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公職局代局長高炳坤,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旭日——物業設施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為行政公職局提供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五月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十條第一款,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吳秀虹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的委任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丘曼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