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九日通過的關於利比里亞局勢的第2188(2014)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利比里亞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
歡迎利比里亞政府在國際社會支持下,在重建利比里亞以造福全體利比里亞人方面持續取得進展,
注意到聯合國利比里亞問題專家小組的報告(S/2014/831),
還注意到秘書長2014年9月29日的信並歡迎利比里亞制裁制度評估團向安理會提出的建議(S/2014/707),
嚴重關切埃博拉病毒在西非、包括利比里亞爆發並對它們產生影響,
認識到埃博拉的爆發可能扭轉利比里亞建設和平和發展取得的進展,並在考慮到這些因素的情況下,表示打算謹慎地減少和終止剩餘的制裁,
申明利比里亞政府負有在利比里亞保障和平與安全和保護平民的首要責任,強調利比里亞要實現永久穩定,利比里亞政府就要有正常運作和接受問責的政府機構,特別是在法治和安全領域,
強調利比里亞需要在安全部門改革方面繼續取得進展,以確保利比里亞的軍事、警察和邊防部隊有能力獨自擔當保護利比里亞人民的責任並為此做好充分準備,
着重指出透明和有效地管理國家資源對利比里亞的可持續和平與安全至關重要,
着重指出安理會決心支持利比里亞政府努力滿足第1521(2003)號決議規定的條件,歡迎建設和平委員會參與其中,並鼓勵所有利益攸關方,包括捐助者,支持利比里亞政府的努力,
認定利比里亞局勢仍然很脆弱並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重申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規定的措施依然有效;
2. 決定在本決議通過之日後的9個月期間:
(a)延長第1521(2003)號決議第4段規定的旅行措施;
(b)延長第1521(2003)號決議第2段先前規定、並經第1683(2006)號決議第1和第2段、第1731(2006)號決議第1(b)段、第1903(2009)號決議第3、4、5段、第6段及第1961(2010)號決議第3段和第2128(2013)號決議第2(b)段修訂的軍火措施;
3. 還決定繼續不斷審查所有上述措施,以便視利比里亞滿足第1521(2003)號決議所述終止這些措施的條件的進展情況以及埃博拉病毒對利比里亞和平與安全的威脅,修改或解除制裁制度的措施;
4. 請秘書長在2015年8月1日前向安全理事會通報利比里亞政府在以下方面的最新進展:執行關於妥當管理武器和彈藥的建議,包括頒佈必要的立法框架,促進對利比里亞和科特迪瓦之間的邊界地區進行有效監測與管理;
5. 決定將根據第1903(2009)號決議第9段任命的專家小組的任期在本決議通過之日後延長10個月,以便與利比里亞政府和科特迪瓦專家組密切合作,執行下列任務:
(a)在實地情況允許時,前往利比里亞和鄰國執行一次後續評估任務,進行調查並編寫一份最後報告,說明第1903(2009)、第1961(2010)和第2128(2013)號決議修正的軍火措施的執行情況和任何違反這些措施的情況,包括非法軍火貿易的各種資金來源,安全部門和法律部門在讓利比里亞政府有效監測和控制軍火和邊界問題方面的進展,以及利比里亞政府在滿足通知要求方面的進展;
(b)同委員會商討後在2015年8月1日前向安理會提交一份報告,闡述本段列出的所有問題,至遲於2015年4月23日向委員會通報與利比里亞政府有效監測和控制軍火和邊界問題的能力相關的利比里亞立法的情況,並酌情非正式地向委員會通報其他最新情況;
(c)與其他相關專家小組,特別是第2153(2014)號決議第24段重新組建的科特迪瓦問題專家小組,積極合作;
6. 請秘書長與委員會協商,儘快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酌情利用以往各項決議所設專家小組成員的知識專長,重新組建專家小組,在本決議通過之日後任期10個月;
7. 促請所有國家和利比里亞政府在專家小組任務的各個方面與專家小組通力合作;
8. 回顧根據2006年《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關於小武器和輕武器的公約》的規定,控制利比里亞境內以及利比里亞與鄰國之間小武器流通的責任應由相關政府當局承擔;
9. 敦促利比里亞政府加速通過和實施適當立法,並採取其他必要適當步驟,以建立必要的法律框架,打擊非法販運武器和彈藥的活動;
10.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