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3/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第21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款及十二月二十一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a)項和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梁潔盈赴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日內瓦)任職,為期兩年,可續期。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被委任人在經濟局原職務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積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經濟局承擔。
三、本批示自該工作人員遞交報到憑證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7號行政法規《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羅鵲萍為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財政局代表之代任人,以代替譚麗霞。
二、上款委任的代任人的任期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