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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00/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和第七款,以及第33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Rafael Duarte Branco da Gama替代Leong, Maria Madalena,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委員,任期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執行上款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當於澳門公共行政現行薪俸表100點的百份之八十的薪俸。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

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葡文版本

第103/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權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供應及安裝室外內自行車泊車架項目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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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