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奢侈品皮具護理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96/2015。

章程

(1)本會定名為“澳門奢侈品皮具護理商會”。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為會員組織奢侈品皮具護理,皮革維修活動,促進本澳皮革工藝活動的發展。

(2)本會地址:澳門船澳街海擎天2座17樓I。

(3)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1. 凡對奢侈品皮具護理,皮革維修,皮革工藝活動和熱心參與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批准通過,方為會員;

2. 會員權利和義務:

A.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B. 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C. 遵守會章及決議;

D. 繳納會費;

E.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4)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5)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 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5.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總人數必為單數);

6.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總人數必為單數)。

(6)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應會長要求,理事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修改章程決議須獲高過出席會員的四分三之贊同,解散本會須獲高過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才可解散本會,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3. 每季舉行一次會員活動。

(7)經費:

1. 會員會費。

2. 社會贊助。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治療師(運動醫學)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97/2015。

治療師(運動醫學)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治療師(運動醫學)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以發展治療師(運動醫學)專業、協助政府建立完善醫療及復康體系、提升全澳市民健康,並爭取會員權益為目標。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的組織,並依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註冊登記為合法社團。

第三條——本會組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為範圍,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四樓M,所有活動將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而進行。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本會之宗旨如下:

一、促進及推動澳門治療師(運動醫學)專業治療的發展;

二、提升澳門治療師(運動醫學)的專業知識:

a. 辦理澳門治療師(運動醫學)的進修;

b. 推動澳門治療師(運動醫學)的學術研究及交流。

三、維護服務對象及會員權益;

四、提供及舉辦各項服務及活動以實現本會之宗旨及目標;

五、加強各會員之間的聯繫;

七、促進相關專業團體之溝通和合作;

八、辦理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入會資格需同時符合以下兩項:

一、持有由澳門衛生局發出的治療師(運動醫學)執照或持有運動康復專業相關範疇專業的本科畢業証書;

二、經本會評審認可。

第六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正會員

一、發言權和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上訴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之年會及其他各項活動之權利;

四、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學生會員

一、發言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之年會及其他各項活動之權利;

三、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履行本會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按期繳納會費;

四、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本會章程或本會決議之行為者,經由理事會決議,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停權、甚至開除會籍,並於上訴無效或申訴期過後公告之。

第九條──非本會會員或已退會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活動,否則本會保留追究權利。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由具投票權之會員組成,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的召集書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送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會議在不少於半數會員出席方可決議;倘召集會議時間已屆而不足上指人數,則一小時後隨即進行大會會議,而不論會員多少,即可作出有效決議;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二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同意行之,票數相同時會長可多投一票。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二)議決及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審查監事會所提意見書;

(四)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組成,但總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

(二)督導推展會務。

第十六條——副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輔佐會長督導推展會務;

(二)會長出缺時代理會長。

第十七條——會長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會長、副會長均無法執行會務時,由理事長代理。

第十八條——本會可聘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若干人,以推展會務。

第十九條——理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但總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會成員職務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條——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需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決議由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決定之,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多投一票。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審核入會申請案;

(三)審議取消會員資格案;

(四)草擬章程修正案並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五)擬定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六)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七)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但總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成員職務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並主持,需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決議由出席監事過半數同意決定之,票數相同時監事長可多投一票。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為監督理事會的工作,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財務收支

第二十五條——本會之收入包括會費、捐贈、利息、籌募以及任何在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

第二十六條——本會年度經費預算,由秘書長編制,經理事會審議後並提請會員大會議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之修改,應由理事會提出議案,於會員大會中通過實施。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得附設執行細則或實施辦法等之規定。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天津同鄉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2/2015。

澳門天津同鄉會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天津同鄉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宣傳澳門,加強兩地人員交流,促進澳門繁榮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中街海天居2座39樓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英語人才發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英語人才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本協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英語人才發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Desenvolvimento dos Talentos Inglê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English Talents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Macao”,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會址:本會之法人住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5號中土大廈十七樓。

第三條——本會為發展本澳英語人才之非牟利自治組織。

第四條——宗旨:

本會的宗旨如下:

1. 積極培養英語人才,建設澳門的人才儲備,發展及教育培訓;

2. 發揚愛澳精神,讓英語人才向本地、區域及國際展示本澳文化及進行語言交流;

3. 配合社區多元發展需要,鼓勵吸納各方面英語人才在澳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資格:凡對學習或教學英語有興趣之人士,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並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

第六條——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

2. 在會員大會享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優先享用本會為會員而設之各項設施及福利。

第七條——義務:凡本會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2. 致力推動會務之發展及維護本會之聲譽;

3. 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組織:本會的領導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其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主席、副主席及秘書,任期壹年,可連任。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例會壹次,必要時可由理事長或監事長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 核准及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2. 選出及任免會員大員主席團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制訂本會之政策;

4. 審核理事會所提交之會務報告及賬目結算。

第十一條——理事會:理事會由至少五名之單數理事組成,任期一年,可連任,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及財務長。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研究和制定本會之工作計劃;

3. 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賬目結算等報告;

4. 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5. 邀請榮譽顧問以指導及推進會務。

第十三條——監事會:監事會由至少三名之單數監事組成,任期一年,可連任,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包括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

第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

1. 監察理事會及各部門之工作;

2. 審核本會賬目;

3. 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為會員入會費、贊助、捐贈及會務活動或向外提供服務之收益。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訂。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導遊公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導遊公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導遊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葡文名稱為“União dos Guias Turístico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Tourist Guides Union”;英文簡稱“MTGU”。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位於澳門大炮台下街3號F鉅福大廈地下F舖。

第三條

(性質)

本會為專業、非牟利和自治性的私法人;本會的存續無期限。

第四條

(宗旨)

1. 團結澳門導遊、愛國愛澳、服務社會、友愛互助;

2. 協助政府促進澳門旅遊業之健康發展;

3. 促進澳門導遊從業員合理及穩定之發展;

4. 維護本會會員之正當權益;

5. 代表本會會員與行政當局或其他公私實體進行協調及交流;

6. 推動和舉辦符合本會宗旨之任何活動;

7. 促進導遊從業員之交流;

8. 提昇導遊從業員專業質素及服務之水平。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一)凡持有效導遊工作證及澳門居民身份證,可向本會申請入會。

(二)本會遵循“入會自由,退會自由”之原則,不強迫符合資格的人士加入本會,亦不限制其退出本會。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1)享有參加會員大會的資格以及在大會上發言和表決的權利和自由;

(2)享有選舉和被選舉為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權利和自由;

(3)有權查閱和瞭解大會的會議記錄和相關支出賬目,有權要求理事會公佈支出帳目;

(4)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5)享有對理事會和監事會及其成員提出建議、批評、監督和申訴等權利;

(6)享有查詢和知悉權以及法律賦予的其他權利。

二、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以及會員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2)自覺維護本會的聲譽;

(3)尊重其他會員,合作友愛;

(4)服從和積極配合理事會依法或依章程規定作出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行為;

(5)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6)依時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架構和職權

第七條

(組織架構)

本會設立如下三個組織架構:

(1)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2)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理事長和監事長之職位由對本會有特殊貢獻,有影響力的人士擔任;

(3)上述人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但第一屆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因情況特殊,由籌委會以推薦協商方式確定。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亦是決議機關,由本會的全體會員共同組成;

(二)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但遇到緊急情況時,也可根據十分之一會員或理事會或監事會的提議和要求而召開特別大會(非平常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召開會員大會時必須成立大會主席團,由三或五名成員組成,其中一名為主席、一名為副主席和一名秘書。其職能為主持會議及領導大會的工作;上述人員由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可連任一次;

(四)大會必須依法設立出席簿冊供出席大會的會員簽名存檔;大會必須依法制作會議記錄,並由主席團成員或授權主席和秘書簽名作實。

第九條

(職權)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審議、修改和通過大會章程;

(2)授權理事會執行日常事務以及大會通過的決議;

(3)議決和通過內部處分以及法律許可範圍內的處罰規則;

(4)審議理事會提交上年度帳目和收支決算報告,以及本年度的收支預算方案;

(5)討論和通過理事會制訂的工作方案和活動計劃。

第十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關,或稱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以及行使授權範圍內的權限,並向大會負責及報告工作。

第十一條

(理事會的組成、任期和罷免)

(一)理事會由至少三名,最多21名成員組成,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以及其附屬部門的人員組成,人員組成必為單數;

(二)理事長由會員大會主席推薦,經監事會投票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可連任一次;

(三)副理事長、理事由理事長推薦,經會員大會主席審議,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四)理事會可設立多個附屬機構,專門負責具體事務,其運作程序及議事規則由其內部運作規定規範,內部運作規定由理事會另行制定;

(五)理事會每月舉行一次例會(平常會議),遇特別情況可以舉行特別會議;

(六)理事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多個附屬部門,分管總務、財務、宣傳、文體、青年、婦女等不同範疇的會務。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

理事會依法行使如下職權:

(1)召集會員大會;

(2)執行大會的決議,以及大會授權範圍內的各項事務;

(3)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4)負責大會章程的制訂和修改以及其他重大決策方案的草擬工作;

(5)負責與會員的聯絡和溝通,組織會員進行業務、對外交流、培訓、研討、講座以及文體康樂等各項活動。

第十三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會員大會的監督機關,由最少三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總成員人數必須單數。每屆任期兩年,於會員大會經選舉產生,可連任一次。監事會之組成按導遊從業員語言種類(見於導遊工作證)劃分,中文語種導遊最多佔百分之四十,英語導遊佔百分之三十,其他語種導遊佔百分三十。其他語種導遊所佔席位依每種語種各佔最少一席,如該語種無人選將由其他語種(非中文或英語)擔任。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四條

(監事會職權)

監事會的職權為:

(1)監察理事會及其成員的行政管理行為,對理事會及其成員的不當行為提出糾正意見;

(2)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執行情況報告和帳目編制報告;

(3)對理事會的決算和收支方案以及預算方案進行審查和提出建議,並監督其執行;

(4)可列席理事會全體會議,並就相關事項提出意見,但不得參與表決;

(5)遇有緊急事情時,提議和要求召集特別會議,商討、議決解決方案;

(6)投票選舉產生由會員大會主席推薦之理事長候選人。

第四章

罰則

第十五條

(罰則)

(一)故意損害本會聲譽,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經監事會會議決定開除其會籍。

(二)故意犯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者,將被取消會籍。

(三)失去導遊工作證的資格,將被取消會籍。

(四)持續兩年故意不交會費,經書面通知後,仍拒絕繳交者,以自動離會論。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

(經費來源)

本會的運作經費來源:

(1)會員交納的會費;

(2)會員的自願捐贈;

(3)社會熱心人士的捐贈;

(4)向政府申請資助;

(5)向社會募集。

第十七條

(經費的使用途徑)

本會經費使用於如下途徑:

(1)辦公室的租金及水電費;

(2)辦公文儀費用;

(3)舉辦會議支出;

(4)舉辦各種活動支出;

(5)受薪秘書的薪金支出。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其他)

本會可根據需要自由決定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會長和名譽顧問等職位。

第十九條

(章程的解釋、修改和生效)

(一)本章程的解釋由理事會負責,修改本章程必須舉行會員大會進行,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後由會員大會主席簽名落實。

(二)本章程於會員大會通過後對全體會員具有約束力,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對第三人產生法律效力。

(三)解散法人決議,必須舉行會員大會進行,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後由會員大會主席簽名落實。

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桌遊創意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青年桌遊創意協會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桌遊創意協會”,英文名稱為“ Macau Youth Table Games Creative Association ”,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斜路福海花園福華閣地下AX鋪。

第三條——本會宗旨:

(1)愛國愛澳;

(2)推動桌遊創意文化的發展;

(3)舉辦青年交流活動;

(4)培育及提高青年創意學習水平;

(5)促進桌遊周邊產業的經貿合作;

(6)關愛青年,舉辦慈善公益活動。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之人士,經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a)參加會員大會;

b)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c)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d)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a)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b)按時繳納會費;

c)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三章

會務機構

第七條——一. 會務機構: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 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由所有完全享有權利的會員組成:

二. 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工作;

三. 理事長為大會召集人;

四.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

第九條——會員大會會議

一. 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二. 應理事會要求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a)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b)會長擔任法庭內外相關事務的代表;

c)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d)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e)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f)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g)實施其他權限,該權限在法律及本章程內並無授予會內其它機構的;

h)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第十一條——理事長按照召集通知書內指定時間召開全體會員大會,開會時必須有過半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開會時間一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所作決議必須有出席會員半數以上投票通過方為有效,未有出席的會員作棄權論。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 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組成:

二. 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職權:

a)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b)招收會員;

c)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d)訂定入會費和每年會費。

第十四條——監事會

一. 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組成:

二. 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五條——監事會職權:

a)監察理事會的日常工作並提供意見;

b)審查本會年度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c)行使其他被授予的合法權力。

第四章

財務收入

第十六條——以任何名義或來自會費,入會費,補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客家文化產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客家文化產業協會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為“澳門客家文化產業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Hakka Cultural Industry Association”,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綠楊花園利和閣26樓O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

(1)愛國愛澳;

(2)推動客家文化在澳門的發展;

(3)舉辦客家文化產業的交流活動;

(4)促進客家產業的經貿合作;

(5)聯誼各地客家鄉親社群;

(6)關愛社群,舉辦慈善公益活動。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之人士,經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a)參加會員大會;

b)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c)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d)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a)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b)按時繳納會費;

c)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三章

會務機構

第七條—— 一. 會務機構: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 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由所有完全享有權利的會員組成:

二. 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工作;

三. 理事長為大會召集人;

四.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

第九條——會員大會會議:

一. 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二. 應理事會要求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a)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b)會長擔任法庭內外相關事務的代表;

c)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d)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e)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f)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g)實施其他權限,該權限在法律及本章程內並無授予會內其它機構的;

h)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第十一條——理事長按照召集通知書內指定時間召開全體會員大會,開會時必須有過半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開會時間一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所作決議必須有出席會員半數以上投票通過方為有效,未有出席的會員作棄權論。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 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組成;

二. 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職權:

a)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b)招收會員;

c)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d)訂定入會費和每年會費。

第十四條——監事會:

一. 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組成;

二. 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五條——監事會職權:

a)監察理事會的日常工作並提供意見;

b)審查本會年度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c)行使其他被授予的合法權力。

第四章

財務收入

第十六條——以任何名義或來自會費,入會費,補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網路營銷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網路營銷學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定名為澳門網路營銷學會,英文名稱為:“Macau Online Marketing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OMA”。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41號祐適工業大廈九樓A,透過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條

(性質和宗旨)

本會的性質為非牟利的學術團體,其宗旨為:

(一)建立網路營銷互動研討以及資訊分享平台。

(二)以科學,客觀中立的態度研究澳門網路營銷的使用和影響,並透過不同平台發佈相關資訊和研究報告。

(三)舉辦網路營銷專題相關活動,提高本地市場營銷相關工作者及有志從事市場策劃人員的水平。

(四)與外地相關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增進交流及互相分享相關經驗和技術。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性質和宗旨的人士,並遞交經填妥的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為本會機關的成員;

(二)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三)按照本會章程的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享有參與本會一切活動及所提供的各項福利。

第五條

(組織機關)

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任期均為兩年,再選可連任,次數不限。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

二、會員大會行使下列權限: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機關成員;

(三)審核會員大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並通過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核和通過本會的年度活動計劃及經費預算;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解散本會。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但該會必須在澳門召開。

四、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則以當時出席人數多寡為準,繼續進行會議,所表決事項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出席會員的過半數才能通過。但修改章程或罷免機關成員,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才能通過。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才能通過。

第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

二、理事會為本會日常事務之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政一名,理事若干名,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八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九條

(經費財政)

本會的收入來源包括:

(一)會員繳交的入會費及會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三)接受政府、社會機構及各界給予的資助、贈與、遺贈及其他捐獻。

第十條

(操作細則)

理事會對本會之實際運作,有權自行訂定操作細則,但不可與本章程之規定相抵觸。

第十一條

(章程解釋權)

本章程的解釋權由理事會行使。

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奧福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奧福協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總部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為“澳門奧福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Orff de Macau,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地址設於澳門消防隊巷10號儉德大廈ACC/V。

第三條——本會宗旨:

1. 社團致力推廣奧福音樂教育法;

2. 團結本澳的奧福音樂工作者、音樂教育工作者及藝術工作者;

3. 積極組織音樂創作、培養和扶持本地音樂人才,舉辦各類型藝術課程及工作坊講座等;

4. 加強澳門奧福音樂工作者與外地藝術團體的文化聯繫和交流,舉辦文化交流活動;

5. 提供使用者合法利用奧福音樂著作及公平付費之管道;

6. 關心社群,參與澳門各項公益及社會活動。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有意推動奧福音樂教育法,對音樂教育有熱誠、抱負和承擔,喜愛奧福音樂的藝術愛好者,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並經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參與會員大會會議;

(2)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六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協助本會發展並提高本會聲譽:

(3)繳納由理事會訂定之入會費及按時繳交年費。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本會設立下列架構,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的組成、權限及運作: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組成,總人數為單數。會員大會成員兼任理事會工作。

(2)會員大會的權限:

a. 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

b. 通過理事會關於聘請贊助委員會主席及委員的建議;

c. 通過理事會關於聘請榮譽會長的建議;

d. 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各級成員;

e. 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f.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g. 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

(3)會員大會的運作:

a.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由主席主持及理事長召開。應理事會提議,亦可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b. 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多數票,但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需獲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1)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組成,總人數為單數。

(2)理事會之職權:

a. 確保執行本會章程;

b. 負責會內之行政及財政工作;

c. 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d. 向贊助委員會提交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的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e. 向會員大會提出關於聘請榮譽會長、贊助委員會主席及委員的建議;

f. 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g. 安排及協助會員大會會議的召開工作。

第十條——監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1)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組成,總人數為單數。

(2)監事會之職權:

a. 對每年由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b. 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c.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第四章

財務收入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1)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2)接受符合本會宗旨的公私贊助及捐贈;

(3)歷年滾存基金的利息收入;

(4)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種收入。

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保險中介行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保險中介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保險中介行業協會”,中文簡稱“澳中協”;英文名稱為“Macau Insurance Intermediarie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

加強保險行業互相聯繫,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維護保險從業員權益。透過協調合作,肩任同業與政府和保險公司之間溝通和合作。在一國兩制政策下,增進與國內保險業相互了解和交流。

第三條——本會法人住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集團)商業中心3樓S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在本澳政府根據有關法例登記之保險中介行業,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

第五條——申請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附一吋近照兩張,身份證或其它適當的證明文件影印本各一份。經理事會甄別核准。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一、會員須於甄別核准入會成為本會正式會員後九十天或以上,才可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學術、康樂活動;

三、享用本會為會員而設之服務場所、設備;

四、訂閱本會發行之刊物。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執行本會決議,推動本會會務;

二、繳交有關費用。

第八條——會員無故欠交年費超過六個月者,則停止其會員之權利,超過一年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或對本會聲譽有損者,理事會甄別核准將視情節輕重予以告誡或撤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1. 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 審議理事會之賬目及會務工作報告;

3. 決定會務方針及工作計劃;

4.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三)有志參選新一屆會長、理事或監事會成員的任何合資格會員,其提名須於選舉委員會訂立之選舉名單截止日期前遞交其提名予選舉委員會,逾期將不予接受提名。

第十一條——(一)本會設會長一人可兼任理事長,副會長一至多人,大會秘書一至三人,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會長可連選連任,卸任會長為下屆理事會成員,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工作。

(二)於會員大會中任何投票遇有票數相同時,會長享有增投決定票的權利。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最少五名理事組成,均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三、舉辦有關之學術及康樂活動。

第十三條——理事會成員之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於理事會中任何投票遇有票數相同時,理事長享有增投決定票的權利。

第十五條——經理事會議決,得聘請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以指導及推進會務。

第十六條——監事會由三名監事至多人組成,均為單數,為本會常設監察機關,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三至多人,其職權為稽核本會賬目及監察理事會各部門之工作。監事會由監事互選監事長一人。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基金及年費(澳門幣):

會員:基金壹仟圓及年費貳佰肆拾圓、每年繳交一次;每年度一至六月入會之會員須繳交全年會費,七至十二月入會之會員只須繳交半年會費。

第十八條——本會各項經費,由基金、年費及贊助款項撥充,全部收支賬目,由監事會審核,每年向會員公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經特別全體會員大會決議,可解散本會。需召開第一次特別全體會員大會投票決定,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必須得到全體社員四分之三或以上之會員贊同票方為通過。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改之。

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地盤用砂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5/ASS檔案組第6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地盤用砂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地盤用砂商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愛國、愛澳、團結”的精神積極推動業界發展,為本澳營造更好的用砂環境,以便迎接本澳的地盤用砂需求。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北大馬路建華大廈第2座14樓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任連選。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任連選。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尚有不敷或特別須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議籌募之。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韓國商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5/ASS檔案組第6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韓國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韓國商會”,葡文名稱為“Câmara de Comércio Macau — Coréia”,英文名稱為“Macao — Korea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簡稱為“MKCC”,(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澳門與韓國兩地間之經貿往來,關注會員的商業和經濟利益,並維護會員的其他權益。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6號誠豐商業中心3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理事長代表本會處理對外事務或可授權其他理事處理。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顧問、名譽顧問及名譽會長

一、理事會可設若干名顧問、名譽顧問及名譽會長。

二、顧問、名譽顧問及名譽會長可參加本會一切活動,但不享有選舉權、投票權及被選擇權。

三、顧問、名譽顧問及名譽會長需維護本會權益、聲譽及遵守本會章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身心靈健康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5/ASS檔案組第6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身心靈健康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地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為 : 澳門身心靈健康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rpo-Mente e Saúde Espiritual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Body Mind and Spirit Health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1. 澳門氹仔海洋花園第五街65-161號馨花苑14樓I。

2. 經理事會議決,會址可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地點。

第三條

宗旨

1. 發展身心靈健康力量;建立正確的價值觀和人生觀以服務社群。

2. 舉辦各種類型的研討活動和聚會。

3. 透過組織交流互訪,加強與中國內地和世界各地的聯繫和交往。

4. 經會員大會議決,可開辦各類型社會服務和公益事業。

第四條

本社團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

任何人士申請並由一名會員推薦,經理事會審批後,即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之權利

1. 參與會員大會及投票。

2. 選舉及被選為組織架構之成員。

3. 優先享用本會所提供之服務。

第七條

會員之義務

1. 承認並遵守本章程。

2. 尊重本會及其他會員。

3. 參與本會活動。

4. 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5. 接受選舉委任之職務或本會要求之工作。

第八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1. 提前七天向本會申請退會。

2. 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

本會組織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負責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以及其他法律所賦與的一切權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至少一次,由理事會召集,須最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2. 會員大會設主席團,負責主持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及副主席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3.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法人,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義務。

2.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有理事長一人及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3. 理事會得邀請有關人士擔任本會的顧問或特邀研究員,以推動本會會務發展及協助本會各項研究工作。

4. 理事會得下設委員會或工作部門,在理事會監督下臨時或長期性開展工作。

第十二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以履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查核理事會的帳目,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及財務報告。

2.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人;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

收入

1. 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獻。

2. 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3. 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4. 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5. 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章程之確認及修改權

1.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2.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3.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

4.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俊佳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0/2015。

澳門俊佳體育會之修改章程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2樓P-V室。

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富達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99/2015。

澳門富達體育會之修改章程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38-251號富大工業大廈1樓A-G座。

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西灣壁球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1/2015。

澳門西灣壁球會之修改章程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2樓P-V室。

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吸煙與健康生活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98/2015。

修改章程草案

本會章程修改內容如下:

第一章,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無煙澳門健康生活協會”,中文簡稱為“無煙澳門”;英文全名為“Smoke-free & Healthy Life Association of Macau”,英文簡稱為“SHLAM”。

第三章,第十一條,第二款a項:

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及秘書長組成,總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各成員任期均為三年,理事長只可連任一次,副理事長、理事及秘書長連選得連任。

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飛躍健舞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第二條——本會地址:澳門巴波沙大馬路新城市商業中心第一期2字樓(3樓)B。

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米瑞安標準舞蹈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第二條——會址:澳門巴波沙大馬路新城市商業中心第一期2字樓(3樓)B。

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華茶道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5/ASS檔案組第6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中華茶道會

修改社團章程

修改該會章程第一條及第六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中華茶道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Teaism Association of Macao”,會址設於澳門路環鄉村馬路1076-1080號,會徽如下圖:

第六條——(1)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聲譽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按情況給予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並有權追究責任;

(2)會員無故連續三年欠交會費及缺席會員大會且無合理解釋者,則視為自動退會論,經由理監事會批准撤銷其會籍。

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宇宙衛星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特別會會議召集

敬啟者:

宇宙衛星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章程第十三及第十四條,訂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一日(星期二)下午三時三十分,在公司總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5樓)召開股東大會,會議議程如下:

一、股東架構重組;

二、處理壞帳;

三、其他有關事項。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主席 林南


澳門衛視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特別會會議召集

敬啟者:

澳門衛視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章程第十三及第十四條,訂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一日(星期二)下午三時,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5樓召開股東特別會,會議議程如下:

一.股東架構重組;

二,處理壞帳;

三,其他有關事項。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主席 林南


滙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八十六條第一款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營業表(非人壽)

二零一四年度

損益表

二零一四年度

澳門幣

會計

董事會主席

何聰穎

區宗傑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澳門

董事會報告書

在二零一四年,本公司毛保費收益為約澳門幣叁仟貳佰萬元,淨保費收入比去年增加百分之十四,整體純利增加約澳門幣貳佰萬元,此乃歸於保費收益增加及我司加強經營管理及風險管控的結果。

藉此,董事會謹提呈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該年度經審計之帳目、財務報表,以及盈餘運用建議書如下:

澳門幣
收益 5,160,752
撥作法定儲備金 (1,033,000)
結餘撥轉下年度 4,127,752

董事會主席

區宗傑 謹啟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澳門

主要股東名單:

滙業銀行有限公司 99.87%

本公司主要組織: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

滙業銀行有限公司

主席

梁子平先生

副主席

劉繼興先生

秘書

董事會:

區宗傑先生

主席

劉繼興先生

董事

梁子平先生

董事

楊振榮先生

董事

區麗莊小姐

董事

梁達顯先生

董事

梁海國先生

董事

葉劍權先生

董事

陳英偉先生

董事

獨任監事:

余廣靈先生

獨任監事意見撮要

本公司之資產負債表、營業表及損益表,乃按照澳門現行法例而編製,並經核數師審核,清楚顯示本公司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真實財政狀況及營業結果。

獨任監事 

余廣靈 謹啟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澳門

核數師意見書

本核數師樓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之核數準則完成審核滙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就該份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書。

我們已將董事會為公佈而編製之財務報表摘要與上述經審核之財務報表作比較。

我們認為,上述財務報表摘要與上述經審核之財務報表是一致的。

鮑文輝註冊核數師樓
Manuel Basilio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澳門


澳門彩票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董事總經理

財務總監

吳志誠

黃皓

2014年度澳門彩票有限公司

業務管理報告

二零一四年度本公司錄得盈利為澳門幣121,835,000。自一九九八年推出足球彩票及二零零零年推出籃球彩票,公司一直致力推動博彩娛樂化,深受客户歡迎,實有賴公司仝人不斷努力,力求進步。

過去一年,公司不斷加強服務質素及開拓多元化產品,獲得到客戶熱烈支持,公司的體育資訊網頁,不斷增添內容,更開拓了手機版的資訊網頁,提供靈活貼身的個人化服務。藉著二零一四年巴西世界盃,我們推出一連串嶄新的推廣活動,以回饋客戶多年來支持。

展望未來,本公司將繼續致力開拓更多元化之體育博彩產品,滿足客户需求同時提升資訊科技,與時並進,以提供更全面的體育博彩服務。

公司紮根澳門,以成為全球最佳之體育博彩公司為發展目標,不斷提升質素。並感謝澳門特區政府多年來的支持,使本公司穩步發展。

董事總經理

吳志誠

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澳門彩票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本核數師已根據澳門核數準則審核「澳門彩票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在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依本核數師意見,隨附基於上述財務報表編制的賬項概要與上述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公司於年度間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賬項概要應與相關的經審計年度的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梁雁萍

註冊核數師

京澳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Fidelidade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Ramos Gerais)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4

Patacas

Conta de exploração do exercício de 2014

(Ramos gerais)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14

Patacas

Chefe da Contabilista,

Director-geral,

Chan Soi Ngo

Paulo Barbosa

Fidelidade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Ramos Gerais)

Síntese d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

O ano de 2014 foi marcado por um decréscimo de 0,4% da economia de Macau, fundamentalmente devido à queda de 2,6% das receitas brutas da indústria do jogo, principal motor da economia local.

O mercado segurador de Macau registou um crescimento de 5% na sua actividade dos seguros não-vida, registando um volume de prémios próximo dos 2 mil milhões de patacas. Não obstante a intensificação da concorrência no sector segurador, esta sucursal da Fidelidade em Macau manteve um bom desempenho ao nível do volume de negócios, registando prémios de 118 milhões de patacas correspondentes a uma quota de mercado de 6,1%.

A totalidade das provisões técnicas desta sucursal cifravam-se em 224 milhões de patacas, das quais cerca de 74% respeitavam a provisões para sinistros, reflexo da política de provisionamento conservadora, considerada adequada à melhor salvaguarda dos interesses dos nossos clientes.

Em 2014, não obstante o acréscimo dos custos com o pessoal e do reforço conservador das provisões para sinistros futuros, a nossa adequada política de aceitação de riscos permitiu que esta sucursal registasse um lucro líquido de aproximadamente 5 milhões de patacas.

Por fim, esta sucursal expressa os seus agradecimentos a todos os clientes pela confiança depositada, a todos os colaboradores pela sua dedicação, bem como às competentes Autoridades de Macau e, em especial, à 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 por todo o apoio e colaboração prestados.

Macau, aos 24 de Junho de 2015.

Paulo Manuel Gomes Barbosa

Director Geral

Relatório de Auditor Independente sobre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À Gerência da Sucursal da Fidelidade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Ramos Gerais)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Fidelidade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Ramos Gerais) (a «Sucursal») relativas ao ano de 2014,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29 de Abril de 2015,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co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O fundamento para as reservas no nosso parecer reside no efeito de possíveis erros de anos anteriores sobre a comparação entre os valores do ano em curso e os valores correspondentes. A nossa opinião com reservas baseia-se no facto d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Sucursal relativas ao an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3 não apresentarem retrospectivamente valores comparativos com os períodos precedentes, durante os quais ocorreram erros relativos à provisão para sinistros a liquidar e a proveitos de comissões de resseguradoras por prémios de seguro cedidos. Tais erros dos períodos precedentes foram corrigidos em 2013. 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21 de Maio de 2014 sobr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lativas ao an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3 foi também emitido com reservas pelos erros acima referido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s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o balanço,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14, 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a conta de Sede e a demonstração de fluxos de caixa relativas ao ano findo,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a que acima se faz referência.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ucursal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Bao, King To, Auditor de Contas.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Macau, aos 29 de Abril de 2015.


Fidelidade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Ramo Vida)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4

Patacas

Conta de exploração (Ramo Vida) do exercício de 2014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14

Patacas

Chefe da Contabilidade,

Director-Geral,

Chan Soi Ngo

Paulo Barbosa

Síntese d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

O ano de 2014 foi marcado por um decréscimo de 0,4% da economia de Macau, fundamentalmente devido à queda de 2,6% das receitas brutas da indústria do jogo, principal motor da economia local. Não obstante, o mercado segurador de Macau registou um crescimento próximo dos 40% na sua actividade dos seguros vida, registando um volume de prémios de 6,9 mil milhões de patacas.

Não obstante a intensificação da concorrência no sector segurador, esta sucursal da Fidelidade em Macau registou um significativo crescimento de 667% no volume de prémios os quais atingiram os 128,4 milhões de patacas, reflexo do crescimento sustentado da comercialização de novos e inovadores produtos distribuídos através de canal bancário.

Na sua actividade dos fundos privados de pensões, esta sucursal registou um crescimento de 13,3% atingindo os 665 milhões de patacas de activos sob gestão.

Em 2014, não obstante o acréscimo dos custos com o pessoal, esta sucursal registou um lucro líquido de aproximadamente 1,2 milhões de patacas.

Por fim, esta sucursal expressa os seus agradecimentos a todos os clientes pela confiança depositada, a todos os colaboradores pela sua dedicação, bem como às competentes Autoridades de Macau e, em especial, à 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 por todo o apoio e colaboração prestados.

Macau, aos 24 de Junho de 2015.

Paulo Manuel Gomes Barbosa

Director Geral

Relatório de Auditor Independente sobre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À Gerência da Sucursal da Fidelidade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Ramo Vida) (anteriormente designada por Companhia de Seguros Fidelidade-Mundial, S.A. — Ramo Vida)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Fidelidade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Ramo Vida) (a «Sucursal») relativas ao ano de 2014,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29 de Abril de 2015,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s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o balanço,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14, 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a conta de sede e a demonstração de fluxos de caixa relativas ao ano findo,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a que acima se faz referência.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ucursal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Bao, King To

Auditor de Contas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Macau, aos 29 de Abril de 2015.


澳門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營業表

二零一四年度

澳門幣

損益表

二零一四年度

會計

董事會

Joaquim António Cruz

王祖興
麥曉德

二零一四年業務報告

在銀保銷售渠道的支持下,澳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新造人壽保險業務持續發展。公司在二零一四年的業務營運錄得澳門幣6,930萬元毛保費收入。稅後盈利主要受市場利率續創新低影響,錄得澳門幣280萬元。私人退休金管理業務的受託資產則增長至澳門幣15億元。

展望二零一五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預計會有所整固。本公司以及澳門保險行業的前景,將隨著本地人口對人壽保險的理解和需求增加而持續受到支持。公司將與銀行銷售渠道緊密合作,致力發展及推廣新的產品,以迎合現有客戶及本地市場的人壽保險需要。

公司管治架構

會員大會

主席 歐安利

第一秘書 官樂怡

第二秘書 高士達

董事會

主席 王守業

委員 黃漢興

委員 麥曉德

委員 王祖興

委員 余煜榮

委員 周詠姬

委員 植堯鍇

監事會

主席 黃炳銓

委員 Fernando Manuel da Conceição Reisinho

委員 陳素酬

主要股東

股東名稱

持股量

百分率

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1,862

99.85

監事會報告

監事會在其職能範圍內,在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內監察本公司的管理和業務發展,並定期地對其帳目及其他有關文件進行審閱。

監事會亦審閱了獨立審計師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所提交之報告對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之意見。

鑑於上述報告、董事會提呈之財務報表及取得的營運結果反映了本公司在年度內的營運活動及年末的財務狀況,本會建議通過下列事項:

1)董事會報告及二零一四年度的會計帳目;

2)營運結果分配建議。

監事會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於澳門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澳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公司」)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公司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公司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張佩萍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