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粵澳跨境貨車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95/2015。

粵澳跨境貨車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粵澳跨境貨車商會”,葡文名稱為“Câmara de Comércio de Camião Transfronteiriça Guangdong-Macau”,英文名稱為“Guangdong-Macao Cross-border Lorries Chamber of Commerce”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鏡湖馬路41號地下,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

(宗旨及存續期)

本會之宗旨為:

(一)以本會名義向中國廣東省、澳門等兩地政府部門及有關法定機關反映和爭取有關澳門及廣東省跨境貨車運輸行業(以下簡稱同業)應有的權益。

(二)團結同業,維護同業一切合法權益。

(三)協助解決同業在經營上的困難,積極配合政府部門發展繁榮澳門,遵守法規及提升專業服務精神。

(四)本會為非牟利及永久性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包括:基本會員及加盟會員。

(一)基本會員:包括本會之創會商會及符合以下第(二)項資格之企業;

(二)凡擁有粵澳進出境運輸車配額指標,經營往來粵澳運輸車輛的公司或和企業,並願意遵守本會組織章程者皆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即成為本商會會員;

(三)加盟會員:經營商有意申請加入本商會者,須經基本會員書面同意,即可申請成為加盟會員;

(四)本會可邀請相關或傑出人士為本會榮譽或名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能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會務事宜。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

(一)出席會員大會,在大會上享有發言權、動議權、和議權及投票權(加盟會員除外);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加盟會員除外);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退會權。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應遵守法定及下列之各項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三)積極參與及支持會務工作及活動;

(四)按時繳交由理事會所訂定之會費。

第六條

(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一)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

(二)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對於能否保持有關會員之會籍,經理事會建議後,由會員大會作出最後的決定;

(三)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作出適當的處分;情況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將有關會員開除出會;

(四)加盟會員如失去經營商之資格,或不再獲基本會員之認可,將自動喪失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本會組織)

(一)本會之組織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二)上述各組織人員之職務,由會員大會主席團從具有投票權之基本會員中選出,不得同時兼任,每屆之任期為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所組成;

(二)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負責,其中設一位大會主席,一位副主席及一位秘書;

(三)大會主席之主要職責為主持大會,如主席出缺,則由副主席接替。

第九條

(會員大會職責)

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需負責: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三)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四)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它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五)通過邀請傑出人士為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及名譽會長、名譽顧問;

(六)在會員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第十條

(會員大會會議)

會員大會分為平常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一)平常會員大會每年第一季內召開一次,並最少八天前以掛號信件或簽收之方式通知會員;

(二)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基本會員請求召開,但如屬後者之情況,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之目的及提議討論之事項;

(三)經第一次召集,應最少有一半基本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方可決議;

(四)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之基本會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得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之基本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

(五)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超過出席之基本會員絕對多數票通過;

(六)修改會章、開除會員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向會員大會提案,再經出席大會之會員的四分之三大多數決議通過;

(七)罷免應屆機關成員之職務,須由出席大會之基本會員四分之三大多數票通過。

第十一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由五至九名奇數理事成員組成,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司庫一名,其餘各理事之職務由理事會決議指定。

第十二條

(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需負責:

(一)制定本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三)委任發言人,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四)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專責委員會、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之負責人;

(五)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賬目等;

(六)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七)審批入會申請;

(八)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九)訂定會費之金額及繳付之方式;

(十)行使本章程第六條第(三)款之處分權。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會議)

(一)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並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之理事請求而召開;

(二)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其決議是經出席者之過半數票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四條

(本會責任之承擔)

(一)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理事長或其授權人以及任何一位理事二人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二)只經理事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十五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至七名奇數成員組成,其中設一位監事長、二位副監事長;

(二)監事會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負責監察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對本會財產及帳目進行監察及對理事會之年度報告提供意見。

第十六條

(財政來源)

(一)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之會費、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二)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十七條

(支出)

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及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責。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章程之解釋權)

(一)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下一屆會員大會追認。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第十九條

(籌委會)

(一)本會之創會會員組成籌委會,除負責辦理本會之法定註冊手續外,還負責本會之管理及運作,直至召開首屆會員大會及選出第一屆各機關成員為止;

(二)籌委會在履行上述(一)項內所指之職務期間,一切有關與本會責任承擔之行為及文件,須經籌委會兩名成員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三)本會之創會會員即籌委會成員。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月中仙粵劇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19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月中仙粵劇曲藝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月中仙粵劇曲藝會”,中文簡稱“月中仙粵劇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宏揚國粹,宣傳世遺粵劇曲藝文化,增進友誼,促進身心健康,團結澳門各社團,互相交流,共同為澳門繁榮做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海洋花園紫蘭苑21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享受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職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職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陽光網球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陽光網球會

章程

第一條

總則

本會定名為“陽光網球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 Ténis Luz Solar”,英文名稱為“Sunlight Tennis Club”,乃一非牟利組織,宗旨是推動及發展體育運動,尤以網球及軟式網球為主。會址設於澳門羅馬街257號恆基花園地下W座。如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二條

會員之權利

a)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提名及投票權;

b)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舉入領導架構;

c)可參與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

第三條

會員之義務

a)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b)遵守本會章程及領導機構所定的決議;

c)繳交會費。

第四條

入會及開除

a)申請人需填寫本會表格後,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b)凡破壞本會聲譽及規條或無故欠交會費之會員,經理事會通過後可給予警告或開除會籍。

第五條

組織架構

本會設以下領導架構: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架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兩年,並可連任。

第六條

會員大會

a)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

b)大會職權為制定會務方針,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c)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d)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條

理事會

a)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一名,總人數須為單數;

b)理事會負責計劃及制定各類活動,處理日常會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提交工作報告。

第八條

監事會

a)監事會設有一名監事長、一名秘書及一名監事,總人數須為單數。

b)監事會負責監察各項會務工作之進行及提交報告,並審查財務狀況及年度帳目。

第九條

活動經費及公款運用

a)本會財政來源是會費、捐贈和其他支助;

b)本會之公款必須由當屆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及財政中,其中二人聯署才可合法提取;

c)一切公款只可用於本會有關活動及工作,嚴禁運用公款作私人用途。

第十條

附則

a)會員若參加活動時,如遇任何意外,身體及生命損傷,本會不需負上任何法律責任或賠償;

b)本章程如有遺漏或錯誤,由會員大會修改。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雲端科技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雲端科技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雲端科技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Cloud Technology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是澳門雲端技術服務業的專業性團體。

第三條——宗旨

(1)貫徹『愛國愛澳』,擁護『一國兩制』,配合國家產業升級政策和特區政府多元發展方針,團結澳門雲端技術服務業界,引入專業顧問團隊,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展國家級“雲”數據中心,服務國家融入工業4.0時代,發展智慧城市,提高社會生產力及人民生活品質,為社會安定、經濟繁榮而努力。

(2)團結業界專才,發揮橋樑作用,為澳門產業的改革與發展作出貢獻。

(3)建立專業訊息和經驗的分享平台,促進澳門與內地及海外雲端技術服務界的交流,加強與商界有關機構的合作。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濟時總督大馬路422號星海豪庭1樓AI-AJ。理事會可根據情況遷至本澳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從事雲端技術服務業相關機構的從業人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對會務提出批評及建議的權利;

(3)享有本會舉辦之福利、文教、康樂、培訓活動的權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會章及執行決議;

(2)按時繳納會費;

(3)參加和促進本會各項工作;

(4)不作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通過年度計劃及預算、修改會章及內部規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和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秘書處、顧問團、專家委員會成員;審批理事會工作報告;決定會務方針。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在必要情況下,經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於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議程。

第十條——會長由會員大會通過產生,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的進行。會長直接對會員大會負責,接受本會會員的監督,主持本會日常全面工作,對會務進行指導、統籌與協調。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可連任兩屆。

第十一條——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通過產生。負責協助會長執行職務。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可連任兩屆。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七名以上成員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可連任兩屆。

第十三條——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於每年會員大會上,出示同年的會務報告、財務報告。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若干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成員必須單數。每届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長只可連任兩届。

第十五條——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第十六條——秘書處為本會之輔助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一名以上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及秘書若干名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秘書長可連任兩屆。秘書處負責輔助會長、理事長執行日常會務工作。

第十七條——顧問團為本會日常具體會務之協調機構,由會員大會會長、理事長、監事長選出若干名成員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顧問團在本會日常工作中發揮代理、調解作用,理順本會與外部的關係,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專家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會長、理事長、監事長選出若干名成員組成,負責為本會工作提供專業性意見及建議,在本會重大決策中發揮參謀作用。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九條——本會依組織分工,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長、監事長、顧問團、專家委員會、秘書長、副理事長、副監事長、副秘書長、監事、理事、秘書之職位實施各項職能,以集中管理本會資源及規劃、統籌、執行各項會務。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會的經費來源自會費和開展活動的收入,基金及利息,贊助和捐贈,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人事、行政、財政和紀律細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第二十三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徽如圖。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環保設備專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國際環保設備專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訂定的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環保設備專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rofissional de Equipamento Ambiental Protecção Internacion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quipment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 of Macau”,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並無存立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六街20號合時工業大廈1樓A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如下:

a)本會承愛國愛澳精神、為國家、特區政府、提供環保相關專業建議;

b)促進本澳環保設備推廣、應用、專業化、國際交流與國際同步;

c)積極網羅國際頂尖專業專家、環保專業尖兵、擴展組織影響力、為澳門特區環保產業做出貢獻;

d)推動本澳各方面的環保意識倡導及持續發展;

e)推動本澳環保工作,關心國際環保科技、技術、設備應用與質量提升,倡導社會公益事務之參與;

f)本會為市民與政府溝通環保項目的橋樑,積極反映有關環保項目的民情、民意、民生及專業支援等。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a)、凡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b)、會員分普通會員及榮譽會員兩類。榮譽會員為對會務有重大建樹及/或對本會發展有顯著貢獻者,經理事會提案及會員大會通過後授銜之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以下義務:

a)遵守會章、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b)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及

c)定期繳交會費及各項費用。

第六條——會員有以下權利:

a)在會員大會上享有討論會務和表決議案的權利;

b)就組成會內各機關的成員,享有選舉投票和罷免權,以及被選舉擔任會內任何職務的權利;

c)對會務有批評和建議權;

d)自由退會;

e)積極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

f)依照規定享用本會的各種設備、優惠和福利;及

g)按本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七條——會員如被證實犯下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事情,或被證實違反本會會章及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經理事會查證及決議後,得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而予以警告或停權的處分,損害情況尤其嚴重者,得撤除其會籍。

第八條——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一年,即停止享受會員權利,經催收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而主動要求退會者,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並須繳清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三章

第一節

組織架構

第九條——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管理機關組成: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及

c)監事會。

第十條——會內各機關的成員,皆由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會員在常年會員大會中,從經推選委員會推選的入選成員當中,以一人一票及不記名方式選出。各機關成員的任期皆為三年,任滿選得連任,不限次數。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a)、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會員組成。

b)、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則設主席(或稱會長)、常務副主席(或稱常務副會長)二名及副主席(或稱副會長)若干名,以及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及執行秘書一名組成。

c)、常年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年度會務報告及帳目報告,並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書,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組織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在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時、或在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聯署提出書面申請時召開。

第十二條——a)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在會長缺席不能親事時,由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召集。

b)、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c)、屬首次召集的會議、須在不少於半數全體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能通過決議。

d)、如出席屬第一次召集的會議的會員數目少於上款所規定的法定人數,則可在第一次召集所指定的會議時間的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即時舉行會議或改天再作第二次召集舉行會議。

e)、凡屬第二次召集的會議,只需有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出席,會員大會的舉行均屬有效,可進行議案的議決。

f)、會員大會對議案進行表決,採取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明文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得到與會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g)、會員如不能參與大會,可依法以書面方式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

第十三條——除本章程明文規定之權限及其他法定職權外,會員大會的權限尚包括:

a)釐訂本會的指導方針,討論與決定重大事務;

b)選舉產生各內部組織機關的成員;

c)通過、修訂及更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d)商討、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

e)議決將「名譽會員」、「榮譽會員」等名銜,頒授予對本會作出傑出貢獻人士;

f)通過聘請或邀請社會賢達、熱心人士為本會名譽會員、顧問,以協助本會的發展;及

g)解散本會。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四條——a)、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會務管理與執行機關,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一名,以及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及財政各一名,其餘為理事。

b)、理事會如有需要,可下設若干職能部門,分掌日常會務,每職能部門設部長一名及副部長若干名,負責該部門的事務。

第十五條——a)、理事會每兩個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在多數理事聯署提出要求時,得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b)、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會議日期前三天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會議議程。

c)、理事會議須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d)、會議之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者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六條——除本章程明文規定之權限及其他法定職權外,理事會的權限尚包括:

a)按本會的既定宗旨,策劃、推動、組織及領導本會之活動;

b)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c)管理本會的資產及財物;

d)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以及開除會員會籍;

e)僱用和辭退職員、編配工作,並訂定職員的薪酬與待遇;

f)代表本會參與一切對外的官方和私人活動,及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相關權力;

g)制定及提交工作年報及當年的帳目,交會員大會討論與通過,以及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h)訂定入會費和每年的會費金額;

i)通過聘請或邀請社會賢達、熱心人士為本會的名譽會長、顧問,以協助本會的發展,但須請會員大會追認;及

j)執行一切在本會宗旨範圍內,但沒有其他專責部門處理的事宜。

第十七條——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a)召集和主持所有理事會議;

b)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c)在理事會議表決時,當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投以決定性之一票;

d)對外代表本會;及

e)履行與本身職位相稱之一切工作。

第十八條——常務副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a)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及

b)在理事長請假或因事缺席不能履行職務時,代其行使職權。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九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其餘為監事。

第二十條——a)、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而在其認為有需要時或在多數監事聯名提出時,得召開特別監事會議。

b)、監事會議須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得與會者多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監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對本會各項會務扮演監督角色,其特定之權限為:

a)督導理事會之一切工作;

b)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的情況;

c)監督會員大會決議案的執行情況;

d)定期審查本會的帳目和核對本會的資產和財物;及

e)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帳目及報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五節

社團之約束力

第二十二條——任何具法律效力及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必須由會長簽署或於其不能親自視事期間由兩名常務副會長聯簽或理事長連同其中一名常務副會長聯簽或理事長連同兩名副會長聯簽或一名常務副會長連同兩名副會長聯簽方能生效。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a)、本會設立基金,接受會員及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和企業的捐助。

b)、本會的經費來源:

I)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及

II)會員或非會員的捐款及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條——a)、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宜上。

b)、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並須將財務帳簿每年一次上呈會員大會查核。

第二十五條——a)、本會的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b)、每年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及員工待遇表,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如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可先提請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再交會員大會追認;會計年度終結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制年度會務報告、資產負債表、帳目報告、損益表和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議並制定審核意見書後,提呈會員大會通過。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的權力範圍。該等會員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第十一條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a)在會議召集書上必須闡明召開會議的目的;

b)章程之修訂議案,須在為該目的而特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c)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該目的而特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數,方為有效;

d)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同時議決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本會設有內部規章,規範本會在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上的細則事項,有關條文經會員大會討論及通過後,將公佈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若有任何遺缺之處,一概在會員大會中以適用之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補充。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克隆氏症及潰瘍性結腸炎互助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克隆氏症及潰瘍性結腸炎互助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

(一)中文:“克隆氏症及潰瘍性結腸炎互助會”,中文簡稱“結腸炎互助會”;

(二)英文:“Crohn and Ulcerative Colitis Mutual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致力為克隆氏症及潰瘍性結腸炎病人,已出現病徵、併發症的患者,提供支援平台;

(二)定期舉辦分享會,互相交流及分享心得,幫助克隆氏症及潰瘍性結腸炎病人解決疑問。

第三條

會址及通訊地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科英布拉街416號光輝花苑5樓Y。

(二)本會通訊地址澳門紅街市郵政分局郵政信箱6398號。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分為功能會員、非功能會員及榮譽會員。

(一)功能會員: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的克隆氏症及潰瘍性結腸炎病人及其家屬,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即可成為功能會員;

(二)非功能會員: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即可成為非功能會員;

(三)榮譽會員:在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批核即可成為榮譽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功能會員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對會員大會的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且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非功能會員和榮譽會員有權列席會員大會,但不能對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亦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所有會員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四)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之權力。

(三)會員大會必須每年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會員,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二)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本會各項事務的運作及處理會務之規則。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副監事長若干名組成,以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二)監事會負責審計監督本會財務活動及理事會的一切管理活動;定期檢查本會賬目和賬簿。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或各種捐款。

第十一條

附則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的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婚戀家庭研究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19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婚戀家庭研究協會

第一章

規則

第一條——名稱

本社團的中文名稱為「澳門婚戀家庭研究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Marriages and Families Research Association”,簡稱「MMFRA」,本章程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將向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

第二條——法人住所

本會之法人住所設於澳門新口岸冼星海大馬路81-121號金龍中心19樓1944室。

第三條——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性學術團體。

第四條——宗旨

本會以促進澳門婚戀家庭持續研究發展與加強聯繫,增進會員及有關機構之間的專業學術交流與合作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章程並具備下列之條件者,即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基本會員:

(一)對於兩性婚戀家庭研究、正在或受過相關本科及以上高等教育;

(二)職業與心理學有密切相關持相關興趣者。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任期

獲選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者,任期為三年,連選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主席團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常年會議,討論及通過理監事會所提交工作報告、年度帳目。

(三)會員大會可在大會主席、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

(四)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會議,須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除外。

(六)倘會員未能參加會議,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

(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八)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至若干名、理事數名。

(二)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之間相互選出。

(三)理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票數相同,則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督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監督行政機關運作,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及監事數名。

(二)監事會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之間相互選出。

第十條——會刊

“澳門婚戀家庭研究協會”為本會官方刊物,其主編為理事會。

第四章

財政制度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費及旨在推進會務的捐助。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十三條——本會財務由理事會管理,理事長負責具體執行事宜。會長、秘書長和理事長三人中的兩人連署,可簽發支票。

第五章

解散

第十四條——本會之解散除法院宣告外,解散本會須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由全體會員投票決定,並獲得四分之三贊同方可解散。

第十五條——解散後之財產按照澳門法律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項。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一善道教研究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19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一善道教研究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一善道教研究學會。

第二條——本會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

1. 發展及推廣道教精神;

2. 促進本地區道教文化及外地同類道教之文化交流;

3. 愛國愛澳,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4. 推動慈善活動,幫助有需要人士。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帶水圍8號B藝泉閣地下G鋪。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道教玄學有興趣之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成為會員,但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有:

1. 有選舉與被選舉權;

2. 對本會之會務有建議、批評及咨詢權利;

3. 享受本會之設施。

(二)會員之義務有:

1. 遵守本會之章程與決議;

2. 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3. 按時繳交會費。

第六條——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交會費者,作退會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

上述各機構成員人數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次數不限。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和理監事會各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或計劃;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常務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方式召集,通知信內容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

(三)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其職權如下:

1.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各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 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一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一)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會員繳交會費;

2. 個人或法人贊助;

3. 其他來源之贊助。

(二)理事會有籌募經費之責任。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六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印跡澳門•舞蹈團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5/ASS檔案組第5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印跡澳門•舞蹈團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印跡澳門•舞蹈團”,中文簡稱為“印跡舞團”,英文名稱為“Imprint Macau Danc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IMD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堅持澳門原創舞蹈,弘揚澳門的本地文化;

(二)提升澳門的專業舞蹈水平,致力於培養專業素養之舞者;

(三)透過各類型系統性的教育和規劃性的舞蹈活動,促進本地與海外之間文化、藝術交流與合作。

第三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基馬拉斯大馬路46號華寶花園第6座11樓AI。經理事會議決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一般會員:凡對舞蹈有興趣之人士,填寫及提交入會表格,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之會員;

(二)團員會員(下稱“團員”):凡已成為本會之“一般會員”,經過舞蹈資格考核,達理事會認可之舞蹈水平標準考核,即可成為本會之“團員”;

(三)榮譽客席會員:凡助本會在舞蹈藝術方面之推廣及發展,並提高本會聲譽且具國際舞蹈水平的舞蹈家,由理事會任一成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邀請。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之權利:

(一)有選舉、被選舉和表決權;

(二)參與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對本會的工作作出建議、批評和監督;

(四)享受本會所提供之福利。

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會員大會與理事會之決議;

(二)依時繳納會費;

(三)積極參與本會所辦之各項活動;

(四)不作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會員之處分:

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利益行為,由理事會給予警告,若擔任職務者,可撤銷其職務,嚴重者經會員大會通過,可終止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的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若出席人數不足,則押後一小時,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都可召開會議;

(三)會員大會由理事會進行召集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召集。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A. 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

B. 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代行其職責。

(五)會員大會所提議案需由超過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方能通過生效。如在同一事件上超過一個議案,由獲較多票數者通過;

(六)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的職權:

A.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B. 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和財務報告。

C. 決定接受會員或開除會籍。

D. 決定會內的主要工作人員的聘任。

(三)理事會成員,除理事長或其授權者外,均不得代表本會對內或對外發表意見;

(四)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會議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對提案或人選之表決,須獲出席者一半以上的贊同票方能通過。如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監事會的職權:

A. 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B. 查核本會的財產。

C.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三)所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向外發表意;

(四)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顧問

第十一條

顧問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知名人士擔任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附則

本會設有內部章程,條文之制定實施及修改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航拍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5/ASS檔案組第5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航拍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航拍協會"。葡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ção de Fotografia Aérea",葡文簡稱為:“MAFA"。英文名稱為:“Macao Aerial Photograph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APA"。為一非牟利文化藝術團體。

第二條

存續期與會址

從註冊成立之日起,澳門航拍協會即成存續期為無限期的社團組織,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1樓AF座。

第三條

宗旨

以團結愛好航拍攝影人士,推動航拍攝影藝術和技術發展,促進本地文化藝術的創作和交流,並為會員提供相關航拍訊息。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愛好航拍攝影之人士,且贊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會章,經一名會員介紹,並經由理事會審查及通過,依期繳交會費者,可成為本會之普通或永久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 出席會員大會,並在會上討論會務及進行表決;

二、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 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四、 依照規定享用本會的各種設備;

五、 自由退會。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 遵守會章、內部規章、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

三、 繳交會費。

第七條

處分

對違反本會會章,損害本會權益及聲譽的會員,經理事會審查屬實後,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給予警告或開除會籍,當事人所繳之一切會費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本會組織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組織選舉

各管理機關的成員均在會員大會中選出,每期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享有權利之正式會員所組成;

二、 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則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帳目,並聽取監事會之相關意見,以及按時選出各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在理事會、監事會認為必要或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聯署提出書面申請時召開。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的召開及運作

一、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 屬首次召集的會議,須至少半數全體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能通過決議;

三、 如會議當天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届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議均為有效,大會決議需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 會員如不能參與大會,可依法律規定委託其他代表出席。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一、 釐訂會務方針、討論及決定重大事務;

二、 選舉各管理機關的成員;

三、 通過、修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四、 商討、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並聽取監事會之相關意見;解散本會。

第十三條

理事會組成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會務管理與執行機關,由九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此外,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資訊學術部、展覽及拓展部、賽務暨協調運作部。理事會因實際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門。各部門分設部長一名;

二、 全體理事會成員均以義務性質協助本會處理會務,如因實際需要可外聘受薪委員,處理日常會務。此外,各部門亦可視實際工作需要,自行外聘特邀委員負責有關工作,須提報理事會備案;

三、 理事如有曠廢職務、行為不檢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罷免之。

第十四條

理事會的運作

一、 理事會每季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理事長認為必要或不少於兩名理事聯署提出要求時,則可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 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至少提前十天召集,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 理事會議須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如表決時贊同票與反對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一票。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權限

一、 策劃及領導本會之活動;

二、 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三、 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並可開除會員會籍;

四、 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

五、 代表本會參與一切對外的官方和私人活動,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相關權力;

六、 按時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工作報告、財政預算及帳目,並交會員大會討論與通過。

第十六條

理事長的特定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所有理事會議;

二、 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三、 與秘書共同簽署會議記錄;

四、 在理事會議表決時,當贊同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得投以決定性之一票;

五、 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七條

副理事長的特定職權

一、 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

二、 在理事長請假或因事缺席不能履行職務時,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

文件的簽署

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的文件和合約,必須由理事長或任何兩名理事聯署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監事會的組成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

第二十條

監事會的運作

一、 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而在其認為有需要時亦可召開特別監事會議;

二、 監事會須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如表決時贊同與反對票相同,則由監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的權限

一、 督導理事會的一切工作;

二、 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三、 監督會員大會決議案的執行情況;

四、 定期審查本會的帳目和核對本會的資產;

五、 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帳目及報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四章

會員名銜

第二十二條

榮譽高級會士(HON.FMAPA)名銜

本會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得向有關人士頒發本會榮譽高級會士(HON.FMAPA)名銜,為表彰:

一、 對航拍攝影藝術有修養;

二、 對推動航拍攝影活動具有貢獻;

三、 對協助會務發展有良好建樹之資深攝影家,本會之名譽會長、顧問及會員;

四、 對大力贊助本會或對會務有特殊貢獻之人士。

第二十三條

榮譽會員(HON.MAPA)名銜

對熱心於會務的會員或社會人士,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得向有關人士頒發本會榮譽會員(HON.MAPA)名銜。

第二十四條

名銜考試(AMAPA)及(FMAPA)

本會為提高會員之航拍攝影藝術水平,特設名銜考試制度。凡永久會員均可參加考試,其成績經名銜考試委員會評定,再經理事會通過,可依本章頒授會士(AMAPA)或高級會士(FMAPA)名銜。

第五章

創會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

會務顧問

第二十五條

創會會長

曾擔任本會組織架構之要職,經理事會提名及通過後,得出任本會創會會長。

第二十六條

名譽會長

經理事會提名及通過後,本會得聘請社會有名望人士及長期熱心支持本會發展之社會賢達擔任名譽會長之職位,由應屆理事會提案通過或續聘連任。

第二十七條

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

由應屆理事會提名及通過後,每屆得聘請若干名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以協助推動會務之發展,應屆理事會亦可提案通過續聘連任。

第六章

本會之經費來源

第二十八條

經費來源

一、 會員會費;

二、 任何對本會之合法資助及捐贈。

第七章

章程之修改及本會之解散

第二十九條

章程之修改及本會之解散

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解散權屬會員大會所有,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和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在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同時議決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理事會負責。清盤後之盈餘須捐給慈善機構或資助與宗旨相同之機構,本會成員不得分享解散後的任何利益及資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有內部規章,規範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等範疇上的細則事項,有關條文經會員大會討論及通過後,將公佈執行。

第三十一條

章程之解釋

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第三十二條

遺缺

本章程若有任何遺缺之處,概依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規範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會徽

本會會徽: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國際抗衰老及再生醫學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5/ASS檔案組第5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國際抗衰老及再生醫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國際抗衰老及再生醫學會”,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Internacional de Anti-Envelhecimento e Medicina Regenerativo”,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Anti-Aging and Regenerative Medicine”。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在國際間推動抗衰老及再生醫學的發展,促進國內外抗衰老及再生醫學的交流。

第三條——本會總部設在澳門。會址設在澳門北京街230-246號金融中心E7,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

第四條——本會官方語言為中文及英語,遇到爭議以中文為準。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分類:團體會員及自然人會員。

第六條——會員資格

團體會員:世界各地的抗衰老及再生醫學組織,凡認同本會章程,經兩名本會團體會員介紹,由理事會批准即為會員。

自然人會員:凡受各國政府承認的學歷,擁有臨床醫學、中醫及相關醫學的學士學位人士,取得當地政府的執業牌照,並認同本會章程,經兩名本會自然人會員介紹,由理事會批准即為會員。

第七條——權利、義務、處罰

1. 權利: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利,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2. 義務:遵守會章,繳付入會費、年費,並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做出貢獻。

3. 處罰:未履行本會義務或違反會章,甚至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討論,可喪失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亦可由理事會要求召開特別會議。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議均為有效。大會決議需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2. 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3.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秘書一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本會可設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若干人,由理事會提名,經理事會會長同意後邀請擔任職務,可連續聘任及有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會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理事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在澳理事人數需占一半或以上。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理事會會長代表本會簽署法律文件。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入會費及年費,會員之捐贈及任何收益。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之贊助,但該等捐贈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會可設立內部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本會會徽: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抗衰老及再生醫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5/ASS檔案組第5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抗衰老及再生醫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抗衰老及再生醫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nti-Envelhecimento e Medicina Regenerativ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of Anti-Aging and Regenerative Medicine”。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推動抗衰老及再生醫學的發展,促進國內外抗衰老及再生醫學的交流。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北京街230-246號金融中心E7,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凡擁有臨床醫學、中醫及相關醫學的學士學位人士,認同本會章程,經本會會員介紹,由理事會批准即為會員。

第五條——權利、義務、處罰

1. 權利: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2. 義務:遵守會章,繳付入會費、年費,並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做出貢獻。

3. 處罰:未履行本會義務或違反會章,甚至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討論,可喪失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1.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亦可由理事會要求召開特別會議。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大會決議需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2. 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3.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秘書一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本會可設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及名譽會長,由理事會提名,經理事會會長同意後邀請擔任職務,可連續聘任及有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八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會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理事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理事會會長代表本會簽署法律檔。

第九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入會費及年費,會員之捐贈及任何收益。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之贊助,但該等捐贈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可設立內部規章制度。

第十二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本會會徽: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偉圖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5/ASS檔案組第6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偉圖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偉圖體育會”,中文簡稱為“偉圖”,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Victosports de Macau”,葡文簡稱為“Victosports”,英文名稱為“Macau Victosports Sports Club”,英文簡稱為“Victosports”(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斜路33號信毅花園地下B舖。

第三條——宗旨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聯誼形式團結愛好康樂體育的朋友,促進、規範、學習及推廣鐵人三項、鐵人兩項(水陸兩項及陸上兩項)、游泳、跑步及單車等運動。

二、舉辦及參加鐵人三項、鐵人兩項(水陸兩項及陸上兩項)、游泳、跑步或單車等項目,尤其參與在中、港、澳、其他國家及地區組織的室內外體育活動、比賽以及社會公益等活動。

三、本會作風文明,充滿活力,提倡互助互勉、愛國愛澳、尊重平等及服務社群的理念。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會員及入會資格如下:

一、會員:凡持有效澳門居民身份證明文件,願意遵守會章者,可申請加入,申請入會須填妥入會申請表,繳納會費、遞交正面免冠半身照片一張及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一份,由理事會通過,方得成為會員;及

二、名譽會員:經理事會提議,會員大會通過,得聘任社會賢能及對本會有卓越貢獻的個人為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永遠會員等,上述聘任將於下次會員大會時給予追認。名譽會員不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1.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

2. 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 行使由法律賦予的權利;

4. 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5. 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6. 享受本會之福利;及

7. 退出本會。

二、會員的義務:

1. 出席會議及表決事項;

2. 遵守章程並執行一切決議;

3. 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團結和合作;

4. 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及

5.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三、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1. 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提出申請;

2. 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或以上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理事會對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擁有最終決定權;

3. 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是否作出譴責或警告之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決定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及

4. 會員被除去資格時,所繳納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架構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六條­­——組織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及

三、監事會。

第七條­­——任期

上款各機關之據位人每屆任期兩年,得連選連任。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會員大會主席團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主席之職責為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代行其職責;

四、會員大會之一般會議必須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五、會員大會之特別會議得透過會員大會主席主動召集,或應任一成員要求召集;

六、召集書須提前至少8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七、會議召開時,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進行,若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八、會員得委託任何人士代行其投票權,委託應以具簽名之文書為之,詳細列明會議資料或所涉及之事宜;

九、就本會各機關之選舉、理事會預算之討論及通過,以及報告書和帳目之討論及表決,均於會員大會一般會議進行;

十、會員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之會員之過半數贊同票;

十一、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及

十二、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以投票方式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議決;

五、決定本會公共基金的使用方式;

六、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七、按理事會提名,授予或追認名譽會員榮銜;

八、對理事會的決議上訴作裁決;

九、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及

十、解散本會。

第十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及理事若干名,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三、若需要時,理事會可設立若干部門以執行各項會務工作,該等職位人選由理事會選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得連選連任;

四、理事會大會不定期由理事長召開,每次會議之議決及執行情況,須於下一次理事會上提出報告及確認;及

五、理事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之理事之過半數贊同票;倘若表決時票數相同,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之職權

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本會的日常營運及行政事務,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六、籌募經費;

七、接受澳門政府、會員或第三者的捐贈、資助;

八、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取消會員資格;

九、在其職稱範圍內,依照會章處分違紀會員;

十、訂定會費的金額;

十一、聘請本會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永遠會員等之名譽會員;

十二、領導本會之工作,聘用和辭退僱員及訂定其報酬;

十三、理事長可解決本會緊急問題,應事前通知理事會,事後由理事會確認;及

十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理事長之權限

一、理事長是本中心的法人代表;

二、領導理事會之工作及在一般事務上對外代表本會;

三、召開及主持有關會議;

四、督導決議之正確執行;及

五、行使章程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及

二、由三人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人。

第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帳目;

七、列席理事會會議;及

八、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第十五條——經費

一、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私人損贈、私人損款、私人贊助、利息及澳門政府資助;

二、會員繳交會費為每月澳門幣10元,全年一次性收費為澳門幣100元;及

三、理事會及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調整會費。

第五章

第十六條——平台

一、本社團將會以社交網站FACEBOOK或WECHAT(微信)所提供之功能作為訊息交換平台,發佈公告及所有事項;及

二、會址為發佈公告及所有事項。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之文件,依次由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理事長、副理事長或其授權人任一人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第十八條——一、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門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二、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及修訂;及

三、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九條——本會會徽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裝修用石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5/ASS檔案組第5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裝修用石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裝修用石商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愛國、愛澳、團結”的精神積極推動業界發展,為本澳營造更良好的用石環境,以迎接本澳裝修界的用石需求。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青洲大馬路逸麗花園第六座聰明閣30樓B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任連選。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任連選。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尚有不敷或特別須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議籌募之。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裝修用砂商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5/ASS檔案組第5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裝修用砂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裝修用砂商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愛國、愛澳、團結”的精神積極推動業界發展,為本澳營造更良好的用砂環境,以迎接本澳裝修界的用砂需求。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海邊馬路建華大廈2座14樓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任連選。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任連選。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尚有不敷或特別須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議籌募之。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地盤用石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5/ASS檔案組第6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地盤用石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地盤用石商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愛國、愛澳、團結”的精神積極推動業界發展,為本澳營造更良好的用石環境,以迎接本澳地盤的用石需求。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161號興勝樓3樓L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任連選。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任連選。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尚有不敷或特別須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議籌募之。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愛跑聯盟

União de I Ru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15 de Junho de 2015:

愛跑聯盟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愛跑聯盟”;

葡文名稱為“União de I Run”;

英文名稱為“I Run Union”。

第二條——本會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

(1)參與跑步及其他體育運動;

(2)寓運動於行善;

(3)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371號22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跑步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但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會員之權利尤其有:

(1)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對本會之會務有建議、批評及咨詢權利;

(3)享受本會之設施。

會員之義務尤其有:

(1)遵守本會之章程與決議;

(2)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3)按時繳交會費。

第六條——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會費者,作退會論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上述各機關成員人數均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次數不限。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若干名及倘有秘書長一名。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發給每一會員之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

(三)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若干名、理事一名或若干名;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一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若干名,監事一名或若干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個人或法人贊助;

(三)其他來源的資助。

理事會有籌募經費之責任。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六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5 de Junho de 2015.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專業創展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6/2015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9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專業創展協會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澳門專業創展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Criação e Desenvolvimento Profissionais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u Professional Creation and Development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條

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會址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澳門置地廣場23樓2301-2302室。理事會可因應需要而決議設立辦事處或將本會會址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推動和促進各專業領域的學術交流活動,發揚愛國愛澳精神,團結各行業友好,互助互愛,努力提高本地區專業人士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操守。

第二章

會員與組織

第四條

會員的資格、權利和義務

一、凡認同本會章程之具法人資格的機構、企業、團體或個人,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可成為會員。

二、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及福利的權利。

三、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依時繳納入會費及周年會費的義務。

第五條

組織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亦負責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選任,每屆任期為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在會議前八天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給予會員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在必要的情況下,應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必須在最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行使會員大會職權,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七條

理事會

一、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理事會還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並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成員除外。

四、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 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 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四、 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五、 制作翌年的活動及預算;

六、 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七、 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八、 聘請各種榮譽職銜人士。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副監事長、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一條

附則

一、在本會章程之修改及解釋方面,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均按澳門現行法律辦理。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a Ciência Linguística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4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語言學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中文名為“澳門語言學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a Ciência Linguística de Macau”,英文名為“Linguistic Society of Macao”,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哥英布拉街濠庭都會第5座20/D,會址可搬遷。

第二條

性質與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性質之學術性組織,旨在於澳門推動及發展語言學領域的研究、培訓及社會服務。主要工作範疇如下:

(1)推動語言學範圍內的研究、調查、培訓。

(2)舉辦學術研討會及學術講座;

(3)出版學術著作和學術刊物;

(4)推進與本地區及海外其他同類實體之間的學術交流及合作活動。

第三條

會員

(一)本會人員分會員、會友及特別會員。

(二)凡認同本會宗旨,願遵守本會章程,在澳門居住、工作或學習的人士,依手續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批同意後,即成為會員。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如果因身份改變不再符合上述資格要求,會員可轉為會友。特殊情況下,理事會可以依據本會的工作需要,特批保留會員資格。會友沒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四)會員及會友須遵守本會章程。二者均可參加學會所舉辦或與學會相關的活動,對會務提出意見,使用學會設施。

(五)特別會員為本會拓展學術活動範圍而增設的榮譽類會員,其中包括名譽會長、名譽會員、學術顧問等。各類特別會員由會長提名,在理事會通過後,授予適當的人士。

第四條

組織架構

(一)本會設有下列機構: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二)各成員任期為三年,期滿改選,可連選連任。

第五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

(三)會員大會有下列職權:

(1)決定會務方針;

(2)選舉及罷免本會機構據位人;其中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修改本會章程。如修改本會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成票。如解散本會,須獲全部會員四分之三贊成票;

(4)解決未列入章程內的事宜。

(四)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特別事項,可由(1)會長;(2)理事長聯同秘書長;(3)監事長連同二分之一的監事會成員;(4)四分之一的大會成員聯合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凡符合召集特別會議條件者,由理事會統籌辦理。

(五)會長及監事長均由不少於十名的會員提名,並經由出席會員大會人數的過半數投票通過產生;如提名多於一人,則由取得贊成票最高者當選。副會長、理事由會長提名並經由出席會員大會人數的過半數投票贊成方為有效當選。監事由監事長提名並經由出席會員大會人數的過半數投票贊成方為有效當選。

(六)會長職權為:

(1)主持會員大會;

(2)從會員中提名副會長和理事人選;

(3)從理事會成員中提名理事長人選;

(4)提名各類特別會員人選;

(5)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協調本會各機構間的工作;

(6)代表本會簽訂各類合作協議;

(7)對本會日常會務做方向性建議和決定。

第六條

理事會

(一)本會的管理和執行機關為理事會;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由會長提名,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設秘書長一名,秘書、財務若干名。

(三)理事長由會長從理事會成員中提名,並經由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成員通過產生。副理事長、秘書長、秘書、財務以及各種工作機構負責人由理事長提名,并經由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成員通過產生。

(四)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領導、管理及推動本會各項具體工作和活動;

(2)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各種工作機構;

(3)接納及開除會員。

第七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成員的作為須具獨立性。

(二)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組成,成員總數須為單數。監事長、副監事長和各位監事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三)監事會有權監察理事會一切工作活動,提供有關本會工作的參考意見,以及監察本會年度賬目。

第八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會費以及私人及公共實體的捐贈。由理事會在監事會的監督下負責管理。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粵方言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19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為“澳門粵方言學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Dialecto Yue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o Yue Dialect Association。會址設於澳門安仿西街72號利豐樓5樓B座。經過理事會通過,會址可搬遷。

第九條——會徽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麗人至尊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19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

(二)本會設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三人起,會長對內、外代表本會。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連任,但會長連選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四)召集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信息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會員大會出席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同意,方為合法,決議取決於絕對多數票。

(六)會員大會得依下列之規定召開特別會議:

(1)會員會認為有緊急需要時召集之大會主席團;

(2)三分之一或以上會員聯署要求下,理事會須安排舉行特別會員大會。

(七)會員大會之職權:

(1)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處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討論及表決任何與本會有關之重大事項;

(3)討論及通過後由理事會提出之內部細則。

第六章

第十六條

會章

本會會章也是代表本會對外之物品之一。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旅遊文化推廣協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º 11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2/2013/ASS,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Rectificação

Por ter saído inexacto o certificado dos estatutos de 《澳門旅遊文化推廣協會》, publicad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AEM n.º 25/2015, II Série, de 24 de Junho, a páginas 12 321, onde se referiu indevidamente documento n.º 11, quando devia ter sido referido documento n.º 12, bem como o n.º 2/2013/ASS, quando se devia ter mencionado o n.º 1/2015/AS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5 de Junho de 2015.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兩岸三地傑出青年聯合協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º 11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2/2013/ASS,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Rectificação

Por ter saído inexacto o certificado dos estatutos de《兩岸三地傑出青年聯合協會》, publicad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AEM n.º 25/2015, II Série, de 24 de Junho, a páginas 12 320, onde se referiu indevidamente o n.º 2/2013/ASS, quando se devia ter mencionado o n.º 1/2015/AS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5 de Junho de 2015.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特別會議的召集通告

本公司定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時正在澳門青洲大馬路七一八號,召開股東特別會議,議程如下:

(一)選舉公司董事會成員;

(二)與公司有關之其他事項。

澳門,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股東會主席團主席 李成偉


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營業表

二零一四年度

澳門元

損益表

二零一四年度

澳門元

董事會主席
姜壹盛

業務報告之概要

2014年度,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保持健康發展勢頭,實現稅後利潤澳門幣762萬元;截至2014年末,本公司總資產達澳門幣1.14億元,增長18.58%。

本公司管理的資產市值為澳門幣13.2億元,分別較去年大幅增長19.4%。

自本公司成立以後,本公司按照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的總體發展戰略,依托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網絡、品牌、資金和技術優勢,努力建設成為澳門地區客戶首選、業績優秀的退休基金管理公司,為客戶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退休基金管理服務。

董事會主席
姜壹盛

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報告

致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四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收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李婉薇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

獨任監事意見書

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按章程第二十四條e項的規定及為產生該規定的效力已將有關二零一四年營業年度的經審核財務報表及董事會報告書交予本所發出意見書。

經審閱交予本所編制意見書的文件後,認為該等文件清楚反映出公司的財產狀況及財政和經濟狀況。

董事會的報告書以明確的方式反映出公司在審議的營業年度期間內所推動及發展的業務情況。

本所考慮外部核數師報告書,同意核數師指出,所交予作為提交賬目的文件真實而公平地反映出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資產負債表的財務狀況,以及截至該日的營業年度內的財務結果。

綜合所述,本所決定同意通過該等財務報表及董事會報告書。

獨任監事
崔世昌核數師事務所
(由崔世昌代表)

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

持有超過有關機構資本5%之出資的機構名單
主要股東名單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機關
董事會

姜壹盛先生 董事長
(於2014年1月8日委任)

沈曉祺先生 董事長
(於2014年1月8日辭任)

禤永明先生 董事
鄭永輝先生 董事
股東會主席團
朱曉平先生 主席
鄭凱先生 秘書
獨任監事
崔世昌核數師事務所
(由崔世昌先生作代表)
公司秘書
鄭凱先生 秘書


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董事會報告書摘要

自1999年起,澳門有線電視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收費電視服務,2014年4月22日獲續約5年,以非專營形式經營收費電視服務。隨著新合同生效,澳門有線將會投入資源發展,以體現完善澳門收費電視的決心。

2013年為配合政府唯一方案,與公天服務商簽署的《合作協議》屆滿,改由政府出資的基本電視頻道股份有限公司傳送免費電視訊號,使澳門有線的發展受局限;由於博彩業現時處於調整期,公司商業業務增長速度隨之放緩,利潤僅能持平。面對重重阻礙,澳門有線希望政府提供更加持久、可行的機會;在已有的法律同等範疇下,對我司亦實施相同的批給政策。

公司的累積虧損為澳門幣1億4仟2佰多萬元,透過股東注資,才使累積虧損減至3仟2佰多萬元。基於公司存在經營困境,有賴股東注資,才使得資產淨值符合法定基本要求,以維持業務正常運作。面對現階段充滿挑戰的經營環境,公司力求開拓多元化市場,尋找潛在新業務商機,以求在逆境中穩存。

長久以來,澳門有線電視勇於承擔社會責任,透過整合資源直播立法會,並製作多檔不同題材電視節目,以關注、推動澳門社會發展。

最後,董事會感謝全體股東在上述不穩定環境下給予的無限支持理解,員工向心力亦得以凝聚。未來,澳門有線將利用長期累積的豐富資源及經營經驗,發揮自身優勢,實現新機遇下的突破。

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主席
林潤垣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樓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獨立核數報告。

我們已將董事會為公佈而編製之財務報表摘要與審核之財務報表作出比較。

我們認為,該財務報表摘要,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審核之財務報表是一致的。

鮑文輝註冊核數師樓
由Manuel Basilio代表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監事會報告書摘要

鑒於監事會已分析及審閱董事會所提交之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報告書及各項目文件,本會認為財務報告可適當地反映公司之活動及其財產狀況,因此監事會認為該等文件可遞交股東會通過。

監事會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四日於澳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