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際海事組織的成員國及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一日訂於倫敦的《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下稱“公約”)的締約國;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於一九八三年六月十七日對公約第VII章作出修正時,將有關國際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的規定作為公約的強制性規定,並透過第MSC.5(48)號決議通過了《國際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IGC規則);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一日透過第MSC.30(61)號決議通過了上指規則的修正案,該修正案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包含上指修正案的第MSC.30(61)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文本。
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