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歐陽瑜,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清潔服務附加公證合同。
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二零一五年五月五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丘曼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