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載於第6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的《樓宇管理仲裁中心規章》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樓宇管理仲裁中心仲裁委員會的成員,為期兩年:
(一)房屋局代表楊錦華,並由其擔任主席,候補代表胡俊華、許麗鳴及聶華英;
(二)法律專家唐曉晴,候補法律專家邱庭彪及蘇建峰;
(三)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秦昶,候補代表馮耀權、黃桂清及趙俊源;
(四)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李展濤,候補代表蕭紹雯、冼月好及歐陽迪熙;
(五)民眾建澳聯盟代表歐陽廣球,候補代表袁漢均、許龍通及李子建;
(六)澳門物業管理業商會代表崔銘文,候補代表楊永泰、張運善及劉雅防;
(七)澳門物業管理專業人員協會代表周建平,候補代表鍾秀華、周嘉進及李光華。
二、候補的順序按上款各項所列的次序訂定。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六月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二零一五年六月八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Carlos Rangel Fernand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