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72/2015。
本會定名為“澳黔文化交流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romotora do Intercâmbio Cultural entre Macau e Guizhou”,(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適用法律規管。
本會設於澳門上海街175號澳門中華總商會大廈17樓B座。經理事會建議,監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本會的宗旨為:促進澳門特區與貴州省的文化交流;加強兩地各方面的聯繫和合作;開展各種符合本會宗旨和社會公益的其他活動。
凡申請加入本會者須具備以下任一條件:
(一)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經申請獲理事會接納,監事會同意,主席團批准後繳納入會費,方可成為會員;
(二)現任或原任貴州省澳區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貴州省各地級市澳區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青聯委員或與貴州省有聯繫的澳門居民,經本人申請或獲邀,主席團確認、監事會同意後均可成為創會會員;
(三)對貴州省社會、教育、經濟、文化、學術等領域有貢獻的澳門居民,經申請獲理事會接納,主席團確認、監事會同意後繳納入會費,亦可成為會員。
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會。
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的活動;
(四)按期繳納會費;
(五)不損害本會聲譽。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有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行為的會員,將由理事會建議會員大會按情節作出警告、嚴重警告或開除會籍等處分;受處分者的抗訴權獲保障。
本會的管理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和一名秘書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如需屆中改選主席團成員,由會員大會決定並制定有關辦法。
(三)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各項會務;副會長負責輔助會長、當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代行會長職務。秘書負責協助會長及副會長工作、編列會議記錄。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會員大會不少於二分之一成員具正當性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二)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通知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三)召集須以掛號信的形式提前至少8天通知全體會員或透過由會員簽收的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第一次召集時,最少須有二分之一合資格會員出席;
(2)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的合資格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會議。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通過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及修訂年度活動計劃及預算。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活動計劃及預算報告;
(四)決定設立項目小組,並任免其成員;
(五)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其他義務。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三)審議理事會編製的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五)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其他義務。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機關、公務法人和社會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三)其他。
因會務所需,經理事長建議,會長認為適宜,監事會同意後,可敦聘社會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職務,以指導會務發展。
(一)修改本會會章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
(二)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
(三)其他本章程尚未列明事項,概按澳門特區適用法律處理。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77/2015。
1. 中文名稱:“澳門科技成果學術促進會”。
2. 會址設於:澳門青草街34-A號泉德樓地下A座。
本會宗旨為凝聚本澳科學技術專業人才隊伍,構築科研人員之家,打造知識交流平台,為本澳推廣或引進科技成果的應用和消化,體驗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理念,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轉變進程,為響應澳門政府提出多元化發展貢獻。
向本會申請為會員,須經理事會審批,通過接納,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選舉及被選為本會機構的成員;
2. 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3. 按照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之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4. 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
遵守本會規章與積極參與活動。
按時繳納會費。
凡蓄意破壞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調查屬實時,輕則可作口頭警告;嚴重時,交由全體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交與理事會執行除名決議。
本會組織架構如下:(一)會員大會;(二)理事會;(三)監事會。各機關人員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任期為兩年,任期屆滿須重選,而連任次數不限。
1. 設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一名秘書合共三人組成。
2.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十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各會員出席。召集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之決議經出席會員以絕對多數票表決贊成,方能通過。如有特別事故,且有半數會員提出,經理事會及監事會通過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一)制定或修改會章;(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三)決定年度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1. 理事會每月召開不少於一次會議,若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或應大多數成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議”。
2. 凡理事會會議,出席理事成員未超越半數時,所作之決議視為無效。
3. 理事會為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報告;(四)決定會員的接納。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為兩年。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及各項工作。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任期為兩年。
經費來源為會員之會費及捐助,以及任何其他實體之捐助。
對本章程作任何修改,經會員大會四分之三出席會員的贊成票通過。
解散法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成票通過。
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78/2015。
本會中文名稱為“創新商業環境研究學會”,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e Pesquisa do Ambiente Comercial Inovador”,葡文簡稱為“SPACI”,英文名稱為“Research Society of Innovative Commercial Environment”,英文簡稱為“RSICE”。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和聯繫、增進與維護會員權益。
(二)以新興技術和商業解決方案為著眼點,研究、探索國內外最新的商業生態圈,協助本澳企業實踐創新型商業模式。
(三)促進各類出訪及參展活動,組織國內外同行來澳與本地業者分享經驗。促進多方在相關技術和商務領域的合作。
氹仔盧廉若馬路樺城山莊華盛閣4樓B。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三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本會章程以中文版為主,具有法律實效。大會印章為本會最高執行權的憑證,本會由理事會負責管理,如有偽冒者,必究其刑事責任。
本會設立會徽如下:
二零一五年五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4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澳青年文化聯合會(簡稱「中澳青聯」)以「植根澳門、服務澳門、青年自強、共創未來」為理念,期望團結各方有志青年為自我、為澳門、為國家貢獻力量。
中澳青聯由來自不同界別、不同組織、志同道合的各界青年組成,中澳青聯,貫徹理念,服務青年,建立理想和價值,我們歡迎所有愛國愛澳青年朋友的加入,與我們一起為未來而奮鬥。
中文名稱:“中澳青年文化聯合會”;
中文簡稱:“中澳青聯";
葡文名稱:China Macau Federação da Cultura Juvenil;
英文名稱:China Macao Federation of Youth Culture。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台山新城市商業中心1樓1T2室,經理事會同意,會址可遷到澳門其他地方。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弘揚愛國愛澳精神,團結、凝聚本澳青年工作各方人士力量,促進各方面與青年人的溝通,積極推動澳門青年工作的發展。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或捐助;
(二)本會經費必要時得向會員和社會人士募集。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總會會務憲章;
(二)維護本會的聲譽。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3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消會籍。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三名、秘書長一名、任期為三年。
(三)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週年大會。
(四)會員大會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並須最少於八天前通知會員。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
(三)理事會由三位或以上成員組成、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多名、理事多名。理事會成員總人數為單數。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
(三)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多名、監事多名。監事會成員總人數為單數。
(一)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本會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法人現行法律管轄。
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4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澤愛慈善會”,葡文名為 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Ze Ai,英文名為Ze Ai Charity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帝景苑地下BK舖。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性質的團體。
第四條——本會宗旨為:促進和發展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中國內地的社會慈善公益,扶助弱勢社群、資助教育、醫療和文化事業,特別是終身教育理念、社會工作理念、和與本澳及國際政府及非政府機構研究、討論考察及交流有關教育暨社會服務專題,旨在提高教育及社會服務之質素,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五條——資格
本會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及正式會員,凡年滿廿一歲,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可成為普通會員;而正式會員還需要經會員大會的絕對多數同意通過,每員一票,如贊成票及反對票相同,則會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六條——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
2. 享有本會為會員而設之各項設施及福利;
3. 正式會員在會員大會享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七條——義務
凡本會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理事會之決議;
2. 致力推動會務之發展及維護本會之聲譽;
3. 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
4. 按時繳納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
第八條——本會組織領導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至少包括會長一人及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任。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例會一次,必要時可由三分一會員聯名召開特別會議。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須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通過;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通過。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 核准及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2. 選出及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制訂本會之政策;
4. 審核理事會所提交之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5. 審核理事會、監事會所提交的意見書。
第十一條——理事會:理事會由至少三名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理事長一人,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研究和制定本會之工作計劃;
3. 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預算及結算等報告;
4. 聘請本會顧問、名譽顧問、名譽會長等,以指導及推進會務。
第十三條——監事會:監事會由至少三名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人,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
1. 監察理事會之工作;
2. 監察本會帳目;
3. 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第十五條——本會為不牟利團體,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為會員所繳交費用,社會人士、團體之捐贈及政府或私人機構之贊助。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訂。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4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定名為“澳門公職技術員協會”。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三層樓上街4號威龍花園地下H舖,經理事會議決可在本澳內遷址。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提升會員愛國愛澳、互助互愛精神,團結會員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加強會員對工作的熱誠,增進彼此的認識、溝通及合作,建立良好的人際關係及推動社會和諧發展。同時,積極開展各項文教、康體、培訓及交流活動,並以科學、開放及客觀的態度開展與澳門公共行政發展相關的研究,提升會員專業水平。
現職或曾任職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之屬於或等同於技術員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承認本會章程及履行入會申請手續且經理事會批准,在繳納入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擔任會務;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批評;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會的自由。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各機關的決議;
(二)協助本會發展會員,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按時繳納會費,方可享受個人會員權利;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並由主席團主持會議。
二、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一名,由會員大會經選舉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或應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集,於會議前十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五、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六、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七、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在不妨礙法律、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所訂之其他職權下,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 修改本會會章,制訂及修改本會內部規章;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
(三)審議、通過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年度報告;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審議、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和預算。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數目必定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司庫及理事若干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關,在不妨礙法律、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所訂之其他職權下,其職權如下:
(一)管理本會並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處理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之各項會務工作;
(三)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和預算;
(五)接納、處分及開除會員。
(六)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或指定其中一名或若干名理事會成員代表本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正式會員組成。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監察機構,在不妨礙法律、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所訂之其他職權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二)監督理事會之運作及各會務的進展;
(三)查核本會之財產;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相關年度報告。
本會的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及年費,具體徵收金額及辦法由理事會訂定;
(二)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種收入;
(三)歷年滾存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本會接受的符合本會宗旨的贊助、資助、津貼及捐贈。
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機關成員的推選辦法,規範領導機關轄下的各部份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和會員紀律制度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一)本會會章如有未盡善處,可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由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二)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贊成票。
解散本會的決議,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
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4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會名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休閒娛樂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Leisure and Recre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透過活動向全澳門市民推廣注重身心健康意識及運動的重要性,加強個人免疫力,減少醫療開支,釋放生活壓力,傳達正面思想,推動社會和諧安定發展。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荷蘭園正街32F通發大廈1樓A。
第四條——會員資格
贊同本會宗旨,接受本會章程的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由理事會批准。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發表意見及有投票權。
2. 選舉與被選舉權。
3. 協助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理事會之決議。
2. 維護本會名譽及合法權益。
3. 積極參與及協助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七條——會員資格之喪失
1. 違反本會章程之規定,作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者。
2. 違反國家及特區有關法律、法規、被剝奪公民權利或受到其他嚴厲制裁者。
第八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架構之產生:本會各領導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選舉形式是以不記名投票進行。
第十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會員大會職責如下:
1. 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章程之修改須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同意才可。
2. 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或革除其職務。革除機構領導人須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同意才可。
3.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及其他重要事項。
4. 會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開,召開會員大會通知書必須在開會前最少十五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會員。召開會議通知書要列明會議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
5. 會員大會例行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五分三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6. 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第十一條——會長職責
1. 會長為協會最高負責人。
2. 對外代表本會推廣本會宗旨,加強對外的聯繫與交流。
3. 對內協調本會各方工作,審議及審批理事會、監事會之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4. 簽署由理事會提交的有關工作文件。
5. 主持會員大會工作。
6. 會員大會之決議,倘贊成與反對票數相同時,會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十二條——副會長職責
1. 協助會長推行會務。
2. 若會長因故缺席時,由副會長互選一人行使會長職責。
第十三條——理事會是本會行政及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秘書兩名組成,理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會職責如下:
1.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領導本會,處理其行政工作及所有相關活動。
2. 向會員大會匯報理事會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及下年度之活動計劃,以便會員大會通過。
3. 決定及辦理新會員入會及革除會籍之事宜(包括外地名譽會員)。
4. 可聘請對本會有貢獻之人士或社會知名人士為本會名譽會員及擔任顧問。
第十四條——理事長職責
1. 召開及主持理事會日常工作。
2. 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會務工作及一切相關活動事宜。
3. 簽署本會會務所需及有關文件,並上報會長審核。
4. 理事會決議時,倘贊成與反對票數相同時,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十五條——副理事長職責
1. 協助理事長處理理事會相關會務。
2. 當理事長因故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互選一名行使理事長職責。
第十六條——秘書長職責
1. 執行會長交辦或理事會決議事宜。
2. 保管本會所有檔案、印鑒、辦公用具及其他文件並編製財產目錄。
3. 本會各種會議之準備、記錄、通知及對外文件內函電郵之處理。
第十七條——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包括監事長一名和副監事長兩名,其職責如下:
1. 監視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2. 審核協會財務報告。
第十八條——監事長職責
1. 召開及主持監事會。
2. 在監事會決議時,倘贊成與反對票數相同時,監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十九條——副監事長職責
1. 協助監事長處理監事會事務。
2. 當監事長因故缺席時,由副監事長互選一名行使監事長職責。
第二十條——經費收入
1. 社會熱心人士之資助。
2. 接受政府的贊助。
3. 因協會經費資金有限,不排除與其他社團合作。
第二十一條——經費支出
本會的日常開支,及舉辦活動之一切開支 。
(須經理事會決定及理事長簽署上交會長審核)
第二十二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4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南少林武術協會;
英文名為:Macau South Shaolin Martial Arts Association;
會址:澳門祐漢新村第四街祐成工業大廈第二期七樓DC座。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為推動武術運動為主,組織各項比賽及活動,培訓有潛質的運動員。
第三條——所有愛好武術運動並認同本會宗旨的人士均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凡本澳愛好武術運動、能積極參加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如下:
a)享有本會機構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b)可參加本會機構會議;
c)可參加本會的其他活動;
d)享有給予會員的所有福利待遇。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如下:
a)遵守本會章程及機構的決議;
b)為完成本會的目標和提高本會名譽作出努力。
第七條——一、對於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損害本會名譽的會員,將根據理事會決定實施下列懲處:
a)警告;
b)暫停會員資格;
c)除名。
二、被警告、暫停會員資格、除名之會員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之內可向會員大會提出申訴。
第八條——本會的最高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享有本會權利及義務的會員組成,大會定期召開,至少每年召開一次(以便對上一年度報告,理事會帳目及監事會的意見進行評估),在每年二月的最後一天前十五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一名秘書,(根據會務需要)可增加一名常務副會長組成,每三年選舉一次,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當理事會,監事會半數以上或三分之一以上之會員為合法目的要求進行召集時,會員大會應舉行特別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一般決議應超過半數之會員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權限:
a)選出和解任本會各機關的成員;
b)批准註冊金和會費之金額;
c)章程之修改(須獲出席之會員四分之三之通過方能生效);
d)確定本會行為准則,並決定所有本會活動組織事務;
e)評估並通過理事會年度報告和監事會建議;
f)本會之解散(須獲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第十三條——理事會以單數成員組成,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及若干名理事組成,每三年選舉一次,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決議由絕對多數票通過,在票數相等的情況下,由理事長投決定票。
第十五條——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例會,並在需要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六條——理事會權限:
a)履行並監督大會決議;
b)吸納和免除會員;
c)確保本會各項事務的運作及處理會務之規則;
d)召集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e)在各項正式和特別活動中代表本會;
f)接受各種捐贈,遺贈和援助。
第十七條——監事會以單數成員組成,由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及若干名監事組成,每三年選舉一次,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會權限:
a)監督理事會的一切管理活動;
b)定期檢查本會帳目和帳簿;
c)對理事會的年度報告和帳目提出建議;
d)召集大會的非例行會議。
第十九條——本會收益來自社會捐贈。
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起, 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5/ASS檔案組第37號,有關條交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公務技術稽查文娛體藝協會』,中文簡稱為“澳公稽文體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Recreativa Desportiva Cultural e Arte da Função Pública da Fiscal Técnico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R.D.C.A.F.P.F.T.M.”,英文名稱為“Culture, Entertainment, Sport and Arts of Civil Technical Inspector Association of Macao”,英文簡稱為“C.E.S.A.C.T.I.A.M.”。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團結本澳公務技術稽查之人士,維護會員應有權益,提升技術水平,宏揚本土文娛體藝精神,發揚愛國愛澳真義。
會址:澳門山水園巷3號華泉大廈3樓A室。
本會組織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會員大會會長團、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每屆任期為二年,經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1. 會員大會由所有具有選舉權的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 會員大會職能為審議理事會之工作及財務報告、本會產業之按揭或變賣;以及修改本會之章程。
3. 會員大會會長團設會員大會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二人及秘書二名,所有成員均為本會永久會員。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可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表決權。大會會長任期不得超過連續兩屆,副會長及其他成員得連選連任。
4.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會員大會會長召集;亦可由二分之一具有選舉權的會員聯署;或三分之二理事會成員在有正當目的之情況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開會員大會,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5. 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半數之全體會員方得舉行。如遇人數不足則順延半小時,屆時無論出席人數多少,皆可舉行大會及作出決議。如有表決問題,決議應由半數以上出席之會員贊同票為有效,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大會會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會員需親身出席會員大會,本會不接受委託。
6. 修改本會章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1. 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不少於二人,下設秘書、司庫及因工作需要設立其他部門,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理事長及副理事長須為永久會員。理事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副理事長及理事得連選連任。
2. 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關,理事會可按工作需要召開會議,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處理本會之日常一切會務及財務管理,評審及通過新會員入會。
1. 監事會為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及稽核其財政收支。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兩人及監事若干人,成員均須為永久會員。監事會可隨時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表決權。監事長任期不得超過連續兩屆,副監事長及監事得連選連任。
1. 經理事會提名及會員大會通過,得聘請永遠榮譽會長及永遠名譽會長。
2. 經理事會決定,得聘請當屆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
1. 凡執行公務稽查之工作人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會章,經會員介紹及理事會審評批核後,即可成為會員。
2. 按所繳交會費之類別,設千禧基石會員、永久會員及普通會員。千禧基石會員只為創會年之會員,今後不再接受申請。
1. 除法定之權利外,會員尚可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在會址開放期間使用本會提供之服務和設施,或向本會提出建議。
會員除應遵守法定之義務外,尚應:
1. 遵守會章、執行決議、積極參與本會的活動及工作,並發揚本會之宗旨。
2. 永久會員及普通會員須繳納會費,逾期不繳納者,本會視作自動退會論,所繳費用概不發還。
3. 任何會員如有違背會章或有意圖損害本會之權益及聲譽,經理事會審查證實,可予以警告或開除會籍,所繳費用概不發還。
千禧基石會員及永久會員需繳交一次性的入會費,而普通會員則按時繳交會費。
本會得接受會員、社會各界人士、政府機關的捐贈及贊助,必要時還得臨時籌募經費。
會員大會、監事會及理事會屬下各部門之職權細則,由各組織自行制定及執行。
會內如有重大事項或資源調撥分配,須經會員大會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共同商議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本會各組織的選舉方法由理事會修定,並經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改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5/ASS檔案組第3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為:“澳門宣教會”、英文名稱為——“Macao Mission Church”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布拉干薩街404號濠景花園翠菊苑28座9樓E室;經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任何地區。
第三條——本會由成立之日開始存在,其存續期無限制。
第四條——本會以傳揚福音、領人歸主、牧養信徒、聯絡會友及辦理教育、慈惠及社會服務等工作,完成耶穌基督所付託之使命為宗旨。
第五條——本會信仰大綱:
一、信聖父、聖子、聖靈三位一體獨一真神。
二、信神是宇宙萬物之主宰,信徒之天父。
三、信耶穌基督是道成肉身為童貞女所生,釘身十字架,流血贖罪,死後三日復活、升天、再來、審判活人死人,為拯救人類之救主。
四、信聖靈是啟迪感化眾人,安慰幫助教導信徒之保惠師。
五、信全部聖經是神所默示。
六、信人因始祖亞當犯罪墮落在罪惡過犯之中,不能自救。
七、信救恩乃神白白賜與凡接受耶穌基督為救主,認罪悔改,由聖靈重生而進入神國者。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兩種:
一、基本會員:凡蒙聖靈光照,知罪悔改,誠心相信主耶穌為其救主,常到本堂聚集。經傳道人查考合格,會員接納,在本堂接受浸禮者,即為本堂基本會員。
二、過會會員:倘屬其他教會之信徒,與本會具同一信仰,而願遵守本會會章者,得憑其本人之申請書,申請過會。經理事會通過,會員接納,即為本會過會會員。
第七條——凡本堂基本會員及過會會員於選舉日前的一年內,出席本會主日崇拜超過半數者,均有選舉權;而年滿十八歲,在理事會提名日前的一年內出席本堂主日崇拜超過半數者,均有被選舉權,特別情形須經理事會通過。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有違背聖經真理、玷辱基督聖名及聖教會聲譽者,經勸誡後仍不悔改,應由理事會按聖經的教導及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辦法處理之:
一、解除聖職;
二、停止聖餐;
三、開除會籍,但須先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第九條——凡受本堂懲責之信徒,如真心悔改,須經半年以上顯著之行動證明,然後由理事會討論應否恢復其應享之權利。但恢復會籍須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條——本會之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機關成員於會員大會中選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所組成,其決議在本章程及法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二、會員大會內設主席團,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會員大會主席之職責在於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
三、會員大會每年年底召開大會一次,檢討會務,策劃事工。如遇特別事故,得由主席或應理事會之要求,亦可應二十位會員之請求(但必須清楚指明要討論之事項),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十二條——理事會由本會七至十五人之牧師、傳道及理事所組成,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書記一名、司庫兩名及司數一名。每月開會一次,執行會員大會之決案,籌措經費,造具預算及決算,推進各項事工,如有特別需要,得由理事長召開臨時會議。理事會之組織如下:
一、理事長:本會牧師或主任傳道,負責督導一切事工,主持會議。
二、副理事長:由理事中選任,協助理事長,襄理會務,並於必要時,代行理事長之權。
三、書記:記錄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案,登記表冊,照理會中一切來往信函。
四、司庫:保管本堂一切公款,專司銀鈔之出納。
五、司數:審核及登記本堂一切進支數目,但無保管銀鈔之責。
六、本會之一切責任承擔須經理事會三位成員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除理事長已有規定外,理事會其他各職得由理事互相選任之。在理事會屬下,可按會務需要分設事工。
第十四條——本會之監督工作由監事會負責,由三至五人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各一名,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本會主要聖禮有二:
一、聖浸禮:浸禮是歸信基督者在神人面前之見證,是信徒必須遵行之儀式,表示與主同死、同葬、同活之真理。
二、主餐禮:是遵照基督吩咐藉以念主之聖禮。以每月一次為最適宜。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應將神所託付之財物樂意獻與主,實行十輸其一,以為推進會務廣傳福音之用。
第十七條——凡違背聖經教訓之籌款方法,均不應採用。如有特別募捐之舉,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得舉行。
第十八條——本堂經費收支狀況,每月應由司庫及司數列表向會眾公佈。
第十九條——本會會章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起草增刪。提案須於一個月之前以書面向會員公佈,然後召開大會共同商討修訂之,方為有效。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訂明之處,將按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ertifico que desde 29 de Abril de 2015 e sob o n.º 10 do maço n.º 1 do ano de 2015, respeitante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se acham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os respectivos estatutos, em virtude da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identificada em epígrafe.
(一)定名
中文:澳門國際品牌貿易促進會;
英文:Macao 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Brand and Trade Promotion;
中文簡稱:澳品會;
英文簡稱:MAIBTP。
(二)宗旨
促進澳門品牌、澳門製造、澳門設計等澳門商品的經貿品牌團結互助、資訊互通、共同發展,促進澳門經濟作出貢獻,透過社團活動結合,推動業界的發展,促進、發展澳門與香港、內地、台灣及海外各國間中小企業團體的聯繫,舉辦或聯合舉辦符合本會宗旨的研討會、講座、聚會、展會等及其他有助於促進本會發展的活動。促進各類出訪活動,讓會員有機會到各個具發展潛力的國家和地區,與當地政府部門及企業溝通會面,開拓市場,尋求新的投資發展機會,與國際接軌。
(三)性質
民間非牟利團體。
(四)會址
澳門羅飛勒前地燒灰爐口12-B號麗灣大廈地下D座。
(五)組織結構
1.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修改本會章程,透過選舉或協商程式產生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2)每年必須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大會之召集書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須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若屬首次召集,如出席的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另外,決議則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3)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理事會召集。另外,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2. 會長及副會長:
(1)會長一名,對外代表本會,推動理事會全面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副會長若干名,協助會長工作。如有需要,可增設常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的職權由內部章程確定。
(3)會長及副會長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3. 理事會:
(1)理事會全面落實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及決議;為本會最高執行及決策組織。同時,可制定各種內部規章。
(2)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經會長同意,可設立多個部門或專責委員會(或工作機構),也可設立諮詢組織,具體運作模式及職能,由內部規章確定。此外,理事會可決定邀請合適人士擔任各類榮譽職務。
(3)理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4)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理事長統籌理事會工作,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確定理事會其他成員的職務分配。如有需要,可設常務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或其他職位,具體情況由理事會會議確定。同時,由理事會確定可代表本會簽署具法律效力檔的人選。理事會以協商為主決議事項,必要時決議取決於出席理事會之理事絕對多數票。
(5)理事會成員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4. 監事會:
(1)監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2)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與理事會成員不得互相兼任。
(3)監事會主要職責為:執行會員大會賦予的工作職能,以及查核本會財產。
(4)監事會成員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5. 會員:
(1)凡是澳門品牌、澳門製造、澳門設計在本會成立時,均可成為本會創會會員。
(2)凡認同本會章程的人士,經兩名理事推薦,並獲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會員。
(3)會員(包括創會會員)有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亦有退出本會的權利。
(4)會員(包括創會會員)的其他權利、義務,由理事會透過內部規章規範。
(六)經費來源:主要來自會費、各種合法資助、捐贈及其他合法收益。
(七)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所有;在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前,代表本會在註冊檔上簽署的人士,對本章程具有最權威解釋。
(八)如要修改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如要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九)本章程未規定之條文,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民法典》辦理。
(十)會徽
私人公證員 李奕豪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9 de Abril de 2015. — O Notário, Pedro Leal.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no dia 5 de Maio de 2015, foi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um exemplar 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arquivado sob o n.º 1 do Maço n.º 1/2015 de Depósit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cujo estatutos se regulam pelos artigos em anexo.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河南同鄉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Nativos Fraternal Henan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Henan Natives Fraternal Association”。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外港新填海區無門牌號數天鑽26樓C座,透過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澳門河南同鄉聯誼會是一個非牟利的群體社團,其宗旨是促進在澳門的河南籍鄉親愛國愛澳愛鄉,維護一國兩制方針;團結鄉親、聯絡鄉情,包括居住過或對河南家鄉有感情之人士;促進河南同鄉所經營之一切合法行業,積極支持參與社會公益事務活動;促進澳門、河南兩地的交流與合作,為兩地的社會繁榮作出貢獻。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河南籍的成年鄉親以及居住過或對河南家鄉有感情之人士,均可向本會申請,由理事會審核通過,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申請人必須填妥一份本會之申請表,提交有效證件副本連同照片一張交回理事會。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之權;
(二)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三)按照會章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本會會員負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內部規章及執行決議;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三)參加會務活動和所屬機關的會議。
凡會員因違反或不遵守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獲選為機關成員者,任期三年,並得連任。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決定本會會務,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修訂章程。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兩名及副會長若干名。
三、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和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若會長缺席或不能視事時,經會長授權,由常務副會長代表會長或代履行其職務。會長及常務副會長可出席理監事會議,出席時有發言權及投票權。
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年度帳目。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會員大會可在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六、第一次召集會議,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者除外。
會員得授權其他會員作為其代理人出席會員大會;為此目的,受委託者須出示一份由委託人簽署的文書作為憑證。
一、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二、成員由五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票數相同,以會長的一票作為決定票。
四、配合會務發展,經理事會決議可邀請社會賢達擔任榮譽、名譽會長,顧問及外地顧問,並由會長發出聘書。
五、修改及通過內部規章。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行政機關運作,成員由三名成員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
一、本會為非牟利的組織。
二、本會收入包括會員會費及任何有助會務之捐助。
一、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二、本章程之修改權及法人解散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
私人公證員 潘世隆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5 de Maio de 2015. — O Notário, Marcelo Poon.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73/2015。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青洲河邊馬路跨境工業區跨境工業大樓5樓I座。
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74/2015。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38-251號富大工業大廈1樓A-G座。
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75/2015。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青洲河邊馬路跨境工業區跨境工業大樓5樓I座。
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71/2015。
第十二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成員人數必為單數,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76/2015。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士多紐拜斯大馬路5-5號A地下。
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9/2015。
1.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pela Direcção por meio de carta registada, enviada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oito dias, ou mediante protocolo efectuados com a mesma antecedência; na convocatória indicar-se-á o dia, horal e local da reunião e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s.
2. Mantém.
1. O Clube poderá ser dissolvido em Assembleia Geral, especialmente convocada para o efeito, por resolução tomada por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de todos os associados.
2. Mantém.
二零一五年五月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5/ASS檔案組第3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修改有關社團章程內第三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連勝街1-M號麗豪大廈地下AW座。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5/ASS檔案組第3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修改有關社團章程。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文卿曲藝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Man Heng de Macau ”。
拼音名稱為“Ou Mun Man Heng Kok Ngai Wui”。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神父街友聯巷11號永禧大廈一樓B座。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在於普及中國曲藝戲劇,並促進其在本澳發展,讓喜愛曲藝戲劇知音者互相能勉勵及互相學習。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和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5/ASS檔案組第3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修改該會章程第二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協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的澳門大學內。會址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改。
監事會由創會會員指派的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各一名組成。
監事會的權限為:
1)……
2)……
3)就理事會年度帳目及年度報告提供書面意見;
4)……
其餘章程不變。
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em sete de Maio de dois mil e quinze,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01/2015 d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foram integralmente alterados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passando a ter a redacção constante do documento anexo.
1.本會定名為『全義體育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Chun I』。
2.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告利亞施利華街62,64,76及78號。
3.本會是以慈善以及為著會員利益之機構,其宗旨為推廣體育,運動以及宣傳舞獅節日。
1.任何人士對本會的宗旨有興趣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2.本會會員分為:名譽會員及普通會員。
3.名譽會員為個人或機構經會員大會確認其值得接受該資格稱號者。
4.任何人士可申請成為普通會員,並繳交付入會費及月費。
1.普通會員申請加入本會時需由兩名會員推薦,並獲得理事會批准。
2.普通會員之月費為澳門幣30元而入會費為澳門幣200元。
3.名譽會員無需繳交會費,但亦不能在會員大會上作表決亦不能擔當本會之領導職務。
會員之權利為:
1)按規定之條件,使用本會會址及本會社交及體育設施;
2)推薦新普通會員入會;
3)進行表決,選舉及被選擔任任何職位或職務;
4)當認為理事會之任何決定有損其權利及本會利益時,向會員大會提出申訴;以及
5)當連續兩次當選時,可拒絕出入職位。
會員之義務為:
1)為本會之利益而盡力;
2)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則;
3)擔當被選任之職位及職務;
4)尊重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5)按時繳交月費及其他款項;
6)繳交入會費;
7)出席會員大會之會議;以及
8)在本會範圍內保持良好紀律,並尊重其他會。
本會組織機構如下: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以及
c)監事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權之普通會員組成。
2.會員大會會議可分為平常會議及特別會議。
3.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於一月及十二月舉行,其工作為審議,討論和表決帳目以及進行領導機構新成員選舉。
4.當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一之享有全權之普通會員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要求信上應說明召開之原因。
5.會員大會應按召集書上指明的時間開始,而當多數普通會員出席時,會議視作有效。
6.倘於指定時間出席會員未及多數時,會議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如不包括理事會成員在內有超過十名會員出席,則視作有效,但如商議解散本會,則必需要有四分三之普通會員出席方有效。
7.會員大會會議只可商議載於召集書上之事項。
8.有關修改本會會章及解散本會之決必須獲全體普通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
會員大會乃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議決在法律及會章範圍內為最終決定。大會權力乃審議及議決本會利益之各項事宜,尤其是:
a)審議及表決本會每年度之會務報告及帳目,以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b)選舉領導機構成員;
c)根據理事會之建議及聽取監事會意見後,訂定或修訂會員入會費及月費;
d)審議及表決本會會章及內部規則,並監管其遵守,修改或取消;
e)對在其權力範圍內且向其提出申訴之事項作出審議及判決;
f)對領導機構或會員向其提出之建議作出議決;
g)經理事會充分之建議後,施行第十三條一款c)及d)項之處罰;
h)議決本會之解散;以及
i)按理事會之提議,給予或取消名譽會員之稱號。
1.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所組成,由全權之普通會員每兩年一次選出。
2.會員大會之議決由多數票通過。
3.會員大會主席之職務為宣佈會議開始及結束以及主持會議。當主席未克出席時,由副主席按序補上。秘書的職務為記錄會議。
1.理事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財政、三名理事及一名秘書所組成,由全權之普通會員每兩年一次選出。
2.理事會平常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特別會議在需要時舉行。
3.會議記錄載於專用簿冊,並由所有出席成員簽署。
4.會議議決由多數票通過,當票數相同時,主席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5.理事會會議需有半數或以上成員出席方始有效。
6.當理事長未克出席時,由副理事長按序補上。秘書的職務為記錄會議。
7.理事會成員之責任於其任期滿後以及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其報告後結束。
理事會職權為:
a)領導及管理本會,看管其利益及推動其活動之開展;
b)遵守及監令遵守會章、內部規則以及會員大會及各領導機構之決議;
c)批准及拒絕新會員入會或重新入會;
d)於取得監事會之意見後,向會員大會建議藍訂定或修訂入會費及會費;
e)執行第十三條一款a)及b)項之處分;
f)經陳述充分之理由後,向會員大會建議施行第十三條一款c)及d)項之處分;
g)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h)向監事會請求意見;
i)制定本會必須實行之特別規則;
j)向監事會提供會計冊及一切文件以便審查及核實;
k)於平常會員大會舉行前八天內並在本會會址向會員提供有關本會活動之帳目、文件及簿冊以便審查;
l)出席所有會員大會以便解釋及提供有關其活動之資料;以及
m)向會員大會建議頒授及取消名譽會員名銜。
1.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及兩名監事所組成,由全權之普通會員每兩年一次選出。
2.監事會職權為:
a)監察理事會之行政及財政工作以及發表意見;
b)對每年本會之活動報告、理事會帳目以及其向會員大會提交之預算發表意見;
c)對理事會向會員大會提交之訂定及修訂入會費及會費建議發表意見;
d)對理事會向其提交之一切事宜發表意見;
e)當有需要時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以及
f)需要時可參與理事會會議,並當受到要求時發表意見。
1.會員所犯之違紀事項,而該等事項乃違反本會章及內部規則所定者,將按其程度處以下列罰則:
a)警告;
b)記錄在案之譴責;
c)暫停會籍;以及
d)開除會籍。
2.上條一款a)及b)項之處分由理事會處罰,而c)及d)項則由理事會建議而由會員大會處罰。
本會之行政年度由一月一日開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而每年之帳目亦與該年期相同。
本會解散時,會員大會決定本會財產之處置。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7 de Maio de 2015. — O Notário, Adelino Correia.
總經理 | 副總經理 |
焦雲迪 | 陳偉成 |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
Jiang Yisheng |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
Jiang Yisheng |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
Jiang Yisheng |
總經理 | 財務總監 |
李德濂 | 盧保康 |
總經理 | 會計主管 |
黃振鈞 | 陳子君 |
O Responsável pela Contabilidade, | O Administrador, |
Lucia Cheang | José Morgado |
Patacas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
Maria Clara Fong | Pedro Manuel de Oliveira Cardoso |
A Comissão Administrativa,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substituta, |
Lau Wai Meng, Chan Nim Chi, Van Mei Lin, Pedro Miguel Rodrigues Cardoso das Neves |
Lam Wai San |
O Gerente-Geral,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Simon Wong | Kan Cheok Lam |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Macau, |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Macau, |
Lau Pak Hung | Wong Sio Cheong |
總經理 | 會計主管 |
張治華 | 黃偉岸 |
澳門幣
澳門幣
澳門幣
澳門幣
澳門幣
Representante do Banco,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Cheng Kwong Moon | Carolina Vong |
(Publicações ao abrigo do artigo 76.º do RJSF, aprovado pelo Decreto-Lei n.º 32/93/M, de 5 de Julho)
Síntese d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
Esta sucursal registou, no exercício de 2014, um lucro de sessenta e um milhões de patacas, configurando um aumento significativo de 85% relativamente ao ano anterior, e que resulta principalmente da reversão da provisão para cobrir os créditos irrecuperáveis no montante de catorze milhões de patacas. Os proveitos em juros foram de sessenta e sete milhões de patacas, o que significa um aumento de 8%, e os outros proveitos do exercício foram de trinta e cinco milhões de patacas, configurando um crescimento de 17%. O montante global de empréstimos concedidos foi de dois mil duzentos e setenta milhões de patacas, que corresponde a uma redução de 28%; o montante de depósitos de clientes foi de dois mil e duzentos milhões de patacas, ou seja uma redução de 26%; o activo líquido foi de três mil e seiscentos milhões de patacas, registando uma redução de 20%.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Relatório dos Auditores Externos Sobr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ARA A GERÊNCIA DO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nexas do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4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dos registos contabilísticos d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s quais compreendem 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4 e a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d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são da responsabilidade da Gerência da Sucursal. A nossa responsabilidade consiste em expressar uma opinião, unicamente dirigida a V. Exas. enquanto Gerência, sobre s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com os registos contabilísticos da Sucursal, e sem qualquer outra finalidade. Não assumimos responsabilidade nem aceitamos obrigações perante terceiros pelo conteúdo deste relatório.
Auditámo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4 de acordo com 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emitidas pel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 expressámos a nossa opinião sem reservas sobre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no relatório de 23 de Janeiro de 2015.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compreendem 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4, a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as reservas e a demonstração dos fluxos de caixa d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e um resumo das principai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com os registos contabilísticos da Sucursal.
Para um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ucursal,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e do âmbito d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em anexo devem ser lidas em conjunto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o auditor independente.
Tsang Cheong Wai
Auditor de contas
PricewaterhouseCoopers
Macau, 27 de Março de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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