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江妙霞在本秘書處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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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柯嵐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梅七女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起,為期六個月。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庄永燊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20點,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透過辦公室代主任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第七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高雪梅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梁詠嫻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在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擔任職務日起,自動終止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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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聘用黃惠芳在文化產業委員會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陳錦添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三日在旅遊局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在文化產業委員會以散位合同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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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四月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英杰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梁意敏擔任審計局審計師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續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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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四月九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警 察 總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吳玉添及黃志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散位合同,由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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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副關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徐容添、布慕玲、張浩加及劉淑芬,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編號分別為940241、943010、943020及943030,薪俸點為160點,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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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四月九日於海關

副關長 冼桓球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1999號法律第三條第三款、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二十六條第六款,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初級法院第二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Serafim Fernando Gouveia Cardoso的編制外合同獲准更改為第三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薪俸點510點,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林乾源的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梁家意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聘陳里程及許歡為本辦公室顧問,分別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日及五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一)項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張玉超碩士,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在本辦公室擔任翻譯輔助廳廳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陳瑞芳碩士及陳燕玲碩士,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在本辦公室分別擔任人力資源處處長及財政財產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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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四月九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陳穎俊、張嘉寅及何國威,本局散位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轉為訂立編制外合同,為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黃艷芳,本局散位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轉為訂立編制外合同,為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周芷盈,本局散位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轉為訂立編制外合同,為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劉素瑩,本局散位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轉為訂立編制外合同,為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李穎桐,本局散位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轉為訂立編制外合同,為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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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四月二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尹樂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之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

蔡潔茹,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尹樂,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李敏濤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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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四月九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馮文莊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位空缺,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一名及第三名的及格投考人任利凌及Lilia Cristina Corte Real de Lemos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Maria Manuel Borralho Ferreira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文案職級的薪俸點485點,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胡翠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職級的薪俸點305點,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以下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等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

王頴中,組織績效及運作廳廳長,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李紹昌,電子政務資訊應用及發展處處長,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張錫聯,選舉技術輔助處處長,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職級、職階及日期如下:

蘇天娜,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Armando Monsalvarga Lo、吳俊建及Germano Maria Azedo Victal,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Maria Manuel Borralho Ferreira,第一職階首席文案,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Fernando Leong,第二職階一等文案,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公職福利處處長José Francisco de Sequeira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獲續期至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止。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語言及文獻處處長鄭佩佩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獲續期兩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八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及格的獨一投考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鄧子敏,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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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四月二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高炳坤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朱皓欣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365,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顧問文案龍裕琛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鄭達燊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15,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麥利成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馮景山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白欣婷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李漢輝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周嘉輝、陳照及陳繼開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365,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姚保怡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365,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張兆科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15,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趙美儀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七職階,薪俸點180,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Arnaldo dos Santos Iu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劉海峰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梁德龍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545,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鍾琯能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430,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六職階勤雜人員劉妮娜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李志強及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李春勝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六職階勤雜人員吳訊貽的散位合同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鄭雪娟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15,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趙學鵬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陳偉樂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蘇文曾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彭昆平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李詠甜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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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合格的獨一應考人黎錦川,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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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法 律 改 革 及 國 際 法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中央開考法律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成績名單中,唯一的及格應考人戚雪平,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法律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填補第22/2010號行政法規所設立尚未填補之空缺。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尤曉瑩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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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四月九日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局長 朱琳琳


民 政 總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下列員工獲准修改其等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皆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鍾玉坤——澳門文化中心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05點;

馬宇希——法律及公證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540點。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八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行政輔助部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黎美恩,獲准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505點,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質量控制辦公室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劉雁虹,獲准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00點,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澳門文化中心下列員工獲准修改其等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皆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張裕傑——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00點;

張明——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05點。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六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下列員工獲准修改其等編制外合同的第三條款:

張德衡及林寶興——環境衛生及執照部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15點,分別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八日及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李少容——化驗所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565點,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六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財務資訊部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麥惠英,獲准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455點,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五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三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下列員工獲准修改其等編制外合同的第三條款:

陳芷頴及梁淑儀——衛生監督部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25點,分別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一日及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吳家輝——環境衛生及執照部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470點,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五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六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化驗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歐永萌,獲准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415點,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八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下列員工獲准修改其等編制外合同的第三條款:

Cristina Fatima de Jesus——行政輔助部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470點,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梁建倫——財務資訊部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565點,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建築及設備部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趙健標,獲准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710點,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編制外合同,為期兩年,鄭偉雄及Celeste Maria da Rosa除外,為期一年:

鄭偉雄——建築及設備部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15點,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林美瓊——技術輔助辦公室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65點,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陳建中——行政輔助部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25點,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盧德仁——財務資訊部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00點,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Celeste Maria da Rosa——法律及公證辦公室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30點,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管理委員會:

黃俊偉——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25點,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鄭淑玲——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00點,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部:

焦志良——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525點,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崔偉松及劉德華——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15點,分別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三日及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六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環境衛生及執照部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編制外合同,為期兩年,余庭楓除外,為期一年:

胡應權——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525點,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林思遠——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00點,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余庭楓——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15點,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六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資訊處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李國威,獲准續有關編制外合同,為期兩年,薪俸685點,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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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關坊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40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統計暨普查局行政技術助理員黃潔慧,供款人編號300467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勤雜人員何嬌,供款人編號601297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園林護理員李杰典,供款人編號602200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麥煥基,供款人編號603226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檢察長辦公室技術輔導員唐仁,供款人編號611105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財政局技術員楊嘉輝,供款人編號611353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身份證明局勤雜人員趙善基,供款人編號612793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員張月青,供款人編號615064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教育暨青年局行政技術助理員黃子揚,供款人編號616655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電信管理局高級技術員黃雅麗,供款人編號618455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檢察長辦公室高級技術員關天文,供款人編號606750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房屋局技術稽查胡紀昕,供款人編號616946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治安警察局警員陳建豪,供款人編號608543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伍東明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陳楊智慧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會擔任退休及撫卹制度財務資源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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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四月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李結雯——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

林文捷及Ricardo Manuel Lei Ferreira——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

鄭思雅、何翊詩及陸添祥——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張志恆及李白蘭——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

馮慧德——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聲 明 書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刊登於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的第9/2014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本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七組經常開支職能分類8-01-0經濟分類04-01-05-00-09,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經濟發展委員會”的整體款項分配,作出經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的修改,茲公布如下: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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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於財政局——局長 江麗莉


經 濟 發 展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之批示:

應洪婉儀的請求,其在經濟發展委員會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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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於經濟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廖明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應潘偉成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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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中 國 與 葡 語 國 家 經 貿 合 作 論 壇 常 設 秘 書 處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澳門監獄人員編制,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Manuel Augusto Valente,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五日起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職務,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日。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延長徵用財政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Joaquim António Gomes Monteiro,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三日起在本辦公室擔任同一職級的職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經濟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督察趙思海,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三日起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特級督察的職務,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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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敬紅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與歐偉賢、黃敬樵、何彩績、葉惠芳、黃志龍、蘇瑞珠、何長結、李鄧輝、黃俏琼、李彩艷、謝玉滔及張潔貞簽訂為期六個月之散位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10。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與王敏婷之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以擔任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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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Graciete Sílvia Inácio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林文樞、譚開華及林錫松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歐陽婉楠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李駿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布允祺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何倩珍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林健城及蘇力祺,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林健城,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第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二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定期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一年,以填補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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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四月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三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阮詠欣,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陳燕霞第M-1835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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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應祺——應其要求,中止第M-2037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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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銘釗——應其要求,中止第T-0341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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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崔雪薇第M-070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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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核准向愛勤藥房IX有限公司發給“愛勤藥房(華強店)”准照,編號為第222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亞馬喇土腰(關閘馬路)127號華大新村(第二座)華強樓地下A座(閣樓A區),法人地址位於澳門看台街305-311號翡翠廣場2樓F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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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向忠誠藥房有限公司發給“忠誠藥房(新濠鋒分店)”准照,編號為第223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氹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696-700號泉鴻花園(亮苑、福苑、碧苑)地下C座(A區),法人地址位於澳門賈羅布大馬路30號新建業商業中心地下O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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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87號的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余仁生(澳門)有限公司”搬遷,新址位於澳門田畔街20-B號及大興街32號永明大廈地下B座,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氹仔望德聖母灣大馬路澳門威尼斯人度假村酒店大運河購物中心2100號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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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向維特健靈健康產品澳門有限公司發給“維特健靈藥行”准照,編號為第72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市場街346號民安新邨(第一、二、三、四座)地下AD座,法人地址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6樓V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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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分別取消鄭雯第W-0094號及趙國基第W-0095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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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三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黃淑儀及何翠山,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之批示:

核准向華銳藥業有限公司發給“華銳藥房(栢麗分店)”准照,編號為第224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看台街91號栢麗花園(第一座金華閣、第二座金閩閣)地下I座,法人地址位於澳門菜園涌邊街30號新南大廈地下E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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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向蔡,其東先生發給“運通藥房VII”准照,編號為第225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關閘廣場16號海南花園(第一座)地下D座,住址位於澳門祐漢新村第二街22號勝意樓地下B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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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向天昇國際有限公司發給“萬利來藥房”准照,編號為第226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上海街海冠中心154號地下AB座及158號地下W座,法人地址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集團商業中心9樓J-K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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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向醫寶大藥房有限公司發給“樹仁藥房”准照,編號為第227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主教巷8-A號福運大廈地下G1座,法人地址位於澳門主教巷8-A號福運大廈地下G1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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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盧健慶、梁華昌——分別恢復第M-1776號及第M-1961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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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何美雪、陳學敏、羅淑欣——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370、E-2371、E-2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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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佩誼——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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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吳革如第T-0162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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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景中醫綜合診所——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333,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亞堅奴前地5-A號永和大廈地下A座,持牌人為敦美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亞堅奴前地5-A號永和大廈地下A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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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張佩卿——恢復第M-1903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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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五年四月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余子龍——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D-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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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吳婉君第W-0161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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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振峰——獲准許從事治療師(心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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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偉武——應其要求,中止第M-1492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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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Amanda Jane Pieris第M-177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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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國僑、葉霖、梁俊鏗、符明映——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127、M-2128、M-2129、M-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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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四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蘇穎怡,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40;

林素茵,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4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鄭嘉瑜,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楊淑賢,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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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四月六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四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不具期限)方式聘請黃世豪在本局澳門樂團擔任職務,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四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不具期限)方式聘請孫仲佳在本局澳門樂團擔任職務,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偉俠及楊學斌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分別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及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510及420,均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惠娟及馬國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分別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及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及260,各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及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五條第一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陳志遠及陳毅鋒——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陳國文、關翠儀及蕭景安——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謝瑋琳 ——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余仙娜——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自下指日期起,續期兩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袁潤森——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張一萍——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梁淑儀及施莉亞——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李韻芝——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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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四月九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以考核方式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旅遊範疇)七缺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四的合格應考人鄭嘉碧,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李綺玲——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楊家傑——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林衍傑——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梁燕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蔡昌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起續期兩年。

林穎姿——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七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譚靈燕——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羅德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蘇啟文——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梁秀敏——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鄧詠琳——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Rodolfo Manuel Baptista Faustino——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在本局擔任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協調員職務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准 照 摘 錄

一級酒吧,其中文名稱為“十月吧”,葡文名稱為“Bar Outubro”和英文名稱為“October Bar”,在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獲發第0592/2015號牌照,持牌人為“舜賢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on In Nang Lda.”和英文名稱為“Son In Nang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林茂海邊大馬路150號,金灣豪庭地下A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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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利有限公司”,其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Wu Lei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Wu Lei Company Limited”,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獲發第0244號旅行社准照,旅行社名稱為“互利旅行社”,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Wu Lei”,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22樓K座。

聲 明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曾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顧問督察羅安琪,因自願退休,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起,終止於本局之所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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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四月九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體 育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劉儉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與其簽訂為期六個月的散位合同,以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李文浩——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與其簽訂為期六個月的散位合同,以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四項和第三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志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60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四項和第三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鳳顏、梁偉漢及黃仲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本局向民政總署徵用的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陳孝永,因徵用期屆滿而終止在本局之職務,並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日起返回原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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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四月九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戴祖義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梁素茵、何婉芝、梁潔麗、李雪霞、李美琪、黃嘉麗、王綿綿、周慧玲、鄭玉貞、王培鶯、陳潔鳳及鄭煥星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305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王燕盈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30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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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旅 遊 危 機 處 理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林惠瑜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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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於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協調員 文綺華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董適、黃健威、麥智豐、李麗儀、梁永達、張頌衡、梁家傑、蕭健威、歐燁珉、阮建輝及林偉明——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合同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生效,為期六個月。

顏小清、呂啟志、黃秀嬛及李國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合同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生效,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陳進豪——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技術工人,合同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生效,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許昌文——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合同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生效,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劉振滄工程師為本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應譚潔貞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黃光裕,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陳佩瑜,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黎卓安,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李庭恩——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合同由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李政納,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何敬佩,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區天傑,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三日至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止。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何志雄,第一職階特級繪圖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繪圖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由於本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漢傑,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三日起終止在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之定期委任,因此於同日起返回本局擔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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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

林家輝,獲任用為第一職階首席地形測量員,薪俸點350點,由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殷誌誠,獲任用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由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庄祖耀、葉凱霖、馮康俊、雷日麒及鄭烱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地形測量員職級的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款的規定,劉鳳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由二零一五年四月四日起至二零一六年四月二日止,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120點。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的規定,陳浩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五日起至二零一六年四月三日止,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級的薪俸點170點。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的規定,吳妙玲、余紫陽及李歷威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五日起至二零一六年四月三日止,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13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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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雅永健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第一職階一等海事人員張國敦及李桂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起續約一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第一職階一等海事人員呂寶琛、杜月明、林文卿、翟貴銀、周錦文及周志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七日起續約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及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制度聘用謝佑榮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薪俸點為150點,為期一年,可續期,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制度聘用何錦添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職務,薪俸點為150點,為期一年,可續期,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朱煥偉及胡俊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分別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及六月一日起續約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約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戴世華,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李雪玲,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吳鎮庭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饒秋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續約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譚德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續約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約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鄭漢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陳友信、鄧浩基及馮權德,第一職階二等海事人員,分別首兩名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及最後一名自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和第七條,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胡柱鵬碩士為海事及水務局海事活動廳廳長,以填補第14/2013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一)項之職位,由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為期一年,可續期。而其海事博物館館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由同日起終止。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胡柱鵬擔任海事活動廳廳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該職位根據第14/2013號行政法規而設立;
——胡柱鵬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海事活動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北京大學公共管理碩士;
——暨南大學理學士(電子學與信息系統專業)。

3. 專業簡歷:

——1992年10月2日至1994年8月4日,海事及水務局(原港務局)高級技術員;
——1994年8月5日至1995年7月6日,海事及水務局廳長助理;
——1995年5月17日至今,海事及水務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
——1995年7月7日至1998年1月8日,海事及水務局行政處處長(原港務局人力資源處);
——1998年1月9日至今,海事及水務局海事博物館館長。

———

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

許懿行,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起續聘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凌燕珊,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起續聘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曹小萍,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續聘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

鄭紹安,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續聘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鍾關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特級精密儀器保養助理技術員的薪俸點365的薪俸。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從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李家琰,續聘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盧貴明,續聘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點。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普通對外入職開考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三名及第五名的合格投考人梁敬賢、楊樹清、曹引桂及曹美愛獲定期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郵政管理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普通對外入職開考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四名的合格投考人溫淑貞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郵政管理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

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趙福聚之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的薪俸點510的薪俸。

———

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所核准之房屋局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第一次之修改: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預算名稱
         

經常開支

   
01 00 00 00 00 人員     
01 02 00 00 00 附帶報酬    
01 02 03 00 00 超時工作    
01 02 03 00 01 額外工作 2,000,000.00  
02 00 00 00 00 資產及勞務     
02 03 00 00 00 勞務之取得    
02 03 01 00 00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02 03 01 00 05 各類資產 2,000,000.00  
02 03 08 00 00 各項特別工作    
02 03 08 00 01 研究、顧問及翻譯 8,000,000.00  
02 03 09 00 00 未列明之負擔    
02 03 09 00 02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500,000.00  
04 00 00 00 00 經常轉移     
04 03 00 00 00 私人    
04 03 00 00 02 家庭及個人   13,200,000.00
         

資本開支

   
07 00 00 00 00 投資     
07 09 00 00 00 運輸物料 700,000.00  
總額   13,200,000.00 13,200,000.00

———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房屋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楊錦華——委員:郭惠嫻,李潔如,張東遠,鄭世安


運 輸 基 建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繆燦業之請求,其於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容家倫及劉易思──根據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梁永達之請求,其於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李詠思──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由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辛福青及譚碧怡──根據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黃紹良──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由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廖建敏──根據第15/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四)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洪知俊──根據第15/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四)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何靈楓──根據第15/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四)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70,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何靜汶──根據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195,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聲 明

應André Duarte Xavier Sales Ritchie的要求,其擔任本辦公室副主任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於期滿後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終止職務。

———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何蔣祺