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2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審 計 署

公 告

為填補審計署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二十樓審計署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並於本署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為填補經由審計署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四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二十樓審計署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並於本署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海 關

名 單

澳門海關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外合同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之公告。現公布應考人成績名單:

合格應考人: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姚靜怡

80.56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八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於海關

典試委員會:

主席:關務督察 莫惠玲

委員:副關務督察 雷瑞逢

顧問文案 唐伯福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公 告

為填補立法會輔助部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舉行普通晉級開考。

開考通告張貼於立法會前地立法會大樓立法會輔助部門人力資源暨財政處,並於立法會網頁公佈。

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名 單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一名個人勞動合同人員進行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張聰

82.31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經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翻譯輔助廳廳長 張玉超

候補委員: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顧問翻譯員 甘玉萍

正選委員:行政公職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朱耀安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四名個人勞動合同人員進行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陳驍

81.56

2.º

劉鎏

81.00

3.º

李引

80.31

4.º

張婧

79.75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經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翻譯輔助廳廳長 張玉超

正選委員: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力資源處處長 陳瑞芳

博彩監察協調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吳域邦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以填補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周兆均

89.50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經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力資源處處長 陳瑞芳

正選委員: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一等高級技術員 曾華富

教育暨青年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方偉聖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一名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在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梁家意

86.28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經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力資源處處長 陳瑞芳

正選委員: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一等高級技術員 曾華富

教育暨青年局二等技術員 周少容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一名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在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邱江玲

80.44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經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力資源處處長 陳瑞芳

正選委員: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一等高級技術員 曾華富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技術輔導員 葉翠欣

公 告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為招聘下列人員,經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張貼於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並於法院網頁內公佈。

1. 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
2. 散位合同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一名。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初 級 法 院

公 告

無償還能力案編號CV1-15-0002-CFI 第一民事法庭

聲請人:RESORTS WORLD AT SENTOSA PTE LTD,總部位於新加坡,8 Sentosa Gateway, Resorts World Sentosa, Singapura 098269,登錄編號 200502573D。

被聲請人:張開新,男,中國籍,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421XXX(X),居住於澳門路環竹灣豪園第三街第123至125號,竹灣豪園78號。

茲通知本法院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就有關無償還能力案作出判決,宣告身份列明於上的被聲請人:張開新,男,中國籍,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421XXX(X),居住於澳門路環竹灣豪園第三街第123至125號,竹灣豪園78號,處於無償還能力狀況,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089條之規定,債權人可於本公告於澳門特區政府公報刊登日起之四十五天期間內提出清償債權之請求。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於初級法院

法官 張穎彤

法院助理書記員 林樂祺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名 單

檢察長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李宗智

82.11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檢察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九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檢察長辦公室司法輔助廳司法事務處處長 楊俊傑

正選委員: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人事處處長 黎瑞蘭

行政公職局指定人員 陳祖樺(勞工事務局一等

高級技術員)

檢察長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梁世明

82.28

2.º

古惠歡

81.56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檢察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九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檢察長辦公室司法輔助廳技術處處長 梁永德

正選委員: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人事處處長 黎瑞蘭

行政公職局指定人員 方偉聖(教育暨青年局二

等高級技術員)

檢察長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葛建軍

82.83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檢察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九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檢察長辦公室司法輔助廳司法事務處處長 楊俊傑

正選委員: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人事處處長 黎瑞蘭

行政公職局指定人員 許佩儀(澳門海關特級技術輔導員)

檢察長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經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吳美寶

81.67

a)

2.º

楊健文

81.67

a)

a)得分相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檢察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九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檢察長辦公室司法輔助廳司法事務處處長 楊俊傑

正選委員: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人事處處長 黎瑞蘭

行政公職局指定人員 陳素禎(法務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通 告

按照檢察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的批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檢察長辦公室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翻譯)七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均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項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中葡翻譯學士學位或語言(中文或葡文)學士學位;

d)掌握兩種正式語文(中文及葡文)。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投考人必須填寫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投考報名表》,並連同下指應遞交的文件,於指定期限內辦公時間親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皇朝廣場七樓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報考:

3.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遞交: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c)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其內須詳細列明學歷、專業培訓及工作經驗,投考人須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3.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遞交:

上述a項、b項及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如上述a項及b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3.3 上指專用印件《投考報名表》可到印務局購買或從該局網頁下載。

4. 職務內容

二等翻譯員須忠於文章內容和寫作風格進行兩種正式語文翻譯(中葡/葡中);須忠於演說者的正確意思進行兩種正式語文的接續傳譯或同聲傳譯(中葡/葡中);對中葡及葡中文本進行翻譯鑑定;可專注於本身特擅而獲指派的特定範疇的翻譯或傳譯工作。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七所載的4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甄選方式

6.1 甄選採用下列方法: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淘汰制),分筆試及口試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不超過三小時的筆試(淘汰制)。
第二階段:不超過三十分鐘的口試(淘汰制)。

第二項甄選方法:專業面試。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除名。

6.2 各項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相關職務所應具備的一般或專門知識水平。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和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相關職務的能力。

7. 評分制度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淘汰制)——70%:

第一階段:筆試(淘汰制)——佔知識考試60%。
第二階段:口試(淘汰制)——佔知識考試40%。

第二項甄選方法:專業面試——20%。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在知識考試取得的成績須於成績名單公佈;合格的投考人將獲通知進行專業面試。

投考人的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低於50分者則被淘汰。

8.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優先指引排列名次。

9. 知識考試範圍

9.1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知識以及國內外時事及通識。知識考試中筆試及口試所佔比重如下:

筆試——佔知識考試60%:

第一部份——中葡翻譯——佔筆試50%。
第二部分——葡中翻譯——佔筆試50%。

口試——佔知識考試40%:

第一部分——中葡傳譯——佔口試50%。
第二部分——葡中傳譯——佔口試50%。

9.2 法律知識:

a)《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經第26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

c)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

進行筆試時,投考人只可查閱上述法規及字典的紙本,不得使用任何電子設備、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0. 名單的張貼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成績名單、考試時間表以及與投考人有關的重要資訊均張貼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皇朝廣場七樓檢察長辦公室並上載到檢察院網頁(http://www.mp.gov.mo)。

11.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顧問 胡家偉

正選委員:律政廳廳長 陳賢松

人事財政廳廳長 李凱旋

候補委員:顧問翻譯員 何錦榮

人事財政廳人事處處長 黎瑞蘭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新 聞 局

名 單

新聞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何佩珊

80.83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於新聞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楊寶琴

委員:陳裕康

黎筱茵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政 策 研 究 室

通 告

第1/GEP/201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3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轉授予副主任吳海恩:

(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特區)名義,簽署所有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以下簡稱政研室)工作人員相關的合同;

(二)批准政研室工作人員的合同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變更為限;

(三)批准解除工作人員的合同;

(四)批准特別假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就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五)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八)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其他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九)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的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一)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二)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政研室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三十萬元為限,如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三)批准將被視為對政研室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於因行使本批示所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副主任吳海恩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經行政長官在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

主任 劉本立


行 政 公 職 局

名 單

行政公職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的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及格投考人:

João Mario Esperança Ventura

90.63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九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於行政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陳幗婷

委員:李錦垣

楊才煒

公 告

為填補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為填補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兩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高炳坤

———

為填補行政公職局編制外合同任用的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一缺,經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內公佈,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高炳坤

———

為填補行政公職局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文案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文案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高炳坤


身 份 證 明 局

名 單

身份證明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二缺,經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開考通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吳樂樂

82.94

2.º

張浩妍

82.50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九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於身份證明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身份證明局處長 唐偉杰

正選委員:身份證明局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劉漢基

海事及水務局二等技術員 林柏瀚


印 務 局

公 告

印務局為填補以下印務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印務局之公務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官印局街印務局內,並於印務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法 律 改 革 及 國 際 法 事 務 局

公 告

為填補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6樓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內,並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局長 朱琳琳


民 政 總 署

公 告

為填補民政總署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第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該等名單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黃有力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並按照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管理委員會會議所作之決議,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為填補民政總署人員編制內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一缺。

上述之開考通告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及在本署之內聯網、外聯網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有關投考人之申請應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的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黃有力

第001/DI/2015號公開招標

為民政總署購置“小販攤位流動稽查管理系統”

按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本署管理委員會之決議,現為民政總署購置“小販攤位流動稽查管理系統”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取得有關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按第63/85/M號法令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每份為澳門幣捌拾元正($80.00)。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下午五時正。競投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壹拾貳萬元正($120,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為“民政總署”的支票或銀行擔保書,或受益人為“民政總署”的保險擔保方式,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會議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上午十時正,在澳門中華廣場六樓本署培訓及資料儲存處舉行。本署將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上午十時正,於上址舉行招標解釋會。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羅永德


退 休 基 金 會

公 告

退休基金會新辦公室裝修工程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退休基金會。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澳門財神商業中心13樓E至H以及14樓全層A至H新辦公室。

4. 承攬工程目的:施工地點的辦公室裝修。

5.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6.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7. 臨時擔保:澳門幣肆拾貳萬元正($420,000.00),以現金存款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8.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每次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再扣除5%,作為此將要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9. 底價:不設底價。

10.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商業中心二十樓退休基金會,行政及財政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標書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兩種官方語言其中一種編製)。

12.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商業中心二十樓退休基金會。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正。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3. 實地視察:

有意投標者應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五日下午三時正,前往澳門財神商業中心地下大堂集合,以便實地視察是次招標的工程地點。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有關圖則、承投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至開標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商業中心二十樓退休基金會行政及財政處查閱。

有興趣者亦可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前,在上述地點取得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幣一千元正(按照第74/99/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15. 工期:工程之工期不得超過60天。

16. 標書評核準則及其所佔之比重:

——工程總造價及各項單價:50%;
——合理工期:30%;
——施工計劃:

i. 工序的仔細度和建議:3%;

ii. 工序之連貫關係:3%;

iii. 施工計劃期的適用性及可行性:4%:

——對類似工程之經驗:5%;
——材料質量:5%。

17.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商業中心二十樓退休基金會行政及財政處,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經 濟 局

名 單

經濟局為填補編制內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陳詠達

89.56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經濟局廳長 鄭曉敏

正選委員:經濟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志文

教育暨青年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繼春

公 告

為填補經濟局編制內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澳門國際銀行大廈)六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大堂。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名 單

財政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公關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一缺,經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陳家雯

82.56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一及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蘇配芝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林奕翹

首席技術員(教育暨青年局) 陳耀恩

公 告

為填補經由財政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九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

為填補以下財政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空缺,經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兩缺;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九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為填補經由財政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五缺,經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司 庫 活 動 組

二零一五年三月份澳門特別行政區總收支一覽表

* 預算收入項目包括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項,金額為澳門幣$1,449,200.70。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於財政局

司庫活動組組長 高樂士

公共會計廳廳長 鄧世杰

財政局局長 江麗莉


勞 工 事 務 局

名 單

勞工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十一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二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

合格應考人:

1.º

方綴妮

84.28

2.º

李碧琨

83.56

3.º

陳祖樺

82.06

4.º

湯嘉怡

81.94

5.º

蒙志聰

81.72

6.º

鄭雪苗

81.61

7.º

林秀香

81.17

8.º

關嘉琪

81.00

9.º

徐潔華

80.78

10.º

何月華

80.72

(a)

11.º

黎家澧

80.72

(a)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優先者依次為在最近的工作表現評核中獲較好評語的投考人,在職級、職程、公職的年資較長的投考人。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期間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冼詠恆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麥敬英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統計暨普查局) 蘇淑美

通 告

第04/dir/DSAL/2015號批示

根據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七月二十六日第24/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五)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50/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1. 將本人的及獲轉授予的下列權限授予及轉授予行政財政處處長李榮輝學士或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

1.1. 簽署任用書;

1.2. 簽署報到憑證;

1.3. 簽署勞工事務局人員服務時間之計算與結算書及其法律職務狀况或報酬等證明文件;

1.4. 簽發存檔於行政財政處的文件之證明及鑑證存於該處文件正本的影印本,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5. 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1.6. 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津貼、第2/2011號法律規定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1.7. 簽署及確認衛生護理證;

1.8. 批准該處工作人員享受年假或將之提前或延遲;

1.9. 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1.10. 依法決定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1.11. 許可該處工作人員,本局司機及勤雜人員在法律所定限度內之超時工作或輪班工作;

1.12. 簽署行政財政處發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及公共實體之常規性書信、文書及公函,但呈交予各主要官員辦公室之文件除外;

1.13. 批閱及簽署由本局作出的開支或在公共會計規範範圍內應由局長批閱的其他開支的憑證和證明文件;

1.14. 簽署已獲預先許可的支付開支的申請;

1.15. 在不引致產生額外開支下,批准對供應日常消耗品、分配及分發動產、設備、設施和日用文具的申請;

1.16. 批准作出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表內關於勞工事務局的開支章節中,因部門正常運作所需的資產及勞務的開支,包括設備之維修及保養,但以澳門幣一萬圓為限;

1.17. 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2. 現授予及轉授予之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3. 透過獲司長確認後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上述獲授權人可將被視為有助部門良好運作的適當權限轉授予具主管職務的人員。

4. 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5. 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6. 廢止公布於二零一三年二月十四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勞工事務局局長第005/dir/DSAL/2013號批示第四款。

7. 本批示由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生效。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公 告

為填補博彩監察協調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督察二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一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公 告

為填補消費者委員會編制外合同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經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高士德大馬路26號何鴻燊夫人大廈5樓消費者委員會行政財政組報告板上(或可瀏覽本會網頁:www.consumer.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名 單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四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1.º

陳國昌

81.39

2.º

丁傑

80.89

3.º

周文聰

80.44

4.º

孫振圓

80.00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技術輔導員 何瑞華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技術輔導員 勞曦明

教育暨青年局首席技術員 梁女如

公 告

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英翻譯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知識考試第二階段(口試)的准考人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該名單亦已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fsm.gov.mo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陳淑慧

委員:顧問翻譯員 黃淑儀

首席高級技術員 何嘉慧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三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凱琳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特級技術員 凌綺君

民政總署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治洪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本局文職人員進行下列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以下空缺:

編制內人員: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四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及張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投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第8/2015/DSFSM號公開招標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取得「7座位吉普車」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查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繳付影印費用。

標書必須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下午五時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投標人除須遞交《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中所指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擔保$40,000.00(澳門幣肆萬元整)之證明文件,而該擔保須以現金、抬頭人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本票或銀行擔保之方式遞交,倘以現金或本票方式,則應遞交至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倘以銀行擔保遞交,該擔保不得附條件或受終止性期限約束。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舉行。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招標時所遞交之文件有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日期時限為止,投標人應前往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以確切瞭解是否尚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澳 門 監 獄

公 告

澳門監獄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填補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助理技術員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第三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佈,准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專業面試通告於本公告公佈之日起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8樓A座澳門監獄服務諮詢中心,並同時上載於本監獄網頁www.ep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主席 羅逸熙


消 防 局

通 告

按照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第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開考通告,關於開考升級課程考試,以填補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中現有之五十個首席消防員空缺。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確認之投考人名單,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自本通告公布日起張貼於消防局總部暨西灣湖行動站消防局辦事暨接待處,以供查閱,為期十日。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於消防局

局長 馬耀榮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名 單

根據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有關診療範疇同等學歷——藥劑範疇考試之通告。現公佈豁免考試名單如下:

豁免考試的投考人:

姓名

Vizeu Helena

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任一利害關係人可就本批示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衛生局局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診療範疇同等學歷審查委員會:

主席:澳門理工學院高等衛生學校教授 唐海誼

成員: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代表 何可寧

衛生局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 Noronha, António Joaquim

衛生局顧問診療技術員 陳志成

衛生局一等診療技術員 容潤邦

衛生局一等診療技術員 吳健豪

公 告

為填補經由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四缺,經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圖示記錄職務範疇——心肺描記)兩缺,經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的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以供查閱。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開考編號:00214/02-TSS)

為錄取三名實習人員參加進入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康復職務範疇——語言治療)所必需的實習;以便以編制外合同制度招聘衛生局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兩缺。經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佈,准考人專業面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開考編號:01515/02-AUX.ENF)

為填補衛生局以散位合同制度任用的護理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九十六缺,經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開考編號:A05/TDT/LAB/2014)

為填補本局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二十三缺及散位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一缺,經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開考編號:A06/TDT/LAB/2014)

為填補本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化驗職務範疇)八缺,經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開考編號:A07/TDT/LAB/2014)

為填補本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三)(化驗職務範疇)一缺,經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開考編號:A08/TDT/LAB/2014)

為填補本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一缺,經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通 告

行政管理委員會第18/2015號會議紀錄(摘錄)

鑑於有需要分散財政決定權以確保衛生局的高效及有效管理,按照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十二條、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全文公佈的行政法規第6/2006號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本自治機關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授予下列成員批准進行以下事宜的權限:

一、授權予主席兼衛生局局長李展潤:

(一)許可因以下事項而產生的取得財貨或勞務的開支的權限:

(1)支付人員薪俸、工資及其他補助;

(2)將對人員作出之法定扣除、或基於會費、借款攤還的法定扣除,又或應從薪俸或工資中作出之法定扣除的款項轉移至其他實體;

(3)持續執行的合同;

(4)取得常用物料及物品或獲提供服務,但以每次金額不超過澳門幣5,000元為限;

(5)解除擔保;

(6)償還與衛生有關的開支。

(二)許可未有預計的緊急及不可延誤的開支的權限,但以金額不超過澳門幣200,000元為限;

(三)許可金額不超過澳門幣15,000元的招待費的權限;

(四)許可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及勞務的諮詢的權限,但以金額不超過澳門幣500,000元為限。

二、授權予支援及一般行政副體系副局長何鈺珊:

(一)許可未有預計的緊急及不可延誤的開支,但以金額不超過澳門幣100,000元為限;

(二)許可因以下事項而產生的取得財貨及勞務的開支的權限:

(1)本授權第一款(一)項所載的平常管理行為,但每次取得或獲提供服務的金額以澳門幣100,000元為限,但(4)項中所指的除外,該金額以澳門幣5,000元為限;

(2)支付電費、水費及電訊費用;

(3)支付有關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及本地傳媒中刊登公告及通告的開支。

(三)許可進行有關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及勞務的諮詢的權限,但以金額不超過澳門幣100,000元為限,如屬緊急情況,以金額不超過澳門幣200,000元為限。

三、分別授權予專科衛生護理副體系副局長郭昌宇及一般衛生護理副體系副局長鄭成業,以許可載於本授權第一款(一)項(4)的平常管理行為範疇內的開支,但每次取得或獲提供服務的金額以澳門幣5,000元為限。

四、授權予財務管理廳廳長阮佩儀,或當其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其合法代任人:

(一)許可進行有關取得財貨及勞務的諮詢的權限,但以金額不超過澳門幣15,000元為限,如屬緊急情況,以金額不超過澳門幣50,000元為限;

(二)許可進行有關工程的諮詢的權限,但金額以不超過澳門幣50,000元為限。

五、在上述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的權限包括許可結算開支的權限。

六、按以上數款作出的許可,應考慮的法定要件、財務規範性、效率、有效性及節省開支。

七、第一款(二)項、(三)項及(四)項及第二款(一)項所指的許可,須由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作出許可嗣後舉行的首次會議上予以追認。

八、其餘許可應立即通知財務管理廳廳長阮佩儀,或其合法代任人,以便透過會計處組成結算有關開支的卷宗。

九、本決議所指的授權,在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分別由衛生局局長及副局長的合法代任人行使。

十、本決議所作之授權可以轉授。

十一、根據本授權及因預先結算開支所發出的支票,必須由兩人簽署,其中一人為上述管理委員會成員,而另一人為財務管理廳廳長阮佩儀或司庫科職務主管黃翠瑩,當他們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由其合法代任人簽署。

十二、追認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至本決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公佈之日期間,衛生局專科衛生護理副體系副局長郭昌宇,以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的身份按現授予的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十三、廢止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四日第41號會議記錄中所載的授權,該會議記錄的摘錄刊登於同年十一月十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十四、上述授權及有關規則自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公佈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五月七日於衛生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李展潤(主席)

郭昌宇

鄭成業

何鈺珊

António João Terra Esteves

———

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二十六條第四款a)項的規定,私人醫務活動牌照技術委員會將由以下人員組成:

主席:郭昌宇醫生

正選委員:曹國希醫生

柯慶華醫生

候補委員:李偉成醫生

謝師輝醫生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公 告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的晉級普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臨時名單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以供查閱:

編制外合同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即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專業面試的相關資料已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或可瀏覽本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社會工作)一缺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機電)一缺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文 化 局

名 單

2014-IC-T-DPC/Q-2

為填補文化局編制外合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化學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之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名次

姓名

最後成績

1.º

許小英

73.20

2.º

吳薇薇

71.05

3.º

鄺志立

69.85

4.º

區家樑

69.20

5.º

林嘉宏

68.90

6.º

郭錦堂

65.45

7.º

李盈盈

65.40

8.º

嚴志顯

63.00

9.º

梁雅儀

60.50

10.º

楊志豪

60.40

11.º

鄭展衡

60.00

12.º

程偉業

58.85

13.º

吳正楠

57.50

14.º

梁幸瑩

57.30

15.º

周羨雯

56.60

16.º

程德明

55.05

17.º

傅展輝

54.40

18.º

杜兆麟

53.50

備註:

1)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a)因缺席知識考試被除名的投考人:37名。

2)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a)因知識考試得分低於50分被淘汰的投考人:36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五月八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一等高級技術員 葉健雄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陳聰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梁惠敏


旅 遊 局

名 單

旅遊局為填補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黃煜鏜

90.81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志強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胡敏婷

一等高級技術員(勞工事務局) 陳妙瑜

公 告

為旅遊局以個人勞動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及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

為旅遊局以個人勞動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及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社 會 工 作 局

名 單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技術員職程社會工作範疇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和限制性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譚綺薇

93.13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區志強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沈咪蓮

一等翻譯員 Gaspar Garcia(行政公職局指定)

公 告

本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技術員職程財務及會計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將投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告示板供查閱,以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ias.gov.mo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於社會工作局

主席:廳長 張惠芬

正選委員:處長 李玉玲

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張景輝

———

本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技術員職程管理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將投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告示板供查閱,以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ias.gov.mo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鄭善懷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譚志廣

候補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珮欣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名 單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黃月冰

85.38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職務主管 陳家豪

正選委員: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顧問翻譯員 李茵茵

財政局顧問翻譯員 鄭曉華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陳志明

77.83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職務主管 陳家豪

正選委員: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 黎慧明

勞工事務局顧問文案 董旻


澳 門 大 學

通 告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澳門大學校長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資訊及通訊科技總監莊永港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要求,核准其管轄單位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單位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根據法律要求,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四)根據法律規定,代表澳門大學簽訂澳門大學電腦硬件及軟件設備的維修保養服務合同;

(五)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六)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行政部門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主管人員。

四、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決議如下:

一、授予資訊及通訊科技總監莊永港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主管人員。

四、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趙偉

副校長:倪明選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

副校長:程海東

副校長:黎日隆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澳門大學校長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校園管理代總監黎明佳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要求,核准其管轄單位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單位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根據法律要求,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四)根據法律規定,代表澳門大學簽訂維修保養服務合同;

(五)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六)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行政部門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主管人員。

四、由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決議如下:

一、授予校園管理代總監黎明佳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批准以有償或無償的方式使用澳門大學的設施和設備;

(四)管理澳門大學的財產且監督其運用及保養,並確保動產及不動產的清單及其登記資料的編制及經常更新;

(五)根據法律規定,核准每月不論金額的經常性開支,如電費、水費、石油氣費、清潔保安服務費、電訊費、管理費及其他同性質開支;

(六)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主管人員。

四、由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趙偉

副校長:倪明選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

副校長:程海東

副校長:黎日隆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澳門大學校長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校園管理代總監宋傑堯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要求,核准其管轄單位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單位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根據法律要求,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四)根據法律規定,代表澳門大學簽訂維修保養服務合同;

(五)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六)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行政部門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主管人員。

四、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決議如下:

一、授予校園管理代總監宋傑堯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批准以有償或無償的方式使用澳門大學的設施和設備;

(四)管理澳門大學的財產且監督其運用及保養,並確保動產及不動產的清單及其登記資料的編制及經常更新;

(五)根據法律規定,核准每月不論金額的經常性開支,如電費、水費、石油氣費、清潔保安服務費、電訊費、管理費及其他同性質開支;

(六)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主管人員。

四、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趙偉

副校長:倪明選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

副校長:程海東

副校長:黎日隆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澳門大學校長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校園發展總監李相勤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要求,核准其管轄單位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單位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根據法律要求,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四)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五)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行政部門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主管人員。

四、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決議如下:

一、授予校園發展總監李相勤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根據法律要求,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及有關的開支。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主管人員。

四、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趙偉

副校長:倪明選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

副校長:程海東

副校長:黎日隆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三日第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有關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十八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工商管理學院副院長Roy Christopher Wood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要求,核准其管轄單位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根據法律要求,核准發出其管轄單位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三)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其管轄單位的學生所提交的學習及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四)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轉授權由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工商管理學院院長 蘇育洲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三日第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有關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工商管理學院副院長Roy Christopher Wood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轉授權由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工商管理學院院長 蘇育洲

澳門大學霍英東珍禧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六日第四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有關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四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霍英東珍禧書院代副院長兼輔導主任黃兆琳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要求,核准其管轄單位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根據法律要求,核准發出其管轄單位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三)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其管轄單位的學生所提交的學習及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四)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轉授權由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於澳門大學

霍英東珍禧書院院長 George Watt

澳門大學霍英東珍禧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六日第四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有關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四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霍英東珍禧書院代副院長兼輔導主任黃兆琳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轉授權由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於澳門大學

霍英東珍禧書院院長 George Watt

澳門大學霍英東珍禧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六日第四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有關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四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霍英東珍禧書院代副院長兼輔導主任蔣怡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要求,核准其管轄單位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根據法律要求,核准發出其管轄單位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三)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其管轄單位的學生所提交的學習及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四)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轉授權由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於澳門大學

霍英東珍禧書院院長 George Watt

澳門大學霍英東珍禧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六日第四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有關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四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霍英東珍禧書院代副院長兼輔導主任蔣怡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轉授權由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於澳門大學

霍英東珍禧書院院長 George Watt


旅 遊 學 院

名 單

旅遊學院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第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戴麗萍

89.2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五月七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院長 甄美娟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黎頴超

行政公職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璧瑩

旅遊學院為填補以個人勞動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九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第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李凱瑩

86.9

a)

2.º

吳志江

86.9

3.º

崔秀慧

86.7

4.º

王傳斐

86.4

5.º

何偉強

85

6.º

馬秀玲

84.3

a)

7.º

梁慧玲

84.3

8.º

余曉彤

83.8

9.º

陳蕙琹

83.6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五月七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朱振榮

正選委員:望廈迎賓館館長 羅嘉賢

民政總署首席技術輔導員 林婉雯

旅遊學院為填補以個人勞動合同任用的公關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第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葉鳳

85.7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五月七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望廈迎賓館館長 羅嘉賢

正選委員:二等技術員 阮菊美

民政總署首席技術輔導員 陳佩芝


學 生 福 利 基 金

公 告

2015/2016及2016/2017學校年度向教育暨青年局轄下公立學校學生供應膳食服務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學生福利基金。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承投標的:向教育暨青年局轄下公立學校學生供應膳食服務。

4. 服務提供期:由二零一五年九月至二零一六年七月及二零一六年九月至二零一七年七月。

5. 投標書的有效期:由公開開標之日起計九十日,可按招標方案之規定延長。

6. 參觀廚房設備:有意競投者,可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正在澳門青洲收容所街35號北區中葡小學或同日下午三時正在澳門台山菜園涌邊街鄭觀應公立學校集合參觀有關設備。

7. 臨時擔保:$250,0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元正),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以現金透過大西洋銀行存入學生福利基金賬戶(賬戶號碼9003857873)。

8.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4%。

9. 底價:不設底價。

10. 參加條件:已在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從事飲食業務一年或以上且有能力自行烹煮膳食和無須分包的投標人。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檔案暨文書收發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中午十二時正。

12.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的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正。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其所提交之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檔案暨文書收發科;

日期:自本公告公布日期起至公開開標日;

時間:辦公時間內。

14.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比重:

——膳食的價格佔40%
——投標人供應膳食的管理方案及運作流程佔15%
——投標人建議膳食費用的支付方式的便利性佔15%
——投標人提供負責膳食的人員安排佔10%
——過往提供同類型膳食服務經驗佔10%
——公司餐廳管理及規模、衛生情況及人員資歷佔10%

15. 附加說明文件: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時限為止,投標人應前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查詢有否附加說明文件。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於學生福利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梁勵(教育暨青年局局長)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名 單

為履行關於給予私人及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的九月一日第54/GM/97號批示,教育發展基金現公布二零一五年第一季度財政資助名單:

受資助機構

批示日期

資助金額

目的

啟智中心

16/6/2014

$ 64,70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藝術教育及校舍修葺和設備更新。

聖安東尼幼稚園

16/6/2014

$ 39,25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閱讀推廣、品德與公民素養資訊科技教育、校舍修葺和設備更新。

宣信教育中心

8/10/2014

$ 2,180,000.00

資助“宣信教育中心”2014/2015學年“校園新領域”校園適應學習計劃。

鮑思高青年村機構

6/2/2015

$ 4,000,000.00

資助鮑思高青年村機構興建向街垂直綠化圍網。

聖公會中學(澳門)

16/6/2014

$ 994,60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語言學習、閱讀推廣、品德與公民素養、促進學生學習成功、資訊科技教育、校舍修葺和設備更新。

聖公會中學(澳門)

8/8/2014

$ 277,700.00

註g

聖羅撒女子中學中文部

16/6/2014

$ 1,025,15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語言學習、閱讀推廣、品德教育、促進學生會健康發展、藝術教育、資訊科技教育、促進學生學習成功、校舍修葺和設備更新、校本培訓、餘暇活動、圖書與報刊購置及專職人員。

8/8/2014

$ 90,900.00

註g

聖羅撒英文中學

16/6/2014

$ 3,799,75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語言學習、閱讀推廣、品德教育、促進學生會健康發展、藝術教育、資訊科技教育、開放校園設施、促進學生學習成功、校園親子康體計劃、校舍修葺和設備更新、校本培訓、餘暇活動、圖書與報刊購置及專職人員。

8/8/2014

$ 129,100.00

註g

聖若瑟教區中學(第一校)

16/6/2014

$ 184,30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提升學生語文能力、培養學生的品德與公民素養、促進學生愉快及有效學習、校舍維修工程及設備購置、校本培訓、餘暇活動、圖書與報刊購置及專職人員。

聖若瑟教區中學(第二、三校)

16/6/2014

$ 112,40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提升學生語文能力、校舍維修工程及設備購置、校本培訓、餘暇活動、圖書與報刊購置及專職人員。

8/8/2014

$ 116,750.00

註g

聖若瑟教區中學(第四校)

8/8/2014

$ 125,950.00

註g

聖若瑟教區中學第五校(英文部)

16/4/2014

$ 36,000.00

註f

嘉諾撒聖心中學

16/6/2014

$ 343,30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資訊科技教育、設備更新、校本培訓、餘暇活動、圖書與報刊購置及專職人員。

嘉諾撒聖心中學

11/8/2014

$ 21,000,000.00

資助嘉諾撒聖心中學幼稚園新校舍興建工程(第二次撥款)。

12/12/2014

$ 80,875.00

嘉諾撒聖心中學(066校部)校舍捲動閘門緊急維修工程申請。

嘉諾撒聖心英文中學

16/6/2014

$ 1,395,35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語言學習、品德教育、家校合作、促進學生學習成功、資訊科技教育、設備更新、校本培訓、餘暇活動、圖書與報刊購置及專職人員。

8/8/2014

$ 164,300.00

註g

鮑思高粵華小學(中文部)

16/6/2014

$ 2,536,25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閱讀推廣、品德教育、促進學生會健康成長、家校合作、促進學生學習成功、資訊科技教育、科學教育、藝術教育、校舍修葺和設備更新。

利瑪竇中學(中學部)利瑪竇中學(中學部)

16/6/2014

16/6/2014

$ 872,15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品德教育、閱讀推廣、資訊科技教育、語言學習、促進學生學習成功、科學教育、藝術教育、家校合作、促進學生會健康發展、校舍修葺和設備更新。

8/8/2014

$ 192,100.00

註g

陳瑞祺永援中學

16/6/2014

$ 1,810,80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語言學習、品德教育、促進學生學習成功、校舍工程及設備購置。

8/8/2014

$ 306,050.00

註g

陳瑞祺永援中學分校

16/6/2014

$ 715,60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語言學習、品德教育、促進學生學習成功、校舍工程及設備購置。

粵華中文中學

8/4/2014

$ 245,250.00

註e

16/4/2014

$ 160,000.00

註f

16/6/2014

$ 4,550,60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閱讀推廣、語言學習、品德教育、促進學生學習成功、資訊科技教育、科學教育、促進學生會健康成長、藝術教育、校舍修葺和設備更新。

粵華中文中學

8/8/2014

$ 356,900.00

註g

粵華英文中學

16/4/2014

$ 180,000.00

註f

明愛學校

16/6/2014

$ 1,134,50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家校合作、有愛無礙、課後支援計劃及校舍工程及設備購置。

澳門浸信中學

16/6/2014

$ 3,334,25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品德教育、閱讀推廣、學校健康促進、資訊科技教育、融合教育、職業技術教育、語言學習、促進學生學習成功、藝術教育、家校合作、校舍修葺和設備更新。

8/8/2014

$ 168,800.00

註g

菜農子弟學校

16/6/2014

$ 6,103,75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提高學生人文素養計劃、校舍修葺和設備更新、教師手提電腦。

8/8/2014

$ 445,400.00

註g

菜農子弟學校(分校)

16/6/2014

$ 1,377,70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品德教育、校舍修葺和設備更新。

菜農子弟學校(灣景分校)

16/6/2014

$ 1,217,25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科學教育、校舍修葺和設備更新。

澳門中德學校

16/6/2014

$ 1,119,00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提升學生語文能力、培養學生的愛國情操及加強品德教育、促進學生愉快及有效學習、校舍工程及設備購置、校本培訓、餘暇活動、圖書與報刊購置及專職人員。

協同特殊教育學校

16/6/2014

$ 893,65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家長教育、品德教育及校舍修葺和設備更新。

聖善學校

16/6/2014

$ 296,15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語言學習、品德教育、促進學生學習成功、校舍工程及設備購置。

婦聯學校

16/6/2014

$ 1,550,30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語言教育、培養學生的品德與公民素養、促進學生學習成功、校舍修葺和設備更新。

聖家學校

16/6/2014

$ 1,084,35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品德教育、校舍工程及設備購置。

澳門大學附屬應用學校

16/4/2014

$ 174,000.00

註f

16/6/2014

$ 3,075,75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促進學生愉快及有效學習、培養學生的品德與公民素養、校舍修葺和設備更新。

8/8/2014

$ 96,200.00

註g

29/1/2015

$ 15,500.00

註d

聖德蘭學校

16/6/2014

$ 742,15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培養學生的愛國情操及加強品德教育、校舍工程及設備購置、學校上網資助、校本培訓、餘暇活動、圖書與報刊購置及專職人員。

九澳聖若瑟學校

16/6/2014

$ 342,80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語言學習、品德教育、促進學生學習成功、校舍工程及設備購置。

濠江中學附屬英才學校

16/6/2014

$ 1,203,25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語言學習、品德教育、促進學生學習成功、校舍工程及設備購置。

聖玫瑰學校

8/4/2014

$ 190,750.00

註e

16/6/2014

$ 1,130,10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提升學生語文能力、培養學生的品德與公民素養、促進學生愉快及有效學習、校舍維修工程及設備購置、校本培訓、餘暇活動、圖書與報刊購置及專職人員。

8/8/2014

$ 121,650.00

註g

雷鳴道主教紀念學校

16/6/2014

$ 2,193,40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品德教育、促進學生學習成功、家校合作、藝術教育、資訊科技教育、融合教育、設立多元健體中心、校舍修葺和設備更新。

8/8/2014

$ 91,550.00

註g

澳門坊眾學校

8/4/2014

$ 245,250.00

註e

8/4/2014

$ 245,250.00

註a

16/6/2014

$ 4,499,65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品德教育、閱讀推廣、資訊科技教育、語言學習、促進學生學習成功、科學教育、藝術教育、家校合作、促進學生會健康發展、校舍修葺和設備更新、校本培訓、餘暇活動、圖書與報刊購置及專職人員。

8/8/2014

$ 315,150.00

註g

沙梨頭坊眾學校

16/6/2014

$ 673,90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品德教育、閱讀推廣、資訊科技教育、語言學習、促進學生學習成功、家校合作、校舍修葺和設備更新、校本培訓、餘暇活動、圖書與報刊購置及專職人員。

海星中學

16/6/2014

$ 800,35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資訊科技教育、融合教育、促進學生學習成功、課程與教學革新、家校合作、校舍修葺和設備更新。

16/6/2014

$ 2,065,90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資訊科技教育、融合教育、職業技術教育、促進學生學習成功、開放校園設施、家校合作、校舍修葺和設備更新。

8/8/2014

$ 81,850.00

註g

氹仔坊眾學校

16/6/2014

$ 4,214,20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品德教育、閱讀推廣、資訊科技教育、語言學習、促進學生學習成功、科學教育、藝術教育、家校合作、促進學生會健康發展、校舍修葺和設備更新、校本培訓、餘暇活動、圖書與報刊購置及專職人員。

氹仔坊眾學校(分校)

16/6/2014

$ 15,75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家校合作、校本培訓、餘暇活動、圖書與報刊購置及專職人員。

福建學校

16/6/2014

$ 903,55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閱讀推廣、語言學習、家校合作、品德教育、促進學生學習成功、促進學生會健康成長、資訊科技教育、科學教育、藝術教育、校舍修葺和設備更新。

8/8/2014

$ 64,100.00

註g

下環浸會學校

16/6/2014

$ 91,60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品德教育、家校合作、設備更新。

海暉學校

16/6/2014

$ 562,00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品德教育、促進學生學習成功及校舍修葺和設備更新。

濠江中學附屬幼稚園

16/6/2014

$ 199,70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語言學習、品德教育、促進學生學習成功、校舍工程及設備購置。

濠江中學附屬小學濠江中學附屬小學

8/4/2014

$ 245,250.00

註a

8/4/2014

$ 245,250.00

註e

16/6/2014

16/6/2014

$ 2,952,45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語言學習、品德教育、促進學生學習成功、校舍工程及設備購置。

濠江中學

16/6/2014

$ 2,762,80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語言學習、品德教育、促進學生學習成功、開放校園設施、校舍工程及設備購置。

8/8/2014

$ 548,300.00

註g

29/1/2015

$ 65,600.00

註d

青洲小學

8/4/2014

$ 245,250.00

註a

16/6/2014

$ 271,40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閱讀推廣、品德教育、促進學生會健康發展、促進學生學習成功、科學教育、開放校園設施、校舍修葺和設備更新、校本培訓、餘暇活動、圖書與報刊購置及專職人員。

教業中學

8/4/2014

$ 245,250.00

註e

16/6/2014

$ 667,10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語言學習、品德教育、促進學生學習成功、校舍工程及設備購置。

教業中學

8/8/2014

$ 260,600.00

註g

教業中學附屬小學暨幼稚園分校

16/6/2014

$ 1,167,05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語言學習、品德教育、促進學生學習成功、校舍工程及設備購置。

教業中學(分校)

8/4/2014

$ 245,250.00

註a

16/6/2014

$ 1,391,85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語言學習、品德教育、促進學生學習成功、校舍工程及設備購置。

鏡平學校(小學部)

16/6/2014

$ 1,506,60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語言教育、促進學生愉快及有效學習、培養學生的品德與公民素養、校舍修葺和設備更新、教師手提電腦。

鏡平學校(中學部)

16/6/2014

$ 2,829,05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促進學生愉快及有效學習、培養學生的品德與公民素養、校舍修葺和設備更新、更新學生電腦。

8/8/2014

$ 234,900.00

註g

廣大中學

8/4/2014

$ 245,250.00

註e

廣大中學

16/6/2014

$ 1,327,75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品德教育、閱讀推廣、資訊科技教育、語言學習、促進學生學習成功、科學教育、藝術教育、家校合作、促進學生會健康發展、校舍修葺和設備更新、校本培訓、餘暇活動、圖書與報刊購置及專職人員。

8/8/2014

$ 222,000.00

註g

5/2/2015

$ 8,000.00

2014/2015學年第二期脫產培訓資助建議(廣大中學)。

廣大中學(分校)

16/6/2014

$ 566,60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品德教育、閱讀推廣、資訊科技教育、語言學習、促進學生學習成功、科學教育、藝術教育、家校合作、促進學生會健康發展、校舍修葺和設備更新、校本培訓、餘暇活動、圖書與報刊購置及專職人員。

8/8/2014

$ 20,700.00

註g

蓮峰普濟學校

16/6/2014

$ 544,15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品德教育、促進學生學習成功、提高學生的學習與趣及校舍修葺和設備更新。

嶺南中學

16/6/2014

$ 1,226,60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語言學習、品德教育、促進學生學習成功、家校合作、校舍修葺和設備更新。

8/8/2014

$ 114,750.00

註g

23/10/2014

$ 7,800.00

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補充資助。

瑪大肋納嘉諾撒學校

16/6/2014

$ 1,076,65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提升學生語文能力、培養學生的品德與公民素養、促進學生愉快及有效學習、校舍工程及設備購置、教學人員手提電腦、校本培訓、餘暇活動、圖書與報刊購置及專職人員。

化地瑪聖母女子學校

16/6/2014

$ 1,162,85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語言學習、閱讀推廣、品德教育、促進學生會健康發展、藝術教育、資訊科技教育、促進學生學習成功、校舍修葺和設備更新、校本培訓、餘暇活動、圖書與報刊購置及專職人員。

8/8/2014

$ 307,250.00

註g

勞工子弟學校(幼稚園)

16/6/2014

$ 287,05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語言能力、閱讀推廣、品德培養、創思教育、藝術教育、促進學生學習成功、家校合作、校舍修葺和設備更新、校本培訓、餘暇活動、圖書與報刊購置及專職人員。

勞工子弟學校(小學部)

16/6/2014

$ 934,85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語言學習、親子活動、資訊科技教育、校舍修葺和設備更新、校本培訓、餘暇活動、圖書與報刊購置及專職人員。

勞工子弟學校(中學部)勞工子弟學校(中學部)

8/4/2014

$ 245,250.00

註e

16/6/2014

16/6/2014

$ 2,732,70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語言能力、閱讀推廣、品德培養、促進學生學習成功、促進學生會健康發展、家校合作、初中教育課程先導、科學實驗探究、姐妹學校、校舍修葺和設備更新、校本培訓、餘暇活動、圖書與報刊購置及專職人員。

8/8/2014

$ 573,900.00

註g

澳門葡文學校

16/6/2014

$ 2,460,65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語言學習、品德教育、促進學生學習成功、校舍工程及設備購置。

8/8/2014

$ 163,100.00

註g

29/1/2015

$ 61,400.00

註d

培道中學

16/6/2014

$ 649,50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語言學習、品德教育、促進學生學習成功、校舍工程及設備購置。

8/8/2014

$ 144,250.00

註g

培道中學(南灣分校)

16/6/2014

$ 370,65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語言學習、品德教育、促進學生學習成功、校舍工程及設備購置。

培道中學小學部分教處

16/6/2014

$ 322,85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語言學習、品德教育、促進學生學習成功、校舍工程及設備購置。

聖瑪沙利羅學校

16/6/2014

$ 384,45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品德教育、促進學生學習成功、校舍工程及設備購置。

庇道學校

16/6/2014

$ 1,361,90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提升學生語文能力、和諧校園行動、社會服務文化之傳承活動、關愛社會齊參與、生活教育營、職業技術教育及校舍修葺和設備更新。

22/7/2014

$ 11,050.00

2014/2015學年庇道學校學校上網計劃(補充建議)。

庇道學校(分校)英文部

16/6/2014

$ 419,40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培養學生的品德與公民素養、促進學生愉快及有效學習、校園親子康體計劃、開放校園、校舍工程及設備購置及教師手提電腦補充。

8/8/2014

$ 68,000.00

註g

庇道學校(夜間部)

16/6/2014

$ 40,75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培養學生的品德與公民素養、促進學生愉快及有效學習、校舍工程及設備購置及教師手提電腦補充。

8/8/2014

$ 72,900.00

註g

聖保祿學校

8/4/2014

$ 245,250.00

註a

16/6/2014

$ 432,15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語言學習、品德教育、促進學生學習成功、校舍工程及設備購置。

8/8/2014

$ 252,000.00

註g

創新中學

16/6/2014

16/6/2014

$ 969,45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語言學習、閱讀推廣、品德教育、促進學生會健康發展、藝術教育、職業技術教育、資訊科技教育、開放校園設施、促進學生學習成功、校園親子康體計劃、姐妹學校交流、校舍修葺和設備更新、校本培訓、餘暇活動、圖書與報刊購置及專職人員。

8/8/2014

$ 227,900.00

註g

培正中學

8/4/2014

$ 245,250.00

註a

8/4/2014

$ 245,250.00

註e

16/6/2014

$ 3,786,65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校本語言學習及閱讀活動、栽種道德心靈及培養情理兼備的好公民、促進學生愉快及有效學習、校舍工程及設備購置、教學人員手提電腦、校本培訓、餘暇活動、圖書與報刊購置及專職人員。

8/8/2014

$ 575,700.00

註g

29/1/2015

$ 36,800.00

註d

培華中學

8/4/2014

$ 245,250.00

註e

16/6/2014

$ 3,572,55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品德教育、語言學習、初中課程先導、職業技術教育、科學教育、促進學生學習成功、資訊科技教育、促進學生會健康發展、閱讀推廣、語言學習及設備更新、校本培訓、餘暇活動、圖書與報刊購置及專職人員。

8/8/2014

$ 204,300.00

註g

培華中學附屬小學暨幼稚園

16/6/2014

$ 824,90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語言學習、品德教育、家校合作、促進學生學習成功、設備更新、校本培訓、餘暇活動、圖書與報刊購置及專職人員。

澳門三育中學

16/6/2014

$ 114,000.00

教學人員申請參加2014/2015學年休教進修。

16/6/2014

$ 894,10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品德教育、職業技術教育、促進學生學習成功、資訊科技教育、校舍修葺和設備更新、校本培訓、餘暇活動、圖書與報刊購置及專職人員。

8/8/2014

$ 173,000.00

註g

澳門三育中學(英文部)

16/6/2014

$ 1,332,90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語言學習、融合教育、職業技術教育、科學教育、促進學生學習成功、校舍修葺和設備更新、校本培訓、餘暇活動、圖書與報刊購置及專職人員。

8/8/2014

$ 179,650.00

註g

澳門工聯職業技術中學

8/4/2014

$ 245,250.00

註e

16/6/2014

$ 1,994,750.00

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資助建議,包括品德教育、職技教育、聯校活動、資訊科技教育、設備更新。

8/8/2014

$ 203,900.00

註g

澳門工聯職業技術中學(夜校)

16/6/2014

$ 781,85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閱讀推廣、職業技術教育、校舍修葺和設備更新、校本培訓、餘暇活動、圖書與報刊購置及專職人員。

8/8/2014

$ 66,250.00

註g

商訓夜中學

16/6/2014

$ 1,469,95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促進學生學習成功、資訊科技教育、促進學生會健康發展、閱讀推廣、語言學習及設備更新、校本培訓、餘暇活動、圖書與報刊購置及專職人員。

8/8/2014

$ 126,750.00

註g

沙梨頭浸信學校

16/6/2014

$ 137,75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品德教育、促進學生會的健康發展、校舍修葺和設備更新。

德明學校

16/6/2014

$ 102,10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校舍修葺和設備更新。

東南學校

16/6/2014

$ 105,700.00

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資助建議,包括語言學習、品德教育、家校合作、科普教育和設備更新。

東南學校(中學部)

16/6/2014

$ 1,304,550.00

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資助建議,包括語言學習、品德教育、家校合作、促進學生學習成功、資訊科技教育、設備更新。

8/8/2014

$ 100,950.00

註g

同善堂中學(日校)

16/6/2014

$ 2,897,15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品德教育、閱讀推廣、資訊科技教育、語言學習、促進學生學習成功、科學教育、藝術教育、家校合作、促進學生會健康發展、校舍修葺和設備更新、校本培訓、餘暇活動、圖書與報刊購置及專職人員。

8/8/2014

$ 75,600.00

註g

慈幼中學

16/6/2014

$ 1,702,40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閱讀推廣、語言學習、品德教育、促進學生學習成功、資訊科技教育、學以致用——校本應用課程、科學教育、促進學生會健康成長、藝術教育、家校合作、校舍修葺和設備更新。

8/8/2014

$ 197,200.00

註g

魯彌士主教幼稚園

16/6/2014

$ 181,30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語言學習、促進學生學習成功、品德與公民素養、資訊科技教育、校舍修葺和設備更新。

同善堂中學附屬幼稚園

16/6/2014

$ 1,591,25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閱讀推廣、家校合作、校舍修葺和設備更新、校本培訓、餘暇活動、圖書與報刊購置及專職人員。

明愛幼稚園

16/6/2014

$ 263,00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推動閱讀風氣,培養幼兒對閱讀的興趣,提升口語及社交能力、發展品德教育,發揚明愛精神及校舍工程及設備購置。

培道中學氹仔幼稚園分校

16/6/2014

$ 103,60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語言學習、品德教育、促進學生學習成功、校舍工程及設備購置。

利瑪竇中學附屬小學暨幼稚園

16/6/2014

$ 657,25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品德教育、閱讀推廣、學校健康促進、資訊科技教育、語言學習、科學教育、家校合作、校舍修葺及設備更新。

培道中學氹仔小學分校

16/6/2014

$ 116,30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語言學習、品德教育、促進學生學習成功、校舍工程及設備購置。

聖公會(澳門)蔡高中學

16/6/2014

$ 66,95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校舍修葺和設備更新。

聖公會(澳門)蔡高中學(夜間部)

16/6/2014

$ 106,55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促進學生會的健康發展、校舍修葺和設備更新。

8/8/2014

$ 110,250.00

註g

聖公會(澳門)蔡高中學(分校)

16/6/2014

$ 2,521,150.00

資助開展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包括品德教育、資訊科技教育、語言學習、促進學生學習成功、科學教育、藝術教育、家校合作、姐妹學校交流、促進學生會的健康發展、校舍修葺和設備更新。

8/8/2014

$ 105,550.00

註g

陳春新

5/2/2015

$ 800.00

註c

陳嘉駒

12/12/2014

$ 2,000.00

註b

曾嘉美

5/2/2015

$ 800.00

註c

馮紫軒

13/2/2015

$ 2,000.00

註b

何嘉敏

24/9/2014

$ 2,000.00

教學人員申請參加2014/2015學年語文認證資助。

蕭曉華

5/2/2015

$ 800.00

註c

蕭嘉渝

24/9/2014

$ 2,000.00

教學人員申請參加2014/2015學年語文認證資助。

王碧霞

5/2/2015

$ 800.00

註c

黃詠欣

5/2/2015

$ 800.00

註c

(註)

a. 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小學教育課程先導計劃”(第二階段)。
b. 教學人員申請參加2014/2015學年語文認證資助。
c. 2013/2014學年教學人員語文認證資助先導計劃(普通話水平測試)。
d. 資助2014/2015學年“科學實驗探究計劃”第二階段申請。
e. 資助2014/2015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初中教育課程先導計劃”。
f. 2014/2015學年學生語文認證資助。
g. 2014/2015學年“認識祖國、愛我中華”學習之旅與“境外學習之旅”資助建議(第二期)。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教育發展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梁勵(教育暨青年局局長)


文 化 產 業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公 告

文化產業委員會為透過散位合同任用方式填補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一缺,經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7-53號澳門廣場19樓C-E座文化產業委員會秘書處,並上載到該委員會網頁(www.cic.gov.mo)。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文化產業委員會秘書處

秘書長 王勁秋

———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公 告

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海事人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海事人員五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緊接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名 單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翻譯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開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趙福聚

81.81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九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氣象處處長 鄧耀民

正選委員:地球物理暨氣象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建成

文化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黎志華

公 告

為填補本局編制內人員氣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氣象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有關以通過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之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並於本局網頁內(http://www.smg.gov.mo)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

為填補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氣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氣象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有關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之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並於本局網頁內(http://www.smg.gov.mo)公佈。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代局長 梁嘉靜

———

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及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茲通知現為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通過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編制外合同人員氣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氣象高級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之告示板上,並於本局網頁(http://www.smg.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代局長 梁嘉靜


房 屋 局

通 告

第71/IH/2015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7/2013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副局長郭惠嫻根據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以及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開展取得經濟房屋的一般性申請”第十四款的規定,就經濟房屋申請人在選擇房屋前的家團成員人數變更、及排序名單重新排列作出決定的權限。

二、授予研究廳廳長任利凌以下權限:

(一)簽署該廳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私人及公共實體之公函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書面通知,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除外;

(二)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三)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四)簽署該廳有關財貨或勞務的取得金額不超過$500,000.00(澳門幣五十萬元整)或交收或進行期限不超過六個月的合同。

三、授予法律事務處處長聶華英以下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針對房屋局職責範圍內的行政違法行為提出控訴;

(四)簽署該處職責範圍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私人及公共實體之公函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書面通知,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除外;

(五)簽署該處有關財貨或勞務的取得金額不超過$5,000,000.00(澳門幣五百萬元整)的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四、授予宣傳及推廣處處長梁淑祺以下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簽署該處職責範圍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私人及公共實體之公函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書面通知,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除外;

(四)簽署該處有關財貨或勞務的取得金額不超過$500,000.00(澳門幣五十萬元整)或交收或進行期限不超過六個月的合同。

五、所有公函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書面通知的簽署須按此格式進行:

官職

姓名

六、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七、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八、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由副局長郭惠嫻在第06/IH/2015號批示以及現授予的權限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九、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起,由研究廳廳長任利凌、宣傳及推廣處處長梁淑祺在現授予的權限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十、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起,由法律事務處處長聶華英在現授予的權限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十一、廢止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八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6/IH/2015號批示第七款、第十八款及第二十款。

十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於房屋局

局長 楊錦華


電 信 管 理 局

名 單

電信管理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葉挺峯

77.56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九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於電信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電信管理局職務主管(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金成

正選委員:電信管理局一等技術員 霍林鍵

行政公職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鄥栩清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為電信管理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普通晉級開考: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號-53號A澳門廣場二十二樓電信管理局,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於電信管理局

局長 許志樑


環 境 保 護 局

通 告

第006/DSPA/2015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環境保護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六)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並行使第7/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副局長黃蔓葒從事關於監管環境規劃評估廳而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有關日常管理工作之通告及公告,批閱簽署日常事務程序所需之文件,但有關為判給之公開競投通告、公告及文件之簽署,則須要有為此而授予之特別權限;

(二)認可工作表現評核,但主管人員除外;

(三)核准人員的年假表,以及根據法律規定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四)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授予代副局長葉擴林從事關於監管環境污染控制廳及組織資訊處而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有關日常管理工作之通告及公告,批閱簽署日常事務程序所需之文件,但有關為判給之公開競投通告、公告及文件之簽署,則須要有為此而授予之特別權限;

(二)認可工作表現評核,但主管人員除外;

(三)核准人員的年假表,以及根據法律規定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四)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三、授予環境規劃評估廳廳長馮詠阡在該廳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批准有關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四)批閱該廳所需物料之申請;

(五)簽署由上級批示之通知公函,以及由該廳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之文件。

四、授予環境宣傳教育合作廳廳長楊健思在該廳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批准有關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四)批閱該廳所需物料之申請;

(五)簽署由上級批示之通知公函,以及由該廳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之文件。

五、授予環保基建管理中心主任陳國浩在該中心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批准有關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四)批閱該中心所需物料之申請;

(五)簽署由上級批示之通知公函,以及由該中心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之文件。

六、授予環境污染防治處處長陳美寶在該處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批准有關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四)批閱該處所需物料之申請;

(五)簽署由上級批示之通知公函,以及由該處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之文件。

七、授予環境監察處代處長崔永全在該處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批准有關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四)批閱該處所需物料之申請;

(五)簽署由上級批示之通知公函,以及由該處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之文件。

八、授予環境宣傳教育處處長阮燕蓮在該處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批准有關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四)批閱該處所需物料之申請;

(五)簽署由上級批示之通知公函,以及由該處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之文件。

九、授予行政財政處處長李少容在該處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批准有關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四)批閱環境保護局所有附屬單位所需物料之申請;

(五)簽署由上級批示之通知公函,以及由該處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之文件;

(六)簽署人員報到憑單;

(七)簽署及確認環境保護局人員的衛生護理證;

(八)確認與財產及服務的取得程序有關的票據是否符合支付條件;

(九)批閱由環境保護局所作出之開支且在公共會計的規範性規定範疇下應由授權實體批閱的證明文件。

十、授予組織資訊處處長馮文安在該處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批准有關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四)批閱該處所需物料之申請;

(五)簽署由上級批示之通知公函,以及由該處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之文件。

十一、轉授予副局長黃蔓葒從事關於監管環境規劃評估廳而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二)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不涉及費用及負擔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內地公幹,但以收取一天日津貼為限;

(四)簽署上述附屬單位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及私人實體之公函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書面通知。

十二、轉授予代副局長葉擴林從事關於監管環境污染控制廳及組織資訊處而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二)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不涉及費用及負擔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內地公幹,但以收取一天日津貼為限;

(四)簽署上述附屬單位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及私人實體之公函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書面通知。

十三、有關簽署公文之授權及轉授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機關及實體的信件。

十四、本授予或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的行使。

十五、對行使本批示的授予及轉授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十六、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由環境保護局副局長黃蔓葒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十七、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由環境保護局代副局長葉擴林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十八、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由環境規劃評估廳廳長馮詠阡、環境宣傳教育合作廳廳長楊健思、環保基建管理中心主任陳國浩、行政財政處處長李少容及組織資訊處處長馮文安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十九、廢止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第008/DSPA/2014號批示。

二十、在不妨礙第十六款至第十八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轉授權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韋海揚


運 輸 基 建 辦 公 室

公 告

運輸基建辦公室為填補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運輸基建辦公室之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運輸基建辦公室,並於本辦公室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何蔣祺


交 通 事 務 局

名 單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兩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劉雅康

84.44

2.º

王媛媛

82.17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八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顧問高級技術員) 馮佩華

正選委員:司法警察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趙瑩明

交通事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梁喜欣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蔣玉華

83.50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八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正選委員:交通事務局二等技術員 李德藍

身份證明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周小娟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曾健瑂

82.00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八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正選委員:法務局顧問文案 唐伯福

交通事務局二等技術員 符珊珊

公 告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服務專區告示版,以及上載到本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統計範疇)一缺。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於交通事務局

代局長 鄭岳威


經 濟 局

通 告

商標的保護

營業場所名稱及標誌的保護

設計及新型的保護

發明專利延伸的保護

授權的發明專利的延伸

實用專利的保護

———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於經濟局——代局長 戴建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