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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以照會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經修訂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透過第MSC.326(90)號決議通過了《2000年國際高速船安全規則》(2000年HSC規則)修正案,該修正案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包含上指修正案的第MSC.326(90)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文本。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海上安全委員會,
憶及《國際海事組織公約》關於本委員會職能的第28(二)條,
注意到本委員會以第MSC.97(73)號決議通過的《2000年國際高速船安全規則》(以下稱《2000年高速船規則》),根據《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安全公約》)(以下稱“本公約”)第X章已成為強制性文件,
還注意到本公約關於《2000年高速船規則》修正程序的第VIII(b)條和附則第X/1.2條,
在其第90屆會議上審議了按照本公約第VIII(b)(i)條提出和散發的《2000年高速船規則》修正案,
1. 按照本公約第VIII(b)(iv)條,通過《2000年高速船規則》修正案,其文本載於本決議附件;
2. 按照本公約第VIII(b)(vi)(2)(bb)條,決定該修正案將於2013年7月1日被視為已獲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公約締約國政府或擁有商船合計噸位數不少於世界商船總噸數50%的締約國政府通知其反對該修正案;
3. 提請本公約各締約國政府注意,按照本公約第VIII(b)(vii)(2)條,該修正案在按照上述第2段獲接受後,將於2014年1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書長按照本公約第VIII(b)(v)條,將本決議及其附件中修正案文本的核證無誤副本分發給本公約所有締約國政府;
5. 進一步要求秘書長將本決議及其附件的副本分發給非本公約締約國的本組織成員。
第14.15.10條中的.1小段由下文替代:
“.1 每年進行全方位操作效用測試,特別着重檢查操作頻率發射、編碼和登記,試驗間隔期為《高速船安全證書》的期滿之日前3個月內或《高速船安全證書》周年日的前或後3個月內;
測試可以在船上或經認可的試驗站進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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