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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際海事組織的成員國及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一日訂於倫敦的《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下稱“公約”)的締約國;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於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對公約第III章作出修正時,將有關《國際救生設備規則》(《救生設備規則》)的規定作為公約的強制性要求,並透過第MSC.48(66)號決議通過了《國際救生設備規則》(《救生設備規則》),該規則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包含上指規則的第MSC.48(66)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文本。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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