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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司法警察局局長周偉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向司法警察局提供資訊系統及軟件之維護及技術支援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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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司法警察局局長周偉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眾城金徽科技發展(澳門)有限公司簽訂向司法警察局提供自動化指掌紋識別系統的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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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按照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對保安司司長第192/2012號批示給予設於治安警察局監察暨記錄科內由八個鏡頭組成的錄像監視系統的使用許可,准予續期。
二、已遵從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關於事前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意見的程序。
三、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六款所指的期間為兩年,此後可提出新的續期請求,為此,須提出維持作出許可的依據。
四、本批示自公布日翌日生效,兩年的期間自前一許可期間屆滿日起計算。
五、將本批示通知治安警察局。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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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司法警察局局長周偉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向司法警察局提供資訊系統及軟件之維護及技術支援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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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司法警察局局長周偉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眾城金徽科技發展(澳門)有限公司”簽訂向司法警察局提供自動化指掌紋識別系統的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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