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第七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朱妙麗全職擔任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委員的職務,為期兩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訂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7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任命下列公共實體的代表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組成成員,為期一年:
(一)常務委員:
(二)非常務委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消防局李盤志消防總長(編號401961)在颱風委員會秘書處執行職務,為期一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其在消防局的原職位報酬,且不影響第13/2005號行政命令及第8/2012號法律第三條的適用。
三、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消防局福利會會員費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的負擔由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承擔。
四、確認擔任該職務屬公共利益。
五、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