每個投標者的報價;Pmin代表所有報價中的最低報價。

15. 附加說明文件:

由刊登作澄清及補充說明文件的公告之日起至公開開標之日期及時刻止,投標者可前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了解有否上述附加說明文件。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於交通事務局

代局長 鄭岳威


經 濟 局

通 告

商標的保護

營業場所名稱及標誌的保護

設計及新型的保護

發明專利延伸的保護

授權的發明專利的延伸

發明專利的保護

———

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於經濟局——局長 蘇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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