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關注食品安全推廣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63/2015。

關注食品安全推廣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關注食品安全推廣協會”。

第二條——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宗旨是透過推動及提高澳門居民對食品安全的意識和知識水平,通過推廣教育鼓勵居民進行全民監督,藉此鼓勵澳門業界提高食品安全的標準,加強市民信心食用,由此對澳門經濟及社會繁榮穩定達致積極的促進作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一樓AF座。如需要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其他地點。

第二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凡對食品安全表示關注,願意參與推動有關食品安全知識的一切活動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年滿十八周歲,認同本會會章及決議,均可申請入會,經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權利及義務:(1)有選舉和被選舉權;(2)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和享有本會的福利;(3)遵守會章、關注及協助推廣會務、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議由會長團主持,會長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秘書若干人,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重要事項。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及督促理事會工作。會長缺席或不能出席時,由副會長或理事長依次代表。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制定年度計劃;處理日常會務及財務,並於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議決通過申請入會、退會及停止會員資格;執行職權範圍內之處分。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總人數為單數,成員間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各若干人,但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缺席或不能出席時,由副理事長依次代表。

第九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互選產生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若干人,但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主要職權是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審計帳目、列席會議及向理事會提供會務發展意見等。

第十條——本會得按實際需要經由會員大會選聘社會人士為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創會會長、創會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名譽職銜,以配合本會會務發展需要。

第四章

會員大會之有效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由行政管理機關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理事會、監事會同意或由超過半數會員聯署提出要求時,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必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函(以郵戳為憑)或透過簽收方式召集。而召集書須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三條——在會員大會會議既定時間後的半小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員大會即被視為有效。

第十四條——如需通過修改章程,必須獲得出席會員大會有效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如欲解散本會,必須獲得本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紀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第五章

本會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之經費由會員繳納會費及舉辦活動之收入;同時接受社會人士、本會榮譽及名譽領導和會員之捐款,以及每年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資助。

第十八條——未經理事會同意,本會會員不得私自向外籌募經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按澳門現行有關法例處理。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南海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62/2015。

澳門南海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南海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mpresários de Nam Hoi em Macau”及英文名稱為“Nam Hoi Chamber of Commerce of Macau”。

第二條——本會宗旨在一國兩制的基礎下,團結在澳門的南海工商界人士,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促進澳門、南海與其他地區及海外之工商業聯繫。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1樓AF座。如需要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具本澳營業執照之工商企業、商號、工廠等僱主、董事、經理、司理、股東;或高級職員,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秘書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本會得按實際需要經由理事會選聘社會人士為本會永遠創會會長、永遠榮譽會長、創會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名譽職銜,以配合本會會務發展需要。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員大會之有效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由行政管理機關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理事會、監事會同意或由超過半數會員聯署提出要求時,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必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函(以郵戳為憑)或透過簽收方式召集。而召集書須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五條——在會員大會會議既定時間後的半小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員大會即被視為有效。

第十六條——如需通過修改章程,必須獲得出席會員大會有效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如欲解散本會,必須獲得本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紀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之經費由會員繳納會費及舉辦活動之收入;同時接受社會人士、本會榮譽及名譽領導和會員之捐款,以及每年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資助。

第二十條——未經理事會同意,本會會員不得私自向外籌募經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按澳門現行有關法例處理。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幼兒啟蒙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64/2015。

澳門幼兒啟蒙協會

英文名稱為“Macao Baby Initiation

Association”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幼兒啟蒙協會”。

英文名稱為“Macao Baby Initia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BIA”(下稱本會)。

本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註冊為非牟利社團。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是致力服務0-6歲的幼兒,讓幼兒即使未能入托,也可以透過本會所舉辦啟蒙分享會、專題講座及其他活動等,得到支援及協助,以便父母們能把握好0-6歲教育敏感期的重要時刻。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10號A萬祥大廈地下A舖,並在有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經所須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入會表格、手續及會費由理事會擬定。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會員及其幼兒子女(0-6歲)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並由理事長領導。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財務及理事各一名。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並由監事長領導。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各一名。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大會召集書將以書面形式於大會召開前八日由秘書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得透過會員大會主席團或應理事會要求經理事會召集,並由會員大會主席主持。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長作出召集,並由理事長主持。監事會會議應由監事長作出召集,並由監事長主持。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出席者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會簽署方式為會員大會主席及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主席或理事長得獨立對外代表本會,但不妨礙會員大會或理事會就某特定事項作出的決議,旨在授權予本會組織機關的其他成員。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二十二條——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五分之四之贊同票。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天倫文娛歌舞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天倫文娛歌舞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天倫文娛歌舞會”。本會的存立並無期限。

第二條

會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21號D地下,經理事會決議作該處會址地點。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不牟利團體,宗旨為:

(1)團結澳門各行業愛好歌唱舞蹈人士,促進澳門熱愛歌唱舞蹈達到水平的發揮,推動各區與人際關係了解聯繫;

(2)關注民眾生活,服務社群,支持公益,參與社會各項活動。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會員

任何愛好歌唱舞蹈人士或經常參予本會活動演出者,經申請由理事會批准後獲成永久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會員的權利如下:

(1)選舉及被選舉權;

(2)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3)按照本會的章程,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4)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福利。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1)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及維護本會聲譽;

(2)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3)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組識架構

第七條

各機關之權限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繕寫會務紀錄,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查會務,財務或解散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候任會長須曾任本會理監事或以上職務。

(2)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組織,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

(3)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組織,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活動及編制年度報告等,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成員總人數為單數。

(4)上述組織成員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期滿但工作良好,可以再選連任。

第八條

會議

(1)任何會員大會決議以表決通過,票數相同時,會長有最後裁決權。

(2)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須於最少十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主要議題。

(3)會員大會以超過全體會員人數1/2出席者為有效,若超過原定開會時間半小時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屆時會議法定人數不受限制。

(4)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四章

資產及經費

第九條

來源

各界人士的贊助的資金。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會展及藝術文化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會展及藝術文化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會名

(一)中文名稱:澳門會展及藝術文化促進會;

(二)英文名稱:Macao Exhibition and Art Culture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MEAACA 。

第二條——宗旨

本會的宗旨如下:

(1)以忠誠可靠的橋樑角色,協助政府、服務企業,以及促進展覽會議業的不斷發展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2)代表同業向政府部門、立法機關、公共機構、法定機關、及傳媒爭取應有的權益;

(3)作為展覽會議行業的諮詢機構,為促進與推動澳門作為地域性服務中心的地位,與其他有關團體或組織緊密合作;

(4)加強會員之間的溝通,協助收集和發放行內資訊和數據,以增進會員的商業利益;

(5)透過本會會展業結合各方演藝人士,以及聚結各方有能力者而成為相互學習改進;及

(6)促進兩岸三地會展文化及演藝文化交流。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7樓E。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接受本會章程的人士,均可由本會邀請或經申請獲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並有表決權。

(二)擁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及良好社會形象。

(四)團結及促進會員和地區間合作與交流。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七條——開除會籍

(一)違反本會章程之規定,作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者。

(二)違反國家及特區有關法律、法規、被剝奪公民權利或受到其他嚴厲制裁者。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之組織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組織機構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或民主協商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1)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選出本會各機關成員;

3)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4)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四)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開。

(六)召開會員大會的通知書必須在開會之前最少十五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亦可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召開會議通知書要列明會議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

(七)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五分之三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八)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第十一條——會議

修改章程的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至若干名、理事數名,總人數必需為單數。

(二)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三)理事會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票數相同,則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督機關,負責監督行政機關運作,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及監事數名。

(二)監事會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收入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費、接受社會和政府之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條——會費

(一)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二)本會對已繳交之會費及捐款均不予退還。

第十六條——章程之解釋權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歸理事會所有。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特殊教育研究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特殊教育研究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特殊教育研究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 de Ensino Especi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Special Education Study Association”,是一個非牟利社團。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下環街6A-6B號福興大廈地下A舖。

三、本會為非牟利之學術性機構,以研究澳門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為宗旨,目的為團結澳門特殊教育界人士,積極推動澳門的特殊教育改革,促進與外地之交流及澳門特殊教育之發展。

四、本會之任務:1.研究與調查特殊教育有關問題。2.蒐集、編印特殊教育資料。3.推行特殊教育實驗工作。4.喚起社會對特殊教育之重視,促進特殊教育之發展。

第二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五、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及名譽會員三種。

a)個人會員:凡從事特殊教育研究或服務之教育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贊同本會宗旨,經理、監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b)團體會員:凡特殊教育機關及教育及文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c)名譽會員:凡對於特殊教育之研究或推行,有重大貢獻者,由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推選為名譽會員。

六、會員的權利:

a.)團體會員可派一名代表出席參加本會的會員大會;

b.)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進入領導機構。

七、會員的義務:

a)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b)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c)按期繳納會費。

八、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律、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決議後得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

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成員由會員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選舉形式是不記名投票,並絕對多數通過,候選名單由創辦人與會員共同制定。

十、會員大會由創辦人和會員組成。設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長。每年定期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或在必需的情況下,得由理事會主席或會員大會會長召開,但需提前十天通知,並以書面簽收或掛號信通知各會員,清楚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等。若有五分之三全體會員以上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也可召開會員大會。

十一、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由三位或以上成員組成,成員總數永遠是單數。理事會中設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一名以上的理事。本會得聘請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各若干名。理事會之權限為:

a.)管理法人;

b.)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c.)在法庭內外代表法人或指定另一人代表法人;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十二、監事會由三位成員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設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一名監事。監事會之權限為:

a.)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查核法人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十三、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由會員大會決定處理方法。

第四章

附則

十四、本會主要財政來源是會費、捐贈和資助。

十五、本章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十六、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珠海市南水同鄉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珠海市南水同鄉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會址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珠海市南水同鄉會。

(二)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以澳門為基點,在“愛國愛澳”的前題下,團結同鄉鄉親和各階層人士,為國家為澳門作貢獻。珠海市南水鎮現在已建設成為全國沿海主樞紐港之一的珠海港主體港區,是珠海市重要的經濟功能區,是國家一類對外開放口岸。

(三)本會地址:澳門祐漢第二街S/M勝意樓第二座地下B044。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四)凡是“愛國愛澳”和能積極參加本會活動的鄉親和各階層人士者,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五)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a)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b)批評及建議;

c)遵守會章及決議;

d)繳納會費。

(六)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七)本會權力職能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八)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其職權如下:

a)制定或修改會章;

b)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決定會務方向。

(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a)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b)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十)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秘書一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十一)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四章

會議

(十二)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另外,如有超過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聯名要求,便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召開須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定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亦可召開會議。

(十三)理事會、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十四)所有組織機關之會議,必須獲四分之三出席會員贊同票,方可作出決議。

第五章

經費

(十五)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十六)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將由會員大會修改之。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所有。

(十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十八)本章程內一切未盡事宜,依照澳門現行法律辦理。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珠澳清華紫荊同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珠澳清華紫荊同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珠澳清華紫荊同學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清華大學各位校友之間的聯誼和關注校內的事務資訊;提高清華大學在澳門的形象,鼓勵本地社會與清華大學之間的交流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7號A皇子商業大廈12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或是畢業於清華大學的人仕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新會員入會必需超過六個月後才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但凡會員欠交會費超過十二個月,其間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三、 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的會員,經理事會成員提名,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並經會長同意,可聘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或榮譽顧問。

第六條

會員行為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監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書面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如屬自動退會或開除會籍者,其所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之議程及修改章程議案須由會員大會籌備委員會草擬制定及通過,會員大會籌備委員會之成員由會長書面提名,並提交理事會通過。會員大會之職權為通過會章、制定會務方針、社團各機關成員的解任、資產負債表之通過、檢討及決定本會之重大事宜。選舉產生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二、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卸任後,則為本會永遠會長。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最少一次,召開須由會長或會長會同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並由理事會召集之,開會日期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可在會慶日舉行,在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四、 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全體會員人數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如遇有表決問題,則須有出席之百分之九十人數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百分之九十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百分之九十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權力之執行機構,理事會負責管理會務,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會長或理事長召集之,每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成員參加方得開會和決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百分之九十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會長或監事長召集之,每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監事成員參加方得開會和決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百分之九十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選舉委員會

一、 選舉委員會之成員由會長書面提名,並提交理事會通過。

二、 理事會和監事會候選人的產生辦法,由選舉委員會負責審核候選人資格之後,將候選人名單提交會員大會,由會員投票選舉產生,會長卸任後,則為本會永遠會長。

三、 凡遇本會銀禧或金禧紀念年,理事會和監事會可作提前或推遲換屆,以配合銀禧或金禧會慶。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附則

一、 本章程經本會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

二、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本會會員大會。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詠春拳擊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詠春拳擊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a)中文 : 澳門詠春拳擊學會;

b)英文:Macau Wing Chun Combat Society。

第二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21-A號亞洲工業大廈6字7樓。

第三條

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民間組織,受本章程內部規章及現有相關法例所約束。

第四條

宗旨

a)在其權限範圍內促進、規範、推廣詠春拳擊活動、提高愛好者技術水平;

b)制定、推行詠春活動規則,加強詠春導師培訓;

c)培訓詠春拳運動員,以代表澳門參加國際賽事;

d)加強本會與會員及各地有關體育機構聯繫。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a)正式會員——本會會員的數目並無限制,凡贊同本會宗旨,接受本會章程,熱愛詠春拳運動的人士,均可由本會邀請或申請,並獲理事會批准成為本會會員;

b)榮譽會員——其個人價值及傑出行為顯示出其應享有這項榮譽的運動員及體育領導人,但不享有本會選舉權;

c)名譽會員——為本會和本地體育運動作出傑出的服務,值得享有此項名譽的個人或機構;但不享有本會選舉權。

第六條

正式會員之權利

a)持有入會證;

b)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如符合資格,可參與本會舉辦之培訓,比賽及其他有關活動;

d)在參與有關詠春體育活動時,可向理事會要求提供協助;

e)有權提出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f)在會員大會上,若有超過四分三或以上會員贊成,可修改章程及其他規則。

第七條

正式會員之義務

a)遵守會章,接受本會之行政領導,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b)按時繳交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c)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d)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八條

開除會籍或暫停會員資格

若本會會員作出有損本會聲譽、利益或有違反本會宗旨、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討論,輕者警告,重則開除會籍。凡入會兩年以上之會員,不履行會員義務,又不保持聯絡者,本會得暫停其會員資格及權利。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

本會的組織及職權

a)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b)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是在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選舉形式是以不記名投票並半數以上通過。

第十條

會員大會

a)會員大會為學會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監事會年度報告;

b)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不得少於會員人數之一半,若無法達到半數時,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則視之為第二次召集有效;

c)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召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d)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兩名,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兩年。會員大會可設名譽主席若干名,由應屆理事會邀請,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e)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按序代行其職責;

f)理事會、監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g)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出席會員大會會員之絕對多數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h)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及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需要以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通過;

i)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均需要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功能

a)討論及投票通過本會組織章程,章程的修訂及向其提議的規例;

b)選舉及解散本會的管理機關;

c)審議管理機關的行為,通過或否決理事會的報告、結算表和帳目;

d)宣佈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

e)讚揚為澳門詠春拳擊運動取得巨大榮譽的行為;

f)對需要由其審議的本會活動作決議;

g)由理事會建議,界定會費及每次參加活動的報名費;

h)對本會的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作議決。

第十二條

理事會

a)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為九名或以上,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b)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長、財政和理事若干人,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c)理事會的議決取決於大多數票。(會議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所有議決記錄在會議錄上 ;

d)根據本章程及規則,審議解決向其呈交的上訴事件。

第十三條

監事會

a)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三位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兩名;

b)監事會負責監察會務工作情況,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經費及開支

a)會員繳交的會費;

b)會員及社會熱心人士之捐贈及贊助;

c)政府有關部門贊助;

d)本會之支出由收入負擔;

e)費用開支手續要按總務財務制辦理。

第十五條

附則

本章程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如有與法例相抵觸的,按有關法例辦理。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匯濤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匯濤曲藝會

章程

一、總則

第一條——本會使用中文名稱為:匯濤曲藝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雅廉訪大馬路 22號富澤花園1 樓 G 座。

第三條——本會是個不牟利組織。宗旨是以團結會員、互相探索提高並將粵劇曲藝發揚光大貢獻綿力。

二、組織及職權

第四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大會推選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監事會及理事會之成員。

第五條——會員大會之權限:

(1)修改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2)解散法人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3)凡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大會均有權限作出決議。

(4)社團各機關成員之解任、資產負債表之通過、社團之消滅,以及社團針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所需之許可,必屬大會之權限。

第六條——架構

(1)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各 1人。

(2)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1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3)理事會設理事長、財務各 1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七條——任期:各機關成員任期為 3 年,可連任。

第八條——會長負責領導、協調理事會開展會務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若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提前十天召集,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通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由理事長提交工作報告,獲大會通過後,理事會應切實執行所有決議。理監事會必須在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事及作出決議。

第十條——理事會職權: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第十一條——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一切決策,審核賬目及掌握本會財政狀況。

三、權利及義務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及被選舉權。有參加本會所開展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應得福利權利。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要遵守會章,按規定依時繳交會費。

四、入會與退會

第十四條——申請加入本會者,需依手續辦理,由理事長審批。

第十五條——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會同意,而作出影響本會聲譽行動者,如經理事會成員半數通過,可以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任何費用概不發退。

五、經費及其它

第十六條——本會的經濟收入來源:

(1)會員月費;

(2)任何單位、個人對本會的贊助和捐贈。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青年領袖探索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5/ASS檔案組第2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青年領袖探索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本會中文名稱為“青年領袖探索協會”,英文名稱為“Youth Leadership Explor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YLEA”,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媽閣斜巷友成大廈第二座三樓A座,經理事會決議,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條——宗旨

現今澳門經濟發展迅速,本地維生指數不斷上升,對本澳居民造成很大的生活壓力,尤其年青一代對生活擔憂及自身價值改變,因此,缺乏探索精神及領袖才能;因此,協會希望為本澳年青人注入生活動力,透過體驗探索訓練,培育其發揮領袖才能及肯定人生的價值觀。

第二章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三章

會員

第三條——會員資格

凡擁護本會章程之人士或團體,均可透過書面申請,經理事會通過,即為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

第四條——會員權利

a. 參加會員大會、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b. 被選舉權須經理事推薦並通過才生效;

c. 參與本會的活動、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d. 享有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本會內部規章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會員責任

a.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b. 維護本會聲譽及推動會務發展;

c. 繳交會費及其他負擔。

第六條——會籍期限

會籍有效期為三年。

第七條——會員守則

a. 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未經理事會通過,不可引用本會名稱或會徽作宣傳用途;

b. 若退出本會(不論是自動放棄或被取消會籍),其所繳交的會費不予退回,亦不得取走任何屬於本會的物件;

c. 會籍不得轉讓與其他人士。

第八條——會員身份之喪失

凡違反會章,影響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決議得開除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a. 會員大會成員負責推動及參與一切會務,並給予相關意見;

b.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兩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負責主持會員大會;

c.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d.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e. 解散社團或延長社團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

a.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財政各一人及理事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b. 理事會負責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管理會務及制訂工作報告;

c. 理事會每兩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秘書需於七天前以書面通知各理事。會議法定人數是全體理事的半數。為配合務需要,經理事會議決,得聘任名譽會長或顧問若干名,其任期與該屆理事會相同,亦可連任。

第十一條——監事會

監事會由三人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人,負責監察會務工作。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章

經費及會徽

第十二條——經費來源

a. 會費;

b. 本會設立基金,接受會員及社會各界熱心人士與團體企業的捐助;

c. 其他收入。

第十三條——會徽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第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公佈執行,若有遺漏之處,交會員大會討論修訂。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研康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5/ASS檔案組第2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研康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澳門研康會。

第二條——會址:澳門黑沙環東北大馬路海濱花園第1座17樓H,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到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研究及推廣健康養生文化,提高居民保健養生知識,培養良好生活習慣,積極喜樂的人生觀,促進會員間的團結,並積極參與社會事務。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凡贊同本會章程者,填妥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批准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及表決權,榮譽會員只有表決權,會員需積極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舉辦各項活動,並享有本會所提供之各項福利。繳納基金及會費等義務。

第六條——違反章程且嚴重損害本會之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即時開除會籍。

第三章

本會之組織架構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架構。

A. 制訂和修改章程,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B.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C. 決定工作計劃,方針和任務;

D.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副會長、秘書各一人,由最少三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E.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出席人數少於法定人數,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議均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

A.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B. 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提出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C. 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等若干人,由五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定期審查帳目,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等若干人,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財政(經費來源)

第十條——收入來源:入會基金、會費及活動收入,還包括會員、各界人士、機構或政府給予的資助、贈與及遺贈。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lube Atlético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escritura de dezassete de Abril de 2015, exarada a fls 13 e seguintes do livro de notas para escrituras diversas n.º 233 deste Cartório, foi constituída entre Pedro Augusto Lobo Machado Ribeiro e Castro e Tirso Olazabal da Cunha Reis,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de «Clube Atlético de Macau», com o nome abreviado «Atlético», que se regerá pelos estatutos constantes dos artigos em anexo: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lube Atlético de Macau

CAPÍTULO I

Denominação, sede, fins e âmbito de acção

Artigo 1.º

1. A associação, sem fins lucrativos, adopta a denominação, em português, de «Clube Atlético de Macau», com o nome abreviado «Atlético»,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Rua da Penha, s/n, Edf. The Fountainside, 3E, Macau, e constitui-se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doravante designada por «Clube»).

2. A sede do Clube poderá ser alterada por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Artigo 2.º

1. O Clube tem como objecto exclusivo o fomento e a prática de actividade desportiva.

2. O Clube tem ainda como fins os seguintes:

a) promover e difundir a prática desportiva, incluindo futebol;

b) estabelecer e manter relações com associações e clubes desportivos, nacionais ou estrangeiros;

c) organizar eventos desportivos e recreativos; e

d) defender os legítimos interesses dos seus associados e filiados.

CAPÍTULO II

Associados

Artigo 3.º

Podem ser associados do Clube as pessoas singulares, maiores de 18 anos de idade, que demonstrem ter interesse sério pela prática desportiva, incluindo futebol.

Artigo 4.º

A admissão de associados será aprovada pela Direcção, após proposta escrita apresentada pelos respectivos interessados, em minuta própria do Clube, e da qual conste o compromisso de respeitar os fins e o espírito de associação.

Artigo 5.º

São deveres dos associados:

a) participar e colaborar activamente em todas as iniciativas do Clube e na prossecução dos seus objectivos;

b) exercer, gratuitamente, os cargos para que forem eleitos;

c) acatar as decisões dos órgãos do Clube;

d) actuar de forma a garantir a eficiência e o prestígio do Clube; e

e) pagar mensalmente a quota que for fixada pela Assembleia Geral.

Artigo 6.º

São direitos dos associados:

a) participar nas reuni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b) requerer a convocação de reuniões extraordinárias da Assembleia Geral;

c) eleger os órgãos sociais do Clube;

d) participar nos eventos organizados pelo Clube ou em que esta participe;

e) propor todas as medidas para o desenvolvimento e prestígio do desporto, em especial, o futebol; e

f) ser informado de todas as actividades desenvolvidas pelo Clube.

Artigo 7.º

Perdem a qualidade de associados do Clube aqueles que:

a) o requeiram, por escrito;

b) pratiquem actos contrários aos fins do Clube ou susceptíveis de afectar gravemente o seu prestígio, após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e

c) deixem de pagar as suas quotas por período superior a um ano se, tendo sido notificados pela Direcção, não procederem ao pagamento no prazo que lhes tiver sido fixado.

CAPÍTULO III

Dos órgãos sociais

Secção I

Disposições gerais

Artigo 8.º

1. São órgãos do Clube, 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2. 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e do Conselho Fiscal são eleitos em Assembleia Geral, tendo o respectivo mandato a duração de dois anos, sendo permitida a sua reeleição.

3. É admissível, dentro dos limites da lei, a acumulação de cargos por qualquer membro dos órgãos sociais.

Secção II

Da Assembleia Geral

Artigo 9.º

1.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mposta por todos os associados, que se encontrem com as quotas em dia e no pleno gozo dos seus direitos.

2. A Assembleia Geral é dirigida pela respectiva Mesa, composta no mínimo por um Presidente, designado em Assembleia Geral.

3. A Assembleia Geral poderá ainda designar para a Mesa um Vice-Presidente e/ou um Secretário.

Artigo 10.º

Compete à Assembleia Geral:

a) eleger e destituir os membros dos corpos sociais;

b) apreciar e votar o orçamento e programa de acção para o exercício seguinte, bem como o relatório e contas anual;

c) deliberar sobre 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e sobre a extinção, fusão ou cisão do Clube;

d) aprovar os regulamentos que se mostrarem necessários ao bom funcionamento do Clube; e

e) definir a orientação do Clube, em função dos seus objectivos estatutários.

Artigo 11.º

1.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oito dias, por convocatória enviada a todos os associados.

2. No aviso indicar-se-ão o dia, a hora e o local da reunião, bem como a respectiva ordem do dia.

3. As reuni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poderão efectuar-se em qualquer local em Macau, em local fora de Macau, desde que fixado por acordo unânime de todos os associados, ou ainda através de meios telemáticos.

Artigo 12.º

1. A Assembleia Geral considera-se validamente constituída, em primeira convocação, estando presentes ou representados a maioria simples dos associados, e em segunda convocação, no mesmo local e uma hora depois, com qualquer número de associados.

2. Salvo maioria qualificada exigida por lei para determinadas matérias, as deliberações são tom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podendo cada associado fazer-se representar por outro associado, desde que para tal tenha enviado carta mandadeira dirigida a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Secção III

Da Direcção

Artigo 13.º

A Direcção é composta por três membros, sendo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Vogal.

Artigo 14.º

Compete à Direcção:

a) representar o Clube para todos os efeitos legais;

b) gerir toda a actividade do Clube, tendo em conta as orient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e os fins estatutários;

c) elaborar um plano de actividades e orçamento anual; e

d) elaborar o relatório e contas anual.

Artigo 15.º

O Clube obriga-se pela aposição da assinatura de qualquer membro da Direcção.

Secção IV

Do Conselho Fiscal

Artigo 16.º

O Conselho Fiscal é composto por três membros, sendo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Vogal.

Artigo 17.º

Compete ao Conselho Fiscal:

a) fiscalizar os actos da Direcção e examinar a escrita com regularidade;

b) emitir parecer sobre o relatório e contas e o orçamento anual, bem como sobre outros assuntos colocados à sua apreciação;

c) assistir às reuniões da Direcção, quando julgar conveniente.

CAPÍTULO IV

Disposições diversas

Artigo 18.º

São receitas do Clube:

a) o produto das jóias e quotizações, bem como as receitas das actividades em que participe; e

b) as liberalidades aceites pelo Clube, nomeadamente donativos ou subsídios.

Artigo 19.º

Enquanto não forem eleitos os órgãos sociais do Clube, em Assembleia Geral, haverá uma Comissão Directiva com as mesmas competências e poderes da Direcção, composta pelos associados fundador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0 de Abril de 2015. — A Notária, Manuela Antón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Promotora do Desenvolvimento das Cultura e Economia Internacional

國際文化經濟發展促進會

International Cultur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º 6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15/ASS,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estatutos que constam do documento anexo.

國際文化經濟發展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國際文化經濟發展促進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Promotora do Desenvolvimento das Cultura e Economia Internacional”;

英文名為“International Cultur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弘揚中華和澳門傳統文化,促進澳門和世界各地之文化交流,引領澳門經濟發展,促進澳門和世界各地之經濟貿易活動。”

第三條——會址:澳門水井斜巷2號百樂大廈一樓。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一半全體會員出席,方可議決;經第二次召集後,只須有會員出席,即可議決。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理事會籌備,須在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亦可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之修改及本會之解散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一條——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此目的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七章

選舉

第十四條——選舉:

(一)本會各機關成員以普通、直接及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二)競選本會各機關的名單,應向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提交。

(三)在競選名單內須列出候補參選人。倘在職成員喪失或放棄委任,又或因故未能履行委任,則由候補人填補有關職位。

(四)獲多數有效選票的名單,即為獲選名單。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0 de Abril de 2015.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Estudantes de Coimbra na RAEM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acto constitutivo, outorgado em 21 de Abril de 2015, lavrada de folhas 6 a 17 do livro n.º 303 deste Cartório,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se regerá pelos artigos constantes do estatuto em anexo:

CAPÍTULO I

Denominação, Sede, Natureza e Objecto

Artigo 1.º

(Denominação)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Estudantes de Coimbra na RAEM e em Chinês 在澳科英布拉舊生會.

Artigo 2.º

(Sede)

A 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Estudantes de Coimbra na RAEM, adiante designada por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RAE, na Calçada do Tronco Velho, números 4, 4A e 4B, Caixa Postal 3003.

Artigo 3.º

(Natureza)

1. A Associação é uma pessoa colectiva de direito privado sem fins lucrativos, dotada de personalidade jurídica, que se rege pelos presentes estatutos e pela legislação aplicável na RAEM.

2. A Associação durará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contando-se o seu início a partir da data da sua constituição.

Artigo 4.º

(Fins)

A Associação tem por fins nomeadamente:

a) Manter e fomentar os laços de solidariedade e camaradagem académica que unem todos os associados;

b) Apoiar actividades sócio-culturais, artísticas e desportivas de Coimbra na RAEM;

c) Apoiar a integração na RAEM de naturais e antigos residentes de Coimbra, bem como de antigos ou actuais estudantes em qualquer instituição sita na Cidade de Coimbra que venham trabalhar para a RAEM.

CAPÍTULO II

Dos associados

Artigo 5.º

(Associados)

1. São associados todos os residentes da RAEM que receberam graus académicos em qualquer instituição sita em Coimbra, os naturais de Coimbra, ou os que ali tenham passado parte relevante da sua vida e que como tal sejam admitidos pela Direcção, por sua iniciativa ou por proposta de dois associados no pleno uso dos seus direitos.

2. Podem ser associados honorários, sob proposta da Direcção ou de um mínimo de dez associados aprovada em Assembleia Geral, as pessoas singulares ou colectivas de reconhecido mérito, ou que prestem serviços relevantes à Associação, mesmo que não tenham residência ou sede na RAEM.

Artigo 6.º

(Direitos dos associados)

Constituem direitos dos associados:

a) Participar na Assembleia Geral;

b) Eleger e ser eleito para os órgãos sociais;

c) Participar nas actividades organizadas pela Associação;

d) Usufruir dos demais benefícios concedidos pela Associação.

Artigo 7.º

(Deveres dos associados)

Constituem deveres dos associados:

a) Cumprir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bem como as deliberações dos seus órgãos sociais;

b) Contribuir, com todos os meios de que disponham, para a prossecução dos objectivos, desenvolvimento e prestígio da Associação;

c) Pagar as jóias e quotas.

CAPÍTULO III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8.º

(Órgãos sociais)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 Assembleia Geral;

b) Direcção;

c) Conselho Fiscal.

Artigo 9.º

(Eleição e mandato dos membros d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1. Os membros d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são eleitos, em Assembleia Geral, por períodos de três anos, sendo permitida uma única reeleição para o mesmo cargo.

2. Não obstante a duração do mandato prevista no número anterior, os membros dos órgãos sociais mantêm-se em funções até à posse dos que lhe sucederem.

Secção I

Assembleia Geral

Artigo 10.º

(Definição e composição)

1.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stituída por todos os associados no pleno gozo dos seus direitos estatutários.

2. A participação na Assembleia Geral e o exercício do direito de voto só é reconhecido aos associados que tenham as suas quotizações pagas até ao mês imediatamente anterior ao da realização da Assembleia.

Os associados podem fazer-se representar na Assembleia Geral por qualquer outro associado, bastando para tal, carta por aqueles assinada, dirigida ao Presidente da Mesa.

Artigo 11.º

(Mesa da Assembleia)

1. A Assembleia Geral é dirigida por uma Mesa,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2. Compete ao Presidente da Mesa:

a) Convocar a Assembleia Geral;

b) Dirigir os trabalhos nos termos dos presentes Estatutos;

c) Dar posse aos titulares dos órgãos sociais.

Artigo 12.º

(Reuniões)

1. A Assembleia Geral reúne durante o primeiro trimestre de cada ano, em sessão ordinária.

2. A Assembleia Geral reúne em sessão extraordinária mediante convocação pelo Presidente da Mesa, por sua iniciativa ou quando tal lhe for requerido pela Direcção, pelo Conselho Fiscal ou por um quinto dos sócios com inscrição em vigor.

Artigo 13.º

(Convocação)

1.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por meio de carta registada, enviada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oito dias em relação à data designada para a reunião.

2. Da convocatória tem de constar o dia, hora e local da reunião e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s.

3. No mesmo prazo, deverá a convocatória ser publicitada em, pelo menos, dois dos jornais locais de língua portuguesa.

Artigo 14.º

(Quórum)

1.A Assembleia Geral considera-se validamente constituída, em primeira convocação, desde que estejam presentes ou representados, pelo menos metade dos associados.

2. Na ausência do quórum previsto no número anterior, a Assembleia Geral reúne, em segunda convocação após 30 (trinta) minutos contados da hora da primeira convocação, seja qual for o número de associados presentes.

Artigo 15.º

(Competência e funcionamento da Assembleia)

1. Compete à Assembleia Geral, sem prejuízo das demais competências atribuídas pela lei:

a) Alterar os estatutos;

b) Aprovar e alterar os regulamentos que sejam de sua competência;

c) Eleger e destituir, por escrutínio secreto, os titulares d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d) Fixar os valores da jóia e da quota dos associados, por proposta da Direcção;

e) Discutir, aprovar ou rejeitar o relatório anual e as contas da Direcção;

f) Aprovar o Orçamento anual;

g) Exonerar os órgãos sociais, em casos devidamente fundamentados, e decidir das soluções transitórias a tomar;

h) Definir as directivas de actuação da Associação;

i) Apreciar e aprovar o balanço da Associação.

2.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são tom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ou representados.

3.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exig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na reunião.

Artigo 16.º

(Actas)

1. Das sess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deve ser lavrada acta em livro próprio, acta essa numerada sequencialmente, na qual devem mencionar-se, além da hora de início e de encerramento da sessão, a ordem de trabalhos, o número de associados presentes e representados e o resumo da discussão e debate das questões tratadas, bem como o resultado das votações e as deliberações aprovadas.

2. As intervenções escritas constarão de anexo, se os seus subscritores assim o requererem.

3.As actas serão assinadas, pelo menos, pelo Secretário que a tenha redigido e pelo Presidente da Mesa.

Secção II

Direcção

Artigo 17.º

(Composição)

A Direcção é composta por cinco membros, entre os quais um Presidente, dois Vice-presidentes, um Tesoureiro e um Secretário.

Artigo 18.º

(Competência e funcionamento da Direcção)

1. Compete à Direcção, sem prejuízo das demais competências atribuídas pela lei:

a) Cumprir e fazer cumprir os estatutos e regulamentos da Associação;

b) Dirigir, administrar e manter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de acordo com as deliberações aprovadas pela Assembleia Geral;

c) Propor à Assembleia Geral a fixação do montante da jóia e da quota;

d) Decidir da admissão, suspensão ou perda da qualidade de associados,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sem prejuízo da possibilidade de recurso para a Assembleia Geral;

e) Aceitar quaisquer doações, heranças ou legados feitos à Associação;

f) Administrar e dispor do património da Associação, bem como abrir, encerrar e movimentar contas bancárias;

g) Apresentar o relatório anual da Direcção;

h) Promover a celebração de protocolos, convénios, convenções ou acordos com outras instituições ou organismos;

i) Aprovar e alterar os regulamentos que sejam de sua competência.

2. A Direcção só pode deliberar estando presentes, no mínimo, três dos seus membros, sendo as deliberações tomadas por maioria de votos dos elementos presentes, tendo o Presidente voto de qualidade em caso de empate.

Artigo 19.º

(Competência do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1. Compete ao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a) Representar a Associação, em juízo ou fora dele;

b) Coordenar a actividade da Direcção, convocar e dirigir as respectivas reuniões;

c) Cumprir as demais funções que lhe sejam atribuídas pelos Estatutos ou outros regulamentos ou pelos órgãos sociais da Associação.

2. O Presidente pode delegar poderes da sua competência em qualquer d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e é substituído, nas suas ausências e impedimentos, pelo vice-presidente com mais idade.

Secção III

Conselho Fiscal

Artigo 20.º

(Mandato)

O Conselho Fiscal é constituído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Vogal.

Artigo 21.º

(Competências)

Ao Conselho Fiscal compete:

a) Fiscalizar os actos da Direcção;

b) Examinar e dar parecer sobre o relatório e contas da Associação e fiscalizar regularmente a situação financeira da Associação;

c) Cumprir as demais obrigações impostas pela lei e pelos estatutos.

CAPÍTULO IV

(Das eleições e processo eleitoral)

Artigo 22º

(Sufrágio)

1. Os membros dos órgãos sociais são eleitos pela Assembleia Geral por voto pessoal e secreto dos associados.

2. Compete ao Presidente da Mesa decidir sobre quaisquer protestos, reclamações ou recursos relativos ao acto eleitoral.

Artigos 23.º

(Posse)

O nov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toma posse perante o anterior Presidente da Mesa e os demais membros dos novos órgãos sociais são empossados por aquele.

CAPÍTULO V

Gestão financeira

Artigo 24.º

(Receitas e despesas)

1. Constituem receitas da Associação:

a) As jóias e quotas dos associados;

b) As doações, heranças, legados, ou subsídios feitos ou atribuídos à Associação.

2. As receitas da Associação devem ser exclusivamente aplicadas na prossecução dos seus fins, não podendo reverter, directa ou indirectamente, para os associados.

Artigo 25.º

(Dissolução)

1. A dissolução da Associação só pode ser decidida pela Assembleia Geral desde que esta tenha sido convocada para esse fim e a dissolução seja aprovada por mais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de todos os associados.

2. Em caso de dissolução os bens remanescentes do património da Associação reverterão a favor de obras sociais da RAEM.

CAPÍTULO VI

Disposições finais e transitórias

Artigo 26.º

(Comissão Instaladora)

1. A Associação em formação é dirigida por uma Comissão Instaladora de sete elementos fundadores, cabendo-lhes a organização de todas as formalidades conducentes à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designadamente a angariação de novos associados e realização da primeira Assembleia Geral.

2. A Comissão Instaladora extingue-se com a tomada de posse dos novos corpos sociais.

Artigo 27.º

(Entrada em vigor)

Os presentes estatutos entram em vigor no primeiro dia útil seguinte à sua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2 de Abril de 2015. — O Notário, Adelino Correia.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海淘游泳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65/2015。

澳門海淘游泳體育會之修改章程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38-251號富大工業大廈1樓A-G座。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Danças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舞蹈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舞蹈協會”,中文簡稱為“舞協”,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anças de Macau”,中文拼音名稱為“Ou Mun Mou Tou Hip Vui”。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加強本澳舞蹈藝術工作者和愛好者之間的團結和藝術交往,互相學習,共同提高;搭建平台,促進本澳與境外團體間的藝術交流和友誼聯系;推動本地舞蹈藝術文化的發展和水平提升。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栢蕙花園第一座七樓C。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精品咖啡推廣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D10。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緬友好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緬甸友好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Macau Mianmar”,英文名稱為“Macao Myanmar Friendship Association”。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原創小說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章

第三條——會員資格:凡在本澳愛好原創小說或小說研究之個人或法人,認同本會章程,辦理入會手續,經會長或理事會批准,按規定繳納會費,方可成為會員。

第三章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a)制定或修改會章;

b)選舉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審查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帳目結算;

d)修改本會章程。

二、(保持不變);

三、會員大會於第一次召集時須最少有半數會員出席,方有決議權,如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可於召集書內所訂定的時間兩天後再次召開,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之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四、會長及理事長須由出席會員大會成員全體贊同票選出;

五、除會長及理事長外其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須由出席會員大會成員全體二分之一贊同票選出。

第三章

第八條——會長:

一、會員大會設會長壹人,任期三年,會長任期期滿後如沒有選舉出新任人選,可以相同年期繼續連任;

二、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提供政策,主持及召開會員大會,代表本會作修章手續,提供資源,並可參加理事會及協調本會工作。

第三章

第九條——理事會:

一、(保持不變);

二、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管理會務及制訂工作報告;

三、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各理事會成員任期期滿後如沒有選舉出新任人選,可以相同年期繼續連任;

四、理事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集主持,並領導有關會務工作。

第三章

第十條——監事會:

監事會設監事長壹人,副監事長若干及監事若干人,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監察會務工作。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各監事會成員任期期滿後如沒有選舉出新任人選,連選得連任。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CHINA CITIC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5

Sub-director Geral Executivo e Director da Sucursal,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Sucursal de Macau, Sio Mei Ngan
Desmond Wong  

BANCO COMERCIAL PORTUGUÊS, S.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5

O Técnico de Contas, O Director Geral,
António Lau José João Pãosinho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吳曄 王見非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經理 會計主管
蕭雅琴 謝櫻敏

BANCO BPI S.A. — Sucursal Offshore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5

MOP

O Director da Sucursal, O Director da Contabilidade,
Bento Granja Luís Silva

CHONG HING BANK LT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5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Lau Hing Keung Choi Ka Ching

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行政主席 財務管理部主管
江耀輝 黃捷君

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

摘要綜合資產負債表

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以澳門元百萬元為單位)

摘要綜合收益表

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以澳門元百萬元為單位)

摘要綜合保留溢利變動表

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以澳門元百萬元為單位)

2014年度董事局業務報告摘要

2014年,澳門的整體博彩收益為3,515億元(澳門元,下同),較去年減少2.6%,是自2002年賭權開放以來首次按年錄得負增長。博彩收益減少是由於經過長時期急速增長後多種因素所致,包括中國經濟放緩及行政政策影響。雖然博彩業出現放緩的情況,但訪澳的旅客人次繼續錄得增長,達3,152萬人次,較去年增加7.5%。

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澳博」)於年內繼續優化企業管理並積極拓展業務,以提升公司的經營效益和競爭力,其中路氹「上葡京」綜合度假村的工程已順利展開。公司維持穩健的財政狀況。

澳博於2014年度的博彩收益為816億元,較2013年減少80億元,減幅為8.8%。澳博的年度綜合賬總收益為823億元,全年向政府繳交的幸運博彩稅為290億元,再加上依照博彩合約向澳門基金會、城市建設及旅遊推廣等公共撥款24億元,總數合計314億元。截至 2014年12月31日止,未計利息收支、稅項、折舊及攤銷、捐款、已撇銷之收購溢價、出售物業及設備的虧損及以股份支付的開支前之經調整EBITDA為78億元。除稅後純利為72億元。澳博集團綜合除稅後純利為68億元。

儘管難以明確估計澳門博彩業的調整期將維持多久,但鑒於訪澳旅客人次及消費均具增長潛力,通往澳門的交通基建設施不斷地擴展,加上澳博具策略性分佈的娛樂場網絡及穩健的財政狀況,我們對未來前景保持樂觀的態度。

2015年迎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新一屆政府,行政長官崔世安承諾檢討博彩業發展,並加快建設澳門成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澳博配合特區政府的政策,興建「上葡京」綜合度假村,將為公司的傳統業務注入更多、更新的非博彩元素,帶領公司進入一個新的里程。澳博在穩固的基礎上,將繼續擴展在澳門的業務並提升現有業務的營運效率,以達至長遠而持續的業績增長。

一如既往,澳博秉持「愛國愛澳」精神,繼續大力支持澳門的公益慈善、文化教育等事業,致力構建和諧穩定的社會。

監事會意見書

列位股東:

1. 根據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監事會已檢閱由董事局所呈交予各股東省覽、批准及發表意見之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報告及已經由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審核之公司及綜合賬目(包括所採用之計價標準及其適當性)。

2. 因此,經檢閱由董事局呈交之報告及已經審核之公司及綜合賬目後,監事會注意到該等文件與現實相符及符合法律,並且正確,完整及盡量提供真實、簡易和清楚反映有關公司之財產狀況及符合法律及章程之規定,不當事情或不法行為並無發現。

3. 有關董事局對公司盈餘運用及派發部份年度溢利之建議,根據經審核的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公司及綜合賬目所列之溢利,監事會同意董事局的建議完全符合所有適用的規則和標準。

4. 由上述而觀,監事會經採取適當之措施,進行一般之審閱後之意見是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報告及已經審核之公司及綜合賬目,盈餘分配及派息之建議乃在可以批准狀況。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八日

監事會

謝孝衍(主席)
楊顯中
Miguel Queiroz

摘要綜合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 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以下簡稱「我們」)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核數準則》及《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四年度的綜合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七日就該等綜合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綜合財務報表由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綜合資產負債表與截至該日止年度的綜合收益表、綜合權益變動表及綜合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主要會計政策概要及其他附註解釋。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綜合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的綜合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綜合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綜合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的綜合財務狀況和綜合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綜合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綜合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參閱。

郭詩敏
註冊核數師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澳門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擁有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主要股東名單

(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公司資本:澳門幣300,000,000.00元

公司機關的成員名單

2014

股東大會主席團  
主席 :蘇樹輝
秘書 :官樂怡
董事局  
主席 :蘇樹輝
常務董事 :梁安琪
董事 :何鴻燊
  鄭家純
  霍震霆 (自2014年3月31日起)
  吳志誠
  官樂怡
  岑康權
  陳婉珍
  何超蕸
  江 陽
  霍錦明 (至2014年3月31日止)

監事會

自2014年12月4日起

主席/核數師 :謝孝衍
成員 :Miguel António Dias Urbano de Magalhães Queiroz
成員 :楊顯中

至2014年12月4日止

主席 :葉炳仁(已故)
成員 :Miguel António Dias Urbano de Magalhães Queiroz
成員/核數師 :謝孝衍

公司總秘書處

秘書長 :官樂怡
副秘書長 :郭淑莊

外部核數師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

綜合損益表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度

綜合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博彩市場概覽

澳門博彩市場於二零一四年上下半年的表現截然不同。於二零一四年上半年,博彩收益總額按年增加13%,二月更錄得歷來最高的收益澳門幣380億元,按年增加40%。然而,下半年受到二零一四年國際足協世界盃、中國經濟回軟、勞工成本上漲及內地緊縮措施等多項因素影響,導致市場受壓,全年博彩收益總額按年下跌3%至澳門幣3,515億元(二零一三年:澳門幣3,607億元)。儘管市場環境仍然存在挑戰,惟到訪澳門的旅客人數增長較去年快,按年增加8%至3,150萬人次,令人感到鼓舞。其中中國旅客增長率更快,按年飊升14%至2,130萬人次,佔訪澳旅客總人次67%(二零一三年:64%)。

貴賓廳博彩繼續成為市場的最大分部,佔博彩收益總額約60%,年內收益按年下降11%至澳門幣2,125億元。

澳門作為廣大顧客的最佳消閒渡假勝地,吸引力與日俱增,帶動市場焦點持續轉向中場業務。年內,中場業務收益按年增長16%至澳門幣1,245億元,目前佔澳門博彩收益總額約35%。隨著氹仔客運碼頭、港珠澳大橋和澳門輕軌等大型基建及改善工程於未來陸續啟用,中國內地往返澳門及澳門區內的交通運輸將會大大改善,旅客人數持續穩健增長,預料此項結構轉型於來年將會持續。未來數年,澳門多個新的大型渡假項目將會陸續開幕,區內的會展娛樂、休閒、餐飲、零售及康樂設施將會進一步優化,種類亦會更多元化,加上毗鄰的橫琴正轉型為區內全新的商業及休閒樞紐,應可為澳門帶來新一波的旅遊觀光熱潮。

角子機博彩收益為澳門幣144億元,與去年相若,佔博彩市場總額4%。

業務回顧

博彩及娛樂業務

於二零一四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以下合稱「銀娛」)按管理層基準計算的博彩總收益按年增加9%至澳門幣731億元,主要受惠於中場及貴賓廳業務的穩健增長。中場業務再次在銀娛旗下物業組合中表現最佳,「澳門銀河™」的中場收益按年增長16%至澳門幣125億元(二零一三年:澳門幣108億元),澳門星際酒店的中場收益則按年增加12%至澳門幣45億元(二零一三年:澳門幣40億元)。「澳門銀河™」貴賓廳業務的轉碼數和收益增長穩健,反映其貴賓廳極具吸引力,品質出眾。

「澳門銀河™」

財務及營運表現

「澳門銀河™」於二零一四年五月慶祝開業三週年,仍然為銀娛的增長動力所在。收益創出新高,較去年增加18%至澳門幣483億元,經調整EBITDA增加12%至澳門幣102億元。於二零一四年投資回報率為58%。

根據澳門公認會計原則及美國公認會計原則計算經調整EBITDA利潤率按年下跌一個百分點至分別21%及30%。

貴賓廳博彩表現

全年貴賓廳轉碼數總額為澳門幣9,700億元,較去年增加近22%。收益達澳門幣326億元,按年增加20%。

中場博彩表現

全年中場收益為澳門幣125億元,較去年增加16%(二零一三年:澳門幣108億元)。

角子機博彩表現

二零一四年,角子機博彩收益為澳門幣16億元,較去年增加4%。

非博彩業務表現

全年非博彩收益按年增加6%至澳門幣15億元。酒店入住率維持高位為98%。

澳門星際酒店

財務及營運表現

二零一四年,澳門星際酒店的收益為澳門幣233億元,經調整EBITDA為澳門幣36億元,分別按年下跌4%及6%。

年內,根據澳門公認會計原則計算經調整EBITDA利潤率由二零一三年的16%略為下跌至15%,根據美國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二零一四年經調整EBITDA利潤率維持25%。澳門星際酒店於二零一四年投資回報率達96%。

貴賓廳博彩表現

二零一四年,澳門星際酒店貴賓廳轉碼數為澳門幣6,415億元,較去年下跌6%,收益為澳門幣183億元(二零一三年:澳門幣197億元)。

中場博彩表現

全年中場收益按年增加12%至澳門幣45億元(二零一三年:澳門幣41億元)。

角子機博彩表現

澳門星際酒店角子機博彩收益為澳門幣1.87億元,較去年下跌13%。

非博彩業務表現

非博彩收益按年增加3%至澳門幣3.84億元(二零一三年:澳門幣3.75億元)。全年酒店入住率達98%。

城市娛樂會

城市娛樂會的經調整EBITDA為銀娛盈利帶來澳門幣1.71億元貢獻,按年下跌8%,反映下半年市場環境存在挑戰。

發展澳門最大的發展藍圖

「澳門銀河™」第二期及「澳門百老匯」開幕

銀娛十年前在澳門開展首個項目,下一個增長的里程碑將是已定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開幕的「澳門銀河™」第二期及全新定位的「澳門百老匯」。計及兩個新項目,銀娛在路氹的投資額將增至澳門幣443億元,令渡假城的版圖雙倍拓展至總面積110萬平方米,並注入更多嶄新的休閒娛樂設施及熱點,為旅客帶來更多元化的體驗。

主要設施包括:

• 匯聚六間世界級酒店,提供近4,000間客房、套房和別墅,並設有2間水療護理中心,當中包括麗思卡爾頓首間全套房酒店─澳門麗思卡爾頓酒店,設有逾250間套房﹔亞洲最大的澳門JW萬豪酒店,設有逾1,000間客房﹔「百老匯酒店」提供320間設備齊全的客房﹔以及現有三間世界級酒店,包括澳門悅榕庄、澳門大倉酒店和「銀河酒店™」

• 「百老匯舞台」設有3,000個座位,帶來城中最熱力四射的零距離表演,提供經典、當代亞洲文化節目、國際級演唱會及舞台演出,老少咸宜

• 擴充天浪淘園的設施和面積,除現有全球最大規模的空中衝浪池外,更增設全球最長、575米的空中激流

• 充滿動感活力的「百老匯大街」,齊集商販式商戶及精彩世界級表演,充分展現澳門特色的全新地標熱點

• 「時尚匯」薈萃超過200個國際頂級名牌及時尚生活品牌

• 雲集超過120間美饌食府,包括由米芝蓮星級廚師主理的餐廳,提供正宗泛亞及環宇美食體驗

• 擴充會議、展覽及宴會場地,可容納多達3,000人

銀娛預期擴大後的「澳門銀河™」及「澳門百老匯」將為亞洲休閒及旅遊行業定下新基準,為大眾家庭提供難忘體驗。

路氹第三及第四期

銀娛於路氹第三及第四期的發展規劃即將完成,地盤勘察工程預計於二零一五年動工。待第三及第四期投入營運後,銀娛將邁向在路氹整體投資澳門幣1,030億元的目標,其於路氹的版圖亦將倍增至200萬平方米,為銀娛增添數千間新酒店客房。

橫琴

銀河娛樂集團有限公司(以下合稱「集團」)於二零一四年初達成框架協議,以推進在橫琴一幅2.7平方公里之土地發展世界級低密度休閒娛樂渡假勝地的計劃。有關規劃工作進展迅速,集團預料,這個發展項目將可與其現有和規劃中的項目優勢互補。

公司機關據位人——2014年12月31日

董事會

:呂志和——主席
:華年達——常務董事
:呂耀東——董事
:程裕昇——董事
:Anthony Thomas Christopher, Carter——董事
獨任監事 :崔世昌核數師事務所(由陳玉瑩核數師代表)
秘書 :司徒景麗

主要股東名單——2014年度

Canton Treasure Group Ltd.——89.9999%
華年達——10%

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二零一四年度獨任監事之年度報告書及意見書

本獨任監事已對貴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所編製二零一四年度之財務報表及獨立核數師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對有關帳目之報告書進行了審閱及分析性程序,本人之意見認為:

1. 公司二零一四年度之財務報表已經按照《財務報告準則》適當編製,並能反映公司之活動及財產狀況;

2. 建議通過董事會年報;

3. 建議通過獨立核數師報告書。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於澳門。

獨任監事

崔世昌核數師事務所
(由陳玉瑩核數師代表)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貴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以下合稱「貴集團」)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集團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綜合財務報表。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綜合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綜合損益表組成,貴公司董事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綜合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集團及貴公司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綜合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就該綜合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綜合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綜合及公司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綜合損益表、綜合權益變動表和綜合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綜合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集團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綜合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張佩萍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綜合資產負債表

(所有金額為百萬澳門幣)

 

綜合損益表

(所有金額為百萬澳門幣)

綜合現金流量表

(所有金額為百萬澳門幣)

編製基準

本集團之綜合財務報表乃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九日公佈之第25/2005號行政法規核准的澳門財務報告準則(「MFRS」)編製。本綜合財務報表已按照歷史成本法編製,並因應衍生金融工具之重估作出修訂。

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擁有流動負債淨額澳門幣67.1億元及重大資本承擔澳門幣243.4億元。根據內部編製的現金流預算,本集團的中介控股公司金沙中國有限公司有能力且擬為本集團提供財務支援,以償還本集團的到期債務。此外,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在其經延長二零一一年VML循環融資下擁有的可動用借款金額為11.8億美元(或等額澳門幣94.3億元)。因此,綜合財務報表已依據持續經營基準,假定(其中包括)資產及負債能夠在到期時得以變現及償還而編製。

董事會報告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在澳門經營規模最大的綜合度假村。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已擁有9,277間酒店客房及套房、125家餐廳、150萬平方呎零售樓面、150萬平方呎會展會議場地、常設劇院、一座15,000座位的綜藝館,以及多間全球最大的娛樂場。

財務摘要

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淨收入為澳門幣764.0億元,較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澳門幣715.5億元增加澳門幣48.5億元或6.8%。

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經營開支為澳門幣550.1億元,較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澳門幣528.6億元增加澳門幣21.5億元或4.1%。

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權益持有人應佔利潤為澳門幣207.4億元,較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澳門幣179.1億元增加澳門幣28.3億元或15.8%。

澳門金沙

澳門金沙於二零零四年五月開業。澳門金沙是澳門第一家拉斯維加斯式娛樂場,目前備有分別為中場客戶、貴賓客戶及高端客戶而設的不同博彩區,也提供文娛設施及食肆。澳門金沙位於澳門半島臨海地段,鄰近澳門新港澳碼頭,介乎拱北關閘與澳門商業中心區之間,位處中樞,可接觸的客戶群非常龐大。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的統計數據,二零一四年經海路入境澳門旅客約1,210萬人次,分別從澳門氹仔臨時客運碼頭、內港碼頭或新港澳碼頭登岸,較去年增加4.5%。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澳門金沙合共約有610萬名訪客到訪。

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金沙提供289間套房,設施先進,裝潢華麗,全部以別具一格的黑檀木板裝飾,配備高級傢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金沙亦提供約241,000平方呎博彩區、274張博彩桌及760部角子機或類似電子博彩設施。

除博彩設施及酒店住宿之外,澳門金沙亦提供餐廳、水療設施、文娛區域及其他康樂設施。食肆區提供不同地區的地道風味美食,譬如粵菜酒樓,日本料理及一家高雅的西式扒房。

澳門威尼斯人

本集團路氹金光大道發展項目的旗艦物業澳門威尼斯人,於二零零七年八月開幕。與澳門氹仔島上的氹仔臨時客運碼頭相距約三公里。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威尼斯人的娛樂場及博彩區面積約376,000平方呎,包括專用貴賓廳及寬敞的中場博彩大堂。

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威尼斯人設有598張博彩桌及1,857部角子機或類似電子博彩設施。中場博彩大堂分為四個設計獨特的主題區,即赤龍殿、金鱗殿、鳳凰殿及帝王殿。澳門威尼斯人的設計主題與拉斯維加斯的The Venetian Las Vegas相仿,仿建意大利威尼斯多個名勝,譬如聖馬可廣場(St. Mark’s Square)、鐘塔(Campanile Tower)及總督府(Doge’s Palace)等。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澳門威尼斯人的入場人次由二零一三年3,070萬訪客上升至約為3,160萬訪客。

除博彩設施之外,澳門威尼斯人亦設有樓高39層的五星級酒店大樓,提供2,841間標準酒店套房及64個御匾套房。澳門威尼斯人亦提供多樣化的文娛活動及康樂設施,既適合中場客戶攜同家人一同度假,也有為貴賓客戶及高端客戶而設的特別產品與服務,譬如御匾會等。澳門威尼斯人的威尼斯人購物中心的零售及餐區面積超逾900,000平方呎,內有超過330家門店及50多家世界級餐廳,加上一個美食廣場。訪客及賓客可從多個不同地點直達威尼斯人購物中心,包括路氹主要通道、四季•名店、澳門威尼斯人酒店及澳門威尼斯人博彩大堂。

此外,澳門威尼斯人還設有面積約120萬平方呎的會議中心及會議室綜合大樓。這些會議獎勵旅遊設施地方寬敞,靈活性高,可間隔為小型、中型或大型會議室,及/或舉行大型多媒體活動或貿易展覽。會議獎勵旅遊活動一般在平日舉行,而酒店入住率及房租的高峰期,一般為週末假期消閒旅客前來之時,因此,會議獎勵旅遊活動可為澳門酒店及娛樂場需求較低的日子,發揮吸引人流的作用。二零一四年,本集團接待逾160萬個會議獎勵旅遊旅客,舉辦了54場貿易展覽,吸引訪客逾150萬人次,以及276個企業團體逾80,000名代表前來。澳門威尼斯人亦設有一個15,000座位的綜藝館,名為金光綜藝館,曾舉辦類別繁多的文娛體育活動;另有一個1,800座位的劇院。

澳門百利宮

澳門百利宮於二零零八年八月開幕,與澳門威尼斯人毗鄰。澳門百利宮包括四季酒店(由四季酒店集團管理,共有360間客房及套房),及由本集團擁有及經營的百利宮娛樂場,19座御匾豪園、多家餐廳與酒吧、會議與宴會設施,以及四季•名店。百利宮娛樂場提供約105,000平方呎博彩區、141張博彩桌及147部角子機或類似電子博彩設施,而四季•名店則包括約有258,000平方呎零售樓面,與威尼斯人購物中心相連。至於尊貴罕有,座落於澳門百利宮的御匾豪園則於二零零九年七月竣工,並向貴賓客戶市場推出。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澳門百利宮的總訪客人數約為1,190萬人次。

金沙城中心

金沙城中心位於澳門威尼斯人及澳門百利宮對面,為本集團於路氹最大型的綜合度假村。金沙城中心包括三座酒店大樓,其中有636間五星級康萊德品牌的客房及套房、1,224間四星級假日酒店品牌的客房及套房及3,863間喜來登品牌的客房及套房。康萊德及假日酒店大樓於二零一二年四月開幕,設有琳瑯滿目的零售店,並且建有近350,000平方呎的會議場地,多家餐飲場所,加上喜雅娛樂場及貴賓客戶博彩區。第一座喜來登大樓於二零一二年九月開業,當中設有1,796間客房及套房,加上凱運娛樂場以及新增零售、文娛、餐廳及會議設施。第二座喜來登大樓於二零一三年一月開業,額外提供2,067間客房及套房。本集團已開展該項目餘下一期的建設工程,包括以St. Regis品牌管理的第四座酒店及綜合大樓。

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金沙城中心設有370,000平方呎博彩區、522張博彩桌及1,318部角子機或類似電子博彩設施,亦設有專為貴賓及高端客戶而設的專用貴賓廳。於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金沙城中心接待475個企業團體超逾105,000名代表,而總入場人數約為2,010萬名訪客。

澳門巴黎人

澳門巴黎人預期於二零一六年開業,預期設施將包括博彩區(根據本集團的博彩轉批經營權經營),一間有逾3,000間客房及套房的酒店及零售、文娛、餐廳及會議設施。

2014年度獨任監事報告書

根據商法典之規定,本人謹將2014年12月31日年度獨任監事報告呈覽。

本人監察了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的管理。在監察工作的過程中,本人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實施了包括向公司管理層查詢,對提交給本人的會計資料進行分析性程序及其他本人認為必要的程序。

本人根據監察工作的結果,作出如下報告:

1. 本人已取得一切認為必要的資料及解釋。

2. 本人認為公司年度帳目遵循適合公司實際情況之會計原則編寫清楚,並在各重大方面顯示公司2014年12月31日的財務狀況及該年度經營成果之真確狀況。

3. 本人認為董事會報告書正確及完整,並簡易及清楚地闡述公司年度之經濟狀況及業務發展。

4. 本人沒有察覺年度有任何不當情事或不法行為。

基此,本人建議股東常會通過董事會提交之2014年12月31日年度之公司帳目,董事會報告書和結果運用之建議。

2015年2月24日於澳門

獨任監事 —— 胡春生
註冊核數師

摘要綜合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全數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以下簡稱「我們」)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核數準則》及《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四年度的綜合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就該等綜合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綜合財務報表由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綜合資產負債表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綜合損益表、綜合權益變動表及綜合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概要及其他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綜合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的綜合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綜合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綜合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的綜合財務狀況和綜合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綜合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綜合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參閱。

郭詩敏
註冊核數師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澳門,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二零一四年度擁有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主要股東名單以及公司機關據位人名單

合資格股東

a)Venetian Venture Development Intermediate Limited – 89,995%
b)胡順謙先生——10%

董事會

a)Edward Matthew Tracy先生
b)胡順謙先生(董事總經理)
c)Robert Glen Goldstein先生
d)卓河祓先生;及
e)范義明先生

秘書

Ricardo José Garcia dos Santos e Silva先生,工作上亦使用簡稱Ricardo Silva

獨任監事

胡春生先生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第五十九條,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特此公佈以下文件:

1. 二零一四年度業務報告

董事會報告

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公司架構

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本公司的主要股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成立之Wynn Resorts (Macau), Limited。根據董事之意見,本公司的最終母公司為美國註冊成立並上巿之Wynn Resorts, Limited(「Wynn Resorts」或「WRL」)。二零零九年十月九日,WRL於香港聯合交易所首次公開發售永利澳門有限公司之27.7% 股權。永利澳門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並透過其附屬公司擁有本公司100% 股權。

永利澳門

本公司擁有並經營永利澳門,它是一所位於澳門的酒店及博彩娛樂渡假村。本公司之博彩經營批給合同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批予。為期二十年的批給期限,從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開始到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屆滿。永利澳門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六日開幕,其擴建項目亦相繼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及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完成。而永利澳門之另一項擴建項目萬利亦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一日正式開幕。

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永利澳門及永利澳門之萬利設有約1,008間酒店客房及套房。在佔地約284,000平方呎之娛樂場內(包括天際娛樂場及私人博彩中心)設有485張賭枱、676台角子機及13個撲克枱區。酒店並設有八間餐廳、兩間水療及一間美容中心、酒吧、會議場所設施以及佔地約57,000平方呎之購物中心,滙聚品牌包括Bvlgari、Cartier、Chanel、Dior、Dunhill、Ermenegildo Zegna、Ferrari、Giorgio Armani、Graff、Gucci、Hermes、Hugo Boss、Jaeger-LeCoultre、Loro Piana、Louis Vuitton、Miu Miu、Piaget、Prada、Richard Mille、Roger Dubuis、Rolex、Tiffany、Vacheron Constantin、Van Cleef & Arpels、Versace、Vertu及其他商店。永利澳門及永利澳門之萬利設有佔地約一畝的表演湖,及一個圓拱形配以中國十二生肖天幕的大堂,於其中有交替表演之吉祥樹及富貴龍。

路氹的發展——永利皇宮

於二零一一年九月,Palo Real Estate Company Limited (「Palo」)及本公司正式接納澳門政府有關以租賃制度方式批出一幅面積205,797平方米,位於氹仔島和路環島之間的填海區(「路氹土地」),鄰近體育館大馬路的土地之草擬土地批給合約之條款及條件。

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二日,澳門政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18期第二組刊出第16/201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公佈路氹城土地批給合約,見證授出路氹土地步入最後階段。本公司及Palo現正興建永利皇宮,一間設有約1,700間房間的酒店、表演湖、會議空間、娛樂場、水療、零售服務及餐廳店舖的綜合渡假村。總項目預算,包括建築成本,資本化利息,開業前開支,土地成本及融資費用約為港幣310億。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永利皇宮項目的投資額約港幣140億,此項目繼續緊貼時間表並將於二零一六年上半年開業。

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本公司及Palo與Leighton Contractors (Asia) Limited(作為總承包商)落實並執行經擔保最高價格建築(「GMP」)合約。根據GMP合約,總承包商負責永利皇宮項目的建築及設計。總承包商須於二零一六年上半年以經擔保最高價格澳門幣206億大致完成該項目。倘GMP合約項下的若干條件獲達成,總承包商將就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或之前達致大致完工獲付提早完工獎金。儘管我們的總承包商已通知我們,GMP合約項下的若干條件將無法於提早完工目標前獲達成,惟承包商表示其仍致力準時完成項目,永利皇宮將如期於二零一六年上半年開業。合約時間及經擔保最高價格取決於在若干特定條件下的進一步調整。總承包商的表現由總承包商母公司Leighton Holdings Limited作出的全面完工擔保以及按經擔保最高價格的5%計算的履約保證金支持。

永利澳門二零一四年年度經營業績

二零一四年之淨收益約為澳門幣303億,較二零一三年下跌6%。永利澳門錄得經調整後的物業EBITDA(1) 約澳門幣87億,比去年減少 5%。

二零一四年,永利澳門平均設有461張賭枱,而二零一三年則為491張。賭枱業績分為兩個不同的報告類別,即貴賓及中場分部。

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度止,博彩毛收益較去年減少約澳門幣34億或8.7%。主要是因為貴賓分部的博彩營業額與淨贏率下跌。

貴賓分部之賭枱轉碼數(2)約為澳門幣8,634億,較二零一三年減少12.1%。貴賓賭枱收益(3)佔轉碼數百分比(未計佣金)為2.82%,符合預期的2.7% 至3.0%之範圍,以及低於二零一三年度所錄得的3.01%。

中場賭枱毛收益(4)約為澳門幣95億,較二零一三年增加19.4%,而中場賭枱投注額(5)約澳門幣212億,較二零一三年高0.6%。而中場賭枱贏率約為44.7%,而於二零一三年度則錄得37.7%。

二零一四年永利澳門平均設有679台角子機,而二零一三年度則有866台。角子機投注額(6)為澳門幣433億,比二零一三年增加11.7%。角子機贏率為4.86%,略低於二零一三年的5.07%,每部角子機每日收益為澳門幣8,482,較二零一三年度增加36.7%。

本公司於二零一四年度錄得酒店之平均每日房租(包括贈送津貼)為澳門幣2,658,而二零一三年則為澳門幣2,504。二零一四年的酒店入住率為98.4%,而二零一三年則為95.5%。二零一四年度錄得每間可供使用房間收益(包括贈送津貼)為澳門幣2,616,較二零一三年的澳門幣2,391上升9.4%。

註1:「經調整後的物業EBITDA」是指扣除融資成本、稅項、折舊、攤銷、開業前開支、物業及其他費用、以股份為基礎的報酬以及其他非經營收入和支出前之溢利。

註 2:「賭枱轉碼數」是指所有於貴賓計劃中損失的泥碼賭注總和。

註 3:「貴賓賭枱收益」是指保留並記錄作為博彩收益之貴賓分部轉碼數。

註 4:「中場賭枱毛收益」指保留並記錄作為博彩收益之中場投注額。

註 5:「賭枱投注額」是指存入賭枱銀箱內的現金及推廣優惠券。

註 6:「角子機投注額」指於角子機投注額總和。

2. 摘要綜合財務報表

摘要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截止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摘要綜合財務狀況表

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3. 獨任監事報告

根據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公司章程,公司董事會已向獨任監事呈交公司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綜合財務狀況表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董事會年度報告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以供評核。

獨任監事於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監察公司之營運,而公司之管理層及/或董事局亦按要求提供了所需相關之說明。

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綜合財務狀況表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中之披露,均簡明並公允地反映了本公司和所屬子公司之財務狀況。

董事會年度報告闡述了公司二零一四年度之營運狀況,獨立核數師報告則確認了公司遵從正確的會計準則,而有關財務報告在各重要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及截至當日止年度之經營業績。

據此,本監事建議公司股東批准下列文件:

• 公司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年度綜合財務狀況表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 董事會年度報告;及

• 獨立核數師報告。

為更全面了解 本集團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隨附的摘要綜合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綜合財務報表一併閱讀。

獨任監事
John William Crawford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澳門

4. 摘要綜合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報告

致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貴集團」)二零一四年度的綜合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就該綜合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綜合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綜合財務狀況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和其他綜合收益表、綜合權益變動表和綜合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綜合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綜合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綜合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綜合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

為更全面了解 貴集團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綜合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綜合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報告一併閱讀 。

包敬燾
註冊核數師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澳門

5. 於本年度任何期間擁有公司資本5% 或以上之主要股東名單

6. 董事及其他主要成員

股東會

Cindy Mitchum女士——股東會主席

董事會
Stephen Alan Wynn先生——董事會主席
黃志成先生– 常務董事
Matthew O. Maddox 先生——董事
獨任監事

John William Crawford先生

公司秘書

Alexandre Correia da Silva先生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以千澳門幣為單位)

損益表

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以千澳門幣為單位)

2014年董事會報告書摘要

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或“澳門新濠博亞”)(原設立名稱為PBL Entertainment (Macau) Limited,Melco PBL Gaming (Macau) Limited及其後為Melco Crown Gaming (Macau) Limited)於2006年5月10日在澳門設立,主要所營事業為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和其他同類活動,並有以下相關連活動:酒店服務,餐飲,旅遊,運輸,消遣,會議,桑拿服務及娛樂場所管理營運,零售,出入口。

1. 融資

本公司於2011年6月30日簽署了新濠天地項目的融資貸款修正合同,以下稱為「2011年融資貸款」。該修正合同把融資金額由17億5仟萬美元減少至93億6仟萬港元(約12億美元)及修改了融資結構使新濠天地項目的融資貸款當中的定期借貸金額由原來的15億美元減至62億4仟萬港元(約8億美元)(以下簡稱「2011年定期融資貸款」),並把新濠天地項目的融資貸款當中的循環貸款金額由原來的2億5仟萬美元增加至31億2仟萬港元(約4仟萬美元)(以下簡稱「2011年循環融資貸款」),2011年融資貸款同樣地減少及刪除了一些原來合同條款訂定對本公司業務的限制,延長了還款最後到期日,允許MPEL (Delaware) LLC,一所由本公司以100%擁有的子公司脫離新濠天地項目的融資貸款中借款集團,借款人集團是由本公司及一些本公司集團之子公司組成,該些子公司為2011年融資貸款中的擔保人。

提款

截至2014年12月31日之年度,本公司已根據由2013年9月開始之季度攤銷時間表而支付「2011年定期融資貸款」之還款額共19.973億港元(2.567億美元),且沒有提取「2011年定期循環貸款融資」,因此,截至2014年12月31日之年度,2011年融資貸款總結欠為30.25億港元(4.172億美元),整個「2011年定期循環貸款融資」貸款資金共計31.2億港元(約4億美元)仍然可用於將來提款。

償還

2011年定期融資貸款是根據2013年9月30日開始實施之分期還款日曆以每四個月攤還分式而償還。

公司之間貸款

於2013年3月21日,MCE Finance Limited(以下稱「MCE Finance」),是本公司的股權的間接持有人,利用十億美元債券收益(「優先票據」)向MPEL Investments (「MPEL Investments」)借款本金十億美元(約80.134億澳門元),該債券的利率為5%,到期日為2021(以下稱「2013債券」),而借款的年利率5%於每年2月15日和8月15日每半年及提前支付,直至2021年2月15日(以下稱「公司之間貸款」)。

2013年3月21日MPEL Investments與本公司訂立協議,據此,MPEL Investments同意了定期貸款合共80億港元(折合82.4億澳門元)予本公司,借款通過本公司在任何時間提出書面請求可增加高達160億港元的金額(相當於164.8億澳門元)後,利率雙方不時協議,但不會超過15%。同日,由MCE Finance公司之間貸款融資得來的資金,MPEL Investments借給本公司77.8億港元的貸款(相當於80.134億澳門元)(「2013公司之間貸款」),按84.2055%折扣價及原價1,228,812,100美元(相當於1,265,676,463澳門元)。部分2013公司之間貸款4,481,707,900美元(相當於4,616,159,137澳門元)用於支付MPEL Investments不計利息的貸款。2013公司之間貸款年利率為5%,並須每半年提前2月15日和8月15日支付,第一個計息期為2013年3月21日至2013年8月15日,2013公司之間貸款沒有任何擔保,到期日將是一如MCE公司之間貸款,而根據這些條款,部分上述金額將在十二個月內結算,因此,該金額被記帳為非流動負債。

2. 我們的營運

(A)摩卡俱樂部

摩卡俱樂部於2003年9月份開業,直至2014年12月31日為止共有8間摩卡俱樂部,共超過1321台角子機,摩卡俱樂部擁有全澳最大面積的角子機娛樂場,並未稱為賭場,地點優越,享有人流不斷的優勢及運作於3星,4星及5星酒店內。每一所摩卡俱樂部均提供輕鬆的環境及不設莊荷之電子賭枱。摩卡俱樂部備有以最先進科技製造的角子機,包括多種玩法的獨立角子機,包括漸進式累積獎金及團體角子機以供多個客人於輪盤,百家樂及骰寶,一種中國傳統賭博中同時玩耍,互相競逐。

2013年,本公司獲得澳門政府批准開設其他兩家俱樂部叫做“內港摩卡”和“廣發摩卡”。2013年12月本公司在通商新街2-12號地下1-3樓開設了內港摩卡,其中有86台角子機和電子賭桌,於一至三樓層之間約12800平方英尺的遊戲區,於2013年6月30日本公司於.心北京街174號廣發商業中心地庳AH開設了“廣發摩卡”,其中有156台角子機和電子賭桌,是約9680平方英尺的遊戲區。

直到2014年尾,摩卡的角子機總數約1321台。

(B)澳門新濠鋒

澳門新濠鋒連同其賭博及娛樂的元素,把本公司於賭博及酒店業方面之品牌進一步提升,使成為全球認定及尊敬的品牌。

在本公司之履歷中,關於不同種類的賭博及娛樂服務,新濠鋒專注於提供其客人亞洲項目轉碼,使成為為單一賭局.新濠鋒品牌反映了公司對客人提供這流行於亞洲地區的轉碼賭博形式的承諾,旨在向客人提供賭博優惠及個人服務,以滿足本澳客人的特別訴求及把我們的業務推向高端的博彩業市場。

新濠鋒酒店和新濠鋒娛樂場組成的澳門新濠鋒提供一個豪華的高級酒店和娛樂場體驗,它們配備一流的設施、華麗的裝修和完美裝飾,並提供高質素的服務,目標是超越澳門普通五星級酒店的標準,把我們的業務推向高端的博彩業市場。

澳門新濠鋒是一幢三十八層高塔,包括約173000平方尺的博彩面積,這裡設有約117張博彩桌,76台賭博機,還有一間五星級豪華酒店,並設有232間豪華客房。

澳門新濠鋒及「澄」水療被Forbes雜誌連續第五年選為2014年五星級大獎,該榮譽認定了新濠鋒服務及產品全球之最及與眾不同的超然地位,新濠鋒酒店是出現在這個著名的名單中97家七星級酒店其中之一,新濠鋒水療中心是2014年被五星評級之全球41所五星級水療中心一,是僅有在澳門的六個水療中心之一。

本公司之附屬公司,新濠鋒發展,對2012年的批地合同提出修訂,增加酒店的使用面積,停車場及澳門新濠鋒露天區的總面積。2013年1月,新濠鋒發展接受了初步批地合同的修改建議,擬支付給澳門政府約240萬美元的額外溢價金,並得到澳門政府最終接受,更修訂了批地租金每年大約20萬美元。於2013年6月26日,澳門政府把批地合同最終修訂建議通知了澳門新濠鋒發展,2013年7月15日,新濠鋒發展支付了額外溢價金,並於2013年7月16日接受了該建議的條款。批地合同的修訂程序終於完成並於2013年12月1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公佈了批地合同的修訂,並隨後於2014年1月3日登記。

於2014年期間,本公司訂立了合共17份新濠鋒娛樂場博彩中介人合同。

(C)駿景

座落於氹仔中心,駿景娛樂場最初開放三層樓並以貴賓市場及大眾市場為客源。自2008年9月26日起,娛樂場專注於大眾客戶市場,現在,娛樂場兩層樓共提供28張博彩桌予大眾客源。

(D)新濠天地

新濠天地位於路氹區兩塊連接的土地上,總面積448000平方呎,擁有約511張博彩桌及1442枱角子機。物業包括兩所酒店:皇冠渡假酒店及Hard Rock酒店,皇冠渡假酒店擁有約300間客房,包括33個頂級度假村。而Hard Rock酒店則擁有約300間客房,君悅酒店為本公司一子公司之物業,是由Hyatt of Macau Ltd.管理,擁有約800間客房,並於新濠天地內運作,也有20間餐廳及酒吧,包羅全中國美食之食店、以及會議廳及宴會廳。

除了娛樂場、酒店及餐廳外,新濠天地還有新濠大道商店,更提供一個全球最大型的水上表演節目「水舞間」,共容納2000名觀眾且於2010年9月首次上演。

「水舞間」是Franco Dragone之製作,是配合新濠天地所提供的卓越娛樂之具代表性的表演。

2011年4月嬌比俱樂部於新濠天地開業,是一個 約26210平方英尺的娛樂空間,自2013年4月,嬌比俱樂部也開始上演由Franco Dragone製作的“TABOO”表演。這由Franco Dragone製作的表演反映了公司對提供休閒和多樣化娛樂的承諾,是另一種支持新濠天地“高端”和“高等市場”的業務工具。

一個新的飲食和娛樂區以品牌“SOHO”為名,於2014年夏天開幕,位於二樓大約35000平方英尺,作為該綜合體五週年的一個亮點,由英國多媒體藝術家D *面設計的紐約後街及外牆為基礎之重鋪街道和用磚建的建築佈局,(其曾為Christina Aguilera製作藝術品),擁有十幾家餐廳,提供顧客中西餐各種美食,加上街頭藝術家和演藝人員每天現場表演。

2011年12月,本公司之附屬公司新濠博亞(新濠天地)發展申請要求延長新濠天地的使用期,以及修改批地合同的第三和第五條。

2013年3月,新濠博亞(新濠天地)發展及本公司接受了修改批地合同初步建議,其中包括支付給澳門政府為約880萬美元的額外溢價金,並得到澳門政府最終接受,更修訂了批地租金每年大約120萬美元。於2013年10月9日,澳門政府把新濠天地批地合同最終修訂建議通知了新濠博亞(新濠天地)發展及本公司。

2013年10月16日,新濠博亞(新濠天地)發展支付了額外溢價金,並於2013年10月17日接受了該建議的條款,批地合同的修訂程序終於完成並於2014年1月24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公佈了批地合同的修訂,並隨後於2014年2月6日登記。

於2014年期間,本公司訂立了合共19份新濠天地娛樂場博彩中介人合同。

3. 發展中項目

本公司將繼續追求在澳門娛樂場所或相關方面的新機遇,並將繼續奉行以發展澳門項目的目標,以最大限度提高業務潛力及由本公司的承批中所作的投資得來的收益,在界定和確定時間、方式及任何未來發展的架構中,本公司著重於以下原則:(一)施工開始前為資助項目制定計劃;(二)通過不斷的學習所經營的項目和服務所屬市場之變更及分割,確保本公司現有的項目受惠於新發展,及(三)滿足市場要求。

(A)新濠天地

本公司繼續考量新濠天地發展的新項目,本公司於2013年末開始了第五期的新濠天地綜合體酒店工程,這個標誌性的酒店大樓將為新濠天地綜合體增加各種設施和景點,有助於提高其在日益重要的“高端”和“高等市場”中的領導地位。

由國際知名設計並在建築Dame Zhah Hadid被高度讚揚為“曲線女王”設計的,新濠天地第五座酒店塔預計在2017年上半年開幕,有40層和15萬平方米總樓面面積,酒店塔設有約780間客房,套房和超過5星級標準的別墅,酒店還設有各種會議和活動設施,特色鮮明,其中包括一個30米高的大堂中庭餐廳,水療中心,休息室和空中游泳池。

(B)新濠影滙

2007年3月11日,新濠博亞(澳門)與“Studio City Entertainment Limited”(以往稱”New Cotai Entertainment”)和“New Cotai Entertainment, LLC”(澳門新濠博亞母公司新濠博亞娛樂於2011年7月以取得60%之股權而控制該等公司)簽訂了服務及使用合同。根據該合同,本公司將經營新濠影滙項目中的博彩業務(服務及使用合同)。另外,根據於2012年6月15日簽署的服務及使用合同附加協議(附加協議),New Cotai Entertainment, LLC已被辭退。

新濠影滙是一個以電影院為主題的綜合渡假酒店,提供給澳門遊客獨一無二的娛樂體驗,旨在通過其獨特而創新的互動景點,特別是以亞洲為中心,吸引亞洲大眾市場,尤其是中國大陸的大眾客戶市場,旨在提供一個以亞洲為中心的主題式勝地,以獨特新穎而互動的吸引來澳的遊客,再加上與博彩或非博彩的多元化服務,新濠影滙處於澳門正在密集式發展的路氹區,連接著蓮花口岸(“Where Cotai Begins”連接著中國與澳門的地點),而未來的輕軌亦為該地點帶來極大的優勢,特別是大眾客戶市場方面。

新濠影滙項目第一期預計包括五星級酒店(其以新濠影滙之商標營運)及其他服務,博彩,購物商店,娛樂場所及熱點(包括一所多功能娛樂場所)。

工程及設計總金額預計為約23.3億美元。

本公司母公司MCE之附屬公司Studio City Finance Limited,成功以2012年11月公開發行的新濠影滙債券募集資金8.25億美元,並於2013年1月與“領導安排銀行”訂立了銀行信貸合同,銀行便利金額共14億美元,兩項融資MCE均沒有提供擔保。

本公司預期,以股東全數資本承擔下,上述資金在全數提取後將能全數支持新濠影滙項目。

這一融資策略,加上以單一分期支付固定價格,為新濠博亞娛樂提供了在成本和時間上更大的確定性。

4. 總體融資分析

截至2014年12月31日之年度本公司有關博彩之淨收益為57.7億美元,對比2013年下跌了8%,而EBITDA截至2014年12月31日則為10.9億美元,比上年下跌了10%。

截至2014年12月31日之年度,由貴賓博彩桌所帶來的收益為32.5億美元,比2013年度下跌了22%,這是由於籌碼滾動下跌了1.16億美元,比去年下跌了18%,相比2013年的2.95%,2014年籌碼滾動之成功率達2.81% 。

截至2014年12月31日之年度,大眾市場之賭博下跌了約12%,達60.4億美元,相比去年的32%,保有比率為34.8%(未扣減佣金)。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之年度,角子機之總投注額為 83.3億美元收入,比2013年增長了26%,而每枱角子機每日收入為277美元,比2013年增加了16%。

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MELCO CROWN (MACAU) LIMITED之

獨任監事意見書

1. 公司向本監事提交了公司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對該等文件本人已審核並從董事會取得一切所需資料以作審核。

2. 此等財務報告同時附有外部核數師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的審核報告,當中認為此等財務報告真確無誤及恰當地反映公司直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另外並附有董事會報告,當中扼要闡述了公司於此段期間的業務。

3. 有鑑於此,本監事向各股東發出下列文件的批准:

——公司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董事會年度報告
——外部核數師的意見書

澳門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獨立監事

辛德禮
註冊核數師
批准編號0078

對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 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全數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行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完成審核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一四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就該等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在本文為有關摘要。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概要及其他附註。

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本行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時期及工作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參閱。

郭詩敏
註冊核數師
合伙人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澳門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於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擁有5% 或以上公司資本之主要股東名單,以及公司機關據位人的姓名

1)主要股東,於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擁有5% 或以上公司資本:

。何猷龍(Ho, Lawrence Yau Lung又名Lawrence Ho)——10%;
。MPEL Investments Limited——89,99%;

2)公司機關據位人

A)董事會成員

I.A組:

。James Douglas Packer;
。Rowen Bruce Craigie.

II.B組:

。何猷龍(Ho, Lawrence Yau Lung又名Lawrence Ho);
。鍾玉文(Chung, Yuk Man又名Clarence Chung);
。陳應達(Chan Ying Tat又名Ted Chan)

B)公司獨任監事:

2014年度公司獨任監事一職由辛德禮擔任

C)公司秘書:

2014年度公司秘書一職由Francisco Pinto Fraústo de Mascarenhas Gaivão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