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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以照會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經修訂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透過第MSC.337(91)號決議通過了《船上噪音等級規則》,該規則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包含上指規則的第MSC.337(91)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文本。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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