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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天利電業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書院(W33及W34)供應及安裝電器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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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行政長官第123/2010號批示第十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兼任制度續任王勁秋為文化產業委員會秘書長,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擔任有關職務的報酬為每月澳門幣壹萬柒仟捌佰壹拾伍元整。
二零一五年六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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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保安司代表鄭錦華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潘樹平,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委任運輸工務司代表鄭岳威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汪雲,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三、委任金光渡輪有限公司代表卓河祓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梁小牧,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六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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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啓盈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實驗小鼠飼養設備及生物分子分析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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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專業康健貿易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實驗小鼠飼養設備及生物分子分析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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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浩俊醫療儀器行”簽訂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實驗小鼠飼養設備及生物分子分析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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