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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2/201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十條第一款,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馬錦強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的委任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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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三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丘曼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