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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衛生局副局長郭昌宇及何鈺珊為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成員。

二、委任戴華浩及羅健儀為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在委員會的代表。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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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13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醫院單位的代表郭昌宇為醫務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陳惟蒨,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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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6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戴華浩為防治愛滋病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郭昌宇,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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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三)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戴華浩為健康城市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郭昌宇,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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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1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三)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代表為慢性病防制委員會成員:

(一)郭昌宇,作為衛生局代表,以替代原代表陳惟蒨;

(二)羅奕龍,作為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以替代原代表郭昌宇。

二、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屆滿日與其餘慢性病防制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屆滿日相同。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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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